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商标法禁止恶意抢注商标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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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有关恶意注册的条款

新《商标法》有关恶意注册的条款

Don't think that doing something that seems trivial with your whole heart is a waste. Small things are done handily, and big things will come naturall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新《商标法》有关恶意注册的条款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商标其实就是生产者、经营者在制造商品时,用于区别其他的商品,由图形或者文字等的显著特征的标志。

关于商标的恶意注册,在新《商标法》出台了相关的条款。

下面,就由为大家整理出关于新《商标法》有关恶意注册的条款的内容。

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是《商标法》首次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

此条规定将“诚实信用”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一项基本原则,为制止各种恶意注册行为提供了基本保证。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一些虽然不具有销售代理关系但存在其他商业合作关系的当事人抢注另一方当事人商标的问题,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这样,不管是商标代理机构、受托办理商标注册的代表人,还是商品代理经销商以及任何其他具有商业合作关系的人,恶意注册其客户或者商业合作伙伴的商标的行为,都将得到有效遏制。

商标代理是商标代理机构基于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的一种服务,代理机构、代理人的服务水准和职业道德水平既关系到委托人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商标注册和评审机构的工作质量与效率。

商标注册和侵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商标注册和侵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商标注册和侵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在市场经济的赛场上,商标作为企业品牌的重要象征和形象载体,越来越受到各方关注。

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是企业在锁定市场,保障自身利益等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就商标注册和侵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商标的注册1、商标注册的目的商标注册的本质是获得商标专用权,即确立商标主体对一定商品或服务的专用使用权,保障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利益。

商标注册对于企业建立自身品牌,加强竞争优势,防止他人侵占使用等方面都有重大意义。

2、商标注册的条件商标注册需符合以下条件: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商标能够区别同一种类商品或服务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商标不与他人的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同时,还应注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3、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之前需进行商标搜索,确认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已注册商标重名或过近。

如确定商标没有被注册,可向商标局递交申请书。

申请材料包括商标申请书、商标使用证明以及商标图样等。

商标局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若审查通过,会在商标公报上公示,若180天内没有异议,就会核准注册。

二、商标侵权保护1、侵权概念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同一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将商标作为自己商品或服务的标识,或者同类或相关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与权利人商标近似的标识,而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的行为。

2、商标权的救济措施商标权人对于商标侵权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邮寄警告信,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立案调查;提起商标权权利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与侵权方协商和解。

其中,商标诉讼是商标侵权的主要手段,诉讼流程包括立案、庭前程序、一审审理、二审审理等环节。

3、免责条款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被告方可能会以免责条款为据,声称已经取得商标专用权或取得许可使用商标。

免责条款的适用需经过严格的判断,包括免责申请是否合法、商标登记是否有效、商标的范围等方面。

综上所述,商标注册和侵权保护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法律手段。

企业需要重视商标的注册和侵权保护,增强自身品牌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同时提升自身商业价值。

商标法32条抢注的规定是什么?

商标法32条抢注的规定是什么?

When you decide to stick to one thing, the whole world will make way for you.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商标法32条抢注的规定是什么?导读:商标法32条抢注的规定是:当事人在申请商标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不能以不正当的手段来注册商标,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司法机关诉讼来解决。

一、商标法32条抢注的规定是什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条对此又作了具体程序的规定。

第一,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即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应当发给商标注册申请人《驳回通知书》,而不能以口头形式通知。

第二,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因为根据本法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因此,本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应当将复审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而不能以口头形式通知。

第三,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其它法律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一个企业35类商标被抢注有什么后果?

一个企业35类商标被抢注有什么后果?

