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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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流程管理规程

案件流程管理规程

案件流程管理规程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判与执行管理工作,保障案件审理与执行公开、公正、有序、高效地进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案件流程管理是指本院的专门机构对各类案件在立案、案件排定、送达、调查取证、开庭、审限跟踪、案卷归档、案件移送、执行等过程中的不同环节所进行的管理,是本院根据审判活动的特点和规律,确定管理职能,明确管理分工,规范管理程序,落实管理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案件流程实行由立案庭统一管理,立案庭与相关业务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协调运作的原则。

各类案件的立案、诉讼费收取、案件排定、调查取证、诉讼保全、审限监督、案件移送等审判辅助性工作由立案庭负责。

对各类案件的开庭、庭审笔录制作、案件评议、裁判文书制作、办理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宣判,等审判事务工作由各审判庭、法庭负责。

送达和材料收转工作由书记员室负责。

先予执行、各类案件的执行由执行局负责,刑事案件财产刑的执行由刑庭负责。

法庭的先予执行、调查取证、诉讼保全、送达、材料收转、执行工作自行负责。

第二节立案管理第四条各类案件的起诉、执行申请、申诉和申请再审、司法赔偿申请以及诉前保全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的受理统一由立案庭的立案法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五条审查立案时,必须从以下六方面严格审查:(1)当原告与本案是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当是否有明确、具体的被告及被告准确、详细的通讯地址;(3)当是否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4)当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的范围;(5)当是否属于本院管辖;(6)当是否具备主要证据材料。

第六条审查立案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1)当收到起诉状或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2)当刑事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在七日内、适用简易程序的在三日内立案;(3)当收到自诉人自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4)当移送管辖的案件,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三日内立案;(5)当发回重申或者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七日内立案;(6)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裁定的二日内立案。

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_人民检察院执法质量评查机制

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_人民检察院执法质量评查机制

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_人民检察院执法质量评查机制案件执法质量评查机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我院执法办案活动的内部监督,落实办案责任,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行为,促进办案质量规范化,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执法质量评查是指在检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检办、案管、纪检等职能部门依据自身职责,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巡查、督查验、抽查、检查等“五查”方式,对业务部门在办和审结案件从实体认定、法律程序、法律文书、检察业务文书、风险评估、涉案财物处理、办案效果等方面进行检查、监督,给予案件全面客观真实地评价。

第三条执法质量评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检办、案管、纪检通过“五查”,发现和评析问题,形成严谨务实的案件质量评查报告,提出评查意见和建议,发挥引导提升办案质量和防微纠错的作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建立检办、案管、纪检协作工作机制,加强执法督查、执法检查与案件管理的有效衔接,依托案件管理平台和审查阅卷实现资源共享。

第六条案件质量评查和巡查由案管部门负责;案件质量督查验由纪检部门负责;案件质量抽查和检查由检办负责。

第七条本院成立案件质量评审小组。

由主管检察长荣亚泉任组长。

成员由检察委员会委员和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审小组负责审议检办、案管、纪检提交的对业务部门提出异议的案件质量评查报告。

第八条检办、案管、纪检依职能开展“五查”时,要在主管检察长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整合资源,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任务。

第九条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一)按照高检院的规定和省、市院要求,统一本部门的卷宗装订标准,明确各类法律文书、检察工作文书及其他文书、笔录、审签材料等所有材料的制作格式和内容标准,为规范执法检查提供依据。

(二)及时将法律文书、检察工作文书、录入案件管理软件。

(三)积极配合检办、案管、纪检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严禁阻挠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四)需要抽调本部门人员参加评查的,要积极抽调配合。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规范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规范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规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促进案件监督管理职能全面履行和正确行使,根据省院有关规定和《南京市检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是检察机关内部常设的业务监督管理机构,对本院所办案件实施全程、动态监管。

第三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一)监管本院所办案件的诉讼环节;(二)管理、开具主要法律文书;(三)监督涉案款物的冻结、扣押、保管及处理;(四)开展重点案件督察和各类专项检查;(五)组织办案质量考评;(六)办案情况综合分析;(七)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监管事务。

