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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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1•【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2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残疾人保障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2号《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已于2022年9月21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9月21日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22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残疾预防第三章康复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康复与教育融合第四章监督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残疾预防、残疾人康复和相关监督保障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残疾预防,是指针对各种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个人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的丧失或者异常,防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康复,是指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

第三条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预防和康复相结合,平等普惠和特别扶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领导,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完善服务保障体系,落实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青岛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青岛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青岛市精神卫生工作规
划(2018—2022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5.11
•【字号】青政字[2018]21号
•【施行日期】2018.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精神卫生
正文
关于组织实施青岛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8—2022年)的
通知
青政字[2018]2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就做好《青岛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8-2022年)》(以下简称《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对《规划》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精神卫生预防、治疗、康复服务体系建设,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政策,推动精神卫生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研究相关政策措施,推动精神卫生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三、各级政府要对《规划》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将《规划》重点任务落实到位。

市卫生计生委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等情况的效果评估。

《青岛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8-2022年)》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印发。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1日。

《精卫条例》题库整理

《精卫条例》题库整理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题库及答案一.单选题1.《条例》是由()审议通过。

C.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条例》的时间是D.2019年3月29日。

3.《条例》实施的时间是D.2019年6月1日。

4.《条例》,于2019年3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会议通过。

D.十一次5.《条例》,于2019年3月29日经山东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D.十三6.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促进(),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条例。

C.公民心理健康7.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促进公民心理健康,维护()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条例。

D.精神障碍患者8.《条例》主要的依据法律是B.精神卫生法。

9.《条例》不适用于哪项活动?A.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10.精神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遵循防治、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实行 A.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11.精神卫生工作坚持A.预防为主,遵循防治、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12.以下对待精神障碍患者的方式哪个是正确的?()B.尊重13.()应当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精卫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D.精神卫生工作15.以下哪项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D.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服务1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精卫工作。

D.卫生健康17.()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精卫工作。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18.()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A.残疾人联合会19.()应当履行对精障患者的监护职责,维护精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建设工作的意见-鲁发[2003]23号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建设工作的意见-鲁发[2003]23号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建设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建设工作的意见(2003年12月18日鲁发[2003]23号)公共卫生建设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建立公共卫生长效机制,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共卫生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增加投入、健全体系,改革体制、整合资源,城乡兼顾,重在农村的原则,加快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满足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2.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城市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环境卫生体系和财政经费保障体系。

二、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3.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管理体系。

各级党委、政府都要按照平战结合,运转高效的要求,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有关领导为副总指挥、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一旦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临机决断紧急状态下的应对措施,统筹卫生资源和社会力量,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工作。

各级都要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和有关重大疾病的防治预案,强化措施,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开展。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1]2019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第三章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第四章精神障碍康复第五章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促进公民心理健康,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心理健康维护和增进、精神障碍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患者康复、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精神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遵循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精神卫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完善精神卫生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服务、精神障碍患者康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第七条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团体依法开展精神卫生服务活动。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培训工作总结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培训工作总结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培训工作总结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是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的第一步基础性、综合性法律。

为推进《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为根本点的新形势下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为更好的做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服务工作。

我院于2019年6月20日组织全院全员学习《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并组织考试,现将培训结果总结如下:
一、强化组织,精心准备
要求从事精神卫生相关工作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做到带头学法、普法、守法和用法,切实把握《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的核心要义,加强对各科室的督查力度,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人人参与学习的工作态势,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二、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此次学习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为主,要求各专业人员、医护人员、职能科室全体人员进一步学习《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内容和要点,掌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知识,知情同意权,熟悉掌握精保护患者隐私,切实维护患者权益。

三、培训工作取得的成效
通过培训的方式,得到了广大医务人员的好评,有利于发展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同时对《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

培训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参考人员基本掌握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基本知识。

通过培训《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提升全民健康水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9•【字号】•【施行日期】200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上属驻潍各部门、单位:当前,随着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增多,竞争压力不断加大,精神疾病发病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老年痴呆和抑郁、药品滥用、自杀、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危机等方面的问题日益突出,精神卫生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

为切实加强我市精神卫生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心理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目前,我国有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约1600万,据2004年第三次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我市重性精神疾病患病率约为1.23%,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约为10万人。

精神疾病治疗时间长、容易反复发作,精神分裂症等部分精神疾病致残率高,患者社会功能缺损,日常生活及劳动技能衰退,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现象比较严重。

精神病人的高社会肇事率和高社会负担指数等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沉重负担。

因此,各级各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我市精神疾病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关注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切实增强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责任,狠抓措施落实。

为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组织协调,我市建立了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卫生局总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老龄委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精神卫生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工作原则,定期研究精神卫生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协调和指导全市精神疾病防治工作。

精神卫生法的主要内容

精神卫生法的主要内容

精神卫生法的主要内容精神卫生法是我国的一项法规,内容涵盖了精神卫生领域的各种问题,包括精神障碍的防治、医疗管理、康复和保障、精神卫生诊断和评估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着重介绍精神卫生法的主要内容。

一、精神卫生工作的目的和原则精神卫生工作的目的是保护、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患者,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同时,精神卫生工作也应指导人们养成良好的精神卫生习惯,保障心理健康,创造健康的社会环境。

