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销售合同分期收款收入如何计算

一、概述在销售合同中,分期收款是一种常见的付款方式,即买方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将付款金额分若干期支付。
对于卖方来说,如何准确计算分期收款收入,是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详细介绍销售合同分期收款收入的计算方法。
二、分期收款收入的确认原则1. 收入确认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1)商品或服务已交付买方,或者服务已经提供完毕;(2)买方已接受商品或服务;(3)卖方已收到或取得了收取款项的权利。
2. 收入计量原则:收入应当按照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计量,即买方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所支付的金额。
三、分期收款收入的计算方法1. 确定分期收款金额:在销售合同中,双方应明确约定每期应支付的金额,包括本金和利息。
本金即为商品或服务的成交价格,利息可根据市场利率或双方约定确定。
2. 计算每期收入:(1)当期收入 = 当期本金收入 + 当期利息收入(2)当期本金收入 = 当期应收账款余额× 当期收款比例(3)当期利息收入 = 当期应收账款余额× 当期市场利率其中,当期应收账款余额为截至当期收款日的应收账款总额,当期收款比例为每期收款金额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当期市场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双方约定的利率。
3. 收入确认:(1)当期收入确认条件:当期收入符合收入确认原则,且已实际收到或取得了收取款项的权利。
(2)收入确认时间:当期收入确认时间应与当期收款时间一致。
四、案例分析假设某公司于2021年1月1日与客户签订一份销售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00万元,约定分4期付款,每期付款时间为3个月,每期付款金额为25万元,市场利率为4%。
根据上述计算方法,计算如下:1. 每期收款比例为25万元/100万元 = 25%2. 当期本金收入 = 当期应收账款余额× 当期收款比例 = 25万元× 25% =6.25万元3. 当期利息收入 = 当期应收账款余额× 当期市场利率 = 25万元× 4% = 1万元4. 当期收入 = 当期本金收入 + 当期利息收入 = 6.25万元 + 1万元 = 7.25万元五、总结销售合同分期收款收入的计算涉及多个环节,包括收入确认原则、分期收款金额确定、每期收入计算等。
分期收款销售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结转商品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120000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税 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识。 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仅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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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销售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售出,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它 属于现代企业运用的一种重要促销手段,一般适合于具有金额大、收款 期限长、款项收回风险大特点的重大重大商品交易,如房产、汽车、重 型设备等。从某种意义上说,它相当于出售商品企业给购货方提供了一 笔长期无息贷款。从理论上计,企业对这种销售方式形成收确认应充分 考虑倾向时间价值,将总价款采用推算利率进行贴现,折现值在销售日 确认为收入。至于贴现利率的选定,可以是具有相似的信用等级的改造 公司改造的相似证券的现行利率,也可以是用于对证券的名义金额折现 为商品或劳务的贴现销价的利率。但从现实条件上讲,由于现值确定比 较复杂,其中包括诸多不确定性,如折现率、未来现金流量以及风险因 素等。这就说明,目前普遍使用现值计算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企业 可以按照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销售收入。例如:某企业 1996年 7 月 1 日彩分期的收款方式销售日用商品一种,售价 1000000元,增值税率为 17%,实际成本为 600000元,合同约定款项分 5 年平均收回,每年的付 款日期为当年 7 月 1 日,并在商品发出后先支付第一期货款。企业应作 如下分录:一、发出商品时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60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0二、每年 7 月 1 日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234000 贷:主营 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三、同时
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
分期收款销售的特点是所销售的商品价值较大,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收款期限较长,有的几年,有的长达几十年。
相应地,收取货款的风险也较大,因而如何确认收入成为这种特殊销售业务会计处理和增值税处理的关键。
一、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对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很显然,准则中所指的递延方式分期收款销售是具有融资性质的,也就是说分期收款的期限较长,相当于为购买方提供一笔贷款。
对于这样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一般应在销售成立时,按公允价值即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确认收入金额。
此时的具体会计处理为,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按期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利息收入,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然而,目前有些商场为了促销,对于一些家电等产品也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但期限不长,金额也不算很大。
此类业务实质上不具有。
销售合同分期收款账务处理

