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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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高温的规定

劳动法对高温的规定

劳动法对高温的规定劳动法对高温的规定引言:随着气候变暖,高温天气的出现频率越来越高,高温工作环境对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构成了越来越大的威胁。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确保良好的劳动条件,劳动法对高温工作环境进行了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从劳动法的角度,探讨劳动法对高温的规定及其实施情况。

一、劳动法规定的高温工作环境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高温工作环境指的是工作场所空气温度达到或超过规定值的情况。

对于室内工作场所,温度超过28℃就被认定为高温工作环境;对于室外工作场所,温度超过30℃就被认定为高温工作环境。

二、劳动法对高温工作环境的规定1. 高温津贴的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适当的防暑降温设施和物品,并支付高温津贴。

具体支付标准由地方性法规、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

高温津贴的目的是补偿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工作所遭受的不利影响,保障他们的权益。

2. 高温工作时间的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高温季节,对于连续性工作时间较长、工作强度大、手工操作、高温环境下作业、工资水平较低、高温容易引起中暑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缩短工作时间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这一规定保护了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减少了他们在高温环境下的工作时间和工作负荷。

三、劳动法对高温工作环境的实施情况尽管劳动法对高温工作环境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实际情况并不尽如人意。

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对高温津贴支付不规范,甚至不支付高温津贴;另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对高温工作时间的安排不合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过长,工作强度过大,容易导致中暑等健康问题。

四、建议与改进措施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改善高温工作环境,以下是一些建议与改进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对高温工作环境的监督和管理,提高高温津贴的支付标准,规定更为详细的高温工作时间安排等。

2. 增强用人单位的责任感。

有限公司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管理办法

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管理办法1 目的为做好高温天气的防暑降温工作,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试行)》、《中电投远达环保公司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管理办法》、《重庆远达水处理公司福利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2.1人员范围凡与公司、各项目部签订各种形式用工合同的人员。

2.2 高温天气定义和分档2.2.1高温天气当地市(县)级气象台通过当地电视、广播等媒体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包括35℃)的天气。

2.2.2高温天气分档一般高温天气:35℃以上至37℃(包括下限,但不包括上限,以下同)。

中度高温天气:37℃以上至40℃。

强度高温天气:40℃以上。

3 职责3.1工程部3.1.1工程部是工程项目人员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工程项目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

3.1.2负责发放高温补贴。

3.1.3负责提出享受高温补贴岗位及其标准的核实工作。

3.1.4负责督促检查各部门、各项目部防暑降温措施的落实。

3.2总经理工作部总经理工作部是公司本部高温天气防护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根据公司工作环境需要,购置、维修、保养高温天气防护设施设备。

3.2.1总经理工作部是高温天气员工福利管理的审查部门。

3.2.2总经理工作部负责按本规定,在高温天气工种调换的审核和工作时间的调整。

3.2.3根据工程部提出的享受高温补贴岗位,审核该岗位人员名单。

3.3工会监督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

3.4项目部3.4.1负责收集当地政府有关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管理规定,并提交工程部。

3.4.2负责记录当地高温天气情况。

3.4.3负责项目部防暑降温措施的落实。

3.4.4负责根据驻地气温情况,调整项目部和分包单位工作时间。

3.4.5负责督促、检查分包单位做好防暑降温措施。

4 劳动保护措施4.1公司各有关部门、各项目部要大力加强有关防暑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增强员工在高温天气的自我劳动保护能力。

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制度范本

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制度范本

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

第三条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制度,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气象部门公布的高温天气预警信号和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前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各项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第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高温天气特点,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到来之前,对劳动者进行防暑降温知识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防暑降温设施和用品,确保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免受高温天气影响。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高温作业场所的通风、降温措施,保持室内温度适宜。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关注劳动者身体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中暑等疾病的发生。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清凉饮料,并根据实际需要补充盐分。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高温天气下的加班工作,避免劳动者过度劳累。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应急预案,遇有高温天气突发事件,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

三、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劳动者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劳动法高温下工作的规定是

劳动法高温下工作的规定是

劳动法高温下工作的规定是劳动法是我国劳动者保护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其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益和合法权益。

高温下工作是一种特殊的劳动环境,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工作效率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因此,劳动法对高温下工作的规定也相应较严格,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一、高温下工作的界定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高温环境是指室温超过28摄氏度、湿度大于80%或者其他因素造成工作环境温度超过28摄氏度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容易出现体力消耗过度、中暑、脱水等健康问题。

二、高温下工作的限制和保证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有责任保证劳动者的劳动环境符合卫生标准,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和技术措施,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备。

