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证制度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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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证制度浅析

我国公证制度浅析

我国公证制度浅析【编者按】目前,“公证书”经常出现在我们的视野,公证正在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来。

随着公民的法律维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人选择用进行公证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将从公证的效力、范围、程序与内容等方面,浅析我国的公证制度。

一、公证的历史渊源我国的公证制度古已有之,最早出现在西周。

当时有一种质人制度,质人(西周时的一种官职)负责估定市场上各种货物、奴婢、牛马、兵器以及各个季节珍奇稀有食物的价格。

凡是货物的买卖,要求以质剂(即买卖合同)作为凭证,同时对市场上的书契进行稽查,统一度量,统一布匹的长宽,并随时巡行加以抽查,如有违反禁令的,就没收他们的货物,并加以处罚。

按照《周礼》所记载,质人专门对买卖契约进行管理,既直接制发质剂(买卖合同),也对其进行稽查,违反质剂制度的,要受质人的处罚,质人所管理的契约,在法律上是直接的证据,其实就相当于现在的公证书。

当时,质人对质剂的管理,虽然没有使用公证一词,但却在事实上起到了公证的作用,具有公证的性质。

所以,西周的质人质剂制度,其实就是中国古代最早的公证制度,只不过那时的质剂是集合同和公证书于一身。

然而,从西周到清朝的几千年间,我国古代的公证制度发展很缓慢,只在小范围内适用,主要是买卖、遗嘱等法律行为,一直未能形成一个独立完整的制度,而是与其他制度,尤其是税收制度结合在一起。

新中国建立初期,尚没有专门的公证机构,公证工作主要由设在市级人民法院和县级人民法院里的公证室办理,公证证明的内容有结婚、离婚、收养子女、委托书、遗嘱、合同公证等。

1980年之后,公证才开始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出现,而不再依附于法院。

二、公证的概述我国《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因此,公证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即只有符合公证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事件才能进行公证,而不是所有活动都能进行公证。

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浅谈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公证是经过法律授权的公证人执行权威性较高的证明类型活动,这种证明过程在法律方面给予确认,也能够被称作是国家证明及国家公证。

我国的公证事业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的发展也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公证事业的发展也遇到了瓶颈,公证行业在许多方面都呈现出与现代社会需求不甚切合的态势。

因而,公证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必须要与如今的社会新形势相结合,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与时俱进。

(一)完善我国公证制度立法根据我国公证制度实际情况,在进行立法过程中应该按照大陆法系国家标准,充分参考公证制度指导理念及设计思想,逐步完善我国公证制度立法,并能够赋予公证制度相关立法代表我国对经济及社会活动进行适度干预权力,不断明确公证立法价值取向,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为构建诚信社会风气营造良好基础。

在修改我国民商事法律过程中,可以规定和国计民生有直接关系的重要事项都要经过公证,以此来不断规范及引导公民的法律意识。

比如可以借鉴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体系中三类事项必须公证,直接列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

并且在立法过程中就应该特别说明公证本身的法律效力,一是法定必须进行公证的事项而不进行公证的,没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二是赋予相应的公证类型文书直接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作为法定规定的证据;三是能够赋予一些公证类型证明具有强制执行力度。

同时也应该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公证机构本身的性质,也就是公益性质或是非营利性质,主要表现在公证进行收费和税收两个层面,为社会效益做出相应的共享。

立法应该给予公证机构适当的自主权利及事业单位法人地位,能够自由支配公证机构人,财及其物等资源,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相关规定中,能够充分参考法国,德国相关经验,确保三类必须进行公证的事项,在进行登记之前必须要通过公证手续。

通过公证机构认定合格的,才能够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直接节省实体审查的过程。

我国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与完善

我国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与完善

我国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与完善摘要公证一般属于一类社会管理行为,必须以公证这种组织为基础,同时获得我国权利机关的立法确定,属于当前我国社会管理机制中的重要构成部分。

正义一般指的是从事公证业务所需具备的工作素养,也就是利用公证方式来明确当事人的意思表达,同时采取公证的形式来使其成为一种确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这体现出公证行为所具有的的社会价值,有利于避免出现社会纠纷,促进纠纷的有效解决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文主要分析公证制度的现状以及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公正;制度;策略一、引言公证属于一类社会性活动,既能够成为一类证明方式,同时还能够避免出现纠纷,证明仅仅是公证行为众多功能之一。

从本质上而言,公证就是行政部门、企事业部门或个体递交申请进行公证,公证员根据法律规定来确认相关当事人的信誉情况,了解其意图以及相关的法律行为或事实,最后出具相应的公证文书,以此来提供法律服务,使得申请者能够合理合法保障自身的权益,有效解决纠纷的一类社会性管理行为。

