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审核信用证项下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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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审核

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审核

信用证的特点
01
独立性
信用证一经开立,便独立于基础 交易合同,银行仅根据信用证的 条款进行付款。
02
严格相符原则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与信用证 条款严格相符,否则银行有权拒 付。
03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 则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存在欺诈行 为,法院有权干预信用证的执行。
信用证的种类
01
不可撤销信用证
开证行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 义务,不得撤销或修改。
审查单据制作是否规范
检查单据的填写、签章等是否规范,确保没有格式错误或遗漏。
关注特殊条款
对信用证中特殊条款或附加条件进行重点审核,确保满足要求。
综合审核
综合分析单据之间的一致性
将所有单据进行综合比对,确保各单据之间 信息一致,没有矛盾。
判断是否符合交单条件
根据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条件,判断单据是否 满足交单要求。
保兑信用证
由保兑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承担 第一付款责任。
03
02
可撤销信用证
开证行有权在不需要通知受益人的 情况下撤销或修改信用证。
不保兑信用证
未经保兑行保兑,仅为开证行的付 款承诺。
04
02 单据审核要点
单证一致
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单据上的信息应与信用证条款完全一致,包括商品描述、 数量、金额、运输方式等。
确保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品质规格等关键信息 准确无误,并与合同一致。
注意单据的欺诈行为
01
核实单据的真实性,确保单据是合法、有效的,避免使用伪造 或变造的单据。
02
仔细核对单据上的信息,如发票号、提单号、装运日期等,确
保单据之间的一致性。
注意单据中是否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如货物描述、数量、

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se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 注:本资料仅供内部学习之用,禁止用于任何商业用途。

目录先期问题 (5)信用证的申请和开立 (5)一般原则 (5)缩略语 (5)证明和声明 (5)单据的修正和变更 (5)日期 (6)UCP运输条款不适用的单据 (6)UCP未定义的用语 (6)单据的矛盾 (7)单据的出单人 (7)语言 (7)数学计算 (7)拼写错误及/或打印错误 (7)多页单据和附件或附文 (7)正本和副本 (7)唛头 (8)签字 (8)单据的名称和联合单据 (8)汇票和到期日的计算 (8)票期 (8)到期日 (9)银行工作日、宽限期、付款的迟延 (9)背书 (9)金额 (9)如何出票 (10)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 (10)修正和变更 (10)发票 (10)发票的定义 (10)名称和地址 (10)货物描述和与发票相关的其他一般事项 (10)海洋/海运提单(港至港运输) (11)UCP第23条的适用 (11)全套正本 (11)提单的签署 (11)装船批注 (11)装货港和卸货港 (11)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到货被通知人和背书 (12)转运和分批装运 (12)清洁提单 (12)货物描述 (12)修正和变更 (12)运费和额外费用 (13)货物涉及一套以上提单 (13)租船合约提单 (13)UCP第25条的适用 (13)全套正本 (13)租船合约提单的签署 (13)装船批注 (13)装货港和卸货港 (14)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到货被通知人和背书 (14)分批装运 (14)清洁租船合约提单 (14)货物描述 (14)修正和变更 (14)运费和额外费用 (14)多式联运单据 (15)UCP第26条的适用 (15)全套正本 (15)多式联运单据的签署 (15)装船批注 (15)接管地、发运地、装货地和目的地 (15)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到货被通知人和背书 (16)转运和分批装运 (16)清洁多式联运单据 (16)货物描述 (16)修正和变更 (16)运费和额外费用 (17)货物涉及一套以上提单 (17)空运单据 (17)UCP第27条的适用 (17)正本空运单据 (17)空运单据的签署 (17)货物收妥待运、装运日期与对实际发运日期的要求 (17)出发地机场和目的地机场 (17)收货人、指示方和到货被通知人 (18)转运和分批装运 (18)清洁空运单据 (18)货物描述 (18)修正和变更 (18)运费和额外费用 (18)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 (19)UCP第28条的适用 (19)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的正本和第二联 (19)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的承运人与签署 (19)指示方、到货被通知人和背书 (19)分批装运 (19)货物描述 (19)修正和变更 (20)运费和额外费用 (20)保险单据 (20)UCP第34-36条的适用 (20)保险单据的出单人 (20)投保风险 (20)日期 (20)币种和金额 (20)被保险人和背书 (21)原产地证明 (21)基本要求 (21)原产地证明的出具人 (21)原产地证明的内容 (21)注:本资料仅供内部学习之用,禁止用于任何商业用途。

