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美操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国家体育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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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美操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已获得运动健将称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世界运动会决赛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混合双人操、三人操、六人操前八名;

(二)亚洲室内运动会、亚洲锦标赛、世界杯系列赛决赛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混合双人操、三人操、六人操第一名。

二、运动健将

已获得一级运动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体育大会健美操竞技成年组决赛成绩达到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分以上,混合双人操、三人操分以上,六人操分以上并且获前二名。

三、一级运动员

已获得二级运动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成年组(新人组、院校组、行业组)

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成年竞技各组别决赛成绩达到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分以上,混合双人操、三人操分以上,六人操分以上

且获第三至五名。

(二)少年甲组(15-17岁)

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竞技各组别决赛成绩达到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分以上,混合双人操、三人操分以上,六人操分以上且获第一至三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成年组(新人组、院校组、行业组)

1、全国联赛分站赛成年竞技各组别决赛成绩达到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分以上,混合双人操、三人操分以上,六人操分以上且获前二名;

2、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主办的锦标赛决赛成绩达到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分以上,混合双人操、三人操分以上,六人操分以上且获第一名。

(二)少年甲组(15-17岁)

全国联赛分站赛竞技各组别决赛成绩达到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分以上,混合双人操、三人操分以上,六人操分以上且获前二名。(三)少年乙组(12-14岁)

全国健美操联赛分站赛竞技各组别决赛成绩达到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分以上,混合双人操、三人操分以上,六人操分以上且获第一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成年组(新人组、院校组、行业组)

全国健美操联赛分站赛成年竞技各组别决赛成绩达到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分以上,混合双人操、三人操分以上,六人操分以上;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主办的锦标赛决赛成绩达到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分以上,混合双人操、三人操分以上,六人操分以上。(二)少年甲组(15-17岁)

全国健美操联赛分站赛竞技各组别决赛成绩达到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分以上,混合双人操、三人操分以上,六人操分以上。(三)少年乙组(12-14岁)

全国健美操联赛分站赛竞技各组别决赛成绩达到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分以上,混合双人操、三人操分以上,六人操分以上。(四)少年丙组(9-11岁)

全国健美操联赛分站赛竞技各组别决赛成绩达到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分以上,混合双人操、三人操分以上,六人操分以上。六、不同级别的全国健美操赛事裁判员级别与人数规定

(一)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体育大会健美操成年竞技组比赛中高级裁判组成员(共三人)要求均为国际级裁判;技术监督组成员(共六人)要求国际级以上不低于二分之一;难度裁判组成员(共四人)要求国际级以上不低于二分之一;艺术、完成裁判组成员(共

十六人)要求均为国家级裁判。

(二)全国联赛分站赛比赛中高级裁判组成员(共三人)要求均为国际级裁判;技术监督组成员(三或六人)要求国际级以上不低于三分之一;难度裁判组成员(二或四人)要求最低为国家级裁判;艺术、完成裁判组成员要求国家级裁判以上(八或十六人)不低于二分之一。(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主办的锦标赛中高级裁判组成员(共三人)要求国家级裁判至少一人;难度裁判组成员(二或四人)要求国家级以上成员不低于二分之一;艺术、完成裁判组成员(八或十六人)要求均为一级以上裁判。

七、预赛参赛数量决定进入决赛参赛数量

各单项预赛的参赛数量将决定参加决赛数量,依据国际体操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和中国健美操协会技术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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