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本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1.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环境友好,规范建设工程管理行为,制定本制度。
二、质量管理责任1. 建设单位负责人应当对工程质量承担最终责任,确保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2.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责任,并及时提出质量问题整改意见。
3. 施工单位要充分认识工程质量的重要性,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
三、质量管理要求1. 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工程的可行性和安全性,并确保设计符合国家建设标准。
2. 施工单位要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操作,保证施工质量符合技术要求。
3.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现场的材料进货、验收、使用、保管和管理工作,并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四、质量安全管理1.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2.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3. 施工单位要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工程质量验收1. 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申请质量验收。
2. 工程质量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组成的专家组进行,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
3.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才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六、质量问题处理1. 在工程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停工或停用,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2.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检查,并要求相关责任人做出整改计划并落实。
3. 质量问题应当及时追责,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七、质量管理宣教1.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质量管理的宣教工作,提高员工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
2.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宣传,鼓励各方积极参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八、监督检查1. 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
2.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问题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本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本以下是一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对各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承建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并按照计划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程施工各阶段的质量工作。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制定质量管理计划,并按照质量管理计划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工作。
第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制定监理计划,并按照监理计划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监理过程中的质量工作。
第五章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均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目标、质量方针、质量管理程序、质量记录等。
第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和评审,并不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运作。
第七章质量管理措施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采取必要的质量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检验、验收、监督检查等。
第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重要部位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第九章质量安全监督第九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和处理。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发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追究责任的内部机制,并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对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有关部门可以暂停或者撤销相关单位的资质,并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建筑工地质量管理制度范本

建筑工地质量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建筑工地施工质量,保障施工安全,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地,包括新建、扩改、装修等各种类型的建筑项目。
第三条建筑工地质量管理应遵循“安全、质量、进度”的原则,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四条建筑工地质量管理需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确保全过程监管。
第五条建筑工地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目标设定、质量控制、质量检查、质量整改与验收等环节。
第六条建筑工地质量目标应根据项目要求和技术规范确定,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三章施工质量控制第七条建筑工地施工质量控制应按照工程施工规范进行,包括工艺要求、质量检查、材料管理等方面。
第八条施工工艺要求包括工序文件编制、工序顺序控制、标准化施工等。
第九条施工质量检查应定期进行,包括自检、互检和专项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并及时整改。
第十条建筑工地材料管理应建立档案,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选材、检验、保管和使用。
第四章质量检查与验收第十一条建筑工地质量检查应定期进行,包括质量验收跟踪、分部检查等环节。
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记录,整改情况应在规定期限内反馈。
第十三条建筑工地质量验收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用户要求。
第五章质量整改与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建筑工地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整改,整改措施应有效并及时填报整改报告。
第十五条对质量问题责任认定应明确,责任人应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追究。
第十六条相同或类似质量问题的频繁发生,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警示教育或处以相应处罚。
第六章安全保障措施第十七条建筑工地应建立安全保障体系,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八条施工过程中必须理顺施工顺序,科学合理安排施工工艺,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九条建筑工地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
第七章培训与提升第二十条建筑工地应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安全意识。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造工程、路线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本办法不合用抢险救灾及其他暂时性建造、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不含两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和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依法分别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所辖县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建造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受市建委、县(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工程质量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和完成承包业务所必须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第十条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持经市场准入的勘察、设计文件到市建委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手续.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屋面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屋面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26•【字号】哈建发[2010]123号•【施行日期】2010.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屋面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哈建发〔2010〕123号)各县(市)、相关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哈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单位:去冬今春以来,我市降雪量较大,部分房屋屋面出现渗漏,给百姓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不便,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为不断提高我市建筑工程屋面施工质量,切实维护好广大居民用户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屋面工程质量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设计单位对屋面防水工程的设计,应有施工节点设计详图。
屋面天沟、檐沟、泛水、变形缝、伸出屋面的管道等易渗漏的部位,应进行设计交底。
施工图应标明防水材料的品种、型号和规格,其主要物理性能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对材料质量指标的规定。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施工节点设计进行审查,对不具有施工节点设计深度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三、施工单位要编制屋面防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专业防水队伍施工。
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和性能检测报告。
材料进场后,必须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不合格的材料严禁使用。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工序交接质量检查,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
屋面工程完工后,要进行观感检查,并进行蓄水检验,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小时。
四、监理单位要严格按设计文件和《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屋面工程进行检查。
屋面工程施工时,必须进行旁站监理,并有旁站监理记录。
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五、建设单位组织屋面工程验收时应重点对易渗漏的部位进行检查,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工程部建设质量管理制度

