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证执法程序
基层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时间:2014-04-09 08:02:31 点击: 115孙春峰武芳为进一步规范基层县级局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处罚案卷的管理,提高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强化依法行政理念,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药品执法观摩的形式,对辖区部分县级局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了检查。
通过对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过程的观察和对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情况的检查,发现各局的现场办案质量和文书制作水平均有不同情况的提高,但在检查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实际问题。
现就这些问题作一总结,希望对我市药品执法监督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一、现场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后,在开始现场检查前执法人员基本上都能够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检查原因,目的,但个别县局存在只出示一名执法人员证件的情况,随行其他执法人员没有做到亮证执法。
(二)现场检查前没有做出周密安排和部署,没有针对性。
执法人员在进入被检查单位前没有做出相应的分工,进入检查现场后随即展开无目的检查,这儿翻翻,那儿瞧瞧,致使检查现场无序,直接影响了我们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执法形象。
(三)部分县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后不能有针对性的采取一些措施或者调取相关证据,取证意识比较欠缺,不能将与案件有关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导致部分证据事后难以收集甚至灭失,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案件事实进行有力的证明。
二、案卷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执法程序方面:应适用一般程序的适用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的案卷未立案或立案不及时;在给予已达到法定听证程序标准额度的罚款等处罚时,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部分县局没有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案卷缺少内部审核程序;部分卷宗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时间先于案卷审核时间;案件合议记录、案件审核书面记录、案件审核意见表程序颠倒;调查终结报告与案件合议记录程序颠倒;下达行政处理通知书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应解除查封扣押的没有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没有告知被处罚人(单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时效;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人员与案件合议人员一致。
城管在执法过程过中应注意什么

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应注意什么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以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公正、文明:一、遵守法律法规1.遵循法律程序:城管在执法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执法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依法履行职责:城管应依据法定权限、范围、程序、时限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二、坚持公正文明执法1.公正执法: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应坚持公正原则,不偏不倚,对所有违法行为一视同仁,不得进行选择性执法。
2.文明执法:城管应礼貌待人,语言文明规范,不得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粗俗、歧视、训斥、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同时,举止应端庄、姿态良好、行为得体,不得有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在公共场所吸烟等不雅行为。
三、保障当事人权利1.告知权利义务:城管在执法时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如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2.听取陈述申辩: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剥夺其表达意见的机会。
四、规范执法行为1.亮明身份:执法时至少应有2名执法人员到场,并亮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2.规范着装:城管执法人员应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标识,保持整洁完好。
3.记录执法过程:应采取文字、音像等方式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实现可回溯管理。
五、保护当事人财产1.妥善保管证据:对于先行登记保存或扣押的财物,城管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擅自处置。
2.合法处理物品:对于没收或暂扣的物品,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不得私自占有或挪用。
六、接受监督1.自觉接受监督:城管执法行为应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2.畅通投诉渠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等方式,畅通群众投诉举报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的渠道。
七、提升执法素养1.加强学习训练:城管执法人员应不断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升执法素养和能力水平。
2.注重形象建设:自觉维护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尊严和形象,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行政执法 对贴封条有没有严格的程序要求

行政执法对贴封条有没有严格的程序要求,需要什么法律文书?
贴封条是没有严格的程序要求的
贴上去就完事了
但是行政查封是由严格的程序要求的
1、确定你机关有查封的权力
2、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批
3、开出查封通知书
4、到现场告知当事人,查封的原因和事实,并告知其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4、当场清点被查封的财物,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的时候必须亮证执法,表明身份。
不知道是否给你下行政处罚决定书了,应该有一套包括笔录、现场检查、物品保存等等的文书。
如对此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人员为出示证件就对货物贴封条,经营者明知行政执法人员违法了,是否可以擅自将封条撕掉?
不能,你可以在贴封条的时候说明他们的行为违法,在贴封条后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追问
请问,如果是有人恶意进行贴封条,我去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很多时间,耽误了我的经营,在法律上这怎么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呢?
回答
申请国家赔偿
追问
如果这些人不是行政执法人员,而是冒充者(封条有可能是假的),那么我的损失是不是就找不到人负责了呢?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有没有什么制度可以保障我不受损害吗?由于我的不安,我主动采取避免“无人赔偿损失”的措施(处理被封的货物),这属于违法吗?
回答
如果是冒充的,请报警。
南京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南京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8.11•【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施行日期】1995.08.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现发布《南京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王宏民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一日南京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的统一管理,规范执法活动,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系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适用的《南京市行政执法证》、《南京市行政执法督察证》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条凡本市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直接进行社会管理活动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均须依照本办法领取《南京市行政执法证》,并持证执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南京市行政执法证》由市人民政府制发。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在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指导下,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南京市行政执法证》应当载明持证人员的执法权限、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加盖“南京人民政府执法证件专用章”。
第五条国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继续有效使用,证件使用部门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备案的内容包括证件样本(复印件)、持证人姓名、工作单位和证件编号。
前款规定的证件使用部门,也可以申领《南京市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亮证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服从管理。
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二章证件申领管理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的业务知识;(三)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四)秉公执法,不谋私利;(五)自觉接受执法监督和群众监督。
海南省行政执法规则