第四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发挥计算机网络系统功能,充分利用网上办公办案系统及案件监督管理软件。

第五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本院其他部门的协作制度,形成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定期联系、通报机制。

况,建立各类监管工作台帐,及时编发《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第七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分析本院业务管理的薄弱环节,明确监管重点,力求工作成效。

第二章监管、督察第一节诉讼环节监管第八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院所办案件的主要文书(见附件一)进行备案审查:(一)以程序监管为主,重点监督办案程序及办案期限是否合法、规范;(二)以实体监督为辅,通过备案文书比对,查看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备案文书直接从网上办案系统获取,若办案部门未及时录入的,则应当督促办案部门立即录入或者将纸质(电子)材料报备。

第九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建立诉讼环节监管台帐,反映自侦、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控申等本院所办案件的个案监管情况,其内容包含案件基本情况、办案进展、诉讼结果和监管意见及反馈情况(见附件四)。

第十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诉讼环节监管中:(一)发现办案程序轻微违规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及时向办案人员发出预警或者口头督促整改,并在台帐中做好记录;(二)对于情节较重的问题,应当填写《个案监管表》(见附件五),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发出《案件监管意见书》,通知办案部门予以整改,或者交有关部门处理;(三)对于案件实体或者重要诉讼环节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制作《个案监管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及时启动案件督察程序。

案管科工作制度

案管科工作制度

案管科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案管科工作,提高案件管理质量,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管科全称案件管理科,是负责案件管理、监督、协调、指导、统计等工作的重要部门,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条案管科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便民高效、保密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案管科工作旨在加强案件管理,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第五条案管科应设立明确的组织机构,配置相应的岗位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案管科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负责组织实施案件管理工作,对案件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负责。

第七条案管科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职业道德和保密意识,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三章案件管理第八条案管科负责对案件进行全面管理,包括案件接收、登记、分流、监督、协调、指导、统计等工作。

第九条案管科应设立案件接收窗口,负责接收当事人提交的案件材料,并进行登记、分流。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案管科应建立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对案件信息进行统一录入、存储、查询、统计和分析,实现案件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

第十一条案管科应加强对案件办理过程的监督,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确保案件依法依规办理。

第十二条案管科应负责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对已办结的案件进行评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案件办理中的问题,提高案件质量。

第十三条案管科应建立健全案件协调机制,对涉及多个部门或者跨地区的案件,进行协调、沟通,确保案件顺利办理。

第四章案件统计与分析第十四条案管科应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案件统计,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案件情况。

第十五条案管科应对案件统计数据进行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同时发现案件办理中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案件法制部门管理制度

案件法制部门管理制度

案件法制部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案件法制部门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司法公正,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部门设置案件法制部门是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中承担法律事务处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案件审理、法律研究和法制建设等工作。

案件法制部门设立在法院、检察院等机构内,由专业法官、检察官和法律研究人员组成。

三、人员管理1.案件法制部门人员的选拔、任用和考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确保人员素质和能力符合工作要求。

2.案件法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推动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提升。

3.案件法制部门应当建立激励机制,激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工作流程1.案件法制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工作流程,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分工,确保案件处理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2.案件法制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严格履行审理案件的程序和程序,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公正。

3.案件法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信息化水平,便于案件的管理和监督。

五、工作规范1.案件法制部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工作的专业性和中立性。

2.案件法制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协作,共同推动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

3.案件法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部门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六、工作成果1.案件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推动法律的完善和发展。

2.案件法制部门应当加强案件审理的质量监督,确保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3.案件法制部门应当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促进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提升。

七、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修改或补充,需经相关部门审批。

如有违反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总结案件法制部门是司法机关中的重要部门,其工作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加强案件法制部门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案件监督管理室职责

案件监督管理室职责

案件监督管理室职责1.汇总、分发和协调案件: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汇总,并根据法院的案件分发规定将案件分发给相应的法官。