工程部建设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工程部的建设质量管理,提高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水平,制定本质量管理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工程部的全部项目和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等各类工程。
二、组织机构1.设置工程部质量管理岗位,负责工程部的质量管理工作。
2.设立负责质量管理的领导小组,并由经验丰富、技术过硬的工程师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质量目标、制度、标准和计划,并监督执行。
三、质量管理流程1.工程部将工程划分为多个任务节点,根据工程进度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2.确定项目负责人和任务实施人员,负责任务的具体执行。
3.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工程质量计划,明确施工标准、工艺要求和质量验收标准。
4.工程部组织质量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技能和质量意识。
5.工程部实施层层把关制度,对每个任务节点进行质量验收,并记录相关信息。
6.工程部将问题整理为问题清单,并按照优先级进行整改。
7.工程部定期汇总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和改进。
四、质量管理要求1.工程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2.工程部要切实加强工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3.工程部要监控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工程部要严格要求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合格的材料和设备。
5.工程部要定期组织施工过程的质量评审,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做法。
6.工程部要建立质量管理档案,记录施工过程的情况和质量验收结果。
五、质量奖惩制度1.对工程部在质量管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
2.对工程部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者对质量管理结果达不到要求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处罚。
3.工程部采取"三追责"制度,即工程质量问题责任追究、质量问题记录追究和技术管理问题追究。
六、质量管理监督1.工程部要定期组织第三方验收机构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2.工程部将质量管理列入例行检查内容,不定期进行内部检查。
3.工程部应接受公司的监督和指导,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7•【字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01日起施行。
市长:宋希斌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贯彻保护环境、节约用地、节省投资、节省能源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人防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做好本专业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和认定书,并无不良行为记录,方可在资质证书和认定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资质标准、资质审批和承接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优质奖评选办法

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优质奖评选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市工程建设各方行为主体的质量意识及建筑工程质量总体水平,促进企业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质量优质奖共设下列五种:市结构优质工程奖、市装饰优质工程奖、结构丁香杯奖、装饰丁香杯奖、市优质工程奖。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优质奖采取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鼓励企业积极参加优质奖申报及评选活动。
第四条市结构优质工程奖和市装饰优质工程奖由市质监站评定;结构丁香杯奖和装饰丁香杯奖由市质监站组织,聘请建筑工程质量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选;市优质工程奖由市质监站组织,聘请建筑工程质量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选,报市建委审定。
第五条建筑工程质量优质奖的评定活动依据国家及省、市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进行。
第六条建筑工程质量优质奖评定内容:(一)行为各方的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二)执行国家及省、市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三)执行国家及省、市制定的有关强制性标准情况、实物工程质量情况、技术内业情况。
第七条市结构优质工程奖(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工程项目可申报市结构优质工程奖:1、工程项目必须具备齐全的建设审批手续;2、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及相应的资质等级;3、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
(二)申报市结构优质奖的工程项目,必须在开工前5日内,由施工企业到市质监站办理申报手续;市质监站对所申报的工程项目作出跟踪评定计划;市质监站在主体工程完工后30日内完成对工程项目的评定。
第八条市装饰优质工程奖(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建筑装修工程项目可申报市装饰优质工程奖:1、工程项目必须具备齐全的建设审批手续;2、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应资质证书;3、工程造价不少于50万元。
(二)申报市装饰优质工程奖的工程项目,必须在工程开工前5日内,由施工企业到市质监站办理申报手续;市质监站对所申报的工程项目作出跟踪评定计划;市质监站在工程完工后30日内完成对工程项目的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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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本办法不适用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不含两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和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依法分别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所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受市建委、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工程质量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和完成承包业务所必须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持经市场准入的勘察、设计文件到市建委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手续。
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要按规定到质监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未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不得开工。
第十三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及时确定验收日期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日期确定后,应当提前两日书面通知当地质监站。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工程经验收合格,并到当地质监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七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未依法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专业人员应当在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进行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根据设计要求所选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等产品的性能、规格只有唯一厂家能够生产或者加工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和供应商。
在通用产品能够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设计单位不得故意选用特殊要求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详细说明设计意图、特殊工艺要求以及建筑、结构、设备等各专业在施工中的难点、疑点和容易发生的问题等,并负责解释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的疑问。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做到质量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
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对依法分包单位质量行为有监督管理权,并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抵制工程有关各方违反规定肢解发包工程、指定建筑材料和设备生产厂家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质监站提交工程施工计划。
施工过程中凡涉及基础、主体结构、防水、保温等重要隐蔽部位,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施工,并在隐蔽前通知质监站。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严格工序质量控制。
有关工程的技术文件、资料必须齐全、准确。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九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条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履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修,返修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造成质量问题的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计划及质量责任制,其质量行为接受质监站监督检查。
第三章质量保修与投诉处理第三十八条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行为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返修或更换,其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由建设单位依法划拨施工净产值5%的工程款,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存入当地质监站专用帐户,作为质量保修抵押金。
工程保修期满未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保修抵押金与利息如数退给施工单位(抵施工单位工程款)。
质量保修抵押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四十一条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事故或因装修、使用不当等使用者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还需同时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
保修书中应明确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使用说明书中应明确正常使用的环境条件、二次装修中的注意事项。
第四十三条保修期内工程质量出现的问题,用户可向建设单位或者产权、物业管理单位投诉,以上单位接到用户投诉后,应当认真组织调查,责成施工单位予以修复。
凡不受理用户投诉,不保修或者用户对质量问题处理结果有异议时,用户可向市建委、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市建委、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用户投诉后在核实问题的基础上,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履行保修责任和赔偿责任,并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市建委、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从业或者越级从业进行检查,并对其执行国家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情况,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等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质监站受理工程质量监督后,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质量监督计划,在工程开工前向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下发《质量监督计划书》,进行质量监督交底,使各方明确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六条质量监督人员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责令改正。
质量监督人员对所监督的工程要认真详细地填写监督记录,下发质量问题通知书,并将整改反馈资料存入监督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