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 法硕易错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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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联考易错知识点分析:民法

法硕联考易错知识点分析:民法

法硕联考易错知识点分析:民法1.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

这两个概念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考生要注意民事法律行为只是民事行为的一种,是合法行为;民事行为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合法行为),也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不合法民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包括行为人合格、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

但欠缺这些条件,并不能认为行为无效,它还可能是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或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考生在复习这一内容时,可以结合合同法的有关条文加以理解。

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是在条件满足和期限到来时就发生效力的行为。

所附条件可以是生效条件,也可以是解除条件;所附期限,可以是生效期限,也可以是终止期限。

考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条件或期限的性质。

4.代理人和代表人。

代理人不同于法人的代表人。

代表人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他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其所表示的意思就是法人的意思;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授权或法律的规定。

5.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是法律上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它们的法律后果、期间、适用依据、适用条件、起算时间都不相同。

考生应当注意理解它们的不同点,并能结合法律的规定,分清哪些是诉讼时效,哪些是除斥期间。

6.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在法律上有不同的意义,考生要准确理解它们不同的概念和不同的适用条件。

7.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和要约邀请不同。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希望对方向自已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具体分析一项意思表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时,应当看该意思表示是否是向特定人的发出、意思表示人是否具有缔约目的、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等。

8.人格权和身份权。

法硕考研各学科复习要点总结

法硕考研各学科复习要点总结

法硕考研各学科复习要点总结法硕考研各学科复习要点总结1.法理复习需先易后难2.宪法理论复习注意知识点比较不过这也不能作为我们忽视的借口,宪法理论虽然简单,但里面的细小知识点却特别容易混淆,所以考生一定要把宪法法条常备身边,复习的时候还可以专门做一些知识点的比较。

此外《选举法》也比较重要,同样不能忽视。

3.刑法复习要有的放矢刑法的脉络比较清晰,复习起来比较容易。

总则和分则同等重要,每年考试出分值各占50%。

刑法拿高分的最主要办法就是在复习过程中要抓住重点,做到有的放矢。

刑法重点很好判断,它们都有一些特征,可以帮助大家判断哪些地方是可能的出题点。

特征如下:有明显大写的一、二、三……,大写的标题下有小标题的数字,如123……,小写的1、2、3下多涉及法律方面重要的概念。

这些部分一定要想办法理解并且背熟。

分则当中各罪里有很多详细解释的要点。

如抢劫罪中,什么是以非法目的占有?什么是暴力?什么是以其他方法?都要学懂、学通,这点很重要。

以往有考生,考完刑法之后觉得答的不错,感觉四个要点都写出来了,但最后得分却不高。

而失分的地方往往就是需要答出来、且没有好好解释的地方。

4.民法复习重在理解民法的复习重在理解,只有真正理解了才能答好民法题。

考生先要清楚,民法学是整个大陆法系理论体系的核心内容,搞好民法是弄通所有其他法律的前提与基础。

而民法的体系又是由民法的调整对象所决定的,所以考生一定要时刻注意,民法主要调整的无非是横向的财产关系。

换句话说,我国的民法是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为其主要调整对象的,简单地说,民法就是调整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最一般的规则。

总之,民法正是适应调整商品交换关系的内在需要,才形成了民事主体制度,所有权制度和债及合同制度,即传统法民学中所说的“人、物、债”三大部分,从而构成了民法最基本的内容。

所以,考生学好民法学的本质就是理解“人、物、债”之间的联系。

5.法制史复习莫要细扣文言文对于初学者来说,法制史复习最大障碍可能是生僻的文言文,可是每年法硕入学考试考察的重点恰恰不在这。

法硕刑法知识点总结

法硕刑法知识点总结

法硕刑法知识点总结一、刑法基本概念刑法是国家规定的,处罚犯罪行为的法律,它是国家权利的一部分,是国家机关依法支配其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手段。

刑法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固然是国家机关对于犯罪行为的一种制裁手段,不过刑法另一方面是对于国家权利的一种维护。

刑法之所以成为国家的权力的一部分,是因为刑法规定的处罚,故为国家义务的一部分。

二、刑法的性质和功能刑法具有严格的法律属性和政治属性。

1. 刑法的严格的法律属性刑法是一种国家管理国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刑法所设的处罚规定是国家对于犯罪行为的法律意输。