在案件分发后,它还协调各个部门和机构之间的合作,确保案件能够按时、高效地进行。

2.监督和协调办案流程:案件监督管理室应该监督和协调案件的办案流程,确保案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得到处理和审理。

它要监督并协调各个环节的工作,避免办案中的耽误和延误,同时还要随时向上级报告案件的进展情况和相关问题的处理情况。

3.督促和指导法官:案件监督管理室应该对法官的工作给予督促和指导。

它可以通过定期开展交流、研讨会等活动,提高法官的工作水平和专业素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它还可以进行监督,确保法官的裁判公正、合法和准确。

4.案件信息管理: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案件信息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它要确保案件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同时,它还应该对案件信息进行分析和统计,为法院的决策提供参考和支持。

5.处理投诉和申诉:当有人对法官的裁判结果不满意时,他们可以向案件监督管理室提出投诉和申诉。

案件监督管理室应该及时、公正地对投诉和申诉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当事人进行通报。

6.研究和推进案件管理工作:案件监督管理室应该开展案件管理工作的研究和推进工作。

它要关注案件管理工作的最新动态和研究成果,提出改进案件管理工作的建议,并推动相关政策和制度的完善。

7.协助法院领导开展工作:案件监督管理室还应该协助法院领导开展工作。

它可以为法院领导提供参考和支持,协助法院领导制定和实施相关管理措施,推动整个法院的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总之,案件监督管理室是一个在案件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部门。

通过其有效管理和监督,可以提高案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和公平。

同时,它也是法院与社会之间沟通的桥梁,能够及时回应当事人的合理需求和关切,增强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办案中心案件管理制度

办案中心案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办案中心的工作,提高办案效率,保障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开和透明,制定本案件管理制度。

二、案件分类和接收1.案件分类:(1)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将案件分为一般案件和重大案件两类。

(2)一般案件指的是一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等。

(3)重大案件指的是具有重大影响、复杂性和社会关注度的案件,如涉及多方利益、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稳定等案件。

2.案件接收:(1)接收案件的渠道包括来电、来访、来信和网络举报等。

(2)案件接收人员应及时记录案件信息,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安排案件处理。

三、案件处理程序1.案件登记:(1)接收案件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包括案件来源、基本情况、办案人员、案件分类等信息。

(2)案件登记人员应及时将案件信息录入电脑系统,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2.案件调查:(1)对于一般案件,办案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确定案件事实和证据。

(2)对于重大案件,应组成专案组进行调查,确保案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案件审查:(1)案件调查结束后,应由主办人员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查,确保案件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2)对于有争议的案件,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4.案件处置:(1)根据审查结果,对案件作出处置决定,包括不予立案、撤案、立案调查、提起诉讼等。

(2)对于重大案件,应及时上报案情,报告上级领导批示。

五、案件监督和评估1.案件监督:(1)对于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应及时介入,进行调解和解决。

(2)对于办案人员的工作情况,应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透明和及时。

2.案件评估:(1)对于已结案的案件,应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教训,并提出改进意见。

(2)对于案件处理效果不佳的,应及时进行整改,提高办案水平和效率。

六、附则本案件管理制度经办案中心主任批准,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如有需要修改,应经办案中心主任批准后执行。

案件审理内部工作制度

案件审理内部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案件审理工作,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审理、客观公正、严谨高效、保密安全的原则,确保案件审理工作质量。

第三条案件审理工作由专门机构负责,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审理能力,严格遵守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案件受理第四条案件受理部门应当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确保案件符合受理条件。

第五条案件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案件当事人受理情况,并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案件受理部门应当对案件材料进行归档管理,确保案件材料齐全、完整。

三、案件审理第七条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审查,确保审理工作客观公正。

第八条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召开审理会议,集体讨论案件审理情况,形成审理意见。

第九条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将审理意见提交给领导机关,由领导机关作出决定。

第十条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对领导机关的决定进行执行,确保决定得到有效实施。

四、案件质量评查第十一条案件质量评查应当定期进行,对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案件质量评查应当包括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等内容。