信用证及附属单据审核规定

信用证及附属单据审核规定

信用证及附属单据审核规定信用证是一项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支付方式,它是买方银行,在卖方银行的指示下对卖方开出的付款承诺书。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银行在信用证的框架下提供了中介服务,它们负责标准化、监督和处理信用证相关文件的审核和处理。

在这个文本中,将会阐述信用证及其附属单据审核规定的要点和相关问题。

首先,信用证的附属单据指买卖双方需要提供的文件,以证明有关商品交易所必须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这些单据可能包括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保险单、检验证书、商业发票和其他证书等。

对于销售商来说,附属单据是得到付款的关键。

因此,银行需要仔细检查所有的附属单据以确保它们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附属单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于信用证的付款过程至关重要。

其次,银行对于信用证及其附属单据审核的规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文件的真实性验证:银行需要验证每份文件是否真实。

这意味着银行可能通过比对文件和电子化记录的差异,或要求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以确保文件的真实性。

2.文件的符合性检查:银行需要确认信用证规定的所有附属单据是否齐全。

如果所有的附属单据没有提交或存在重大缺失,银行可能无法批准或发放付款。

3.文件的法律性质检查:银行需要检查附属单据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

如果有未履行的法规或不符合标准的文件,银行将无法处理付款。

4.文件的交单证明:在收到附属单据之后,银行需要向卖方提供相应的确认证明。

这证明卖方已按照信用证规定交付文件。

这个证明通常是将卖方的交单证明和买方的回单证明联系起来。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附属单据无法通过审核,则买方银行将无法对卖方付款。

因此,对于信用证和附属单据的审核是银行审核的重点。

最后,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了解国际法律体系和文件:了解国际贸易实践所需要的文件名和规范、并熟悉最常用的国际法律体系,如ICC UCP、ISP98/ ICC之下的贸易净分等规范。

2.及时审核附属单据:银行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附属单据并告知对方,对方需要在一个特定的时间内反馈。

8 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审核

8 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审核
原产地证明的签发日不得迟于提单日期,但是可以迟于发票日期 6
(二)商品检验证明的审核要点
商品检验证明应由信用证规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出具,并签字, 1 其名称应该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商品检验证明的出证日期应略早于提单日期,表示是在货物装船 2 之前检验的结果
第13条之审核单据的标准规定:单据之间表面互不一致, 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一致
(三)审单时间
审单时间
第14条B款规定:“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以 及开证行各自拥有从交单次日起最多不超过5个银行工作日 的时间以决定提示是否相符。该期限不因交单日适逢提示有 效期或者最迟提示期当日及其之后而被缩减或受到其他影 响。”
五、运输单据的审核要点
确保运输单据种类与信 用证规定的相符
运输单据上的价格条款 或有关运费的记载应与 信用证和发票一致
收货人名称应符合信用 证要求
如果运输单据需要背书, 确保它被适当地背书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者外, 须为全套 (Full set) 的 正本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上的货名描述 可采用信用证所规定的 货物描述的统称
UCP600将银行审核单据的时间由7个工作日压缩到5个工 作日,对受益人有利
(四)UCP600关于相符提示的规定
UCP600 关于相符提 示的规定
相符提示:提交到开证行、保兑行和指定银行的单据必须与 信用证内的要求和规定一致;同时,相符交单还要与 UCP600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与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
取的措施
1
UCP600关于单据审核的 相关规定
一、UCP600关于单据的有关规定
条件的单据化与非单据 条件
关于单据的签发人 与签字的规定
关于单据出单日期 的规定
关于单据正本和副本 的规定