对于高温环境下的工作,雇主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和完善内外部温度监测机制,确保工作环境的温度和湿度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2. 提供高温下劳动所需的防护设备,如防护帽、防护服等,减少劳动者受到高温的直接侵害。

3. 安排适当的休息和饮食时间,保证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的体力消耗得到及时的补充和恢复。

4. 通过培训和宣传,提高劳动者对高温环境下健康问题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加强自身的防护措施。

5. 高温环境下的工作时间应适当缩短,以减少劳动者的暴露时间和工作强度。

6. 雇主应该确保劳动者的相应权益,如工资、保险、福利等,在高温环境下的工作中得到充分保障。

三、高温下工作的禁止和限制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高温下工作是存在一定风险的,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身体健康,劳动法对高温下工作做了一定的限制和禁止。

1. 劳动法规定,高温天气下的露天作业、高温作业和高温条件下连续作业时间超过4小时的工作,应当制定高温津贴和工时补贴政策,或者采取减少工时、增加休息时间等措施。

2. 对于孕妇、青少年、老年人、怀疑患有呼吸系统疾病或者心脑血管疾病的劳动者,以及其他特殊工种和职业,高温作业应当严格受限或者禁止。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情况。

其中,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该办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当采取的措施,包括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

其中,对于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37℃以上至39℃以下、35℃以上至37℃以下等不同情况,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停止户外露天工作、限制户外露天工作时间、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等。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物品和药品,加强对劳动者的宣传教育,增强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作业的自我劳动保护能力。

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等也应当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该办法还规定了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和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该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总之,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的实施,旨在保障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提高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意识和能力。

高温、高寒天气条件下劳动保护的具体办法

高温、高寒天气条件下劳动保护的具体办法

高温、高寒天气条件下劳动保护的具体办法在高温、高寒的天气条件下,劳动保护措施对于保障工人的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

在炎热夏季和寒冷冬季,工人面临着很多与天气相关的健康风险,如中暑、中暑、冻伤等。

因此,雇主和相关工作场所必须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确保工人的健康和安全。

在高温天气条件下,劳动保护的具体办法包括:1. 提供清洁的饮用水:在高温环境下,工人容易因为脱水而中暑。

雇主应该确保提供充足的饮用水,并定期检查水质。

此外,他们还可以为工人设置水龙头或饮水机,方便工人随时饮用。

2. 控制工作强度和时间:在高温环境中,工人需要保持适当的工作强度和时间,以减少体力活动和暴露于高温的时间。

雇主应该定期监测环境温度,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人的工作强度和时间,确保合理的劳动强度和时间。

3. 提供适当的遮阳措施:工作场所应该提供合适的遮阳设施,如遮阳伞或遮阳篷。

这样可以减少工人暴露在直射阳光下的时间和强度,降低中暑的风险。

4. 提供清凉设施:为了加强劳动者的降温效果,在高温环境中,工作场所应提供冷气设备、风扇或空调等设施,以增加工人的舒适度和安全性。

5. 提供适当的工作服:雇主应该为工人提供适当的工作服和装备。

工作服应该能够透气、吸湿、排汗,能够减少体温及湿度的升高,从而减少中暑的风险。

在高寒天气条件下,劳动保护的具体办法包括:1. 提供保暖设施:在寒冷的工作场所,雇主应该提供足够的保暖设施,以保护工人免受低温的影响。

这包括提供暖气设备、加热器、暖空气流通等设施。

2. 提供绝缘和防护设备:对于需要在低温环境下工作的工人,雇主应该提供合适的绝缘和防护设备,如保暖衣物、手套、保温鞋、面罩等。

这些设备可以有效地降低寒冷天气对工人健康的影响。

3. 控制工作时间和强度:在寒冷环境中,工人需要限制工作时间和强度,以减少冻伤的风险。

雇主应该定期监测环境温度,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人的工作时间和强度,以确保工人的安全。

4. 提供热饮和补充营养:在寒冷环境中,工人需要保持体内的热量和能量。

劳动法高温天气作业

劳动法高温天气作业

劳动法高温天气作业劳动法高温天气作业指的是在高温天气条件下,员工在工作岗位上从事劳动活动的一种工作模式。

随着气候变暖及气候变化的加剧,高温天气作业对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效率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劳动法对高温天气作业提出了相应的管理和保护要求。

本文将从我国劳动法对高温天气作业的规定、高温津贴的发放、劳动保护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我国劳动法对高温天气作业的规定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工作环境的特点,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和职业病,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基于该规定,我国劳动部颁布了《高温津贴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高温天气作业的标准和要求。

二、高温津贴的发放根据《高温津贴管理办法》,高温天气作业的条件标准包括室内温度超过28摄氏度或者室外温度超过35摄氏度。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的发放应当以现金形式支付,而不得以物质形式或者以其他名义代替。