海南省行政执法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行政执法活动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持有海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或者加盖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印章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加盖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印章的行政执法证件,须加盖海南省人民政府印章。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或者所持行政执法证件超过有效期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执法证件不得用于非公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协助行政执法的人员只能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相关的辅助性事务,不得独立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着统一制服;没有统一制服的,着装应当庄重得体;因公务需要着便装进行执法活动的,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件。
服务窗口应当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将制服出借、出租或者买卖;不得在非行政执法活动时着制服从事与行政执法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刁难当事人,不得与当事人发生肢体冲突。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不得收受当事人、代理人和请托人财物;不得要求当事人、代理人和请托人报销应当由其本人支付的费用;不得接受与行政执法活动相关的吃请,不得参加当事人、代理人和请托人邀请的娱乐或者营销活动;不得索取或者变相索取当事人、代理人和请托人的财物;不得向当事人、代理人和请托人借款、借物、赊账、推销商品;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学习心得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学习心得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学习心得自身的执法素养也得到了提高,现将学习"行政法三项制度'心得体会如下: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整合行政执法公示平台,通过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载体,加强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推动事后公开,依法准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指配齐硬件装备,配置专业力量,设置特地办案场所,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规范记录方式,加强记录结果运用,提高信息化水平,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三、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法,建立重大执法决定名目清单,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
我局自2017年开展执法过程全记录以来,经过两年来的实践和全面总结阅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三项制度工作,结合我市"放管服'改革、"双随机一公开'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充分利用权责清单、行政执法平台、政务服务平台等途径,统筹协调三项制度的推动工作, 根据"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督导三项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
随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城市管理领域的深入推行,将进一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为建设"秀丽红城'"法治城管'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依据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莱西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将市卫计局"三项制度'工作推动状况报告如下:一、工作推动状况(一)严格实施执法公示制。
2017年10月24日,我局制定并下发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西卫字【2017】175号)。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脚本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脚本两名执法人员着装、携带文书、执法证、检查执法记录仪进行准备。
(旁白)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工作时应着装整齐,检查文书,带好执法证,佩戴执法记录仪。
行政检查1、执法车辆停在某被监督单位门口,执法人员在检查前打开执法记录仪,走向被监督单位,对被监督单位的门口、外观进行录像。
(旁白)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前,应打开执法记录仪,对被监督单位的检查,应首先对被监督单位外观进行录像,重点对单位名称,外挂铭牌,广告牌,是否在营业状态进行录像。
同时截取照片做为辅证。
(此时镜头应对铭牌等重点部位进行拉近,同时拍照)2、执法人员进入被监督单位,走向服务台(或吧台)对被监督单位人员亮证,表明身份。
(旁白)执法人员进入被监督单位后,应首先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同时对店内(厂内)的基本情况及设施进行拍摄,重点对是否在营业状态、悬挂证件情况进行拍摄。
(此时镜头对悬挂的单位等级、许可证应有拉近镜头,同时拍照)被监督单位人员:您好,请问您找谁?执法人员:您好,我们是迁安市卫生计生局(卫生计生监督所)的执法人员,今天对你单位的卫生状况(医师执业行为等)进行检查,请健配合。
3、执法人员在被监督单位负责人的陪同下对现场进行检查。
(旁白)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时,不可关闭执法记录仪,应保持摄像的连贯性,在检查重点部位、重点房间时,应对违法行为有远景和近景的区分。
(镜头随执法人员的检查地点移动,对违法行为有近景拉近,同时拍照)4、执法人员10阅材料(旁白)执法人员对被监督单位的资质、材料进行审核时,执法记录仪应对准材料内容,对需要着重记录的内容应同时拍照。
(镜头对准材料,随执法人员的翻阅随时录像)5、执法人员书写文书,制作完成后向当事人宣读内容,当事人签字。
(旁白)检查后应制作《现场笔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制作完成后应当场对当事人进行宣读,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
(镜头拉近文书)行政处罚(旁白)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该立案的,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后,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执法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精选】

行政执法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董存良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关键。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执法将成为政府机关的主要工作任务。
严格依法行政,要求机关必须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执法资格问题。
这一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执法单位的资格,即执法主体,二是执法人员的资格。
执法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一个单位有没有执法资格,是不是某一领域的执法主体,不是由哪一个领导说了算的,是由法律法规规定或是某一行政机关委托的。
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主体有三类: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
第一类即我们的行政局,每一个局都执行一部或几部法律、法规。
大部分的事业局属于第二类,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每一部法律都规定了他的执法主体。
第三类是受委托的组织,指受行政机关委托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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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证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法》之所以规定“亮证”执法,是因为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代表的是国家行政机关,而不是其个人;代表的是国家管理意志,而不是个人意志;体现的是受国家意志约束的管理行为,而不是不受约束的个人随意行为。
“亮证”是行政执法程序合法的必备条件。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和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规范了“亮证”执法,每一个进入现场的人员都必须认真执行,无论其地位、职务的不同,都应在法律的范围内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认真履行亮证规定,自觉接受法律的规范与当事人的监督。
执法证件中所载明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及执法人员所任职务等内容,正是国家所授权力与所承担责任的体现。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不遵守“亮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因而“亮证”是行政处罚程序合法的必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