一个企业35类商标被抢注有什么后果?有人抢注35类商标原则上是不违反刑法的,但会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商标局对恶意抢注者的申请会予以驳回,不予公告;如果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失的,需要向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有人抢注35类商标是否会违反刑法有人抢注35类商标是否会违反刑法有人抢注35类商标原则上是不违反刑法的,但会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商标局对恶意抢注者的申请会予以驳回,不予公告;如果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失的,需要向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有人抢注35类商标是否会违反刑法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八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二、商标被人35类抢注怎么办?一、商标被人35类抢注怎么办?35类是广告类,后面可能会涉及到做广告的时候会有影响,而且35类是通用类公司应该及时注册。

商标抢注可以按照下面方式补救:1.如果被抢注商标处于初审公告期,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如果被抢注商标已核准注册,可以在该商标注册后五年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如果被抢注商标属于驰名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时间没有限制。

3.如果被抢注商标在注册后长期没有进行使用,可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4.重新注册商标,商标不能与原商标近似。

至于商标的知名度不用过的担心,只要产品质量好,注意宣传推广,一样可以取得好的销售额。

商标不一定非要和商号相呼应的。

将他人企业的名字抢注商标可以吗?

将他人企业的名字抢注商标可以吗?

将他人企业的名字抢注商标可以吗?如果涉嫌损害他人权益则不可以抢注商标。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该法条既涉及对除商标权之外的诸如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他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

▲将他人企业的名字抢注商标可以吗?如果涉嫌损害他人权益则不可以抢注商标。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该法条既涉及对除商标权之外的诸如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他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该法条既涉及对除商标权之外的诸如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他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也涉及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保护问题。

▲对抗措施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利人可以选择以下两个法律途径来主张权利: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的,如果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就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十一条

《商标法》第十一条

《商标法》第十一条摘要:一、引言二、商标法第十一条的具体内容1.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2.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法律后果四、结语正文:一、引言在我国,商标是企业、个人在商品或服务上区分自己与其他经营者的重要标志。

为了保护商标的独占性和创新性,我国制定了《商标法》。

本文将重点解读《商标法》第十一条,分析其中规定的不宜注册和使用的商标标志,以及违反该条款的法律后果。

二、商标法第十一条的具体内容1.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2)与政府机构、国际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3)与表明产品品质、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直接表示商品特点的标志;(4)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5)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2.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2)未经授权,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容易导致公众混淆的;(3)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法律后果根据《商标法》规定,违反第十一条的行为将受到以下法律制裁:1.已被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可以宣告无效;2.未注册商标,不得使用;3.违反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四、结语《商标法》第十一条对于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了解这些规定,遵循法律规定,有助于企业、个人在商业活动中避免侵权行为,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保护与反垄断法规的法律要求与限制

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保护与反垄断法规的法律要求与限制在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保护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商标作为商品、服务等商业标识的象征,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功能。

然而,在商标保护的同时,反垄断法规也对商标权益进行了相应的法律要求与限制。

本文将重点探讨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保护与反垄断法规的法律要求与限制。

一、商标保护的法律要求商标保护的法律要求主要包括合法性、独占性和有效性。

合法性是指商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不侵犯他人的权益。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法》的要求提交注册申请,并遵守商标局的审查程序。

商标局将从商标的可注册性、相似性、显著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确保商标的合法性。

独占性是商标保护的核心要求之一。

商标的独占性意味着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具有排他的使用权,并可以防止他人擅自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商标的独占性有利于品牌的建立和维护,也有助于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识别和选择。

有效性是商标保护的重要标准之一。

商标的有效性要求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真实使用,不能仅用于挂名、抢注等非真实商业目的。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使用期限、续展及使用要求等方面的规定,商标权的使用行为要与商标的注册申请相一致,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未使用及失效。

二、商标保护与反垄断法规的关系商标保护与反垄断法规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

商标保护旨在保护商标权益的独占性,防止他人擅自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但商标权利人不能滥用商标权力进行反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规通过限制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商标持有人滥用商标权垄断市场、限制竞争的行为可能构成反垄断法违规。

比如,商标持有人通过滥用商标权垄断市场,限制其他竞争对手进入市场,阻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可能被反垄断机构进行处罚。

此外,在商标保护与反垄断法规的交叉领域,还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的保护。

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遵守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虚假广告、诋毁竞争对手、扰乱市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商业竞争。

