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甘肃省工程质量管理细则

甘肃省工程质量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甘肃省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活动,包括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个阶段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坚持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原则,确保工程建设活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四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工程质量长效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五条各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健全工程质量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第六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科学技术进步和全面质量管理的理念,促进工程质量不断提高,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的目标和原则第七条工程质量管理的目标是全面推进工程建设质量提升,实现工程建设活动的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保证工程建设活动合法合规。
(二)科学规划。
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需求,科学设计工程方案,确保工程质量满足需求。
(三)严格管理。
加强对工程建设各个阶段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过程受到有效监督。
(四)持续改进。
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
(五)社会责任。
关注人民群众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当注重创新和实践,促进工程建设活动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第十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当注重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确保工程建设活动的质量稳定和可靠。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当注重信息化和智能化,提高工程质量管理的效率和效益。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当注重绩效评价和考核,激励工程建设单位和从业人员发挥他们的专业能力和创造力。
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体系应当健全,明确职责分工,保证工程建设活动的质量管理有序进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甘建工[2005]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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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正文:----------------------------------------------------------------------------------------------------------------------------------------------------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甘建工[2005]214号2005年5月2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明确监督工作内容和程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参照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依法实施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质量监督工作的,适用本规定。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应在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向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的建设单位提供«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第四条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在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时,填写«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并提交以下资料: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副本;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㈤全套施工图纸、岩土工程勘察报告;㈥«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及表列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检测技术人员等的资格证书;㈦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
甘肃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甘肃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这个概念,一般意义上讲,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方法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下文是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欢迎阅读!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安全常识普及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培养和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财产安全和安全国家生态环境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各类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范为先的方针,建立健全以安全为核心的生产经营机制,切实加强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预防和控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安全生产的责任在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个人。
第五条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对各类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管理,推进各类安全生产治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个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专门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企业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第九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确保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设备、人才等保障措施得到落实。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和隐患。
第十二条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采取执法检查、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方式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暂停生产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直至企业实现合法化经营。
第十四条社会公众应当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及时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第十五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和救援工作,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条例发布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五次会议于2017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28日
条例全文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草案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质量安全监管新形势下依法行政的需要。为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国家和我 省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国家层面,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7年11月通过了《建筑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了《安全生产 法》;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在2000年1月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发布了《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地方层面,省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8月通过了《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上基 本构建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活动及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但从上述法律、法规出台的时间看,基本属于社会 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除了《安全生产法》在2014年进行了修订外,其他法律法规使用时间均已超 过10年。随着建设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市场的全面开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急剧扩张,建筑行业的发展环境、市 场形势、利益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
甘肃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甘肃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这个概念,一般意义上讲,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方法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下文是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欢迎阅读!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安全常识普及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培养和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教学和就业技能培训内容,提高培训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以及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应急抢修、农村危房改造、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发改、工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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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项 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全过程提供专业化的管理和服 务。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 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用于施工。
第四章 施工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交通、水利、消防、环保、人民防空、通信等专 业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应当向房屋产 权所有人提供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
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房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 应当载明房屋建筑的基本情况、设计使用寿命、性能指 标、承重结构位置、管线布置、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及 使用维护保养要求、禁止事项等。
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三)参加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 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 理方案;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 的其他问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现场应当采取有效
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 筑物的安全。
第十九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一)对建设工程本体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 计;
(二)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标注;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明确质量 和安全的保障措施; (四)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调查资料, 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设施安全的技术 、工艺、材料和设备; (五)明确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 设施的监测要求及监测控制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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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建立优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及文明施工激 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品质、安全生产水平做 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建设工程 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 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 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第一章 总则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应急抢修、农村危房改造、农 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生产 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 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 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建设工程 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 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工 程开工报告前,应当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 应当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签 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 书,并建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对 于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件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备案 ,并及时向相关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及其他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后15日内按照要求设置永久性标牌。未按照要 求设置的,不得办理竣工备案。
(四)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 关的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五)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工程 项目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或者监测,见证或者委托 监理单位见证现场检测及施工单位的取样送检工作;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质量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 作。发生质量事故时,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检测等单位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方案,并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
第一章 总则
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负责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发改、工信等行政主 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 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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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2号)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由甘 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9 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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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 建、扩建和拆除,以及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章 施工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项目、 技术、质量和安全负责人,以及质量检查员、安全员等 施工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 危险源监管、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质量和安 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建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混 凝土预制构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制度,进场验收应当由 材料设备管理人员、质量检查员及监理人员共同进行; (四)严格工序管理和施工质量检查验收,按照规定
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对建设工程的 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一)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做好设计 文件交底;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详细说明工程勘 察、设计文件;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28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施工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一)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并在与其签订的合同中 明确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二)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工程造价和定额的规定,合 理确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的费
用和工期,不得随意改变;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三)提供符合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协调解决施工 现场各施工单位及毗邻区域内影响施工质量和安全的问 题;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取得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面现 状和相关地下管线资料,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等单位进行交底;
(二)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基槽及桩基分项工 程、地基基础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意 见;设计单位应当参加设计文件中标注的重点部位和环 节的分部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 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参加单位工程竣工 验收前勘察、设计单位还应当出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质量检查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 有必要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涉及公共 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主要内容变更 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 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 报告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按照 规定程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提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 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等信息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 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住宅工程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先组织分户验收。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 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文
第四章 施工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 标准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审查合 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承担审查责任。
第四章 施工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
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对 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 和义务: (一)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设置质量、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配备与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