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陕西消耗量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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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陕西消耗量定额说明

2004年陕西消耗量定额说明

陕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总说明一、《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建设部1995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和2002年《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基础上,结合陕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实际情况,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社会平均消耗量标准,与《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配合使用。

是编制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制定招标工程标底、企业定额的基础和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五、本定额是依据国家和地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陕西省02系列建筑标准设计图集》中的建筑用料及做法进行编制的,并参考了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试验室资料和其他资料。

六、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和辅助用工。

工日消耗量是参照现行的全国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劳动定额为基础进行计算的。

七、本定额材料消耗量的确定:1.本定额采用的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半成品、成品均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考虑。

2.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了相应的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占材料费的百分比表示。

3.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钢模板、钢管支撑、木模板、脚手架)已按规定的材料周转次数摊销计入定额内,并包括必要的回库维修费用。

04陕西定额说明

04陕西定额说明

陕西省2004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总说明一、《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建设部1995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和2002年《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基础上,结合陕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实际情况,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社会平均消耗量标准,与《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配合使用。

是编制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制定招标工程标底、企业定额的基础和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五、本定额是依据国家和地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陕西省02系列建筑标准设计图集》中的建筑用料及做法进行编制的,并参考了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试验室资料和其他资料。

六、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和辅助用工。

工日消耗量是参照现行的全国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劳动定额为基础进行计算的。

七、本定额材料消耗量的确定:1.本定额采用的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半成品、成品均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考虑。

2.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了相应的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占材料费的百分比表示。

3.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钢模板、钢管支撑、木模板、脚手架)已按规定的材料周转次数摊销计入定额内,并包括必要的回库维修费用。

陕西省市政工程(2004)消耗量定额

陕西省市政工程(2004)消耗量定额

陕西省市政工程(2004)消耗量定额总说明一、《陕西省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年)(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2001年《全国市政工程预算定额、1992年陕西省园林、绿化工程定额》的基础上,结合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广泛使用和《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要求编制的,关于市政工程有关说明如下:二、本定额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工程。

三、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社会平均消耗量,可作为编制市政工程施工图预算、进行工程招投标、办理竣工结算时直接费组价的基础。

四、本定额包括:1.土石方工程2.道路工程和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工程3.桥涵护岸工程4.隧道工程5.管网工程6.地铁工程(待后出版)7.钢筋工程8.拆除工程9.路灯工程10.措施项目五、本定额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工艺、施工工期、劳动组合,目前施工企业机械装备程度编制的,反映了陕西省市政工程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六、本定额是依据国家和地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的,并参考了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试验室资料和其他资料。

七、本定额人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均以综合工日表示人工消耗量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和辅助用工。

八、本定额隧道盾构掘进及垂直顶升按每工日6小时工作制,其他均按每工日8小时工作制计算。

九、定额中的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用量并计入了相应的损耗。

其损耗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现场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十、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钢模板、钢管支撑、木模板、脚手架)已按规定的材料周转次数摊销计入定额内,并包括回库维修费用。

十一、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已考虑机械幅度差内容,定额中机械类型、规格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下,按常用机械类型确定的。

04陕西定额说明

04陕西定额说明

04陕西定额说明陕西省2004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总说明一、《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建设部1995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和2002年《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基础上,结合陕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实际情况,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社会平均消耗量标准,与《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配合使用。

是编制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制定招标工程标底、企业定额的基础和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五、本定额是依据国家和地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陕西省02系列建筑标准设计图集》中的建筑用料及做法进行编制的,并参考了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试验室资料和其他资料。

六、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和辅助用工。

工日消耗量是参照现行的全国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劳动定额为基础进行计算的。

七、本定额材料消耗量的确定:1.本定额采用的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半成品、成品均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考虑。

2.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了相应的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占材料费的百分比表示。

3.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钢模板、钢管支撑、木模板、脚手架)已按规定的材料周转次数摊销计入定额内,并包括必要的回库维修费用。

04消耗量定额说明

04消耗量定额说明

总说明一、《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建设部‎1995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和2002‎年《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基础上,结合陕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实‎际情况,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社会平均‎消耗量标准‎,与《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配合使用。

是编制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制定招标工‎程标底、企业定额的‎基础和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五、本定额是依‎据国家和地‎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陕西省02‎系列建筑标‎准设计图集‎》中的建筑用‎料及做法进‎行编制的,并参考了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试验室资料‎和其他资料‎。

六、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和辅助用工‎。

工日消耗量‎是参照现行‎的全国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劳动定额‎为基础进行‎计算的。

七、本定额材料‎消耗量的确‎定:1.本定额采用‎的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半成品、成品均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考‎虑。

2.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了相‎应的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总说明2004年《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一、《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消耗量定额”),主要作为招标人编制标底、投标人进行报价、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工程合同及办理工程结算等计价活动中确定消耗量得依据,也就是作为制定企业消耗量定额与自主投标报价得基础。