一、概述分期收款销售是指销售方与购买方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约定将款项分若干期支付的销售方式。
这种方式对于销售方来说,可以提前回收部分货款,降低资金风险;对于购买方来说,可以缓解资金压力,分期支付。
以下是分期收款销售合同的账务处理方法。
二、账务处理步骤1. 发出商品时: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2. 确认收入时: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 收到预付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合同负债4. 收到各期款项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5. 结转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6. 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时:借: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财务费用三、案例分析某公司于2021年1月1日销售一批设备给甲公司,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率为13%,实际成本为80万元。
合同约定款项分5年平均收回,每年的付款日期为当年6月1日。
(1)2021年1月1日,公司发出设备: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021年6月1日,甲公司支付第一期货款: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3)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4)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借: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财务费用四、注意事项1. 分期收款销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各期款项的支付时间、金额和方式。
2. 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并在合同期间内进行摊销。
3. 企业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执行,确保税务合规。
4. 企业在分期收款销售合同执行过程中,应注意防范购买方违约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总之,分期收款销售合同的账务处理较为复杂,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操作。
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及涉税处理

纳税类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
分期收款销售的特点是所销售的商品价值较大,如船舶、大型机械设备等;收款期限较长,有的长达数年,相应收取货款的风险也较大,因此如何确认收入成为这种特殊销售业务处理的关键。
本文以具体实务案例谈新收入准则下分期收款方式的账务处理及涉税注意事项。
一、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企业第14号一一收人》(财会[2017]22号)第十七条规定:“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
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很显然,准则中所指的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也就是说分期收款的期限如果比较长(超过1年),相当于为购买方提供一笔贷款。
对于这样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一般应在销售成立时,按公允价 值即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确认收人金额。
此时的具体会计处 理为,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E"长期应收款"科0,按应收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人"科目,按专 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 项税额)",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 按期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利息收人,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 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实务中,存在一些企业为了促销,在销售商品时也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但期限一般不长(不超过丨年)。
此类业务实质上不具有融资性质,对这类业务的会计处理按准则规定,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直接按取得的公允对价确认收人。
根据新的收入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人。
新会计准则下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及税务处理策略

新会计准则下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及税务处理策略作者:王光亮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6年第16期摘要: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下,分期收款销售在销售收入确认时间和纳税义务产生时间上都有了明确的确认依据,同时引入公允价值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的计量依据,会计准则与税法产生一定的出入,因此在涉及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确认、数额以及处置上都会有一些差异,需要科学的处理策略。
关键词:会计准则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税务处理2006年2月15日,我国财政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也即《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2007年1月1日起已经实施,使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日益接轨。
这一准则的颁布对于企业在处理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时的会计和税务问题带来了新的难点。
一、分期收款销售分期收款销售,是指以分期回收的贷款形式来收取已经完成交付手续的商品货款的销售方式。
根据新会计准则,企业商品销售所得收入入账依据是购货方及合同所确定金额,而合同价款没有公允的情况下是不能作为依据的。
一旦企业销售时采取了递延形式的价款收取方式,就代表这一业务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融资性质,因此这一商品销售入账依据只能是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公允价值部分,这一公允价值与合同协议所议定的价款之间会存在一定的差额,这一差额须依据实际利率在合同期内完成摊销,按照当期的损益科目入账。
根据我国税法相关规定,分期收款销售的收入确认时间是根据合同协议所约定的收款日进行确定的。
二、新会计准则下会计与税务处理的要点(一)分期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确认时间新会计准则下分期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确认时间需要同时满足几个条件。
第一,商品所有权的主权风险以及报酬都已经从企业转移到了购货方身上;第二,和商品所有权相关联的继续管理权没有保留在企业,商品售出后,企业已经无法实施有效的控制;第三,销售收入金额已经能够作出可靠计量;第四,与销售商品相关的各种经济利益都能够在将来流入企业;第五,与销售商品相关的各种已经或未来将产生的成本都能够作出可靠计量。
房地产企业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与纳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与纳税处理本文以房地产企业为例,探讨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与纳税业务处理之间的异同。
一、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原则与税法上的收入确认原则(一)销售收入会计确认原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税法上的收入确认原则1.营业税收入确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对暂行条例中的上述规定又做了详尽的阐明,即“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2.预征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未明确条款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但从土地增值税属于流转税范畴看,笔者认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与营业税等流转税相同,这在部分地方税务局的文件中有所体现,如《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沪地税地[1996]30号)中规定,就项预征与定率预征,均是在收到每笔预收款时计算应纳税额并缴纳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并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分期收款销售财税处理及纳税申报

