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学校基建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学校基建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基建工程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改造、扩建、维修等。
第三条学校基建工程建设应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为重、科学管理”的原则,确保工程建设过程合法合规、安全高效。
第四条学校基建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监督学校基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学校基建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任期为两年。
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管理经验。
第六条学校基建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设在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具体执行基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基建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基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并报学校基建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八条学校基建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基建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批、设计评审、施工监督、质量检测等工作。
第九条学校基建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及时总结工作经验,解决存在问题。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条学校基建工程建设项目应经过严格的立项程序,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预算编制、环评报告等内容。
第十一条学校基建工程建设项目应报学校基建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并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基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十三条学校基建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建设过程中应加强施工监督。
第四章质量控制第十四条学校基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控制应采取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测措施,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学校基建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共同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学校基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责任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基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学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制度一、引言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的高质量和高效率,为学校的教育教学提供良好的条件。
本制度旨在明确学校基本建设的管理流程、责任分工和监督机制,确保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科学规范、有序进行。
二、管理目标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目标是有效地组织、规划和实施学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学校教学和师生提供舒适、安全、先进的学习环境。
同时,通过合理的资源配置和管理,提高基础设施的使用效率和维护成本的可控性。
三、管理职责3.1 学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学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基本建设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各项工作,并对项目的进展和效果进行评估和监督。
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主管负责人组成,定期召开会议,决策重大事项。
3.2 基建部门基建部门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项目的立项、招投标、施工及后期维护工作。
基建部门要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施工方案和验收标准,按照合理的流程推进项目的实施,并确保建设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3.3 各学院(部门)各学院(部门)负责提出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和建设方案,配合基建部门推进项目落地。
学院(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提交建设申请,提供必要的建设资料,并积极参与项目的验收和使用管理。
四、流程与管理方法4.1 项目立项项目立项是学校基本建设的重要环节,需经过提出需求、论证可行性、编制方案、评审批准等步骤。
立项申请书应包括项目的背景、建设目标、预算估算、工期计划等内容,并提交给基建部门进行审核和审批。
4.2 招投标基建部门按照中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招标文件,公开招标。
招标文件要明确项目的技术要求、合同条件和评标办法,并征集各方的投标文件。
最终,基建部门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单位,并与其签署合同。
4.3 施工管理施工管理包括施工前准备、施工监督、施工验收等环节。
基建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指导施工单位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般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
1. 项目管理团队:学校建设项目需要成立一个专门的管理团队,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工作。
2. 预算控制: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由学校管理部门制定,并在项目启动前进行审批。
项目的实际费用需要严格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3. 项目规划阶段:项目管理团队需要进行项目规划,包括项目的目标、范围、时间表、资源需求和成本估算等,并编制详细的项目计划。
4. 设计阶段:项目管理团队需要选择合适的设计机构进行项目设计,并进行设计方案的评审和修改,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学校的需求和标准。
5. 施工阶段: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需要选择合适的承包商,并进行合同签订和工期安排。
项目管理团队需要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质量控制,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6. 资金管理:项目管理团队需要做好项目资金的管理工作,包括支付款项、监督投资的使用和编制资金报告等。
7. 验收和交付:项目完成后,需要进行验收和交付程序,确保项目符合设计要求和学校需求。
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团队需要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并进行资产的登记和资料的归档。
8. 监督和评估: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完成后,需要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提高项目管理的水平和效果。
以上是一般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流程可以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高校基本建设规章制度

高校基本建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高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提高高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保障师生员工生活和学习工作环境,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高校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内容包括高校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维护等方面。
第三条高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规定的各项标准,建设和维护高校基础设施,保障高校师生员工的基本生活和学习工作需求。
第四条高校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完善建设规划,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建设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确保基础设施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五条高校应当加强规划设计,注重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需求,符合学校发展规划,注重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
第六条高校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行政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程序管理,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规范和透明。
第七条高校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和问题整改,确保高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第八条高校应当统筹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科特点,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建设目标、规模和布局,保障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和合理配置。
第九条高校应当制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明确建设内容、建设任务、建设时间和建设要求,确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第十条高校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调整和修订,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确保规划实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基础设施建设设计第十一条高校基础设施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合理设计建筑布局、建筑结构、建筑设备和建筑材料,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高校基础设施建设设计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资源,科学选用建筑设备和建筑材料,注重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高校基础设施建设设计应当重视功能性和美观性,并充分考虑教学、科研和生活需求,体现现代化、人性化和智能化的建筑理念。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2.02.29•【文号】教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2〕1号)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直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属高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教育部是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编制校园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申请国家投资和监督项目实施。
