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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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ppt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ppt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对矿山的地质环境状况进行了动态监测,为及时发现和解决 潜在问题提供了保。
对未来发展的展望
01
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规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制定更加严格的环保标准,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02
加强技术创新和研究
进一步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技术创新和研究,提高治理
预期成果
实现矿山地质环境 有效保护
通过实施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有效减少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和污 染,降低地质灾害风险。
提高土地资源利用 率
将废弃矿地进行复垦和利用,增 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资源的综 合利用率。
促进生态平衡
通过植被恢复和水资源保护与利 用,促进治理区域内的生态平衡 ,改善周边生态环境质量。
值。
水资源破坏
02
采矿活动可能对地下水资源造成破坏,使水质恶化,水量减少

地质灾害风险增加
03
采矿活动可能增加地质灾害的风险,如山体滑坡、地面塌陷等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危害
生态平衡破坏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危害导致生态平衡的破坏,影响周边环境的 生态功能。
人类财产损失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可能造成人类财产的损失,威胁人民群众的生 命财产安全。
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
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 方责任与义务。
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 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推广应用新技术和新方法
01
加强国内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引进和推广先进的理念和技术。
02
鼓励企业采用绿色开采技术和矿区生态修复新方法,提高矿山

武宣县武宣镇银村东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武宣县武宣镇银村东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武宣县武宣镇银村东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武宣县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六年十一月武宣县武宣镇银村东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资质:丙级(桂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20151207)号) 项目负责人:陆靖调查人员:邹其超陆靖韦昌承朱有相编写人:邹其超朱有相审核:朱家诚审定:李成章总工程师:李成章法人代表:廖联发编制单位:来宾市地质勘察院编制时间:2016年11月01~2016年11月20日目录1 前言 (1)1.1任务由来及编制目的 (1)1.2方案编制工作概况 (1)1.3方案编制依据 (5)1.4方案的服务年限 (7)2 矿山基本情况 (9)2.1矿山概况 (9)2.2矿山自然概况 (14)2.3社会经济概况 (14)2.4地质环境背景 (16)3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范围与级别 (24)3.1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范围与级别 (24)3.2现状评估 (25)3.3预测评估 (29)4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和土地复垦区、复垦责任范围划分 (40)4.1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 (40)4.2土地复垦区与复垦责任范围确定 (42)5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 (45)5.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原则 (45)5.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目标任务 (45)6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 (47)6.1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 (47)6.2水土资源平衡分析 (53)6.3土地复垦质量要求 (54)6.4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设计 (55)6.5矿山土地复垦工程设计 (57)6.6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复垦监测工程 (59)6.7管护措施工程设计 (61)6.8工程量测算 (62)7 经费估算及经济可行性分析 (64)7.1估算说明 (64)7.2总体工程量 (68)7.3经济可行性分析 (69)8、工程总体部署及进度安排 (70)8.1总体工程部署 (71)8.2年度实施计划 (72)8.3工程费用安排 (73)9、保障措施 (75)9.1组织保障措施 (75)9.2技术保障措施 (75)9.3资金保障措施 (75)9.4监管保障措施 (76)9.5公众参与 (76)9.6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76)10、结论与建议 (76)10.1结论 (77)10.2 建议 (79)附件:附件1 国土资源局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附件2 方案编制委托书附件3 编制单位承诺书附件4 矿山企业承诺书附件5 土地复垦所涉及的土地权属人对本方案的意见附件6 编制单位对方案的初审意见附件7 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附件8 矿山企业对方案的意见附件9 矿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附件10 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和编制人员职称证书附件11 矿山企业审查申请书附件12 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意见书以及备案证明附件13 矿山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概算书附图:1、武宣县武宣镇银村东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损毁现状评估图(比例尺1:2000)2、武宣县武宣镇银村东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与土地损毁预测评估图(比例尺1:2000)3、武宣县武宣镇银村东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与土地复垦分区图(比例尺1:2000)4、武宣县武宣镇银村东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布臵与土地复垦规划图(比例尺1:2000)5、武宣县武宣镇银村东建筑石料用灰岩矿2----2’地质剖面治理、复垦效果图(比例尺1:1000)6、武宣县武宣镇银村东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首期开采终了平面图(比例尺1:2000)7、武宣县武宣镇银村东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露天开采终了平面图(比例尺1:2000)8、武宣县武宣镇银村东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10000)9、武宣县武宣镇银村东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敏感点分布图(比例尺1:10000)10、武宣县武宣镇银村东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山恢复治理效果图11、武宣县武宣镇银村东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土地遥感监测图1 前言1.1任务由来及编制目的任务由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9•【字号】云政办发[2012]234号•【施行日期】2012.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2〕23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近年来,各地、有关部门持续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以下统称矿山)整顿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等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全省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逐步改善,生产安全事放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10年逐年下降,杜绝了重特大事故发生。