新商标法剑指商标恶意抢注

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剑指商标恶意抢注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已经于日前公布并将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重点目标之一就是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鉴于现行商标法应对商标恶意抢注的法律依据过于原则(即,商标法第31条中“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和“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实难举证),致使无法有效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蔓延。

因此,商标法最新修订有针对性地做出了以下四方面规定:第一,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的基本原则(见第7条),从根本上否定了恶意抢注行为。

这一原则也可以作为兜底条款,用于处理法律明确规定之外的非典型恶意抢注行为。

第二,特定业务关系下绝对禁止抢注相对方商标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不再仅限于商业代理关系(见第15条)。

存在前述关系的情况下,被抢注人仅需证明抢注人“明知他人商标存在”即可对恶意抢注进行认定,从而大大减轻了举证压力。

第三,对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严格限制(见第19条),即: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情况下,商标代理机构除不得接受委托;2)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商标代理机构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以阻止商标抢注。

第四,确定商标异议审查和复审程序的时限均为12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见第35条),以使商标争议当事方对争议结论的出现有一个明确的预期。

综上,经修订后的商标法为打击商标恶意抢注提供了多方面的、具体的法律依据,必将有效改善商标抢注的现状。

但是这并意味着恶意抢注行为会从此杜绝,企业仍需加强商标管理,及早注册商标,并建立有效的商标监测机制,以维护自己的商标权利。

The Third Amendment to Trademark Law Targets at Trademark SquattingThe third amendment to Trademark Law has recently been promulgated and will be implemented since May 1, 2014. Among other things, one of its significances is its combating against trademark squatting. Since current Trademark Law lack of enough measures against squatting (i.e. “by illegitimate means, register preemptively a trademark that is already in use by another person and has certain influence” specified in Article 31of current Trademark Law make it almost impossible for a plaintiff to prove its case), the rampant trademark squatting has not been successfully contained. As such, the recent amendment to Trademark Law lays out the following measures:1.Introduced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as a basic principle for registration and usage oftrademarks (see Article 7), which illegalizes trademark squatting in general. In addition, this principle can be incited as a catch-all provision to deal with atypical trademark squatting acts which are not clearly specified in the Trademark Law.2.Extended the scope of certain business relationships in which trademark squatting isabsolutely prohibited. Such relationships are no longer limited to commercial agency relationships, but have been expanded to include contractual, transactional as well as other relationships in connection with business dealings (see Article 15). The plaintiff in any of the above relationships only needs to prove that the squatter knows the plaintiff’s prior existing trademark for recognition of trademark squatting, which will significantly relieve the plaintiff of its burden of proof.3.Introduced strict limits on trademark agencies (see Article 19), including 1) If thetrademark agency knows or should have known the trademark to be filed is for trademark squatting, it may not accept such entrustment; and 2) a trademark agency may not file for itself for registration of any trademarks other than the trademark agency service trademarks, in order to prevent trademark squatting.4.Prescribed the timeline for both procedures of hearing and reexamination of trademarkopposition as twelve months, and an extension of an additional six months can be obtained after competent approval (see Article 35), so as to provide a clear expectation for relevant parties as to when the conclusive decision for the dispute will be made.In conclusion, the recent amendment to Trademark Law provides multi-layered, clear cut legal basis for the crackdown of trademark squatting, which will definitely improve the statusquo. However, this does not necessarily mean trademark squatting activities will be eliminated ever since, and it is advisable for market players to strengthen their trademark management, file for trademark registration as soon as possible, and establish effective trademark monitoring mechanism etc., so as to protect its trademark rights.。

【商标抢注】恶意抢注于法不容3

商标抢注当吃红牌当今社会,商标已不再是简单的区别性符号,尤其是驰名商标和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在如火如荼的市场争夺中,正在成为争雄市场的新王权和成就霸业的“核武器”。