所以,刑法中有很多的法律概念、法律条款等,但是刑法和民商行政等普通的法律不同,它不仅仅是符合一般法律的特征,更是符合国家当时的政治要求。

因此,刑法所以直接的对国家的政治要求来制定。

2. 刑法的政治性刑法的性质和功能缓为政治性。

刑法是一个国家处理犯罪问题的重要法律筹根,与国家的长治久安有非常重要的联系。

刑法具有预防犯罪、保护国家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又体现出国家的权威,所以其政治性格一一渐为明显。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刑法制度建设和刑法实施的法律原则,一般包括普遍性原则、特别性原则、规定性原则。

1. 普遍性原则普遍性原则是指刑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普遍适用于全体公民以及其他属》即。

刑法不分长幼贵贱、贫富贵贱,对任何人犯了相应的罪行都依法予以相应的惩罚。

2. 特别性原则特别性原则是指刑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只限于犯罪分子,而不扩散到他人身上。

刑法偏爱的重点都是放在犯罪行为上。

3. 规定性原则规定性原则是指刑法的规定是明确的。

刑法规定的性质显然是具有非常明确的,有时候为了尽量的避免并不存在的同情济,正法规定了死刑、终身监禁等虽线的严重惩罚。

这些就为必要的规定性拉谈依据。

四、刑法中的主要概念1. 犯罪:犯罪是指依法禁止的危害社会的大量行为。

是指对社会修离风险行为的广泛概括。

2. 犯罪主观要素犯罪刑事责任的形成必须具备的一定心理状态,即犯罪的主观方面。

法硕背书知识点总结

法硕背书知识点总结

法硕背书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法学基础知识1. 法学基础概念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其研究对象是法律制度,法学包括法律学、法理学、法史学和比较法学等多个学科。

2. 法律的概念、特征和功能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具有客观约束性、综合性、强制性和权威性。

其功能包括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合法权益和解决社会矛盾等。

3. 法的来源和形成过程法的来源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国际法和社会主义法律等多个渠道,法的形成过程包括法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多种途径。

4. 法的有效性和适用法的有效性包括法律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实施性,法的适用包括法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和适用方法等。

第二章宪法和行政法1. 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包括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修正和宪法的解释等内容。

2.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行政法是国家管理和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具有行政法的对象、主体和程序等要素。

3. 行政权的行使和监督行政权的行使包括行政权的基本原则、行政权的行使程序和行政权的运用等方面,行政权的监督包括监察机关和公民监督等内容。

4. 政府职能和公务员制度政府职能包括政府职能的性质、内容和创新,公务员制度包括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和管理等方面。

第三章刑法和刑事诉讼法1.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刑法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包括刑法的适用原则、犯罪的构成和刑罚的科学等要素。

2. 犯罪和刑事责任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的行为,刑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刑事责任的适用和限制等内容。

3. 刑事诉讼的程序和程序权利刑事诉讼包括刑事诉讼的程序、程序权利和程序保护等方面,涉及到公诉、自诉和抗诉等多个方面。

4. 刑罚的种类和执行刑罚包括刑罚的种类、刑罚的适用和刑罚的执行等要素,其中包括死刑的适用、死刑的执行和死刑的特殊情形等内容。

第四章民法和民事诉讼法1.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涉及到民法的依法原则、法律适用和分则规定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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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法律硕士考研的错考点汇总从近年中国法制史教学和考试情况看,法律硕士考研易出错点大致集中在容易产生记忆混淆的地方。

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法律硕士考研的错考点总结,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法律硕士考研法制史易错考点汇总1. 关于“禹刑”和“汤刑”是不是成文法典的问题;2.关于奴隶制“五刑”与封建时期“五刑”的区别;3.关于西周“五听”制度与“五过”制度;4.关于春秋时期“铸刑书”与“铸刑鼎”的区别;5.关于秦朝的“公室告”与“非公室告”;6.关于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的联系与区别;7.关于唐朝《贞观律》与《永徽律疏》;8.关于唐律中的“公罪”与“私罪”;9.关于唐律“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的类推制度;10.关于唐律中“八议”、“请”、“减”、“赎”、“官当”等特权制度;11.关于刑部、大理寺、御史台等机构的职权及相互关系;12.明清时期大理寺、刑部职能的变化;13.明清时期的律、例关系;14.清朝的“五朝会典”;15.清朝的“九卿会审”及“秋审”、“朝审”;16.清末的《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17.清末《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18.北洋政府时期的《天坛宪草》、《袁记约法》及“贿选宪法”;19.国民党时期的《训政时期约法》与“五五宪草”;20.《中华苏维埃土地法》与《中国土地法大纲》。

