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交纳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个税政策辅导-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个税政策辅导-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是符合行业发展的根本利益,有利行业健康发展的一项工作,随着全国金税三期个人税收管理系统的全面上线,为使广大出资律师熟练掌握金税三期系统下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计算,现结合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和B表),对查账征收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以及其他人员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和有关
规定讲解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不同律师身份,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同: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以身份划分,可以分为:
1、出资律师;
2、雇佣(聘用)律师;
3、兼职律师;
4、律所雇佣的律师助手及行政辅助人员;
5、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的助手。
根据人员身份不同,其自律师事务所取得应税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不同,具体详见:附件《律师所人员身份个税缴纳明细表》
特别说明:
1、出资律师从律所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计算纳税,律所上述税后对出资律师的分红不用再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缴个税;
2、律所如从事股票、期货、矿产等投机产品交易所得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出资律师的个税,从事其他投资取得的分红则单独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出资律师个税,不并入生产经营所得计算。
二、出资律师月度预缴税款的申报
出资律师应于每月15日前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A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A表)》办理预缴税款的申报。
出资律师每月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我是一家律师事务所,如何纳税?有合理节税建议吗?

我是一家律师事务所,如何纳税?有合理节税建议吗?问题一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醒: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2019年1月1日后改为:经营所得。
问题二律师事务所的出资律师合伙人缴纳完了经营所得个税后利润分红给合伙人个人的时候是否还需要缴纳分红个税?答:不再重复缴纳分红个税。
问题三律师事务所收入的增值税如何计算?答:属于“现代服务”中“鉴证咨询服务”中的“咨询服务”。
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进行简易征收。
提醒:今年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3%降至1%征收。
问题四律师事务所跟客户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是否需要交纳印花税?答:咨询服务合同不需要交纳印花税。
问题五年终了,给律所发放年终奖如何计算个税?比如12万元年终奖。
答:120000/12个月=10000元确定对应税率为10%,对应的速算扣除数210元年终奖个税=120000*10%-210=11790元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律师事务所纳税筹划的15个建议:1、刚开始成立建议先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随着收入增大,再转为一般纳税人,前期增值税税负低;2、属于律师的福利、补贴、日常费用等,只要是与单位经营相关的尽量真实再现出来;3、对于律所难以独立完成的一些内部管理服务,如财税服务、信息网络服务、数据管理、市场推广等,可以采取外包模式;4、日常律所采购办公用品、维修装修等,尽量取得专票来抵扣增值税;5、律所也要注重自身品牌等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可以大大降低经营所得个税;6、合伙制律所一定要注意合伙人经营所得的临界点,因为税率会差距较大;7、对于当年度实际支付的费用尚未取得发票的,及时预提,不至于多交税;8、巧妙利用债务借款资金的利息费用,从而大大降低经营所得的税负;9、个人资产出租、出售给律所使用;10、以律所名义购买车辆等,后续卖给律所个人;11、对于高收费水平的非诉经济业务,变个人综合所得为经营所得;12、利用好将企业内部功能外部化,转化为合作关系;13、对于雇佣律师,也可以适当改变模式,采用工作室思路;14、增值税利用好加计抵减10%优惠政策;15、利用好差旅补助、生活困难补贴等免征个税优惠。
原创案例解析:最新个人所得税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如何缴纳个税?