但是全省矿山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基础差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善,生产安全事故仍然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从根本上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降低事故总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扎实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2〕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于2013年-2015年组织开展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目标任务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严格矿山安全准人条件,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进一步整顿整合现有矿山,坚决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坚决关闭和取缔非法开采、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以及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促进矿业秩序持续好转,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安全事故。

到2015年,全省关闭1500座矿山,矿山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12年分别下降10%以上,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杜绝重特大事故。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矿山土地复垦方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矿山土地复垦方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矿山土地复垦方案整合及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区与矿山企业
【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5.06.30
【实施日期】2015.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矿山土地复垦方案整合及审批有关
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州市矿管局,省直管试点县国土资源(矿管)局:
根据《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全力服务保发展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15〕3号)要求,现将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矿山土地复垦方案整合及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7月1日起,省级及以下发证矿山企业尚未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江西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与土地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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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山西省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雅庄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等9个“方案”通

国土资源部关于山西省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雅庄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等9个“方案”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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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山西省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雅庄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等9个“方案”通过审查的公告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和《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21号)的规定,经审查和公示,决定《山西省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雅庄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等9个“方案”通过审查,现予公告。

2015年8月28日
附件:
《山西省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雅庄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等9个“方案”
来源:/fg/detail2008478.html。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3•【字号】云政办发[2007]162号•【施行日期】2007.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6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是集中解决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实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的重要手段,是从源头有效治理矿业秩序混乱的基础性工作,是调整矿业结构、促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具有重大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 [2005]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开发合理布局,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七月十三日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为深入推进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矿山布局不合理、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等突出问题,促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八次党代会、省委八届二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按照矿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企业协调发展的矿产资源开发新格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开发布局合理,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机制建设,矿山地质
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矿山地质环境
治理恢复保证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
复等制度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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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二、主要法律法规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 (国土资源部令 第44号,2009 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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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 负责评审组织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专 家评审结论进行审查,并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 治理恢复方案评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的重点内 容包括:
物提供水分、空气和营养元素。地质环境的区域差异,
导致生物向不同方向进化。生命在长期演化中,同环境
愈来愈适应,因此生物体的物质组成及其含量同地壳的
元素丰度之间有明显的相关关系。英国地球化学家E.
哈密尔顿等人通过对人体脏器样品的分析发现,除原
生质中主要组分(碳、氢、氧、氮)和岩石中的主要
组分(硅)外,人体组织(特别是血液)中的元素平
愈来愈大,例如采掘矿产,修建水库,开凿运河都直接改
变地质、地貌;大规模毁坏森林草原,导致水土流失,
土地沙漠化;矿物燃料的大量燃烧,增加大气层二氧