分期收款销售财税处理及纳税申报作者:赵建华来源:《财会通讯》2010年第05期2009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无论是申报表设计的逻辑结构,还是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之间的依存关系,都比较严谨、科学,且操作性强,但有关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填报在实务操作中有一些问题值得关注。
一、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一)销售方收入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规定,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具体会计处理为:接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即冲减财务费用。
[例]乐华公司于2009年1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将某大型设备销售给凯利公司,合同约定该设备的价格为1000万元,分5年于每年年末收取。
乐华公司在发出商品时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0万元,增值税款170万元。
该大型设备的实际成本为500万元。
在现销方式下销售价格为800万元。
例中,应收款项的收取时间较长,相当于对客户提供信贷,具有融资性质。
乐华公司应按合同价格的公允价值(现销价格)800万元确认收入,合同价格1000万元与其公允价值800万元之间的差额应当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5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
经计算折现率为7.93%,即为该笔应收款项的实际利率。
该笔应收款项账面余额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账面余额后的差额,即为未收本金;未收本金和实际利率7.93%的乘积即为当期应冲减的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和已收本金计算情况如表1所示。
乐华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1)2009年1月1日销售实现时借:长期应收款1000银行存款170贷:主营业务收入8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未实现融资收益200借:主营业务成本500贷:库存商品500(2)2009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借:银行存款200贷:长期应收款2002009年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时借:未实现融资收益63.44贷:财务费用63.44后四年每年年末分别在财务费用的贷方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52.6108、40.9228、28.308和14.7184万元,累计摊销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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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摘要】分期收款销售属于特殊销售事项,基于会计与税法目的不一致,使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的相关规定方面存在差异。
笔者分析了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并辅以案例探讨了不同方式下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确认和计量。
【关键词】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纳税调整
分期收款销售属于特殊销售事项,即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
新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后,修改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收入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区分了不具有融资性质和具有融资性质两种情况。
基于会计与税法目的不一致,使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分期收款销售收入时间和金额确认方面存在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只对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情况之一的“发出商品,并一次性收取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做出了规定。
因此,有必要对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会计核算加以完整地举例说明。
所以,笔者对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提出如下建议:
一、不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企业分期收款发出的商品数额较小,收回的时间较短(通
常在三年以下),收取的货款不具有融资性质。
这时,企业应当按照正常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应收款项,在发出商品时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认收入,同时应结转相关成本。
案例1:2009年12月5日,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商品,合同价款200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价款及增值税134万,余款于2010年12月5日收回。
该批商品成本130万。
2009年12月5日,会计处理为:
2009年12月会计确认收入200万元,结转成本130万元;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扣除成本65
万元,当期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130-65)-(200-100)。
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2009年12月31日确认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5万元,形成8.75万元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010年企业不再确认收入结转成本,而按照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扣除成本65万元,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
二、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从税法角度而言,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均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从会计准则角度而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业务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为合同签订日。
按照税法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收入的实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金额,税款为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销售收入的金额为合同签订日商品的不含税公允价值,该金额小于不含税分期实际收款总额,二者的差额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入账,分期冲减财务费用。
很显然两者之间存在着差异,即税法不对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商品销售收
人进行折现处理。
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在会计实务中分两种情况:
(一)发出商品时,一次性收取增值税
当企业分期收款发出的商品数额较大,收回的时间较长(通常在三年以上)时,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
发出商品时,根据税法规定按公允价值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种情况下企业需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案例2:某大型制造业ABC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1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B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价格2 500万元(不含税),分五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生产线的成本为1 95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商品售价2000万元。
假设A公司发出商品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额425万。
分析:该销售业务收款时间长达5年,“实质上具有融
资性质”且“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差额500
万元),视同为销货方向购货方提供信贷,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
摊销,冲减财务费用。
实际利率为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时的折现率,根据年金现值公式有2
000=500×(P/A,i,5),运用插值法求解得出实际利率i为7.93%。
(二)发出商品后,分次收取增值税及货款
发出商品后,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按销售额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笔者认为,分次收取增值税及货款时应采用“递延法”,设置“递延税款”科目(该科目不同于原先《企业会计制度》所设置的“递延税款科目,因为它仅核算递延所得税一项内容)核算”全额挂账的增值税,不仅符合分期收款致使货款予以“递延的实质,而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的规定。
同时增设“递延税款”科目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
”此种情况下企业也需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案例3.假设资料同案例2,但增值税额在分期收款日同
时收取。
其账务处理方法的不同点就是通过“递延税款”账户对增值税进行核算.“财务费用和已收本金计算表”同表1。
①2010年1月1日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参考文献:
[1]会计准则编委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M].新华出版社,2007.
[2]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
[4]朱学义.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含税账务处理辨析[J].财务与会计(综合版),2008,1.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 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