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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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单位管理制度

人事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事单位的管理,保障人事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人事工作效能,促进人事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人事工作人员,以及与人事工作相关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人事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人事工作公开透明,对所有工作人员一视同仁,确保人事工作的公平性。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人事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集中决策。

(四)以人为本原则:关心、爱护、培养人事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人事单位设立人事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人事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事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负责本单位人事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三)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调配、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四)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工作;(五)负责本单位人事档案的管理和保密工作;(六)负责本单位人事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招聘与任用第六条招聘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七条招聘程序:(一)制定招聘方案,经领导批准后发布;(二)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报名;(三)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四)组织面试、考核;(五)确定拟录用人员,公示;(六)办理录用手续。

第八条任用工作应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任用程序:(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任用建议;(二)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三)经领导批准后,办理任用手续。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条对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考核内容:(一)德、能、勤、绩;(二)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三)工作态度和团队协作精神;(四)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五)其他应考核的事项。

第十二条奖惩标准:(一)奖励:对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二)惩戒:对违反纪律、工作不力的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等惩戒。

中心学校教育人事管理制度(3篇)

中心学校教育人事管理制度(3篇)

中心学校教育人事管理制度随着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为进一步推进全乡中小学领导干部和教师队伍建设,构建科学规范的教育人事管理体系,加强校长及领导班子建设,促进师资均衡配置,形成领导能上能下,教师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根据县教体____文件及县局有关精神指示,特制订我乡教师队伍管理制度。

一、中小学领导干部人事管理第一条。

严格规范中小学领导干部任职条件。

领导班子必须具备小学以上教师资格,学历达专科或中级以上职称。

现任领导班子成员如未达到以上任职条件,允许两年的时间达标,两年后仍未达标者,免去其行政职务。

新提拔的中小学领导干部必须符合以上任职条件。

第二条。

校长任用年龄原则不超过男____周岁,女____周岁。

第三条。

中小学领导干部应服从____和领导,顾全大局,团结同志,作风正派,率先垂范,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如因工作失误或决策错误,违反政策及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或结果者,除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同时给予停职、免职或撤职处理。

同一学校的领导干部如因工作上发生严重分歧或冲突,在学校乃至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遵照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免去相关人员的行政职务并予调离本单位。

第四条:中小学领导干部个人申请调换单位的,____上在满足其申请时,一律不予职务考虑。

第五条:中小学领导干部因健康原因请假一个学期以上仍不能正常工作,建议其辞去行政职务,并就近分配其工作单位。

第六条。

学年结束后,中心学校将对绩效评估居倒三的学校领导干部进行暑期考察和民意测评。

如有领导班子不团结,工作不力,相互推诿,严重失职等现象,中心学校将免去或报请县局免去校长或中层干部职务。

第七条:学年绩效评估居倒数三名的学校,第一年校长应作表态发言,连续两年位次仍居不前的学校校长应接受____上的戒免谈话或换岗。

第八条:在全乡中小学绩效评估中,连续三年学校排名明显下滑的学校,免去该校校长职务,并对其他领导干部戒免谈话或换岗交流。

第九条:中小学领导干部应严密防范校园安全事故。

临床研究中心人员管理制度

临床研究中心人员管理制度

临床研究中心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临床研究中心人员管理,提高人员工作效率,保障人员权益,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临床研究中心下属所有人员,包括科研人员、临床试验人员、行政人员等。

第二章人员招聘与录用一、临床研究中心在进行人员招聘时,应严格按照招聘岗位要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平公正选聘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被录用的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签署《聘用合同》,明确工作岗位、薪酬待遇等事项。

三、录用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职手续,如拖延时间无正当理由,将取消录用资格。

四、录用人员须通过一定的培训和考核后,方可正式上岗。

第三章人员岗位管理一、临床研究中心应根据业务需要,建立合理的人员编制,明确各类岗位职责、权限、工作标准等。

二、临床研究中心应定期进行人事岗位调整,确保各岗位人员结构合理、流动适当,并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

三、人员调岗需经审批,不得擅自调整。

四、对于新入职人员,应提供良好的岗前培训,保障其尽快适应工作。

五、对于现有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岗位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

第四章人员考核与奖惩一、临床研究中心应建立完善的人员考核制度,包括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岗位考核等部分。

二、定期考核应以年度为周期,通过工作表现、能力水平、工作态度、团队协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三、定期考核结果将作为人员绩效评价和晋升晋级的重要依据。

四、不定期考核主要针对突出工作业绩的人员,对其进行及时表彰与奖励。

五、对于工作不力、违反规定、损害临床研究中心利益的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劝导、通报批评、降职调离、开除等。

六、对于个人和团队的突出贡献应进行表彰和奖励,包括奖金、荣誉称号、晋升等形式。

第五章人员培训与发展一、临床研究中心应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与发展计划,通过定期内部培训和外部进修等方式,提高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素质。