化碳含量,造成全球气候异常;人类向地质环境排放大
量工业废弃物,造成对有机体有害的化学元素如汞、铅、
镉等在地表的浓度增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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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 专家组应对“治理方案”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可行 性进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 编制单位是否符合资质要求;“治理方案”内容和 格式是否符合编制要求;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是否清 楚,评估是否准确,预测是否科学;矿山地质环境 保护与治理恢复目标、任务是否合理,工程部署及 措施是否可行;经费估算是否合理等。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十五 条 采矿权 人扩 大开采规
第六条 国家鼓励 企业 、社会 团
矿 山的地 质环境 进行治 理恢复 。
( )矿 山地 质环境 保护 的指导 思 矿权 申请 。 二 ( )矿 山地质 环境保 护的主 要任 模 、变更 矿 区范 围或者 开采 方式 的 , 三
体 或 者个 人 投资 ,对 已关 闭或者 废弃 想 、原 则和 目标 ;
矿 山地 质环境 保护规 划 。
第九 条 国土 资源部依 据全 国矿 进 行地 质灾害危险 性评估 。 第 十三条 矿 山地 质环境保 护与
治 理恢 复 方案 的 编制单 位 应 当具备 下
第三 条 矿 山地质环境保护, 坚持
预防 为主 、防治结 合 , 开发 谁保 护 、 谁 谁破坏谁治理、 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 的法律法规执 行。
市 、县 国土 资源 行政 主 管部 门根 理恢 复保证 金承诺书 。
依 照前 款规 定 已编 制矿 山地 质环 据 本 地 区的 实际情 况 ,开 展 本行 政 区 滑坡, 含水 层破 坏 , 地形地 貌景观 破坏 域的矿 山地质环境 调查 评价 工作 。 境保 护 与治 理恢 复 方案 的 ,不 再单独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 土地 复垦的,依 山地 质 环境 调查 评价 结 果 ,编制 全 国
地 质灾害防治条例 ,制定 本规 定。 省 、 自治 区 、直 辖 市 国土资 源行
( )矿 山地 质环 境保护 与治理恢 六 ( )缴存矿 山地 质环境 保护与治 七
根 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矿 产资源法 和 政主 管部 门 负责 本行 政 区域 内的 矿 山 复工程 经费 概算 ; 地 质环境 调查评价 工作 。 第二 条 因矿产 资源勘查 开采等复 , 适用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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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稿时间:2010-2-24 8:54:13】 【作 者:】 【主 题 词:】 云国土资办〔2010〕8号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全面建立并认真执行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编制、监督检查等制度,做好“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等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方案”编制 (一)时间和情形要求 1.自2010年3月1日起,采矿权申请人在办理采矿权许可证时,应当编制“治理方案”,并按权限规定报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审查,原施行的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其审查备案登记不再单独进行。 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三年以下(含三年),采矿权人在申请延续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完成“治理方案”编制、审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采矿权人应当在两年内完成“治理方案”编制、审查。 2.2010年3月1日前,已申请并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或已完成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其审查备案但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应当在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规定的预留期内,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 3.采矿权人申请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规模、开采方式的,或者申请延续、转让采矿权时“治理方案”时效性已过期的,以及矿山排土场、废石场等重要设施位置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编“治理方案”,并及时完成审查。 (二)资质要求 1.“治理方案”由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委托符合《规定》要求的资质单位进行编制,原则上应当由同时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2.“治理方案”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编制“治理方案”的资质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3.由国土资源部受理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编制“治理方案”的资质单位应当具备甲级资质。 4.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编制“治理方案”的资质单位应当具备乙级及其以上资质。 5.由州(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编制“治理方案”的资质单位应当具备丙级及其以上资质。 (三)技术要求 “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和技术要求,应当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的规定。同时,“治理方案”中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还应符合《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土资环〔2006〕11号)。开发利用油气、水汽、地热水及砂石粘土类等矿产,其“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可适当简化,可按DZ/T223—2009的要求编制方案表。 二、“治理方案”的审查 (一)权限规定 1.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登记发证的新立、延续、转让、变更采矿权,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级别为一、二、三级的“治理方案”,均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和审查。 2.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发证的新立采矿权,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级别为一、二、三级的“治理方案”,或者延续、转让、变更采矿权且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级别为一、二级的“治理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和审查。 3.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发证的延续、转让、变更采矿权,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级别为三级的“治理方案”,由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和审查。若变更采矿权属扩大矿区范围的,按前款要求办理。 4.由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批登记发证的新立、延续、转让、变更采矿权,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级别为一、二、三级的“治理方案”,均由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和审查。 5.2010年3月1日前,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发证并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生产矿山,其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级别为一、二级的“治理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和审查;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级别为三级的“治理方案”,由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和审查。 6.