以上问题在考试中极易产生错误。

只要考生能清楚而熟练地掌握相关内容,且在复习时尽量认真、仔细地辨别,这些错误大多是可以避免的。

考研法律硕士考试命题规律一、总体命题规律1.基础性,知识点考察浅显直白。

非法学法硕考生因为开始对法律都是零基础,所以考查非常重视刑法基本理论知识,基本上只是要求考生把握刑法典中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最基本内容,而完全没有扩展开来。

既没有扩展到理论的争议地带,也没有扩展到那些较为细致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法硕备考知识点总结

法硕备考知识点总结

法硕备考知识点总结一、法学理论基础1. 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有关社会公共利益的准则或规则。

它规定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和保护作用。

2. 法律的特征法律具有普遍性、必然性、直接性、具体性、强制性和公正性等特征。

3. 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学是研究法律的起源、发展、内容、适用以及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相互关系的学科。

4. 法学研究的目的法学的研究目的是要揭示法律的本质、规律和特点,为法治建设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和指导。

5.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国际法等不同层次法规在内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整体协调的法律规范系统。

6.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规定不溯及以前、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以及面向未来的原则。

7. 法学研究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包括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逻辑分析方法以及实证研究方法。

二、法律基本知识1. 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它是规定国家政治组织形式和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具有排他性和基础性。

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元首、国家权力机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2. 行政法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主要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许可、行政处分、行政裁量等内容。

3. 民法民法是调整人们在日常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婚姻家庭制度、继承等内容。

4. 刑法刑法是规范、约束人们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罪与刑的基本原则、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刑事程序等内容。

5. 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业活动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商业契约、公司服务规定、票据法等内容。

6. 经济法经济法是对国民经济活动进行调整和约束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市场经济法、国有经济法、私有经济法等内容。

7. 劳动法劳动法是规范劳资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劳动争议解决等内容。

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易错考点大全

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易错考点大全

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易错考点大全在当今社会这样竞争日益激烈的就业形势下,我们还是能够清醒的看到法律硕士的就业情况均要好于本科法学生,而也能预见到随着中国法制化程度的逐步提高,法制环境逐步良好,人们法律意识的上升,该专业的未来发展潜力是巨大的。

而就法律这个专业和职业本身而言,其特征决定了学习难度非常之大、职业成长期非常之缓慢,回报不能立刻兑现、准入门槛非常之高、花费非常之大。

但一经通过了研究生考试,则会得到颇大的回报。

在谈了复习重点、复习难点之后,对于易出错点有哪些,基本上就一目了然了,实际人从近几年来的入学考试及平时的模拟训练看也确实如此。

就总则而言,易出错点或出错率较高的知识点主要包括: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中的未遂与中止的区别、罪过形式中的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等罪过形式的判断、刑罚制度中的刑期计算、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变更、数罪并罚原则适用等方面。

对于这些问题,客观地说确实有一些难度,如犯罪中止与未遂的区别、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有认识的过失)的区别等在刑法理论尚有多种学说争鸣、莫衷一是,但对于广大考生而言,要求我们掌握的主要是比较通行的观点(即通说),这些理论观点也体现在大多数权威教材中。

如关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相互区别,我们就可以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入手,在认识因素上,二者虽然都是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对这种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实际上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是不同的:间接故意的心理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也并不认为这种可能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产生错误认识、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

而过失中的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心理则不同:即行为人虽然也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在主观认识上却认为凭借自身的能力、技术和某些外部条件,实施该行为,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既其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

法硕考研专业课的知识要点

法硕考研专业课的知识要点

法硕考研专业课的知识要点法硕考研专业课的知识要点考研初试中,专业课占据很大比重,在冲刺复习阶段,考研生们需要掌握好知识要点。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收集的法硕考研专业课的知识要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硕考研专业课的知识要点篇1一、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其根本特征在于行为人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没有代理权。

