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6.18•【字号】甬经信财〔2021〕91号•【施行日期】2021.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经信财〔2021〕91号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财政局2021年6月18日附件创艺简标宋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19〕56号)、《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经信和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经信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绩效管理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及分配方案,明确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和分配因素,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确定项目奖励(补助)金额,核定项目绩效目标,并对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监督检查,指导经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适时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各区县(市)(含功能区管委会,下同)经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建立项目储备库,制订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上报资金使用绩效。
海曙区数字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海曙区数字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设立依据。
根据《中共海曙区委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以数字经济为引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海党〔2019〕31号)文件精神,设立海曙区数字经济专项资金。
根据《宁波市海曙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财〔2015〕47号)文件要求,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海曙区数字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为海曙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和上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用于:1、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引进补助;2、数字经济领域试点示范奖励;3、数字经济重点平台合作补助;4、软件企业上台阶奖励;5、两化融合补助或奖励;6、数字经济园区补助或奖励;7、数字经济展会或活动补助。
第三条使用原则。
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扶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扶持对象和范围。
在海曙区范围内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企业,应具有较好的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应具备承担项目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经济实力。
第五条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引进补助:2018年1月1日后注册,纳入统计局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非制造业)统计核算的企业。
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连续缴纳三个月以上社保的在职员工数达到20人(含)以上,后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以及两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增长率均在15%以上。
第六条数字经济领域试点示范奖励:1、工业互联网类: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试点示范的企业级、区域级、行业级及跨行业跨区域工业互联网平台。
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工业APP试点示范的项目;2、平台类:获得国家和省级评定的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经济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和“双创”平台;3、应用试点示范类:获得国家、省、市级评定的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工业物联网、工业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应用试点示范项目或典型案例;4、新型基础设施应用类:列入市级及以上试点示范的非政府性投资的NB-IoT、5G技术成果转化应用项目。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信和互联网行业提升网络数据安全保护能力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信和互联网行业提升网络数据安全保护能力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9.06.28•【文号】工信厅网安〔2019〕42号•【施行日期】2019.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信和互联网行业提升网络数据安全保护能力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工信厅网安〔2019〕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人民邮电报社、中国工业互联网研究院、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有关互联网企业:现将《电信和互联网行业提升网络数据安全保护能力专项行动方案》(工信厅网安﹝2019﹞42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苗琳************/66069561(传真)电子邮箱:****************.cn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19年6月28日电信和互联网行业提升网络数据安全保护能力专项行动方案近年来,随着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加快实施,大数据技术创新与应用日趋活跃,产生和集聚了类型丰富多样、应用价值不断提升的海量网络数据,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生产要素。
与此同时,数据过度采集滥用、非法交易及用户数据泄露等数据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做好电信和互联网行业(以下简称行业)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尤为迫切。
为积极应对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做好新中国成立70周年网络数据安全保障工作,全面提升行业网络数据安全保护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维护数据安全与促进数据开发利用并重,坚持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坚持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企业主体作用和社会监督作用,立足我部行业网络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开展为期一年的行业提升网络数据安全保护能力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加快推动构建行业网络数据安全综合保障体系,为建设网络强国、助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和重要支撑。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2019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审议意见的报告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2019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审议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05•【字号】•【施行日期】2021.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2019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审议意见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大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大连市2019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市国资委牵头研究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提出的审议意见,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完善统计口径,不断提高国有资产报告质量(一)全面摸清国有资产底数。
国有资产统计是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地方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数据基础。
在区市县、先导区及有关企业支持配合下,我市国有资产统计组织体系不断健全、数据质量明显改善,为深化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奠定工作基础。
健全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统计机制,全面梳理统计名录,及时掌握各级监管企业范围增减变化情况,推进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全覆盖。
督促出资企业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统一会计行为标准,规范新要素、新业务和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
组织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培训,统一数据填报口径和工作标准,不断优化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编制流程,充分运用智能化、集成化、信息化手段,创新编制办法,提高工作效率。
(二)完善报告内容。
贯彻落实《中共大连市委关于建立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大委发〔2018〕4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内容,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形成专项报告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重点阐述总体资产负债,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8.12•【字号】朔政办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9〕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朔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12日朔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政策引导作用,促进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2+7+N”现代产业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朔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支持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技术改造转型升级项目的资金和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贴息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工信局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共同管理。