现阶段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得将本级评审和审查权下放到县级国土资源局。 (二)专家库建设 1.“治理方案”评审专家库应由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采矿工程、岩土工程、生态环境、土地整理、工程预算等相关专业领域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构成。专家库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熟悉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保护,以及相关部门、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 2.省国土资源厅严格按照以上要求,建立完善省级“治理方案”评审专家库;各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在原有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专家库的基础上,参照以上要求建立完善“治理方案”评审专家库,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备案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 3.入选或调整后的专家库名单要及时向社会公告。省、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健全专家年度考核制度,专家评审必须客观、公正。 (三)专家评审 1.省、州(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主管矿山地质环境的业务部门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委托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承担具体的专家评审组织工作。 2.承担评审工作的单位应当根据矿山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地质环境条件、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等特点,在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采矿权人申请人或采矿权人按照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完成的“治理方案”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结论,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审查表”(附件1)。 3.专家组应对“治理方案”的规范性、客观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编制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治理方案”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编制要求;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是否清楚,评估是否准确,预测是否科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目标、任务是否合理,措施和工程布置是否合理可行;经费估算是否充分合理等。 (四)审查备案 1.资质和项目备案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资质管理的要求,符合《规定》的资质单位与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签订“治理方案”编制合同后10日内,应到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附件2)。 2.成果审查 (1)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委托资质单位编制完成“治理方案”并通过专家评审后1个月内,应及时与负责保证金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交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按权限规定到相应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成果审查。 (2)负责评审组织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的“治理方案”审查申请登记表(附件3)及其符合规定的审查报件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3)负责评审组织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专家评审结论进行审查,并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审查表”上签署意见。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评审程序是否合理、符合规定,评审专家组成是否合适,评审结论是否获得通过,对评审提出的意见是否已按照要求进行了修改,《交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等。 (4)同意审查后的“治理方案”文本、图件及其相关材料,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送项目所在地州(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矿山地质环境的业务部门进行备案、备查,并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随采矿权申请登记报件材料一并报送有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采矿权审批的必备要件。 3.审查报件材料 采矿权人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在报送“治理方案”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报件材料: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申请登记表。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审查表。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书(附件4)。 (4)经专家评审通过的“治理方案”文本(报告书或表)及附图。 (5)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及编制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6)《交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 (7)延续、转让、变更(不涉及矿区范围变动)的,应附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8)新立、变更扩大矿区范围的,应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监督管理 (一)组织领导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治理方案”编制、评审、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督促采矿权人按照经审查批准后的“治理方案”开展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依法依规定期报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恢复等情况,并对“治理方案”中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度建设 为切实提高“治理方案”工作质量,加强对“治理方案”编制、评审等情况的监管,建立野外工作抽查核实、方案报告年度评奖等四项制度。 1.野外工作抽查核实制度 承担评审工作的技术单位,根据提交的“治理方案”项目情况和地质环境条件,抽取适当项目,进行野外调查核实、检查。在评审中对“治理方案”有疑义的,也可进行野外核实。若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各资质单位每年总抽查数量不少于年度提交报告的2%。 2.报告年度评奖制度 为提高“治理方案”编制资质单位工作积极性,加强“治理方案”编制工作经验交流,每年举办“治理方案”报告评奖活动,对获奖报告编写单位进行奖励,并通报表扬。 3.业绩通报制度 为实现“治理方案”评审的公平、公正、公开,加强社会对治理方案工作的监督,每年对“治理方案”报告评审结果等情况进行通报。 4.评审专家年度考核制度 建立健全评审专家聘用制度,建立专家个人信息管理,接受社会监管,加强对专家的日常考评,努力建立健全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专家队伍。

附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备案表(附件1-4).doc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0年05月30日 星期日 09:06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方案”的编制 (一)自《规定》施行之日起,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治理方案”,并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自《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规定》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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