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女教师勒死学生被判死缓 因怀疑同事散布其隐私.doc
常州法院2013年十大典型案例

常州法院2013年十大典型案例2013年,常州市两级法院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大局,忠实履行各项审判职能,共受理各类审判案件8万余件,审执结案件7万余件,为常州加快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建设,存进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为进一步弘扬法治精神,推进司法公开,向社会展示法官判案解纷的风采,接受人民群众评判,从2013年审结的案件中评选出了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朱广亮、郝玉飞抢劫杀人案【案情】2013年1月5日,朱广亮、郝玉飞共同商量抢劫“黑车”。
由郝玉飞打电话给被害人靳某谎称到镇江大港接人,后两人搭乘靳某所驾驶的轿车将其骗至镇江市大港新区某处工地旁,期间将购买的麻绳和胶带扔给朱广亮实施抢劫。
两人将靳某拖至后排座位后,朱广亮遂采用胶带捆手封嘴、麻绳勒颈等手段将靳某勒死。
两人将尸体抛至新北区春江镇长江边芦苇滩内,劫得黑色现代索纳塔牌轿车一辆。
【审判】常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朱广亮、郝玉飞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手段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
朱广亮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一审判处朱广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郝玉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点评】(常州中院刑一庭沈翔):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然而为了钱财铤而走险,无视他人生命权利,也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案向社会昭示:在侵犯公民生命财产权利、危害人民生活安全感的犯罪行为面前,刑法的威严不容亵渎,同时也警示我们,要时刻加强自身的安全防范。
案例2:吴丽青故意杀人案【案情】吴丽青与被害人王某之母史某系同事关系。
2009年下半年,吴丽青因猜疑史某散布其个人隐私,而产生报复史某的念头。
2010年6月,史某参加职称评定所需的荣誉证书在办公室丢失,怀疑系吴所为,后两人关系疏远。
2012年12月12日8时许,吴丽青利用其他美术老师外出参加活动之机,以辅导画画为名,将王某诱骗至学校美术室内,用事先准备的绳子扼勒其颈部,将其勒死后逃离现场。
南大女生碎尸案追踪江苏一作家被卷入迷案

南大女生碎尸案追踪江苏一作家被卷入迷案南大女生碎尸案追踪江苏一作家被卷入迷案.txt 爱情是艺术,结婚是技术,离婚是算术。
这年头女孩们都在争做小“腰”精,谁还稀罕小“腹”婆呀?高职不如高薪,高薪不如高寿,高寿不如高兴。
南大女生碎尸案追踪江苏一作家被卷入迷案来源:黄河新闻网关注南大碎尸案:农闲时,59岁的刁广明在江苏省姜堰市区附近的一家私人柴油机配件厂上班。
农忙时,他会回到市北郊的村庄料理两亩多的田地。
十多年循环往复的日子,这个面相温和、体态中等的苏北男子逐渐苍老。
12年前,刚考进南京大学的女儿刁爱青,百余天后惨遭碎尸,而这个案子至今未破。
这12年来,刁广明亦工亦农的生活唯一的变化,就是家里人说从那时起他就再也不喝酒、不听昆曲了。
2008年7月初,正在厂里做工的刁广明又见到了南京来的警察。
刁广明寻思,莫非女儿的案子有了眉目?编辑/石扉客南都周刊见习记者方南江苏南京报道黑弥撒的想象逻辑刁广明上一次接到从南京打来的电话,是12年前的1996年1月19日。
电话里南京大学保卫科的人询问刁爱青是否在家,刁广明这才得知,女儿离校失踪已约10天。
他当日即赶到南京,警方对其作了笔录,详细询问了刁爱青的身体特征以及衣物鞋子等形状。
检索南京当地媒体12年前的报道,对这个碎尸案最常见的描述是“南京闹市区多处发现有整包的人体尸块,共约上千块,内脏和头颅被煮过”。
案发后,警方确定尸源为刁广明的女儿,南京大学大一女生刁爱青,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来侦破此案。
但12年过去了,案件依然未破。
12年来,刁广明至今陷入一种恍惚的矛盾,他希望遇害的不是自己的女儿,因为他始终没有亲眼看到过女儿的遗体,有时“女儿遭到拐卖”的想法,也会让刁广明心里相对宽慰一些。
另一方面他又知道这种可能性不大,警方应该有比较过硬的依据。
若刁爱青活到现在,应该是32岁,距案发不足两个月即是她的20岁生日,1995年9月,19岁的刁爱青到南京大学读专科,就读于信息管理系现代秘书与微机应用专业成教脱产班,在鼓楼校区学习和生活。
女教师黄静裸死案续专家团将再次进行尸检