国际贸易 第十一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国际贸易   第十一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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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卖方审证的依据
(1)买卖合同 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开立的, 其内容应与买卖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相符。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以SWIFT MT700格式开立的信用证,自动适用 UCP最新版本。同时应注意到与UCP配套使用的 ISBP最新版本的相关规定。 (3)业务实际情况 对于合同中未做规定或无法根据UCP600做出判 断的信用证条款,应根据业务实际情况进行审核。 根据以下原则做出判断: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是否影响安全收汇、是否符合商业习惯、是否可以 做到、是否大幅增有效期内完成货物报关 出口,如在检验证书有效期内未能出口,需要在下 次报关前重新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对产地和报关 地相一致的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检验检疫机构 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供报检人在海关办理通关 手续;对产地和报关地不一致的货物,报检人应向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 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将 电子信息发送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并出具“出境货 物换证凭条”,报检人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 “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条”向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验证或 核查货证合格后,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
第十一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
采用不同贸易术语、不同支付方式成交时,出口合同 履行的程序不同。当货物属于法定检验范围、享受国家出 口退税,并采用CIF贸易术语、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交时, 出口合同履行程序为备货、报检,催证、审证和改证,租 船订舱、报关、投保、装船及发装运通知,制单结汇、核 销和退税等环节。 其中货、证、船、款四个环节最重要。 “货”指落实货物,包括备货和报检,“证”指落实信用 证,包括催证、审证和改证,“船”指货物出运,包括租 船订舱、装船及发装运通知,“款”指制单结汇,包括制 单、审单、交单、结汇、核销和退税等。这些环节相辅相 成,相互影响,只有准确完成每一环节,才能顺利履行出 口合同。

第十一章 审核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学习资料

第十一章 审核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学习资料
保留的付款、承兑或议付。
2020/5/20
第二节 审核单据的原则、尺度和方法
• 6、汇票的期限符合信用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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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票的审核内容
• 1、由信用证受益人出具的发票,具有受益人的函 头,包括名称、地址;
• 2、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发票必须作成以申请人 为抬头人;
• 3、不可加注为“形式发票”或“临时发票”; • 4、货物描述和信用证的商品描述相符,如名称、
人的保单不是保兑行、开证行或买方,他应有 适当的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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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货物描述。品名可用货物统称,唛头、包 装、件数与发票一致,与运输单据相符。
• 7、保险的货币及金额。 • 8、保险单和费率。一般不需写明具体的保险
费和费率,这两栏大都已印定“根据约定支付” 和“按约定”。 • 9、装载工具名称、开航日期、航线起讫地点, 各项记载与提单一致。 • 10、承保险别:投保信用证指定的险别。
• 8、如果信用证和合同中规定的单价含有“佣 金”,发票要照样填写,不应以“折扣”字样代 替;
• 9、信用证无特殊规定,发票不许列入包租、佣 金、电报费等额外费用;
• 10、提供与信用证要求一致的发票份数;
• 11、发票无需签字,如信用证要求发票被签字、 公证人证实、合法化证明等,应保证照办。
2020/5/20
• 三、运输单据审核内容
• 1、运输单据的种类与信用证要求相符。 • 2、提单的托运人一般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 3、收货人名称应符合信用证要求。 • 4、提单如有被通知人,他的名称与地址要符合
信用证要求。 • 5、提单的装船批注。 • 6、运输单据是上的价格条款或与运输的记载应
与信用证和发票一致。 • 7、运输单据如需要背书,应确保其背书正确。

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要点

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要点

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要点一、引言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一种常见的结算方式。

在信用证交易中,单据的审核至关重要,因为它们是银行支付的依据。

本文将详细介绍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的要点,帮助外贸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处理相关业务。