二、人才培养与发展计划应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技能培训、管理能力培养等内容,并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

人事部管理制度

人事部管理制度

人事部管理制度1. 引言人事部管理制度是指为规范和有效地管理人事事务,确保组织内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运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文将介绍人事部管理的基本原则、岗位设置与职责、招聘与选拔、薪酬管理、员工培训与发展、绩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2. 基本原则人事部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岗位要求和员工能力,对所有员工一视同仁,公平合理地处理人事事务。

- 透明公开原则:制定明确的招聘、培训、绩效考核等流程,并公开于员工,确保员工了解和参与其中。

- 知识输出原则:通过培训、发展等手段提升员工的专业能力,促进知识的共享和传承。

- 调适性原则:根据组织的需求和员工的发展,不断调整人力资源的配置,实现最佳匹配。

3. 岗位设置与职责3.1 人事部部门设置人事部的部门设置应根据组织的规模和需求进行合理划分,常见的部门设置包括人力资源规划与招聘部门、薪酬与绩效管理部门、员工培训与发展部门等。

3.2 岗位职责每个岗位都应明确具体的职责,以确保工作的顺畅进行。

例如: - 人力资源规划与招聘部门负责制定人力资源规划,拟定招聘计划和流程,开展招聘工作。

- 薪酬与绩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薪酬制度,进行薪资调研和统计,设计和实施绩效考核制度。

- 员工培训与发展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各类培训活动,提升员工的技能与能力。

4. 招聘与选拔4.1 招聘计划招聘工作应根据组织的人力资源需求进行计划,包括招聘人数、职位要求、招聘途径等。

4.2 招聘流程招聘流程应明确招聘渠道、招聘方式、面试流程、录用程序等环节,以确保招聘工作的公正和高效。

4.3 选拔标准制定明确的选拔标准,包括综合素质、专业能力、岗位符合度等因素,以选择最适合的人才。

5. 薪酬管理5.1 薪酬制度制定合理的薪酬制度,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福利等,以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5.2 薪酬调研定期进行薪酬调研,了解市场行情和竞争对手的薪酬水平,以保持薪酬的公平和竞争力。

政务中心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政务中心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务中心人事档案管理,保障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提高人事档案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政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

第三条人事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保密性、及时性原则。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人事档案收集范围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奖惩情况、考核记录、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公积金等。

第五条新入职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人事部门在一个月内收集齐全,并归档管理。

第六条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资料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更新档案资料。

第七条人事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装订、封存等要求进行。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人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保管,由人事部门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条档案保管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高温等条件。

第十条查阅、复制、摘抄档案资料,需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批,并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二)因工作需要,确需查阅档案的,应提供合法依据。

(三)查阅档案时,应尊重档案保管规定,不得擅自拆封、涂改、损坏档案。

第四章档案销毁第十二条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档案销毁前,应进行严格审查,确认档案已失去保存价值。

第十四条档案销毁应由两名以上管理人员在场监督,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五条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泄露等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政务中心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民生中心人员管理制度

民生中心人员管理制度

民生中心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生中心内部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民生中心的正常运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民生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民生中心所有员工,包括行政人员、工作人员及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条民生中心人员管理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

第四条民生中心人员管理工作由人事部门全权负责,负责具体操作和执行。

第二章人员招聘第五条民生中心人员的招聘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择优录用,招聘人员要符合相关岗位的要求,具备相关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

(二)公开公平,招聘工作应该公开、公平、公正,不存在任何歧视行为。

(三)资格审查,对招聘人员的学历、工作经验等进行资格审查。

第六条民生中心对招聘人员进行面试和考核,根据面试和考核结果确定录用名单。

第七条新聘人员在入职前应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岗前培训。

第三章人员培训第八条民生中心开展员工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等,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民生中心每年定期组织员工集中培训,包括文化、法律、管理、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条民生中心可以邀请外部专家或机构进行培训,也可以由内部员工进行培训。

第四章人员考核第十一条民生中心实行全员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表现,成绩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民生中心每年定期进行员工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分级,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表现不佳的员工进行培训和整改。

第十三条员工的晋升、奖励、惩罚等与考核结果挂钩,有利于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十四条民生中心要建立健全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员工个人信息、工作履历、考核结果等内容。

第十五条民生中心要注重员工的生活和工作平衡,保障员工的休息时间和健康。

第十六条民生中心要加强对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管理制度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心学校人事管理制度

中心学校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心学校人事管理,规范人事工作,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学校全体教职工,包括行政管理人员、专任教师、教学辅助人员等。

第三条中心学校人事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岗位管理、合同管理、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中心学校设立人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人事工作的领导和决策。

第五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人事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人事管理工作。

第三章岗位设置与职责第六条中心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第七条各岗位的职责如下:(一)行政管理人员:负责学校行政事务、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专任教师:负责教育教学工作,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参与教研活动,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三)教学辅助人员:负责协助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招聘与聘用第八条中心学校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优秀人才。