原创案例解析:最新个人所得税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如何缴纳个税?展开全文律师事务所有3种形式:即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而不能根据《公司法》成立“公司”。
律师事务所不交企业所得税,交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里的律师,分为合伙人律师,雇佣律师,兼职律师等。
本文以一家律师事务所为例,根据最新个人所得税,对不同身份的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纳税进行解读。
案例解析01案例1、2019年1-3月,安信律所实现经营收入180万元,成本费用支出115万元;出资律师李律师、刘律师2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股份比例60%、40%。
2、曾律师为律所职员,曾律师与律所约定:①律师事务所不负担曾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②提成比例为办案收入的70%;③每月领取3500元固定工资;2019年3月从企业取得法律顾问费5000元,当月创收15万;3、祝律师为律所兼职律师,每月从律师事务所领取工资6000元。
4、曾律师个人负担的社保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为:2744.16,1500。
请问:这四名律师三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分别为多少?02出资律师的个税计算应根据合伙人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目: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
①2019年1-3月律师事务所经营所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各项支出=180-115=65(万元)②按出资比例计算分出各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各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所全部经营所得额×约定比例或出资比例(或除以合伙人数)李律师2019年1-3月营业收入为65×60%=39(万元)刘律师2019年1-3月营业收入为65×40%=26(万元)③每名合伙人根据不同情况,减去可扣除项目,确定对应税率及纳税额(专项附加扣除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合伙律师刘律师应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收入-工资薪金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李律师2019年1-3月应交个人所得税为:【390000-5000*3】*30%-40500=375000*30%-40500=72000(元)刘律师2019年1-3月应交个人所得税为:【260000-5000*3】*20%-10500=245000*20%-10500=38500(元)03雇员律师个税计算曾律师为律所职员,曾律师与律所约定:①律师事务所不负担曾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②提成比例为办案收入的70%;③每月领取3500元固定工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按30%扣除。
律师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律师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首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是按照层级累进税率进行的,税率由低到高
依次为3%、10%、20%、25%、30%。
根据国家规定,对于律师个人所得税
的计算,需要先计入个人收入的扣除项目。
1.个人收入的扣除项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师个人收入的扣除项目包括基本减除费用、专
项附加扣除和免税收入。
专项附加扣除是指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
的情况下,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根据国家规定,律师的专项附
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大病医
疗等方面的支出。
免税收入是指个人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一些奖金、奖励等。
免税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直接扣除。
2.超过基本减除费用的部分计算个人所得税
超过基本减除费用的部分收入,需要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计算个人所
得税。
税率根据国家规定,根据个人收入的不同层级有所不同。
税率分为3%、10%、20%、25%、30%五个层级。
因此,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结果为:
900元+5000元=5900元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个人所得税计算中的基本方法,实际情况还
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地区差异、税收优惠政策等。
同时,个人所得
税计算还需要遵守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
总结起来,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根据个人年收入,减去基本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后,再按照相应税率计算超过基本减除费用的部分。
通过计算得出的税款需要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申报和缴纳。
北京调整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

北京调整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日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的通知》。
《通知》规定:在北京注册的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即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要根据律师事务所全年经营收入确定三档超额累进征收率,每季度按律师事务所累计经营收入确定适用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后,再按各投资者约定分配比例分摊税款,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量平均分摊税款,分别申报纳税。
《通知》还要求各主管税务机关要督促对实行核定征税的律师事务所建账建制。
一文搞定:合伙人个税律师合伙事务所个税(含私车公用案例)

一文搞定:合伙人个税律师合伙事务所个税(含私车公用案例)提醒:需要打印下来仔细做笔记的看,不能快餐阅读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辅导课件厦门税务(2018-5)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是符合行业发展的根本利益,有利行业健康发展的一项工作,随着全国金税三期个人税收管理系统的全面上线,为使广大出资律师熟练掌握金税三期系统下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计算,现结合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和B表),对查账征收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以及其他人员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和有关规定讲解如下:一、律师事务所不同律师身份,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同: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以身份划分,可以分为:1、出资律师;2、雇佣(聘用)律师;3、兼职律师;4、律所雇佣的律师助手及行政辅助人员;5、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的助手。
根据人员身份不同,其自律师事务所取得应税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不同,具体详见:附件《律师所人员身份个税缴纳明细表》特别说明:1、出资律师从律所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计算纳税,律所上述税后对出资律师的分红不用再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缴个税;2、律所如从事股票、期货、矿产等投机产品交易所得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出资律师的个税,从事其他投资取得的分红则单独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出资律师个税,不并入生产经营所得计算。
