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村(综合体 )建设规划编制办法〔暂行〕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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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编制办法

四川省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编制办法

附件2四川省新村(聚集点)建设规划编制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新村(聚集点)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建规[2006]183号)、《四川省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编制试行办法》和中共四川省委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中突出抓好新村建设的意见》(川委办〔2010〕22号)文件,结合四川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农村地区的新村(聚集点)规划编制,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新村(聚集点),是指由《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确定保留、整合及新建的农村新型社区和各种规模的农村居民聚居点。

第三条新村(聚集点)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成果必须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实施。

规划实施中,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四条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村民大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对新村(聚集点)建设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涉及新村(聚集点)性质、规模、发展方向、用地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五条规划的人口和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规划编制要求第六条规划应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以及“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坚持一切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坚持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农民主体、市场推动的原则,以改善农村最急需、最直接、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逐步完善各类基础设施。

第七条规划要始终坚持以发展生产和促进农民增收为宗旨的原则,围绕推进农业产业化、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结合农业生产力布局统筹规划新村(聚集点)空间布局和基础服务设施建设。

哈尔滨市村屯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哈尔滨市村屯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一、指导思想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以城乡统筹规划为主线,以实现我市农村全面小康社会为目标,以中心镇、中心村为发展重点,对哈尔滨市郊区村屯进行合理布局分类指导,实行产业聚集、土地集约、人口集居、工业集群的空间政策,形成居住区、工业区、养殖区、种植区、生态敏感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城乡发展格局。

二、编制原则1、区域协调、统筹规划。

坚持统一规划的原则,从区域的角度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立足现实,体现创新性,促进区域城乡协调发展。

2、突出特色、整体协调。

统筹城乡聚落和空间布局,村屯规划应在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指导下,规划应突出产业特点和地方特色,产业发展力争实现“一村一品”,各具特色。

尊重农村居民生活习惯,尊重本地文化传统,符合地方风貌和特点。

在延续现状肌理和尊重地方风俗的基础上,体现现代生活方式。

3、设施配套、村容整洁。

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改善村屯整体环境,实现新的农村居住环境和新的农村村容村貌的建设目标。

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要从整体考虑,进行强制性控制。

按照节约、集约的原则,不搞重复建设,部分设施可多个村屯共同使用,实现效益最大化。

4、循序渐进、有机更新。

村屯规划建设应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逐步开展和深化。

近期建设和远期建设相结合,采用统一规划、局部改造、滚动开发的策略,近期以村屯整治为重点,重点建设基础设施和环卫设施,远期完成村屯的整体改造。

5、因地制宜、厉行节约。

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程度。

合理保护和利用本地资源,规划建设充分体现“节地、节水、节能、节材”。

6、类型覆盖、分类指导。

按照村屯特征分类,并根据不同特征提出不同的规划重点、规划内容和定额指标。

三、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哈尔滨市所属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动力区、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等8个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村屯(镇政府所在地的村屯不适用本导则)。

四川省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编制办法

四川省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编制办法

四川省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编制办法附件2四川省新村(聚集点)建设规划编制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新村(聚集点)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建规[2006]183号)、《四川省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编制试行办法》和中共四川省委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中突出抓好新村建设的意见》(川委办〔2010〕22号)文件,结合四川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农村地区的新村(聚集点)规划编制,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新村(聚集点),是指由《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确定保留、整合及新建的农村新型社区和各种规模的农村居民聚居点。

第三条新村(聚集点)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成果必须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实施。

规划实施中,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四条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村民大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对新村(聚集点)建设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涉及新村(聚集点)性质、规模、发展方向、用地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五条规划的人口和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规划编制要求第六条规划应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以及“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坚持一切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坚持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农民主体、市场推动的原则,以改善农村最急需、最直接、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逐步完善各类基础设施。

第七条规划要始终坚持以发展生产和促进农民增收为宗旨的原则,围绕推进农业产业化、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结合农业生产力布局统筹规划新村(聚集点)空间布局和基础服务设施建设。

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VILLAGE PLANNING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05目次1 总则 (1)1.1 关于本导则 (1)1.2 关于村庄规划 (1)2 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 (2)2.1 主要任务 (2)2.2 现状调查要求 (3)2.3 规划内容 (4)2.4 成果要求 (5)3 村庄规划 (6)3.1 主要任务 (6)3.2 现状调查要求 (6)3.3 用地分类 (7)3.4 规划内容 (9)3.5 成果要求 (15)附表1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 (16)附录1 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说明的主要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2 村庄规划说明的主要内容 (18)本导则用词说明 (20)1 总则1.1 关于本导则1.1.1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两美”浙江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立适应我省的村庄规划编制体系,科学指导村庄规划编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导则。

1.1.2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管辖范围内的行政村的规划编制,包括建制镇、乡的村庄布点规划和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规划的编制。

村庄规划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1.3 本导则遵循“完善体系、突出重点,增强实用、分类指导,简洁易行、便于操作”的指导思想,完善村庄规划编制体系,重点把握村庄规划的基础性内容;增强村庄规划的实用性,针对不同特点的村庄编制相应内容和深度的规划;充分考虑对村庄规划编制的指导意义,保证村庄规划编制的操作性。

1.1.4依据本导则编制的村庄规划为法定规划。

1.1.5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1.1.6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2 关于村庄规划1.2.1 村庄规划编制体系包括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村庄规划、村庄设计、村居设计四个部分,本导则重点阐述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和村庄规划。