二、我国公证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机制体制混乱当前,主要存在以下类型的公证处:第一,转型成为合作制的公证处,该类组织更为关注市场,设计了灵活多变的运行模式,不同公证处和公证员间都在深入研究市场机制运行规律以及拓展新的发展领域,其发展速度越来越快;第二,未转制或仍为事业单位的公证处,因为其营收和付出、风险等存在较大的偏差,导致其经营积极性较为不足,极大地制约了自身的发展。

这主要就是因为我国经济发展失衡,机制体制建设不完善,事业部门该类组织是我国特有的经验做法,从其诞生之日其就遭受了大量的异议。

一方面,事业部门属于计划经济背景下的产物,从实质上而言与市场竞争是相背离的,事业部门的经营活动是非盈利的,二企业的经营活动是盈利性的,一般来说,印刷和出版社、医疗部门、教育部门等都属于事业部门,从而造成了机制上的管理失序。

(二)公证处的执业范围影响到服务。

浅议如何完善我国的公证制度

浅议如何完善我国的公证制度

政法论坛zhigong falv tiandi-206-2017 年第 10 期职工法律天地摘 要:公证主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确认其合法性与真实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

公证制度的意义在于保证法律的有效和正确实施,对维护社会经济、民事秩序,减少和预防纠纷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对公证制度的立法完善和对公证制度的功能完善两个方面提出如何完善我国的公证制度,以期对完善我国的公证制度贡献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完善;立法完善;功能完善公证是国家赋予公证机构的权力,公证的过程就是公证机构在法律基础上,对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依法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

公证制度为保障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完善我国的公证制度势在必行。

当前正值我国立法机关着手完善公证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中国公证制度之契机,我们应当从中国国情和公证制度的现实基础出发,针对现行公证制度的缺陷,同时也应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中的科学、合理内涵,对我国公证制度的功能和职能进行改造,科学设计和构筑公证制度在国家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在经济与社会管理体系中的功能。

一、对公证制度的立法完善(1)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在公证立法的指导思想上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公证制度的设计理念,以再造“诚信中国”作为完善公证制度的出发点,赋予公证制度代表国家对经济活动与公民的社会生活进行适度干预的独特功能,预防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维护经济秩序、交易安全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社会诚信风气的形成。

以此为基点,明确改革、完善我国的公证制度的价值取向。

(2)在制定和修改民、商事法律中,对涉及关系国计民生和公民法律行为的重要事项,明确规定必须公证。

考虑到大陆法系国家民、商事法律中的三类必须公证事项具有普遍借鉴意义,我们基本上可以“照搬”过来,写入我国的相关法律之中。

(3)在公证立法和其它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公证的法律效力,一是法定必须公证事项不经公证者,自始没有法律效力;二是明确规定公证文书在诉讼中的法定证据效力;三是立法赋予某些公证证明(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力。

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认识

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认识

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认识第一篇: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认识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认识对于公证制度的的理解: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它是一种预防性的法律制度。

从公证的产生和发展历史来看其主要职能就是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预防纠纷。

现代公证制度更多体现的是国家对于社会生活中重大经济活动和公民重要法律行为进行适度的干预,化矛盾在诉讼之前,节约司法成本。

公证法的设立,有助于各种活动项目的正常运行,它提供了一种证明,监督方式,为各项活动提供了一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对公证机构及公证人作出了清楚严格的规定。

由第四条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

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机构: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七条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八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第十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由此可见,公证机构是较为可靠的机构,它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我国公证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我国公证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我国公证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对策我国公证制度是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我国公证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一、公证机构的管理问题公证机构是公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实践中存在管理不规范、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加强对公证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公证机构的评估机制,对不合格的公证机构进行整改或撤销。

二、公证人员的素质问题公证人员是公证制度的核心,但在实践中存在素质参差不齐、专业能力不足等问题。

为了提高公证人员的素质,应该加强公证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建立健全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对不符合要求的公证人员进行淘汰或重新培训。

三、公证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公证证据是公证制度的核心内容,但在实践中存在证据真实性难以保证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加强对公证证据的审核和监管,建立健全公证证据的保全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公证证据进行撤销或重新公证。

四、公证费用的透明度问题公证费用是公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实践中存在费用透明度不高、收费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加强对公证费用的监管,建立健全公证费用的公示机制,对不合理的公证费用进行调整或退还。

五、公证制度的信息化问题公证制度的信息化是公证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在实践中存在信息化程度不高、信息安全难以保障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加强对公证制度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公证制度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信息化建设进行整改或重新规划。