第十三条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应当反馈给案件审理部门,并提出整改要求。

五、保密工作第十四条案件审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审理人员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承诺保密事项,违反保密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六、工作协作第十六条案件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享案件信息,协同推进案件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案件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七、培训和考核第十八条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

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是指对各类案件进行监督、指导、管理和评估,确保案件办理工作的规范、高效进行。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类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案件质量和办理速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加强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成为了公安机关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二、目标和原则1.目标:(1)缩短案件办理时间,提高办案效率;(2)提升案件质量,保障司法公正;(3)加强对案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案件办理依法规范。

2.原则:(1)法定原则: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始终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2)公正原则: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案件办理的公正性;(3)高效原则: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必须注重效率,提高办案速度和质量;(4)整体原则: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必须以整体案件办理工作为基础,充分发挥协同作用。

三、工作内容1.案件办理流程监督(1)对各类案件办理流程进行监督,确保案件办理依法进行,流程合理;(2)针对办理流程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改进,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2.案件办理质量监督(1)对各类案件办理质量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不足;(2)强化对案件办理质量评估的重要性,建立评估标准和评估机制,促进提高办案质量。

3.案件办理进度监督(1)对各类案件的办理进度进行监督,确保案件及时办结;(2)建立案件办理进度追踪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案件办理中的滞后问题。

4.案件信息管理(1)建立健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案件信息的准确、及时录入和查询;(2)对案件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提高信息利用效率。

五、工作措施1.加强队伍建设(1)完善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机制,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水平;(2)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提高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理解和掌握。

2.建立完善工作机制(1)建立健全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规范,确保工作环节的顺利进行;(2)建立案件汇报制度,及时反馈案件办理情况,形成工作的闭环。

案件线索管理规章制度

案件线索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案件线索的管理,确保案件线索的及时、准确、完整,提高案件侦办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侦查机关案件侦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案线索的收集、整理、分析和管理工作,包括立案前的线索处置工作和立案后的案件侦查工作。

第三条案件线索是指侦查机关接到的相关犯罪行为的资料和信息,包括口头、书面、图像等形式。

第四条案件线索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密、便捷、高效、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线索的收集第五条案件线索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1. 举报信函、电话、网络举报;2. 群众投诉;3. 刑事犯罪报案;4. 自行发现等。

第六条接到线索后,应当及时归集、整理,并按照优先级进行分类。

第七条对于重要的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初步核实,核实合格的线索应当立案侦查。

第八条对于一般的线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交由相关部门处理、不予立案等。

第九条案件线索的归集、整理和管理工作应当建立标准化的台账和档案,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线索的核实第十条案件线索的核实应当尽快完成,确保案件线索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对于无法立即确定真伪的线索,应当加强调查和取证工作,以核实线索的可靠性。

第十二条可利用各种取证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讯问、勘验现场、取证调查等,对线索进行全面、细致的核实。

第十三条案件线索的核实工作应当与其他涉案部门进行协调,确保各个环节的衔接和协作。

第四章线索的管理第十四条对于已经核实的线索,应当建立专门的档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保密和备份。

第十五条涉及重要线索的,应当向上级机关报告,征求意见后再做进一步处理。

第十六条案件线索的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和督导机制,确保线索的及时跟踪和处置。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由本单位负责人负责解释和管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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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规范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促进案件监督管理职能全面履行和正确行使,根据省院有关规定和《南京市检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是检察机关内部常设的业务监督管理机构,对本院所办案件实施全程、动态监管。

第三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
(一) 监管本院所办案件的诉讼环节;
(二) 管理、开具主要法律文书;
(三) 监督涉案款物的冻结、扣押、保管及处理;
(四) 开展重点案件督察和各类专项检查;
(五) 组织办案质量考评;
(六) 办案情况综合分析;
(七) 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监管事务。

第四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发挥计算机网络系统功能,充分利用网上办公办案系统及案件监督管理软件。

第五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本院其他部门的协作制度,形成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定期联系、通报机制。

第六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全面掌握本院办案情
况,建立各类监管工作台帐,及时编发《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第七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分析本院业务管理的薄弱环节,明确监管重点,力求工作成效。