二、出资律师月度预缴税款的申报出资律师应于每月15日前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A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A表)》办理预缴税款的申报。
出资律师每月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出资律师每月应预缴个人所得税=(出资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年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出资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律所当年累计利润总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该出资律师分配比例-3500×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公式中:律所当年累计利润总额=律所当年累计收入-成本费用(不包含全体出资律师领取工资和办案分成)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为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A表中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该出资律师分配比例= A ÷BA=(律所当年累计收入-成本费用(此为包含全体出资律师工资和办案分成口径)×该出资律师实际利润分配比例(即约定的除工资和办案分成外的出资律师间律所利润分配比例或投资比例)+该投资者工资和办案提成;B=律所当年累计收入-成本费用(此为不包含全体出资律师领取工资和办案分成的口径)例1:某律师所2015年9月份开业,共有5名人员,其中出资律师甲乙2人,利润分配比例40%、60%;雇佣律师丙一人,兼职律师丁一人,行政辅助人员戊1人,2015年12月份,出资律师甲、乙2人各从律师所领取工资6000元,办案分成收入各5万元,丙取得工资1万元,办案分成收入10万元,从某单位取得律师顾问费2000元;丁未领取工资,但取得办案分成收入5万元,戊取得工资6000元,2015年9-11月份甲乙两人未预缴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交纳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律师事务所交纳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中的规定,律师因身份不同,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种类和方式也不尽相同。
现分别论述如下:1、合伙人律师根据149号文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而言,是以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实践中,因账务健全与否,能否核算盈亏等条件不同,税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采取了不同的征收方式,从而也对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征产生较大影响。
现简述如下:①查账征收的方式。
对财务制度健全,能正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反映经营收入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
“查账征收”是国家鼓励的征税方式,随着国家税收征管体制的逐步完善、规范,征管力度的加强,查账征收将会成为最主要的征收方式。
在该种征收方式下,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这是采用会计核算办法归集或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各合伙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北京W律师事务所是由A、B、C三名合伙人出资兴办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出资比例各为三分之一。
聘用律师3人,分别为D、E和F,其中W律师事务所每月支付D律师工资6000元;E律师不领取固定工资,其办案收入按2:8的比例在律所和个人间分配;F律师每月领取工资2000元,此外F律师个人承办案件收入交律师事务所三成,个人留七成。
律师事务所交纳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律师事务所交纳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中的规定,律师因身份不同,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种类和方式也不尽相同.现分别论述如下:1、合伙人律师根据149号文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而言,是以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实践中,因账务健全与否,能否核算盈亏等条件不同,税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采取了不同的征收方式,从而也对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征产生较大影响.现简述如下:①查账征收的方式.对财务制度健全,能正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反映经营收入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
“查账征收”是国家鼓励的征税方式,随着国家税收征管体制的逐步完善、规范,征管力度的加强,查账征收将会成为最主要的征收方式.在该种征收方式下,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这是采用会计核算办法归集或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各合伙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北京W律师事务所是由A、B、C三名合伙人出资兴办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出资比例各为三分之一。
聘用律师3人,分别为D、E和F,其中W律师事务所每月支付D律师工资6000元;E律师不领取固定工资,其办案收入按2:8的比例在律所和个人间分配;F律师每月领取工资2000元,此外F律师个人承办案件收入交律师事务所三成,个人留七成.兼职律师1人G每月领取工资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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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交纳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中的规定,律师因身份不同,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种类和方式也不尽相同。
现分别论述如下:1、合伙人律师根据149号文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而言,是以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实践中,因账务健全与否,能否核算盈亏等条件不同,税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采取了不同的征收方式,从而也对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征产生较大影响。
现简述如下:①查账征收的方式。
对财务制度健全,能正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反映经营收入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
“查账征收”是国家鼓励的征税方式,随着国家税收征管体制的逐步完善、规范,征管力度的加强,查账征收将会成为最主要的征收方式。
在该种征收方式下,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这是采用会计核算办法归集或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各合伙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北京W律师事务所是由A、B、C三名合伙人出资兴办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出资比例各为三分之一。
聘用律师3人,分别为D、E和F,其中W律师事务所每月支付D律师工资6000元;E律师不领取固定工资,其办案收入按2:8的比例在律所和个人间分配;F律师每月领取工资2000元,此外F律师个人承办案件收入交律师事务所三成,个人留七成。
兼职律师1人G每月领取工资5000元。
D、E、F、G四名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均由个人负担,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
2007年全所收入总额为500万元,成本、费用、损失及税金总计290万元,年度经营所得为210万元。
ABC三位合伙人在2007年各应交个人所得税:[(5,000,000-2,900,000)÷3-19,200)]×0.35-6750=231,530元。