二、单据种类与要求1.审核单据的种类:根据信用证条款,认真核对所要求的单据种类,确保齐全无缺。

2.单据格式:检查单据的格式是否与信用证一致,包括大小写、字体、颜色、编号等细节。

3.单据内容:仔细审查单据的内容,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三、关键点审核1.单据与信用证的一致性:核对单据与信用证条款是否完全一致,避免出现误解或遗漏。

2.单据的准确性:检查单据的制作是否规范,内容是否清晰、易于理解,避免产生歧义。

3.单据的时效性:注意单据的有效期,确保在信用证有效期之前提交所有必需的单据。

4.软条款:特别关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确保其有效性,防止开证行无力支付的风险。

四、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1.单据遗失:如遇单据遗失情况,及时报告银行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2.单据不符:如发现单据不符,与相关方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确保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

3.语言障碍:如外语水平有限,可聘请专业人士协助审核单据,确保准确理解并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

五、审核流程与注意事项1.审核步骤:按照信用证条款,依次审核单据的种类、格式、内容、关键点及软条款等。

2.记录与反馈: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记录并反馈给相关方,协商解决。

3.复查与确认:在提交单据之前,进行一次复查以确保无误,并确认收件人的确认和签字。

4.电子化传输:如使用电子化传输工具递交单据,需确保文件传输安全,避免数据泄露风险。

六、总结通过以上对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要点的详细介绍,外贸从业人员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处理相关业务。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应对,确保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同时,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的审核技巧和方法,提高业务水平,为企业的国际化发展贡献力量。