精神卫生法的原则包括以下几点:确保人权和尊严、预防为主、积极干预、多学科参与、个案管理、保护未成年人和弱势群体、保护自愿权等。

二、志愿住院与强制住院志愿住院是指患者在经过自愿协商后,申请住进医院接受治疗。

精神卫生法规定,患者可以在必要时自愿入院。

同时,志愿住院也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以患者的自愿为前提、保证患者的安全、尊重患者的意愿、提供必要的治疗等。

强制住院,是指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限制自由的安置,一般在治疗和管理上比志愿住院更加严格。

但强制住院需要符合条件,包括精神病情丧失自我控制能力,有危害自己或他人的危险性等。

三、诊断标准和评估方法精神卫生法对于诊断和评估的标准都有具体规定。

比如:医学上应当采取专业的评估方法和针对性的表格来评估患者的精神状态。

同时,评估和治疗的过程应当注重个性化,结合患者的特殊情况,制定个性化治疗方案。

这一点体现了法规在尽可能地保护患者利益的同时,也尽量满足他们的需求和权利。

四、药品治疗和其他治疗方式精神卫生法规定,对于精神疾病的治疗,应该采取综合治疗的方式,包括药品治疗、心理治疗、康复训练等多种方法。

其中,药物治疗是最主要的治疗方式之一。

但是在药物治疗中也存在副作用和依赖性等问题。

因此,应当采取科学的用药原则,根据患者的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治疗方案。

五、保障措施精神卫生法还规定了相关的保障措施,以保护患者和家属的权益。

比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保证患者个人信息的保密,保障患者和家属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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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第一条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促进公民心理健康,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心理健康维护和增进、精神障碍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患者康复、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精神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遵循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精神卫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完善精神卫生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服务、精神障碍患者康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第七条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团体依法开展精神卫生服务活动。

鼓励支持行业协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和志愿服务组织为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提供关爱和救助。

第八条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精神卫生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心理健康素养,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固定的心理健康教育场所,向社会提供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服务。

第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公益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免费刊登、播放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信息、公益广告。

公共图书馆、科技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配备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知识读物,加强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会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家庭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增强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意识。

家庭应当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营造文明和睦的家庭环境;发现家庭成员有心理健康问题,应当及时帮助其到专业机构咨询或者就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情绪状态,及时进行心理疏导。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参与社会性精神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单位职工的心理健康教育,组织提供心理评估、心理辅导、心理援助等服务;对处于特定时期、特定岗位、经历突发事件的职工,及时组织专业人员给予心理疏导和援助。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育体系。

学校应当设置心理健康辅导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心理健康指导;建立学生心理健康评估、预警和干预工作机制,及时疏导学生不良情绪,引导学生预防和减少心理行为问题,培养学生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组织对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和干预。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应急处置工作,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

第十九条鼓励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和设置精神专科的综合性医疗机构(以下统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心理咨询机构开设心理咨询热线,为公民提供心理援助服务。

鼓励医疗机构和开展心理健康服务的机构提供心理评估服务和精神障碍的早期筛查。

第三章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精神卫生医疗质量管理,建立完善与精神障碍特点相适应的分级诊疗和转诊机制。

第二十一条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精神科执业医师和从事心理治疗、康复治疗的人员,完善诊断、治疗和康复的设施、设备,规范诊断、治疗和康复服务,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开展精神障碍患者随访和康复服务。

第二十二条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做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第二十三条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将其留院观察,并及时进行诊断。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在做出诊断结论之前,征得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可以采取符合诊疗规范的治疗措施,并在病历中记录。

第二十四条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为在门诊或者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制定适宜的治疗方案,并告知其监护人有关注意事项。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配合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做好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工作。

第二十五条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发现精神障碍患者擅自离院的,应当立即寻找并告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寻找不到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公安机关发现擅自离院的患者后,应当帮助患者返回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第二十六条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评估精神障碍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并转介患者至其现居住地社区开展随访管理或者康复服务;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住院患者办理出院手续。

第四章精神障碍康复第二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康复机构、社会组织和家庭相互支持的康复服务体系,开展精神障碍患者生活技能、社交技能训练和看护照料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社区康复工作进行指导。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为精神障碍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第二十八条社区康复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社区康复服务,从事医疗康复和护理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

第二十九条社区康复机构应当安排精神障碍患者参加有利于康复的职业技能训练、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帮助精神障碍患者参与社会生活。

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劳动的,应当获得相应报酬。

第三十条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为接受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康复服务,帮助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自我管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训练,并向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传授康复方法。

有条件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可以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社区康复和社区养护服务。

第三十一条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照料患者日常生活,帮助患者在家开展康复和参加社区康复训练,协助社区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工作。

第三十二条社区康复机构应当建立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管理制度;精神障碍患者在康复期间病情复发的,应当帮助其转诊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对已经康复的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拓宽就业渠道,创造就业条件;病情稳定的人员经功能评估合格并且具有就业能力的,社区康复机构可以推荐其就业,并协助做好辅导工作。

第五章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第三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规范,明确患者筛查和看护照料、救治救助工作流程、职责分工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随访、治疗等服务,患者及其监护人、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相关信息向所在地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录入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并对患者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第三十六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接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及时进行核查、登记,并对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患者建立健康档案;经核查寻找不到患者的,应当联系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登记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规定交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在社区随访过程中发现的前款规定的人员,应当动员其主动就医或者动员其监护人主动送医。

第三十九条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规定进行再次诊断和鉴定。

第四十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存在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危险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提供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书面说明,并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

第四十一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需要强制医疗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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