综上所述,我国公证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但这些问题并非不可解决。

只要我们加强对公证制度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公证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保障公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公证费用的透明度,推进公证制度的信息化建设,就能够更好地发挥公证制度的作用,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合法权益。

关于我国公证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公证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公证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西宁市夏都公证处 白静摘要: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非诉讼手段,是国家司法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国自公证制度建立以来,在保证法律顺利实施、稳定社会经济秩序、预防纠纷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在公证法律制度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在改革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基于此,本文以我国公证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阐述了公证制度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旨在为完善我国公证法律制度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公证;法律制度;对策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16-0098-0002一、前言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国家赋予的权利,对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预防性法律制度。

一般来说,公证法律制度具有公益性、中立性、公证办理的直接原则等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自2006年3月1日施行以来,我国整个公证法律体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当前,我国的公证制度已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政治生活当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证制度的社会认知度较低。

大多数人只是听说过公证制度,但对其具体内容不是很了解,部分人甚至都没有听说过公证制度,导致公证制度的正常职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

对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公证法律制度的执行力度和水平,进一步推动公证事业的改革、建设和发展,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二、公证制度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并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战略。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期,党的相关会议明确要求“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公证法律制度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不仅在引导和规范民事法律行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落实好依法治国工作的重要保障。

基于此,公证法律制度在依法治国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有利于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关于我国公证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公证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公证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公证制度也在不断的改革和完善。

公证是一种严肃认真的法律行为,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保障和证明,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在此,我想就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进行一些思考和探讨。

一、公证制度改革的背景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通过公正第三方的公证行为,可以保障合法权益,减少风险和纠纷。

随着我国经济的爆发式增长,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法律语境的变革,原有的公证制度已经无法满足当下的需求。

为此,国家多次进行公证制度改革的探索和尝试,旨在推进公证制度的现代化,增强公证行业的信誉和竞争力,提高公证质量和效率。

二、公证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1、公证制度标准化不高,容易出现质量问题公证作为一种法律行为,需要高度的专业化和标准化。

但是,在现实中,一些公证机构的标准化程度不高,导致公证行为存在问题。

例如,一些公证员的专业素质不够,缺乏经验和技能,无法确保公证行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公证制度信息化程度低,影响效率和效果公证制度信息化主要包括用电子证照取代纸质证照、用电子存单替代手写存单等,这可以提高公证质量和效率,省去一些不必要的繁琐程序。

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下,公证机构之间信息共享程度不高,导致一些重复劳动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出现。

3、公证行业竞争激烈,但存在价格战等不规范现象公证行业像其他行业一样,存在着激烈的竞争现象。

但是,在一些地区和机构,存在价格战、积存信用等不规范的竞争方式。

这不仅会影响公证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也会危及公证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声誉,让人们质疑公证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三、一些公证改革案例1、公证制度信息化的推进2019年,工信部下发了《电子存证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公证机构在公证存储文件时,应当采用电子存储,并遵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这标志着电子存证进入了我国的正式管理和规范化阶段。

2、公证制度标准化的推进2019年,全国公证机关协作办公平台上线,这是全国范围内的公证标准化和信息化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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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证制度浅析
【编者按】目前,“公证书”经常出现在我们的视野,公证正在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来。

随着公民的法律维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人选择用进行公证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将从公证的效力、范围、程序与内容等方面,浅析我国的公证制度。

一、公证的历史渊源
我国的公证制度古已有之,最早出现在西周。

当时有一种质人制度,质人(西周时的一种官职)负责估定市场上各种货物、奴婢、牛马、兵器以及各个季节珍奇稀有食物的价格。

凡是货物的买卖,要求以质剂(即买卖合同)作为凭证,同时对市场上的书契进行稽查,统一度量,统一布匹的长宽,并随时巡行加以抽查,如有违反禁令的,就没收他们的货物,并加以处罚。

按照《周礼》所记载,质人专门对买卖契约进行管理,既直接制发质剂(买卖合同),也对其进行稽查,违反质剂制度的,要受质人的处罚,质人所管理的契约,在法律上是直接的证据,其实就相当于现在的公证书。

当时,质人对质剂的管理,虽然没有使用公证一词,但却在事实上起到了公证的作用,具有公证的性质。

所以,西周的质人质剂制度,其实就是中国古代最早的公证制度,只不过那时的质剂是集合同和公证书于一身。

然而,从西周到清朝的几千年间,我国古代的公证制度发展很缓慢,只在小范围内适用,主要是买卖、遗嘱等法律行为,一直未能形成一个独立完整的制度,而是与其他制度,尤其是税收制度结合在一起。