第九条招聘程序如下:(一)发布招聘信息,明确招聘条件、岗位职责、待遇等。

(二)组织报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笔试、面试,对符合条件的应聘者进行考核。

(四)体检、政审,确定拟聘人员。

(五)签订劳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五章考核与评价第十条中心学校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对教职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一条考核内容包括:(一)政治素质、职业道德。

(二)教育教学能力、教学质量。

(三)工作态度、工作业绩。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评优、评先、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奖惩与激励第十三条对表现优秀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纪律的教职工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十四条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具体标准由学校制定。

第十五条激励机制包括:(一)绩效考核奖金。

(二)晋升、职称评定。

(三)培训、进修。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中心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医院体检中心人事管理制度

医院体检中心人事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体检中心的人事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体检中心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体检中心设立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中心人事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2. 人事管理部门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下设人事管理员若干名。

三、岗位职责1. 人事管理员职责:(1)负责体检中心员工的招聘、录用、培训、考核、晋升、离职等工作;(2)负责员工档案的建立、整理、归档和保管;(3)负责员工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事务的处理;(4)负责中心内部人事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上报;(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 人事主任职责:(1)主持人事管理部门的全面工作;(2)负责制定体检中心人事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3)负责中心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晋升、离职等工作;(4)负责中心人事工作的协调、沟通和汇报;(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 人事副主任职责:(1)协助主任开展工作;(2)负责中心员工的招聘、录用、培训、考核、晋升、离职等工作;(3)负责中心人事工作的协调、沟通和汇报;(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招聘与录用1. 体检中心员工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招聘程序:(1)发布招聘信息;(2)收集应聘资料;(3)组织面试、笔试;(4)体检、政审;(5)录用。

五、培训与考核1. 体检中心应定期对员工进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2. 员工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的依据。

六、晋升与奖惩1. 体检中心员工晋升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员工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进行评定。

2. 奖惩制度:(1)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2)对违反规章制度、工作失误的员工进行处罚。

七、离职与辞职1. 员工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向人事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 人事管理部门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手续办理,包括档案归档、工资结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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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暂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心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第三条采取“因事设岗、因岗定编、竞聘上岗、合同管理”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四条单位部门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岗位设置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五条部门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目前管理岗位分设有:七级职员(正科)、八级职员(副科)、九级职员(科员),经组织部门考核认定备案;专业技术岗位分设有: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经人事部门考试认定;工勤技能岗位分设有:技帅、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经人事部门考试认定。

临时聘用人员分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工勤人员。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使用
第七条单位新聘用编制内工作人员,原则上按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编制用人招聘计划。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要求,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而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八条公开招聘结束后,按照人事部门和编制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入编手续,正式聘用。

第九条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也必须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用,唯才是举。

各部门
根据各自工作实际需要和工作任务,确定各自工作人员需要数量,报中心批准后,管理和技术岗位人员由人事部门招聘,工勤岗位人员按照设定标准自行招录,人事部门负责对拟进人员进行审查,确认合格并备案后,正式录用。

第十条干部聘用按所定的领导干部职数和组织部门规定的干部任用考核办法、考核程序执行。

工作人员岗位调整、职称晋升、年度考核等由场馆管理中心研究决定。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编内人员:
(一)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二)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三)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四)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五)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六)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十二条编外人员
(一)新进工作人员的试用期为一个月,期间发放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按程序办理手续。

(二)试用期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提交工作总结和聘用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评价意见后,送中心领导研究后,由人事部门负责建立新进人员的人事档案和台账。

(三)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男40岁以下,女35岁以下)工作一年以后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本人表现可签订3年至5年期聘用合同。

工勤人员只在中心人事部门统一备案,原则上不签定聘用合同。

(四)解聘合同参照编内人员执行。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十四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十七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十八条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单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三)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四)有其他功绩的。

第十九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二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第二十三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章工资福利
第二十四条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一)在编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执行。

(二)合同制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的岗位制定相应的薪酬标准,原则上实行按岗位定薪。

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男40岁以下,女35岁以下)工作两年后,从中择优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交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逐年递增,每年递增30、40、50、60不等,参照当地物价上涨指数确定;管理人员部门正职工资待遇2500元,部门副职工资待遇2300元,办事员工资待遇2000元,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待遇2000元;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工
资待遇不低于社会同类标准;工勤人员工资待遇为1500元。

各部门工资总额不得突破核定总量。

(三)在编人员绩效工资根据年度考核,在不突破总量的范围内做出调整。

临时工作人员效益工资根据部门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本人贡献大小,由部门上报,中心统一研究后,拿出超收部分的20%作为效益工资发放,一般在每年年底由财务部统一核算发放,其它部分作为场馆发展基金。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经营单位根据部门情况,可自行安排人员调休,并报中心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负有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条对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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