商标“抢注”现象的存在和蔓延,正是这种趋向的负面印证。

相当一段时间以来,商标“抢注”问题不仅困扰着不少企业,也困扰着商标管理部门。

“抢注”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反映出的问题亦形形色色。

有消息说,深圳一企业把“长虹”“秦池”“齐民思”等享有声誉的商品商标“拿去”注册服务商标;又有消息说,近年来名闻遐迩的“春都”“双汇”被他人注册为饮料用商标。

据有关方面介绍,深圳某一公司在一年之内注册了百余件商标,而且其中多为一些他人创立、并已有广泛知名度的商标。

这些商标的创始人因各种原因没有在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其商标,从而使这些商标成了抢注者的目标。

抢注者一旦得手,或使用这些商标,以假乱真,或根本就不使用这些商标,而是待价而沽,牟取暴利。

对于商标“抢注”者的“行径”,有关专家曾归纳为四类情形。

一是将他人先行的创新性设计或已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因而拥有在先权利的文字或图形作为商标,在设计者和所有者未向商标注册机关申请注册前抢先申请注册,利用法律的疏漏达到以商标进行注册的目的;二是将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在同种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抢先向商标注册机关申请注册。

而先使用的商标一般都是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已通过广告宣传或产品销售有了一定的信誉和知名度。

抢先注册人多是利用先使用人没有及时申请注册的失误达到抢占他人商标的目的;三是明知他人的商标已经注册,并在已注册的产品或服务上成为公众熟知商标,但由于各种原因,比如产品尚未扩大到某些领域,或受申请注册时的经营的限制,才没有在所有类别或服务上注册其商标,抢先注册人即在其他相关商品或服务上抄袭、复印、摹仿公众熟知商标;四是抄袭、复制、摹仿驰名商标,并用于其他相关商品或服务项目上。

商标的“抢注”行为,客观上造成了真正的商标创始人或所有人无法注册其商标的结果。

商标法规定商标到期可以抢注吗

It will be more beneficial to treat your competitors as rivals rather than enemie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商标法规定商标到期可以抢注吗导读:商标到期是不可以抢注的,商标到期并不意味着在法律上的正式注销,只有商标到期达一年以上,当事人都没有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续展手续的,这种情况下才可以注册商标,而此时注册商标是正常的登记注册,并不属于抢注商标。

况且,该商标刚到期,自己就去申请类似商标的也不会被受理。

一、商标法规定商标到期可以抢注吗?不可以,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死亡或终止一年以上,未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续展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24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也就是说,商标续展注册申请自商标有效期满前六个月至有效期满后的六个月内均可以提出,商标局均予以接受。

期满前的六个月一般称为续展申请期,有效期满后的六个月由叫续展宽展期,在宽展期内提出的续展注册申请,申请人除缴纳续展注册申请费外还应按规定缴纳迟延费。

二、商标不续展会有什么影响?首先,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商标局将予以注销。

商标局对商标续展注册申请审查后,核发商标续展证明,不再另发商标注册证,原商标注册证与商标续展证明一起使用。

其次很多商标权利人,认为商标续展的费用比重新申请贵很多。

殊不知,续展只是审查主体资格的形式要件,注册证书申请续展后不用进行实质审查阶段,就可以延长商标专用权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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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商標法禁止惡意搶注商標的相關規定
侯林
中華商標協會常務理事
商標確權領域內的惡意搶注根本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屬於典型的不正當競爭。

禁止惡意搶注,制止不正當競爭是世界各國和地區的商標法普遍奉行的原則之一,大陸商標法也不例外。

一、惡意搶注的類型
根據大陸《商標法》的規定和實踐,惡意搶注行為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
1、複製、摹仿、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申請註冊的行為(《商標法》第十三條)。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的行為(《商標法》第十五
條)。

3、搶注他人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後段)。

4、其他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二)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惡意搶注行為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前段規定申請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實際上是禁止惡意將他人具有商業價值的商號、外觀設計、作品、姓名、肖像等搶注為商標。

(三)以獨佔公共資源為目的的搶注行為
此類搶注行為的基本特徵在於將本屬於公共資源的標記搶注為商標,商標註冊後妨礙他人的正當使用造成市場秩序混亂,或者使用時容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產地或者特點等發生混淆。