二、《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共分十四册,包括: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第三册热力设备安装工程第四册炉窑砌筑工程第五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第七册消防设备安装工程第八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第九册通风空调工程第十册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第十一册通设备及线路工程第十二册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第十三卷长输管道工程第十四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三、本消耗量定额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得新建、扩建与改建工程,不适用于房屋修缮工程。

四、本消耗量定额主要依据现行有关国家得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与安全操作规程编制得,也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得工程设计、施工资料与其她资料、五、本消耗量定额就是按目前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得施工方法、机械化装备程度、合理得工期、施工工艺与劳动组织条件制定得,如因上述因素有差异,不得对本消耗量定额进行调整换算。

六、本消耗量定额就是按下列正常得施工条件进行编制得:1。

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与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与试验记录。

2.安装工程和土建工程交叉作业很正常。

3.安装地点,建筑物,设备基础,预留孔洞等均符合安装要求。

4、水、电供应均满足安装施工正常使用、5、正常得气候、地理条件与施工环境。

七、人工工日消耗量得确定:本消耗量定额得人工工日不分列工种与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与人工幅度差。

八、材料消耗量得确定:1。

本消耗定额中的材料消耗包括工作内容中直接消耗的主材、辅材和零星材料,并包含相应的损耗。

陕西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上)

陕西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上)

陕西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上)2008-02-22 20:37:20| 分类:各省定额|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总说明一、《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建设部1995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和2002年《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基础上,结合陕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实际情况,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社会平均消耗量标准,与《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配合使用。

是编制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制定招标工程标底、企业定额的基础和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五、本定额是依据国家和地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陕西省02系列建筑标准设计图集》中的建筑用料及做法进行编制的,并参考了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试验室资料和其他资料。

六、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和辅助用工。

工日消耗量是参照现行的全国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劳动定额为基础进行计算的。

七、本定额材料消耗量的确定:1.本定额采用的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半成品、成品均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考虑。

2.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了相应的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占材料费的百分比表示。

2004陕西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定额

2004陕西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定额

2004陕西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定额一、总说明1. 工程使用袋装熟石灰时,在执行消耗量定额时,需对相应定额子目按下列规定调整:⑴袋装熟石灰用量按定额生石灰消耗量乘1.3系数。

⑵每吨定额生石灰消耗量应扣除以下材料和用工:人工:0.478工日/t 水:0.043m3/t2. 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时,在执行消耗量定额时,需对相应定额子目做如下调整:⑴砌筑工程中,不分砌筑砂浆种类,相应定额子目内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69工日;抹灰工程中,不分抹灰砂浆种类,相应定额子目内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1.10工日。

⑵相应定额子目内“灰浆搅拌机200L”的台班消耗量全部扣除;⑶砂浆数量不变,将现场制拌砂浆配合比改为预拌砂浆。

二、土石方工程说明1. 水坠砂按机械施工考虑并考虑了人工配合的因素。

(B1-1)工程量计价规则1. 水坠砂按实体积计算,挖土方可另执行相应子目。

三、桩基工程说明1. 回旋钻机成孔以相应砾石定额子目消耗量为基准,卵石地层乘以1.1的系数,软岩地层乘以1.3的系数。

2. 静力压砼管桩定额子目不含砼管桩制作。

桩尖制作套用预埋铁件,桩头处理套用相应子目。

3. 灌注桩后压浆是按照两根底管、一根侧管计算的消耗量,设计不同材料材质及用量可以换算。

4. 机械洛阳铲成孔适用于水位以上黏土、粉质粘土地层成孔,地质条件不同可按现场签证处理。

定额消耗量中考虑了30米范围内倒渣土,渣土外弃套用相应子目。

5. 基坑支护的架子费套用15米以内钢管外脚手架(13-1)子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1.冲击钻(锥)机成孔深度是指护筒顶至桩底的深度,同一井深分不同土质套用不同子目,不论其所在深度如何,均执行总孔深子目。

(B2-1~B2-18)2.静力压砼管桩以不同桩径(含桩尖)以延长米计算。

(B2-19~B2-21)3.预制桩截桩头不论其桩头长短均以“个”计算。

(B2-24)4.素土挤密桩按设计图示桩长加0.25m乘以设计断面以“m3”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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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陕西消耗量定额——补充定额中的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总则
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同意计算方法,制定本规则。

2. 本规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二、术语
1. 层高系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 自然层系指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3. 架空层系指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4. 走廊系指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5. 挑廊系指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6. 檐廊系指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7. 回廊系指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的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8. 门斗系指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9. 建筑物通道系指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10. 架空走廊系指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11. 勒脚系指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12. 围护结构系指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13. 围护性幕墙系指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14. 装饰性幕墙系指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15. 落地橱窗系指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16. 阳台系指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17. 眺望间系指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走位情况的建筑空间。

18. 雨篷系指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遮雨、遮阳篷。

19. 地下室系指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0. 半地下室系指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21. 变形缝系指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22. 永久性顶盖系指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23. 飘窗系指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24. 骑楼系指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25. 过街楼系指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三、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 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2.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期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 者应计算1/2面积。

4.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是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5.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等)包括相应的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6.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设计加以利
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7.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
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8. 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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