第四条直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直属高校基本建设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第二章校园规划编制第六条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
第八条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
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手册

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手册教育部2015年11月一、使用说明 (1)(一)结构说明 (3)(二)标示说明 (4)(三)应用说明 (4)二、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总流程图 (6)三、各工作内容流程图、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一览表 (7)(一)立项审批 (7)(二)勘察设计 (9)(三)项目报建 (11)(四)工程招标 (12)(五)合同管理 (15)(六)质量控制 (18)(七)安全管理 (20)(八)工期控制 (22)(九)变更控制 (25)(十)资金管理 (27)(十一)竣工验收 (29)(十二)决算审计 (31)(十三)资产交付 (34)前言近年来,教育部按照中央部署和要求,坚持以保障和服务高等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导向,大力推进直属高校基本建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颁布实施了《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意见》、《严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系列制度文件,并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安排参考模型》,构建了项目评估、过程监督、验收评价等相对完备又体现高等学校特色的基本建设廉政风险防控体系。
实践证明,推进制度创新,规范权力运行,加大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力度,是加强腐败源头治理和工程建设廉政工作的关键。
为进一步强化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规范管理,织密扎紧制度牢笼,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作风推进直属高校基本建设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教育部组织有关专家,分析研判直属高校基本建设领域的防控重点和关键环节,并以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流程为主线,对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点进行逐一梳理,明确提出每个廉政风险点防控措施和责任主体,编印了《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手册》(以下简称《防控手册》)。
《防控手册》的编印,是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制度管用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的创新举措,对促进直属高校基本建设高效、安全、廉洁运行,推动基本建设立项审批、勘察设计、项目报建、工程招标、合同管理、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工期控制、变更控制、资金管理、竣工验收、决算审计、资产交付等规范化管理,推进基本建设全过程信息公开,不断强化校内外监督,以制度约束权力,用程序规范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8.11.21•【文号】教发[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08]28号)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级教科文部门基建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政部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为了适应国家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审批管理工作,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我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实际情况,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级教科文部门基建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教〔2006〕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等有关规定,为了规范项目管理,控制基本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结合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建设单位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准确地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大学基建管理规章制度

大学基建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学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水平,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大学基建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大学的所有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设备采购、维护和保养、安全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大学基建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合规、高效、节约”的原则,确保基建项目的质量、进度和预算等目标。
第二章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第四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和验收合格。
第五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编制全面的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并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第六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评标、合同签订等程序应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存在任何违法行为。
第七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做到文明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维护和保养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大学应定期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和修缮,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一条大学应建立健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保证基建项目的资料完整、准确、可查。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十二条大学设备采购应按照采购管理制度进行,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确保设备的质量、性能和价格合理。
第十三条大学设备管理应建立设备档案和台账,做到设备数量、型号、规格、维修记录等资料完备、真实。
第十四条大学设备维护和保养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进行,并按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大学设备报废应经过审批程序,制定报废方案并进行回收和处理,确保环保和资源再利用。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设备管理中应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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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育部直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校园建设行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直属高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用于教育部对直属高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和校园建设规划的管理。
第三条教育部是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
负责指导校园建设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竣工财务决算等的审批;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计划、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汇编和执行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重要项目的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直属高校是校园建设的责任主体。
负责本校校园建设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和申报,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和使用,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和财务决算,校园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条直属高校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不得未批先建,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章校园建设规划第六条直属高校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及城市区域规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事业发展战略,及时编制和修订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并报地方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校园规划应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校园规划是开展校园基本建设的指导性、纲领性文件,是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直属高校应注重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建设。
校园规划应体现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校园资源统筹使用、生态环境和校园历史文化妥善保护等要求,力求做到以人为本、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备、统筹兼顾、建设有序,保证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校园规划应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勘察设计机构负责编制,应充分组织专家论证并广泛听取主管部门、地方规划部门及校内师生员工的意见。
经批准的校园规划应及时报教育部备案。
校园规划修编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划编制的有关程序进行,并重新报批和备案。
第九条校园规划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类用房控制面积指标的要求。