高温津贴的标准可以根据工作环境的不同而有所调整,但一般不得低于劳动者正常工资的30%。

三、劳动保护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存在一定的威胁,因此,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高温天气作业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劳动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对高温天气作业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设备,并定期进行防暑降温工作,如给予员工适当的休息时间和免费饮用水等。

同时,在高温天气作业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劳动者的劳动休息制度,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休息条件。

在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轻或暂停高温天气作业,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四、违反劳动法高温天气作业规定的后果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我国劳动法关于高温天气作业的规定,存在一定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高温作业的劳动保护管理范本

高温作业的劳动保护管理范本

高温作业的劳动保护管理范本

一、高温作业的危害及预防措施
高温作业可能会导致中暑、晕厥、脱水等健康问题,为了有效预防这些危害,公司应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 保证充足的水源供应,提醒员工多喝水,避免脱水;
2. 安排合理的轮岗制度,避免员工长时间暴露在高温环境中;
3. 提供适当的防护用具,如遮阳帽、太阳镜等,减少直接暴露在阳光下的时间;
4. 配备药品和急救设施,以应对员工出现中暑等突发情况。

二、高温作业中的劳动保护管理措施
为了保障员工在高温环境下的安全与健康,公司应制定以下劳动保护管理措施:
1. 制定详细的高温作业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限和操作流程;
2. 进行高温作业风险评估,及时更新风险评估报告;
3. 建立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及时记录员工的健康状况及接触高温作业的情况;
4. 定期组织高温作业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高温作业的认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高温作业中的员工管理措施
在高温环境下,员工的健康与安全是公司的首要任务,因此公司应采取以下员工管理措施:
1. 定期监测员工的体温情况,确保员工不出现中暑等健康问题;
2. 建立员工休息制度,根据工作情况合理安排员工的休息时间;
3. 指定专人负责员工的健康状况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员工的健康问题;
4. 鼓励员工主动报告身体不适情况,及时进行处置和治疗。

综上所述,高温作业的劳动保护管理是公司保障员工健康与安全的基础工作,只有通过科学、全面的管理措施,才能有效避免高温作业带来的危害,保障员工的健康与安全。

希望公司能认真贯彻执行这些管理措施,确保员工在高温环境下能安全、健康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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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相关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通过当地电视、广播等媒体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气温以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

第五条建立高温天气适时监测和预警预报制度。

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高温天气适时监测和预警预报。

高温天气预警标识分为橙色和红色,其中日最高气温在38℃以上为橙色,40℃以上为红色。

电视、广播等媒体
应当根据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有关高温天气适时气象信息和预警预报,及时准确播报高温天气气象信息。

电视媒体应当在电视屏幕上显示高温天气预警标识。

并不得删改高温天气适时气象信息和预警预报信息。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保障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有关防暑和中暑急救宣传教育,增强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自我劳动保护能力。

第八条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8℃以下(不含38℃)为一般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应当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制定并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确保防暑降温设备、器材正常运行。

第九条日最高气温达到38℃以上、40℃以下(不含40℃)为中度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当合理调整作息时间,对高温环境下作业和需要长时间户外露天作业的人员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避免高温时段露天工作。

第十条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为强度高温天气,用人单位经采取降温措施不能使劳动者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8℃的(不含38℃),应当停止工作。

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停止工作的,应当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

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的,应当暂
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

第十一条因抢险救灾需要或用人单位采取降温措施使劳动者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8℃的(不含38℃),其工作时间安排不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强度或中度高温天气下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工会组织或劳动者可以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适当提高高温天气期间工资支付标准。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除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外,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6—10元,高温津贴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每年5月至9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高温天气必需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并加强对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因地制宜设立工间休息场所。

工间休息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设在工作区域内或离工作地点不远的地方,并隔
绝高温和热辐射影响;
(二)设有凉棚、座椅、风扇等基本防暑降温设施,并备有清凉饮料和常用防暑药品;有条件的可增设空调、喷雾风扇及淋浴设施;
(三)通风良好。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对患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天气露天工作或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调整其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调整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的,应当采取应对突发疾病的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或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配备相应的专(兼)职中暑救助人员。

劳动者出现中暑时,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病情严重的,应当送医院治疗。

第二十条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向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建立中暑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中暑事故,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行政部门,由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组织调查和进行原因分析,并采取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删改高温天气适时气象信息或预警预报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造成劳动者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伤亡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向劳动者提供高温天气必需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或未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每年5月至9月期间未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清凉饮料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对用人单位作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

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有关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摄氏度(℃),除已注明的外,均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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