信用证中的单据及单据审核

信用证中的单据及单据审核

亦称发票,是卖方向买方开立的,凭以向买方收款的 发货清单,也是卖方对于一笔交易的全面说明,是全 套单据的中心单据。
作用:
✓交易的证明文件
✓记账凭证
✓报关纳税的依据
✓代替汇票
202✓1/1索0/10赔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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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发票的内容
(一)首文
发票字样;开立人名称、地址; 抬头人名称、地址;号码、开立日期、地址; 船名、装运港、卸货港; 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
请问受益人交单时是否需要提交十五年船 龄证明书?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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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据审核的一般原则
(二)关于单据签发人的原则
UCP600第三条规定 用诸如“第一流的”、“著名的”、“合 格的”、“独立的”、“正式的”、“有 资格的”或“本地的”等词语描述单据的 出单人时,允许除受益人之外的任何人出 具该单据。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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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发票审核的要点
3.货物数量、金额增减幅度
UCP600第三十条规定:
⑴信用证表示的数量是长度、重量或容积时, 在货物金额不
超过信用证总金额时,其数量增减幅度为信用证数量的5%,
即使不允许分批装运;
⑵当数量前有“大约”(about, approximately, circa等字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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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据审核的一般原则
(八)单据审核的方法
✓横向审单:以信用证为依据,审核据是否符 合信用证的规定。(单证一致) ✓纵向审单:以商业发票为依据审核其它单据 与商业发票一致。(单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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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 横向审单 发票
向 审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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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3
• 九、寄单面函的审核内容
• 1、面函是指定银行的; • 2、载有正确日期; • 3、面函及所附单据是相关信用证所要求,并齐 全; • 4、单据金额与面函一致; • 5、付款指示明确和易于理解; • 6、是否提及有任何不符点,是否凭担保函或有 保留的付款、承兑或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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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3
• 3、计算费用
• 出口地银行按银行规定的收费种类和费率表,计算应 收费用。出口地银行收取的费用通常包括:信用证通知 费、预通知费、信用证修改通知费、保兑费、议付费、 邮电费等等。
出口地银行审单完毕,对于合格单据,即可缮制议付 通知书寄单索汇。议付通知书一式多联,其中第一联和 第二联随单据寄送开证行,在当议付信用证项有信索条 款时,第三联作为索汇函寄往偿付行,其余各联作为议 付行的传票附件或归档备查。
• 1、确保包装单是独立的单据,不要与其他单据 联合起来(信用证允许联合的除外); • 2、确保包装单符合信用证要求; • 3、确保包装单上的资料与其他单据上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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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重量单的审核内容
• 1、确保重量单是独立的单据,不与其他单据 联合起来(信用证允许联合的除外); 2、确保重量单被签字 3、确保重量单上面的资料与其他单据上的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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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产地证的审核内容 • 1、产地证是独立的单据,不与其他单据联
合(信用证允许联合的除外); • 2、按信用证要求,产地证已被签字,公证 人证实合法等; • 3、产地证上面的资料与其他单据一致; • 4、产地证上载明产地国家符合信用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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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检验证书的审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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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运输单据审核内容
• • • • 1、运输单据的种类与信用证要求相符。 2、提单的托运人一般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3、收货人名称应符合信用证要求。 4、提单如有被通知人,他的名称与地址要符合 信用证要求。 • 5、提单的装船批注。 • 6、运输单据是上的价格条款或与运输的记载应 与信用证和发票一致。 • 7、运输单据如需要背书,应确保其背书正确。
第十一章 审核信用证 项下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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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单据审核的基本内容 审核单据的原则、尺度和方法 交单 指定银行和开证行对单据的处理 常见的单据不符点 国际银行标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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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汇票的审核 发票的审核内容 运输单据审核内容 保险单的审核内容 产地证的审核内容 检验证书的审核内容 包装单的审核内容 重量单的审核内容 寄单面函的审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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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货物的描述一般符合信用证所说明的货物描 述,货名、唛头、号码、数量、重量以及其他规 格,要与表现在其他单据上面的内容相同。 9、提单的份数。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提交的 提单应为全套。 10、提单上的起运港是否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 11、提单的卸货港是否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 12、提单的转运路线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13、有些信用证要求提单副本也须签字,要审查 是否办到。 14、提单的特殊记载内容非信用证所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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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货物描述。品名可用货物统称,唛头、包 装、件数与发票一致,与运输单据相符。 7、保险的货币及金额。 8、保险单和费率。一般不需写明具体的保险 费和费率,这两栏大都已印定“根据约定支付” 和“按约定”。 9、装载工具名称、开航日期、航线起讫地点, 各项记载与提单一致。 10、承保险别:投保信用证指定的险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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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横审法
• 应注意:
• (1)当信用证有修改时,应先确认受益人对修改书是 否书面表示拒绝或接受,然后再根据原信用证或原信用 证的修改书审核有关单据; • (2)仔细分析信用证,信用证中每涉及一种单据,即 按单据条款审核对应的单据,以达到单证一致。 • (3)阅读信用证文句,并与单据核对; • (4)按信用证有关条款审核完所有的单据后,剩下的 则属于信用证未规定的单据,应退还交单人,或将其照 转,相关银行不承担责任。
2016/3/3
• 5.受益人直接向开证行交单
• 受益人直接向开证行交单出现于以下情况: • (1)在直接付款信用证项下; • (2) 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信用证时,受益人找 不到或不愿找议付的银行时; • (3)当信用证金额特别巨大时。
2016/3/3