第二章监管、督察
第一节诉讼环节监管
第八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院所办案件的主要文书(见附件一)进行备案审查:
(一) 以程序监管为主,重点监督办案程序及办案期限是否合法、规范;
(二) 以实体监督为辅,通过备案文书比对,查看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备案文书直接从网上办案系统获取,若办案部门未及时录入的,则应当督促办案部门立即录入或者将纸质(电子)材料报备。

第九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建立诉讼环节监管台帐,反映自侦、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控申等本院所办案件的个案监管情况,其内容包含案件基本情况、办案进展、诉讼结果和监管意见及反馈情况(见附件四)。

第十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诉讼环节监管中:
(一) 发现办案程序轻微违规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及时向办案人员发出预警或者口头督促整改,并在台帐中做
好记录;
(二) 对于情节较重的问题,应当填写《个案监管表》(见附件五),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发出《案件监管意见书》,通知办案部门予以整改,或者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 对于案件实体或者重要诉讼环节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制作《个案监管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及时启动案件督察程序。

第二节法律文书管理
第十一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具有人身强制性和财产强制性及影响案件实体、程序处理的法律文书(见附件二)进行统一保管、开具或者网上审核。

第十二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建立法律文书管理台帐,其内容包含开具时间、文书种类和编号、使用部门和批准人、案件名称、监管意见及说明(见附件四)。

第十三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对法律文书进行开具或者网上审核时,应当审查其审批手续是否合法、规范,发现问题的,及时通知办案人员纠正;发现法律文书使用存在问题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纠正,并在台帐中做好记录。

第三节涉案款物监督
第十四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涉案款物的冻结、扣押、保管和处理工作以及出入库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建立涉案款物监管台帐,其内容包含案件名称及诉讼进展情况、涉案款物的种类及数量、涉案款物的冻结、扣押或接收时间和涉案款物处理情况以及监管意见及说明(见附件四)。

第十六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备案审查以下材料:
(一) 涉案款物冻结、扣押及处理的审批材料;
(二) 涉案款物扣押、接收清单;
(三) 涉案款物出入库清单;
(四) 涉案款物移送、退还、返还、上交国库清单。

第十七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涉案款物监督中:
(一) 发现涉案款物工作轻微违规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及时向办案或保管人员发出预警或者口头督促整改,并在台帐中做好记录;
(二) 对于情节较重的问题,应当填写《个案监管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发出《案件监管意见书》,通知办案或保管部门予以整改,或者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 对于案件诉讼终结后30日内涉案款物未处理完毕的,应当督促办案人员立即处理或者办理延长审批手续,并
做好记录,经督促或延期后仍未处理完毕的,参照本条第(二)项执行。

第四节重点案件督察
第十八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对本院或下级院办理的重大敏感案件、群众反映强烈案件以及可能存在质量隐患的案件和“三不二撤一无罪”案件进行督察。

第十九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对“三不二撤一无罪”案件进行检查时,可以结合监管工作按比例抽查,但对撤案(含退侦后)、捕后不诉、撤诉(含法院退回)和无罪判决案件必须检查,并且撰写个案分析报告,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上报。

第二十条案件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将案件督察情况记入监管工作台帐,对检查、复查过程中发现的严重问题,书面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经检察长同意后,交有管辖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处理。

第五节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各类专项检查活动时,应当根据办案运行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抓住重点,突出实效。

第二十二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台帐应当及时、准确、
全面。

第二十三条各区、县院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监管工作意见或建议被院领导或有关部门采纳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应当在三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市院备案。

第二十四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案件监管、督察情况,按月编发《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其内容主要包含案件监管和督察情况、专项检查情况、取得的工作成效、主要经验做法以及案管机构人员变动、工作机制调整等重大事项。

各区、县院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市院汇总、审核后编发全市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案件监管情况,对检统报表进行实体审核,并结合涉案款物监督情况,制作《月办案明细表》(见附件六),其内容与检统报表不一致的,还应当予以说明。

各区、县院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办案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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