例如:
1、將旅遊景區名稱申請註冊於“旅遊服務”專案上。

(“天柱山”)
2、將具有表示商品特點的產地名稱申請註冊於該商品上。

(“日月潭”茶葉、“阿
里山”茶葉、“慶嶺活魚”)
3、將缺乏顯著特徵的標記申請註冊為商標。

(“PDA”、“法律人”)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申請注冊商標缺乏顯著特徵的,不予註冊;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具有不良影響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二、惡意的判定
大陸《商標法》上述關於禁止惡意搶注的規定體現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維護誠實信用原則,制止不正當競爭。

以商標評審案件為例,如果申請人能夠證明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則可以認定主觀構成惡意。

惡意是認定惡意搶注和適用上述法律規定的共同要件。

惡意的判定主要考慮但不限於下列因素:
1、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貿易、合作、地緣(地域)或者其他關
係明知或者應知被申請人的商標。

2、被申請人因申請享有在先權利的商號、作品、外觀設計、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
度或者其他因素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在先權利的存在。

3、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構成惡意搶注其商標行為的,需要考慮申請人商標的獨創
性。

4、被申請人因作為公共資源的旅遊景區名稱、產地名稱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應知
該名稱的存在。

5、爭議商標註冊後,被申請人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妨礙他人正當使用,向他
人索要高額轉讓費、許可使用費、侵權賠償金,或者進行誤導公眾的宣傳,造成
市場混亂。

三、法律適用
除惡意外,各類具體搶注行為的認定和法律適用要件不盡相同,我委和商標局制定的《商標審理標準》對此有相應的明確規定。

現以評審案件為例,略予說明。

(一)《商標法》第十三條保護馳名商標的適用要件
1、第一款保護馳名的未注冊商標。

(1)申請人商標已經馳名但尚未在中國註冊;
(2)爭議商標構成對馳名商標的複製、摹仿或者翻譯;
(3)雙方商標使用商品屬於相同或者類似商品;
(4)爭議商標的使用容易導致混淆。

2、第二款保護馳名的注冊商標。

(1)申請人商標已經馳名且已在中國註冊;
(2)爭議商標構成對馳名商標的複製、摹仿或者翻譯;
(3)雙方商標使用商品不屬於相同或者類似商品;
(4)爭議商標的使用誤導公眾,損害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利益。

根據實踐,認定馳名商標主要考慮該商標在大陸境內是否馳名。

申請人可以按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其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之前的馳名證據材料。

2001年之前的《商標法實施細則》將此規定作為禁止搶注的兜底性條款,但2001年修改
商標法時將其與絕對理由並列,造成目前法律理解和適用上的分歧。

關於本條保護範圍
是否限於相同商標、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是否受時限限制,甚至是否可用於保護在先使
用的商標都存在爭議。

(六)禁止獨佔公共資源的搶注行為的法律適用
作為公眾資源的標記,有的具有表示商品品質、產地等特點的,作為商標由某家獨佔難以起到商標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本應作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註冊,不宜為某家獨佔;有的註冊使用在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上本身缺乏顯著性,或容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產地或者特點等發生混淆,不具備可註冊性。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三項都是規定缺乏顯著性的商標,不得註冊。

其中,第(一)、(二)項分別規定通用標記和直接表示商品特點的標記,缺乏顯著性,第(三)項準確的表述應該是“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

此類公共資源的標記搶注為商標難以使用上述第(一)、(二)項的規定,則可以適用第(三)項。

由於《商標法》缺少“商標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品質、產地或者其他特點產生誤認,不得註冊”的一般規定,只能尋求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不良影響”的解釋。

將公共資源作為商標獨佔使用,可能誤導公眾的,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

適用條件:
1、爭議商標由屬於公共資源的標記構成或者含有該標記。

考慮旅遊景區名稱、產地
名稱等標記的知名度。

2、爭議商標註冊使用在指(核)定商品或者服務上沒有顯著特徵,或者容易使相關
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產地或者其他特點發生誤認。

對於此類搶注行為,有些案件可以同時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和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

例如,“日月潭”、“阿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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