四川省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编制办法

四川省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编制办法

附件2省新村(聚集点)建设规划编制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和加强我省新村(聚集点)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建规[2006]183号)、《省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编制试行办法》和中共省委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中突出抓好新村建设的意见》(川委办〔2010〕22号)文件,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农村地区的新村(聚集点)规划编制,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新村(聚集点),是指由《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确定保留、整合及新建的农村新型社区和各种规模的农村居民聚居点。

第三条新村(聚集点)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成果必须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实施。

规划实施中,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四条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村民大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对新村(聚集点)建设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涉及新村(聚集点)性质、规模、发展方向、用地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五条规划的人口和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的要求。

第二章规划编制要求第六条规划应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以及“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坚持一切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坚持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农体、市场推动的原则,以改善农村最急需、最直接、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为主要容,逐步完善各类基础设施。

第七条规划要始终坚持以发展生产和促进农民增收为宗旨的原则,围绕推进农业产业化、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结合农业生产力布局统筹规划新村(聚集点)空间布局和基础服务设施建设。

新村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施工招标施工组织设计

新村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施工招标施工组织设计

目录第一章技术标标书总说明 (1)一、前言 (1)二、编制依据 (1)三、工程概况 (2)四、本工程的特点、难点以及针对措施 (3)第二章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4)一、施工方案 (4)二、主要施工技术措施 (5)第三章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 (32)一、质量目标 (32)二、质量控制和保证的指导原则 (33)三、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 (33)四、实施“过程精品”工程 (34)五、质量控制和保证的具体措施 (36)六、防治质量通病措施 (39)七、雨季、冬季施工方案 (41)八、创优计划 (43)第四章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45)一、施工进度计划编制考虑的因素 (45)二、施工进度总体安排 (46)三、主要保证措施 (46)四、施工机械设备计划 (48)五、主要劳动力使用计划表 (48)第五章保证安全、文明生产的技术措施 (49)一、安全、文明生产目标 (49)二、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49)三、保证文明施工措施 (50)第六章施工平面布置 (52)一、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设想 (52)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 (53)三、施工现场平面管理 (54)第七章项目组织管理机构 (55)一、施工组织管理 (55)二、项目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57)第八章应急措施 (58)一、各类事故的预防措施 (58)二、各类事故的处置程序和抢险措施 (61)第九章工程总承包管理、施工组织配合措施 (64)一、项目总承包施工组织管理机构及保证体系 (64)二、对分包的施工管理措施 (64)三、总包为分包提供对外协调 (67)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附表六:临时用地表附表七:实际土方工程量计算书第一章技术标标书总说明一、前言首先,我们对我公司有幸参加浦东新区海防新村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投标表示衷心的感谢!通过认真学习和研究招标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并踏勘施工现场,分析了各种影响本工程施工的重要因素及本工程的特点、难点后,我们有充分的信心和把握,优质、快速、安全完成本工程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承包任务。

新村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方案

新村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方案

新村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和农村人口的流出,农村地区面临着许多问题,如基础设施落后、环境污染严重、产业结构单一等。

为了改善农村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国家对新农村建设工程进行了大力支持。

为了实现农村全面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目标,需要进行大量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工程。

二、项目概况新村建设工程项目位于某某省某某市农村地区,总占地面积约为1000亩,其中包括村庄建设、道路改造、农田休闲观光农庄建设、生态湿地公园建设等。

项目主要内容包括房屋建设、道路硬化、农业产业园区建设、环境综合治理等方面。

三、项目目标本项目的目标是实现农村地区生产生活条件的整体改善,推动当地农业产业的转型升级,提高村庄的整体品质和形象。

具体目标包括:1. 建设现代化的农村生活、生产和交通设施,提升村庄整体面貌;2. 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指数;3. 创新旅游农业模式,打造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农业旅游景区;4. 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加多元化的就业机会和增加收入来源。

四、项目实施方案1. 规划设计阶段(1)项目区范围:明确项目界址,包括村庄范围、农田范围、道路等。

(2)项目规划:按照新农村建设规划,对项目区进行细致规划设计,包括村庄建设规划、农田利用规划、道路改建规划等。

(3)环保规划:制定项目环境保护方案,确保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保障农民生活用水安全。

(4)项目用地审批:进行土地规划、用地审批等手续工作,确保用地合理规划和利用。

2. 建设施工阶段(1)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农村地区周边环境整洁。

(2)村庄建设:建设新型农民住房、道路硬化、村内绿化等工程,在充分考虑当地地理环境、文化特色等情况下进行建设。

(3)农田休闲观光农庄建设:通过对农田的整合规划,打造观光休闲农庄,为游客提供休闲度假服务。

(4)生态湿地公园建设:对村庄周边的湿地进行保护和修复工作,打造生态湿地公园,提供农村生态旅游服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建城[2010]1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建城[2010]1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建城[2010]1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规划委员会,天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管理委员会、规划局:为了规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调控交通资源,倡导绿色交通、引导区域交通、城市对外交通、市区交通协调发展,统筹城市交通各子系统关系,支撑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专项规划,是编制城市交通设施单项规划、客货运系统组织规划、近期交通规划、局部地区交通改善规划等专业规划的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

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人民政府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的管理。

第五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相互反馈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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