第十条直属高校应依据教育部的指导原则,结合学校发展需要和实际状况,遵循校园规划,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周期,编制本校基本建设五年规划(以下简称“五年规划”),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核同意。
学校报批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是已纳入五年规划的项目。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十一条直属高校校园建设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重点建设项目、以中央预算内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根据需要,教育部可要求学校报送初步设计文件供进一步审查。
第十二条直属高校因规划设计、土地征用、争取投资等需要,可以根据校园规划和学校发展需要,向教育部报批拟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可在五年规划编制完成后统一报批,也可根据五年规划实施进度适时报批。
项目建议书报批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报批申请文件;(二)学校对拟建项目集体决策的会议纪要;(三)项目建议书;(四)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和建设地点;(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三)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的初步方案;(五)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六)项目效益分析;(七)结论。
第十四条学校应及时向教育部报批拟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拟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必须于每年4月底前报批,其它项目应于每年7月底前报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报批申请文件;(二)学校对拟建项目决策的会议纪要;(三)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四)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六)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七)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证;(八)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九)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十)资金筹措证明;(十一)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项目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三)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四)项目各专业设计方案;(五)项目建设选址、用地方案;(六)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及能源、资源消耗分析及节能措施等;(七)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八)项目组织管理;(九)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十)招标方案;(十一)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十二)项目效益分析;(十三)项目风险分析及管理方案;(十四)结论。
第十六条直属高校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建设项目设计质量,有效控制项目变更。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学校应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项目总概算。
项目初步设计及建设应严格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所确定的内容进行。
初步设计成果、项目概算总投资或实际投资出现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七条初步设计文件报批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报批申请文件;(二)初步设计文件;(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四)所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与市政、公用、供电、电信、消防、环保、人防、气象等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协议文件或配合方案等有关材料;(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一)设计总说明;(二)总平面设计;(三)建筑、结构及其它各专业计算书及设计图纸;(四)工程概算书。
第四章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与调整第十九条教育部负责直属高校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分阶段组织直属高校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并监督计划执行。
第二十条直属高校在编制计划时,应本着“保稳定、保安全、保运转、保质量”的原则,区别项目轻重缓急,优先保障关系学校稳定和安全、确保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的项目,重点保证提高办学质量所需的基本办学条件项目和校园基础配套设施项目;应科学把握学校的财务能力,统筹兼顾,综合平衡,把握建设节奏,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十一条计划以自然年为周期,通过“二上二下”的方式编制。
第二十二条每年6月份,直属高校编制下一年度计划建议“一上方案”(简称“一上方案”),由教育部审核汇编后报送财政部;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同时报送国家发改委。
拟列入“一上方案”的项目原则上应为建设方案已基本确定、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且下一年度在建或计划新建项目;其中,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须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估后已获批准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每年11月份,根据教育部下达的“一上方案”审核结果(简称“一下方案”),直属高校编制下一年度计划建议“二上方案”(简称“二上方案”),由教育部再次审核汇编后报送财政部。
与此同时,根据年初下达的本年度投资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合理预测当年投资需求和完成的变化情况,编制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简称“调整计划”),由教育部审查汇编后于该年度“基建项目财务决算”编报前下达,并抄送财政部。
凡拟列入“二上方案”的项目,须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投资规模已确定、建设资金已落实,且下一年度在建或计划新建项目;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须严格按照经教育部确认的项目及计划方案编制,不得调整。
第二十四条每年年初,直属高校应根据教育部下达的“二上方案”审查结果(简称“二下方案”)以及本校实际情况,及时完成上一年度“基建财务决算”编制和上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每年“两会”后,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当年预算,结合上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教育部编制并下达本年度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简称“年初计划”);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确认的项目及计划下达。
第二十六条编制“调整计划”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中央预算内资金调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确认的项目及计划进行。
(二)项目“建筑面积”及“总投资”只能在固定资产交付当年根据实际情况一次调整,当年未竣工项目或当年无法办理固定资产交付的项目不得调整。
其中,若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出现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须重新编制并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后方可调整。
(三)原则上不得在当年“年初计划”之外增列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而急需建设的项目,必须在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方可列入当年“调整计划”。
第二十七条直属高校应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组织项目建设。
各类建设资金,特别是中央预算内资金等政府投资配套资金应按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第五章项目建设管理第二十八条直属高校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规和程序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九条直属高校应建立完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保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学校法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和基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项目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学校基建管理部门是建设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学校财务部门负责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安排,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学校监察部门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建设实施监督。
学校也可以试行代建制,依法选择具有符合资质要求的项目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直属高校应不断完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体制,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工程咨询、社会审计、决算评审以及代建单位等进行招标采购。
第三十一条直属高校建设项目应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由监理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第三十二条直属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地方政府的报建程序,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前期手续,做到合法施工、规范施工。
第三十三条直属高校必须严格按批准文件控制项目投资。
未经批准,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项目,实际建设规模较批复规模的变化幅度超过5%,或者实际投资规模(概算总投资)较批复规模的变化幅度超过10%;(二)不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项目,实际建设规模或实际投资规模(概算总投资)较批复规模的变化幅度超过30%;(三)获批后项目选址、用途、功能发生重大变化;(四)按国家有关规定应重新报批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直属高校应严格控制项目进度,既不能随意拖延建设工期,也不能盲目“赶工”压缩合理工期,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缩短工期提前完成建设任务。
第三十五条直属高校必须严格控制工程质量,不断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逐步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贯彻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