(一)市工信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评审、确定支持项目。
(二)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列支项目评审、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专项工作费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一)《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7〕7号)确定的主攻方向和重点任务;(二)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和方向;(三)市工信局确定的对我市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意义的其他重点领域和方向。
第六条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一)在朔州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营业收入800万元以上),或其他法人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国办发〔2019〕57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2月30日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193号(社会管理类149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193号(社会管理类149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8.29•【文号】医保函〔2019〕120号•【施行日期】2019.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193号(社会管理类149号)提案答复的函国桂荣、栾新等3位委员: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确保百姓“救命钱”安全可持续的提案》收悉,经商中央编办、财政部等部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加快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监管体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保基金安全工作,自组建以来,国家医疗保障局将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作为全系统首要政治任务,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快构建基金监管长效机制,推动医保基金监管有法可依、依法行政。
针对当前基金监管实践中执法依据缺失等问题,国家医疗保障局加快基金监管法制建设,在广泛征求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及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
在《条例》中对以下内容作出明确规范:一是对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公安、药品监管、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在医保基金监管工作中的职责权限作出规定;二是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医师(药师)、参保人员等相关主体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情形作出规范,针对不同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明确法律责任;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保障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四是规定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协助调查,提升监管的专业性和精准性;五是强化行政处罚措施,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欺诈骗保行为,除处骗取金额5倍罚款、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外,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定点医药机构执业(经营)许可证、有关人员执业资格,对相关从业人员限制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7.24•【字号】深光府规〔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光府规〔2019〕10号各街道,区直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区属各企业:现将《光明区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2019年7月24日光明区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助力世界一流科学城和深圳北部中心建设,规范对光明区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大扶持力度,促进社区集体经济转型、稳健发展,依照《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股份合作公司试点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发〔2013〕7号)精神,并结合光明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扶持与引导相结合原则。
通过适当的专项资金扶持,引导社区股份公司转型发展,拓宽经济发展路径。
(二)促进集体经济稳健发展原则。
以专项资金扶持的方式,鼓励社区股份公司优化社区营商环境,拓展产业空间,引进优质企业,促进社区集体经济长期稳健发展。
(三)公开公正原则。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正原则,扶持项目审批结果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专项资金采取集中申报、集中受理、集体决策和社会公示的程序。
第四条专项资金来源。
设立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由区集体资产管理局申报,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
光明区辖区内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社区股份公司。
本办法所称社区股份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注册资本由社区集体所有财产折成等额股份并可募集部分股份构成的,股东以其享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按照章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类型包括股份合作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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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9年度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
(智慧城市建设和大数据发展)支持项目指南
一、智慧城市建设
(一)保障和改善民生
1.为老服务。
推进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在养老服务领域的融合应用,促进远程健康监护、居家安防、定位援助等养老服务新模式发展。
2.信息无障碍。
利用信息技术为残障人士文化阅读、交通出行、网上就业等生活工作提供便捷服务的智慧应用。
3.医疗健康。
发挥医联体合作机制优势,采用多级数据分析技术为特定病种或常见病诊断提供智慧、精准的决策支持;开展远程会诊、远程处方、远程咨询等业务的互联网医院建设;在智能导诊、院区导航、线上复诊、在线支付、电子发票、药品远程配送等就医便利方面的整合性示范应用。
4.教育教学。
利用信息技术提供精准化、个性化的学习内容,开展学习评估、教学辅导等,为市民终身发展提供各类学习产品和工具。
5.文化旅游。
在文化旅游领域运用信息技术提升艺术创作、产品营销、数据分析、用户体验等方面创新能力;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文化、旅游、商贸等跨行业资源整合,推动服务内容和模式创新,为市民提供一体化文旅出行服务。
6.社区生活。
在平安社区建设、新零售、智能停车等方面的深度应用,提升基层管理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
(二)深化社会治理创新
7.城市建设。
强化视频图像、环境监测、能源供给、河道综合整治、基础设施维护等城市运行数据资源的实时采集、动态录入和管理分析,推进智能感知技术在城市建设领
域的深度应用。
8.交通出行。
推动行车数据采集加工、车路协同、辅助驾驶、事故管理等车联网技术应用;利用交通信息资源进行个性化开发,提升综合交通出行信息发布应用水平;从智能控制、智能运维、智能客服等方面加强交通智能化建设。
(三)强化污染防治
9.环境保护。
运用大数据、物联网、图像分析识别等技术,支撑环境质量管理,环保预警预报及污染源综合管理。
10.垃圾综合处理。
推动垃圾分类向无人化、自助化发展,提升垃圾源头分类智能化水平;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分类垃圾在运输过程中的监管,提升垃圾处置水平,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实现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全流程数据采集,完善垃圾监管体系。
(四)推进乡村振兴
11.信息兴农。
推进农业物联网推广、农业智能化生产、农产品线上销售等方面的信息化应用。
(五)打造智慧城市试点示范(此类项目另行申报)
12.在社区、村庄、园区、商圈等智慧地标创建中成效突出、特色显著、具有推广复制价值的区域性示范;在智慧城市各领域应用中具有技术先进性、应用场景明确、业务前景良好的优秀信息化产品和服务。
二、大数据发展
(一)关键核心技术创新
1.技术创新应用。
大数据采集、处理、建模、分析、安全、存储等关键技术创新及研发应用。
(二)公共服务平台
2.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建设汇聚行业数据的第三方开放平台,支持创新创业;建设面向云端的开源开发平台和公共社区,提供公共算法库、工具集、模块软件等共性技术支撑;
建设面向企业数据能力、安全防控、产品性能等评估评测的公共服务平台。
(三)大数据创新示范应用
3.金融大数据。
通过汇聚金融业务、电信、互联网等多源数据,以数据融合应用实现投资决策、精准获客、定制服务等金融能力提升,探索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产品和服务创新。
4.旅游大数据。
通过对航旅信息、地图查询、旅游咨询、出入境信息、手机信令等各类旅游相关数据资源的采集、分析和运用,实现对全域旅游情况进行精准分析,支撑智能决策和服务;提供优化游客出入境导游、线路优选规划、客流综合诱导、景区个性指引等特色服务,提升上海旅游综合服务水平。
5.能源大数据。
深度分析运用电力、石油、燃气等能源行业数据资源,实现便捷优化能源勘探开发、采集、传输、利用等环节的智慧能源平台;采用大数据技术实现监测家庭用电量特征,提供有针对调配电力供给和惠民便民服务;通过社区楼宇用水、用电、用气等设备数据实时监控和综合分析,实现对楼宇用能调节优化、安全监控等的创新管理。
6.长三角数据一体化。
支持通过长三角交通、医疗、环保、养老等数据资源汇聚融合和开放共享,实现在上述领域内实现技术、业态、模式上创新,形成覆盖长三角区域跨行业、跨领域的大数据应用,助推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7.数据服务。
支持众包、众筹、众创等新型数据服务模式,及其在跨行业大数据应用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