(税率表附后)②核定征收的方式对于不能准确核算应税所得的律师事务所,税务机关采取了核定征收的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具体操作可分为两种:一种为“核定征收率”方式,即直接按律师事务所收入总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出个人所得税,北京、广州等省均采取该种方式,其计算公式为:应缴个人所得税额=全所收入总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征收率。
另外一种为“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
该种征收方式是以律师事务所收入总额乘以一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税所得额,然后再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选择适用税率,计算出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2]123号文件要求,该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其计算公式为:应缴个人所得税额=(全所收入总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应税所得率-国家规定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
由于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税种,各省规定不尽相同。
相比较而言,因第一种方法操作简单,被采用的较多.现以北京为例加以概述。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京地税个[2005]69号)规定,合伙人交纳个税方式为:每季度按律师事务所累计经营收入确定适用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后,再按各投资者约定分配比例分摊税款,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量平均分摊税款,分别申报纳税。
级次经营收入额(季度累计)征收率(%)一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5二超过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6三超过300万元的部分7仍以上述W律师事务所为例,该所2007年第一季度全所收入1,250,000元,其中A合伙律师收费40万元、B合伙律师收费30万元、C合伙律师收费30万元,其他人员收费共25万元。
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合伙人第一季度A、B、C三名合伙人共应缴纳个税:1,000,000×5%+250,000×6%=65,000元。
对上述税金,A、B、C可以约定交纳比例,如没有约定,则平均分摊。
2、聘用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是否发给聘用律师固定薪金,可将聘用律师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薪金律师。
薪金律师按期从律师事务所领取固定工资,除此之外,不再有提成收入。
根据149号文规定,对薪金律师每月收入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上述W律师事务所D律师,每月应纳个税为:(6000-1600)×15%-125=535元。
第二类是提成律师。
律师事务所按提成律师每个月业务收入的固定比例支付其工资。
根据149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规定,对提成律师个税计征因律师事务所是否负担其办案经费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案经费(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则以分成收入扣除办案支出,余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一般为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第二种情况是,律师事务所负担律师办案经费或者提成律师的其他个人费用在所内报销,在这种情况下,计算个税时不再扣除30%的办案经费,也就是说直接以分成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上述W律师事务所E律师,按照所内规定,E律师办案费用由个人承担,并且律所不报销E律师费用。
E律师2007年全年收费情况如下:月份收费额1 100002 120003 30004 5005 200006 150007 400008 20009 200010 300011 250012 10000E律师各月应交纳个人所得税为:一月份:[10000×80%×(1-30%)-1600]×15%-125=475元二月份:[12000×80%×(1-30%)-1600]×20%-375=646元三月份:[3000×80%×(1-30%)-1600]×5%=4元四月份:因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免征额1600元,免征个税五月份:[20000×80%×(1-30%)-1600]×20%-375=1545元六月份:[15000×80%×(1-30%)-1600]×20%-375=985元七月份:[40000×80%×(1-30%)-1600]×25%-1375=3825元八月份:因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免征额1600元,免征个税九月份:因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免征额1600元,免征个税十月份:[3000×80%×(1-30%)-1600]×5%=4元十一月份:因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免征额1600元,免征个税十二月份:[10000×80%×(1-30%)-1600]×15%-125=475元全年合计纳个税:7959元。
在此笔者特别提醒广大律师事务所,尽管由于律师行业的特殊性,律师各月收入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均衡性的特点,但根据我国现有税收法规,对非出资律师收入仍采取按月计征的方式。
1994年北京地方税务局曾出台《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4]187号),在该文件中规定:“考虑律师行业工资、薪金发放形式的特殊性、对律师的工资、薪金所得,比照特殊行业的计征办法计算征收。
即:办案结算当月按规定严格预征,年度终了后30天内按年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在这种征收方式下,律师每月应纳个税的计算方法为:年收入除以12个月,计算出平均月收入,再按此平均月收入确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金。
此种计算方式令律师的税负大大降低。
但在2002年北京地税局又出台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该文件规定:“关于对于律师行业的从业律师工资在办案结算当月按规定预征,年度终了后按年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的计税方法与现行税法规定不符,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理整顿税收秩序的要现明确此项规定废止。
从2003年1月日起对从业律师办案提成收入应按月计算纳税。
”由此可见,尽管按月计征的方式存在诸多不合理,但是在新政策未出台前,律师事务所万不可以身试法,否则一旦被认定为偷税将得不偿失。
第三类为底薪加提成律师。
此类律师每月既有律师事务所支付的固定工资,也有提成收入。
根据149号文规定,对该类律师应以提成收入扣除办案费用后,余额与律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该种方式同第二类大致相同,唯一差别在于应纳税所得额中应加上每月工资,故笔者在此不再赘述。
3、兼职律师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案费用后的余额)直接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W律师事务所G律师,每月应交纳个税为:5000×15%-125=625元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办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减除与其收入相关成本、费用、损失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率表如下: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 不超过5000元的部分5% 0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10% 250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20% 1250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 4250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35% 6750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生产、经营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全年应该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