新中国建立初期,尚没有专门的公证机构,公证工作主要由设在市级人民法院和县级人民法院里的公证室办理,公证证明的内容有结婚、离婚、收养子女、委托书、遗嘱、合同公证等。

1980年之后,公证才开始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出现,而不再依附于法院。

二、公证的概述
我国《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因此,公证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即只有符合公证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事件才能进行公证,而不是所有活动都能进行公证。

《公证法》第四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在我国,公证机构是指公证处,它是独立于行政司法部门的事业单位法人,是作为除当事人双方及审判方外的第四方进行公证活动的主体,这样的设置可以在制度上保障公证的公平性与公正性。

公证处并不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因此公证执业区域也不同于行政区划。

公证执业区域是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以及当地公证机构设置方案,来划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

比如,在东莞地区,设立有东莞市公证处、虎门公证处、常平公证处,其中,东莞市公证处的执业区域为市区、寮步、茶山、石排、石龙、大岭山、道窖、洪梅、望牛墩、麻涌、中堂、高埗、石碣;虎门公证处执业区域为虎门、厚街、长安、沙田;常平公证处执业区域为常平、凤岗、清溪、塘厦、樟木头、谢岗、黄江、大朗、东坑、横沥、企石、桥头。

据笔者了解,东莞市各公证处对于执业区域管辖规定执行非常严格,一般不会跨区域办理公证事务。

因此,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而不能仅仅以自己的住所地作为唯一的选择。

三、公证的效力
公证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主要是因为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除特定情形属于过错推定或无过错原则外,违约案件与一般的侵权案件中都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由提出主张一方证明对方存在违约或侵权的事实,即“谁主张谁举证” 。

某银行支行职员李某、林某于2004 年7 月 3 日向公证处申办对其邮寄《催收贷款通知书》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以维护其合法债权利益。

同时该行职员称
明天就超过该债权的诉讼时效,询问能否当天办理公证。

对此,公证处立即对该
行所提供的相关债权证据和拟送的催收债权文书进行审查,认为该项申请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规定。

为保障金融资产的安全,公证处即刻指派两名公证人员与该行职员李某、林某到邮政局办理《催收贷款通知书》的邮寄,次日即予以出证。

整个过程从受理、审查、办证、审批和出证只用两天时间,及时快速地完成了公证业务。

在上述案例中,若银行仅是寄出了《催收贷款通知书》,然后在债务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到法院起诉,那么债务人完全可以以没有收到通知书或通知书是在超过诉讼时效后发出为由进行抗辩。

因为通知书只是银行单方作出,既没有其他证
据证明对方收到,也无法证明该邮寄单是真实性,所以这样的孤证,证明效力不强。

经过公证处公证后,催收债权行为的效力发生什么变化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
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换言之,进行过公证的事实或者行为,一般无需再举证证明即会被法院直接采信。

回到上述案例,因为公证处已经对银行发出《催收贷款通知书》作出公证,法院会认定银行已经在诉讼时效内催告债务人履行了,那么诉讼时效就会中断,债务人如不履行还款义务,就可能承担败诉风险。

另外,司法实务中,在不考虑其他人为因素的情况下,决定诉讼案件胜诉的关键因素往往不是律师的法庭辩论技巧,而是律师运用证据组织的法律事实说服力,因此没有充分有力的证据,律师也难为无米之炊。

这促使人们为了规避将来的风险,首先考虑到对相关事实或行为进行公证。

三、公证的范围
我们在实务中所接触的公证事项的名目越来越多,但是概括起来,主要是以下几种:(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其他自愿申请进行公证的事项。

《公证法》在列举能够公证事项的同时也明确了不予办理公证的事项,分别是:(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 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 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 证费的
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日益多元化,同时法律存在滞后性,抽象的规定必然难
的事项,都可以申请公证
五、公证的救济
尽管公证具有众多优点,但无法否认因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的过错, 对不真 实、不合法的行为进行了公证,将会对利害关系人造成极大损害。

济南市就曾经 出现过这样的事件,为了独吞房产,儿子给自己健在的父母在济南市某公证处办 以穷尽能够公证的事项, 所以我们可以反过来推定, 只要不是法律明确不予公证
四、公证的程序
具体流程如图: I 公公公
公公
►公公公公公 公公 公公公公公 厂—
公公公公
公公公公公公 *
公公公公公公 公
公公公公 公公 公公公公公公
公公公公公公
公公公公公公公
公公公公公
公公公公公公
公公公公公
、 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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