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形:(1)行为人根本没有代理权却从事代理活动。

(2)行为人享有代理权,但却超越代理权限从事了本不该由其进行的代理活动。

(3)行为人原本享有代理权,但其代理权已经终止,行为人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代理活动。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1.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无权代理是无效行为,被代理人对所谓的代理行为不承担责任。

但如果被代理人对此行为予以追认,则会使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就应当对该代理行为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的,视为其同意他人代理。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拒绝承认的形成权,该拒绝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产生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无效的法律后果。

2.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在无权代理中,相对人(第三人)对代理行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催告权是指第三人告知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就是否行使追认权予以明确答复的权利。

撤销权则是指善意第三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解除与无权代理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权利。

三、表见代理(一)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此种代理即为表见代理。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条件:1.代理人无代理权。

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并无本人的授权,或虽有授权,但并未授权其可实施超出特定授权范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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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
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依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3. 无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

即合同法明确规定的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

无名合同,是相对于有名合同的法律概念。

又称为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4. 无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

即合同法明确
规定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

如旅游、美容、法律服务合同等。

还有借用合同。

强制许可制度
5. 强制许可是指一国的专利主管部门,不经专利权人同意,依法直接允许
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

6.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对该行为应由承担行为
的法律后果本人。

[
7.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标准是取得权利有无对价。

8. 由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无效。

9.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票据行为是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B.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C.显失公平不发生在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D.民间借贷合同是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

10.《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也适用于在中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11.依照我国民法原理,土地使用权从其法律性质上讲,属于他物权。

12.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下列人身权利中,属于公民身份权的是荣誉权。

13.在下列何种情况下,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如在申请日以前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
新型并不丧失新颖性,在国外公开使用的。

14.王某死亡时,遗产40000元。

由其妻某甲和其子某乙、某丙继承,当时,某甲已经怀孕,
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10 000元。

胎儿出生后是双胞胎。

问:如何对待以前的遗产分割结果。

C、原分割结果无效,应由某甲分得20000元,某乙、某丙及两个新生儿各分得5 000元
D、
原分割结果无效,由于是双胞胎,遗产也不多,所以,应由两个新生儿继承全部遗产
15、上述案例中,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为其保留的遗产10 000元直如何处理
A、由某甲取得
B、由某乙和某丙取得
C、按法定继承,由某甲、某乙和某丙共同取得
D、按无人继承财产对待,由国家承受
16. 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有如下区别:
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

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

还未正式实施犯罪。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已经正式开始实施犯罪。

首先,停止的时间点不一样。

犯罪预备是犯罪着手之前开始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时候;而犯罪中止则是在犯罪既遂之前的任何时间段中都可以发生。

其次,二者停止的原因不一样。

犯罪预备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造成的,而犯罪中止是由于行为人自己自动放弃犯罪而造成的。

前者是“欲而不能”,而后者是“能而不欲”。

17. 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自然人、公民和法人及其它组织等。

实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等都被视为民事主体。

在一定范围内,国家是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15.★★★就要约所作的以下表述中,( )的表述是正确的。

A.要约在发出时生效
B.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C.要约生效后不得撤销
D.只要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
【考点分析】我国采用到达主义。

根据《合同法》,要约人可以在要约生效后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受到两个条件的限制,即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确表示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因此,不是说只要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

58.★在我国,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

A.准则主义
B.特许主义
C.自由主义
D.行政许可主义
【答案】A
【考点分析】法人设立的原则。

由于法人的类型不同,各国规定的设立原则也不同。

综合起来主要有自由(放任)主义、特许主义、行政许可主义、准则主义(严格准则主义)和强制主义。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以外,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即可。

因此,可以说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的是准则主义。

自由主义早已为各国所摈弃,特许主义是需要有专门的法令或者国家的特别许可。

如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行政许可主义是指除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

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法人的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非公司法人的设立等。

故此,只有选项A正确。

【考生注意】也有的教科书把准则主义和严格准则主义分开,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取严格准则主义。

这仅仅是一种观点,考生视题意而定。

64.★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要约,以阻止要约发生法律效力。

A.撤销
B.撤回
C.收回
D.撤销或者撤回
【考点分析】要约是当事人向特定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到达受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一方就必须遵守要约。

如果要约没有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就不产生效力。

因此,法律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没有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就不生效,要想阻止要约发生效力,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考生注意】要约撤销和撤回的区别是必须掌握的。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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