三、审单方法
• 1.审单记录表 • 审单记录表提供从受益人交单直到单据寄出 提交开证行这段时期的历史记录。将审单记录 放在桌面右边,单据放在桌面中间,单据的顺 序是:①汇票;②商业发票、装箱单、③提单、 保险单;其他单据等等。要有固定的开头次序 和固定的末尾次序,中间次序任意,然后把信 用证放在桌面左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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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汇票的审核
• • • • • • 对汇票审核的一般内容如下: 1、汇票载有正确的信用证号码; 2、汇票出票日未过信用证有效期; 3、签字或出票人的名称与受益人的名称一致; 4、付款人是否正确; 5、金额大小写一致;
• 6、汇票的期限符合信用证要求;
2016/3/3
• 7、收款人应是受益人或交单银行; • 8、是否已正确背书; • 9、包括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必须条款,如利息条 款等是否已得到体现; • 10、开立金额不超过信用证可使用余额; • 11、汇票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 • 12、除非信用证授权,不开立“没有追索权” 的汇票。
• 出口地被指定银行接收出口商提交的信用证和全套单据, 清点单据的种类和分数是否齐全,注明收到日期,根据 轻重缓急内及时安排审单。
• 2、审单
• 出口地银行收到单据后,进行整理排列,一般顺序 是:汇票、商业发票、其他单据、提单(全套正本)、 保险单和信用证正本及修改书。然后按照横审法和纵审 法进行逐项审核,并在审单记录表中记录存在的问题和 不符点,并通知出口商进行修改。审单完毕后,在信用 证背面进行批注。
• 4、缮制议付通知书及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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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单的有效日期 最迟交单日期的订立 交单的有效地点 单据传递中的风险转移 受益人直接向开证行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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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交单有效日期 • 所有信用证都必须规定一个交单有效的日期 和有效地点。 • 2.最迟交单日期的订立 • 信用证有两个有效期和一个装运有效期,合 计三个有效日期。
20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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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保险责任在保险单据上必须表明,至少 覆盖从信用证所规定的货物装运、发运或接管 地到卸货或最终目的地之间的路程。 12、检验代理:一般为保险公司在目的地的 代理检验人,以便在货物受损、被保险人索赔 时,就近勘察,确定赔偿责任。 13、赔偿偿付地点。 14、出单公司地址。一般在受益人所在地。 15、出单日期。一般为保险人责任开始日, 保险单据的日期不得晚于货物在信用证规定的 地点装船发运或接管的日期。 16、保险单据记载有任何更改,应被适当证 实。
• 最迟交单日期短于有效期限和最迟交单日期长于有效期 限都是不够严谨周密的开证,最迟交单期限就是信用证 的有效期限时,有效期限和最迟交单期限的全长都可以 用到,这才是较好订立的最迟交单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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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交单的有效地点 • 交单的有效日期和交单的有效地点密不可分, 由于世界各地存在时差,只有确定了交单地点, 交单期限才能最后确定。 • 4.单据传递中的风险转移 • 单据在传递中如果发生遗失,在信用证完议 付之前,风险由受益人承担;议付完成之后, 单据风险将转递给开证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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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纵审法
• (1)将被核对的单据全部阅读一遍,然后以发 票为中心,与其他单据挨个核对,将涉及发票的 相同资料核对是否一致; • (2)将提单与保险单核对。 • 纵审的目的是要做到单单一致,经过横审和纵 审没有发现不符点,或发现不符合已经改妥,即 可确认单据全部相符。
20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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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票的审核内容
• 1、由信用证受益人出具的发票,具有受益人的函 头,包括名称、地址; • 2、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发票必须作成以申请人 为抬头人; • 3、不可加注为“形式发票”或“临时发票”; • 4、货物描述和信用证的商品描述相符,如名称、 品质、单价、数量、重量以及包装等; • 5、发票上提供的其他资料如唛头、号码、运输通 知等符合信用证要求且与其他单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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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信用证的可用性 • 信用证的可用性是让交来的单据可以有效 的符合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并有充足的信用 证余额,必须查看: • a、它是本套单据的信用证; • b、它是致受益人的正本信用证; • c、该信用证仍在有效期内; • d、它的未用余额足够这笔出口业务使用; • e、如有信用证修改,是否完整无缺的附在信用 证后面。
5.背面批注

信用证议付后,议付行需在信用证背面做批 注,注明议付金额。背书通常包括议付日期、 BP业务编号、议付金额、信用证余额、议付行、 审单员签章等。对余额已经为零的信用证要加 盖 “用罄”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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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出口地被指定银行审单实务操作方法
• 出口审单基本程序有四个环节: • 1、接单
• 审单原则
• 审单尺度
• 审单方法
• 出口地被指定银行审单实务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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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单原则
• • 1.单证相符 单证相符是指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在表面 上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即信用证的条款在单 据上得到体现;信用证的要求必须从单据上得 到已照办的证实。 • 2.单单一致 • 各种单据之间所表示的内容必须一致,只能 相互补充,不能彼此矛盾,体现出每一单据从 表面与其他单据有一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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