女教师黄静裸死案续:专家团将再次进行尸检受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邀请,来自北京、上海等地的7名法医技术科研鉴定中心的专家已抵达长沙,将一道讨论“湘潭裸死女教师黄静案”的疑点问题。
专家团将于今天赶赴湘潭,对黄静进行尸检。
这是记者昨天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得的消息。
2019年2月24日,湘潭市临丰小学音乐教师黄静裸死在学校宿舍,其男友成为重要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逮捕,但随后由湘潭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公安部和中山大学先后作出的4次尸检结论,存在相互矛盾之处。
其主要案情疑点在于:第3份鉴定报告与前两份完全不同;黄静存放于湘潭市雨湖区教育局人事档案里的几张体检表不翼而飞;本该完好保存的尸体却出现高度腐烂,有关证据也已烧毁,以致部分尸检内容无法进行。
记者昨天致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张经纬,他表示目前不便就此案的情况发表意见。
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透露,上述7名法医专家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同济大学等单位的法医鉴定中心。
曾对黄静死因进行过鉴定的中山大学陈玉川教授,未在邀请之列。
上述人士透露,由于受到邀请的有多位法医病理学者,故有人猜测新的司法鉴定仍将围绕黄静死因是否由心脏病所致等问题展开。
据他解释,法院方面可能会再邀请一些病理学者参与此项工作,因为临床病理学家尽管不是专业法医,但对某些病变表象能否造成患者死亡比法医更有经验。
昨天下午4时许,黄静之母黄淑华告诉记者,上述7名法医将于今天上午8时30分赶到湘潭市殡仪馆,对黄静进行尸检,正式启动第五次司法鉴定工作。
据她透露,昨天上午9时左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科技研究所司法鉴定室主任、医学博士何颂跃与她进行了面谈。
内容涉及黄静裸死现场的情况、黄静遗体上的伤痕以及黄静生前的身体情况等。
主审此案的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刑庭某庭长告诉记者,此次司法鉴定由该院递交申请,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
他表示,目前尚不能确定案件开庭时间,关键要看此次司法鉴定的结果。
崔珊珊案件法律评析结果(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崔珊珊案件是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刑事案件,涉及故意杀人罪。
案件发生在我国某市,被告人崔珊珊因与被害人产生纠纷,持刀将被害人杀害。
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公正、人性善恶等问题的思考。
二、案件评析1.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崔珊珊与被害人产生纠纷后,持刀将被害人杀害,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刑事责任能力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人崔珊珊在犯罪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争议的焦点。
经司法鉴定,崔珊珊在犯罪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犯罪动机与目的犯罪动机与目的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案中,被告人崔珊珊因与被害人产生纠纷,产生杀害被害人的动机,并实施了犯罪行为。
从犯罪动机与目的来看,崔珊珊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4.犯罪情节与后果犯罪情节与后果是衡量犯罪严重程度的重要依据。
在本案中,被告人崔珊珊持刀将被害人杀害,造成被害人死亡,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三、法律评析结果1.定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崔珊珊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量刑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考虑到被告人崔珊珊的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重处罚。
彭宇案始末[1]
![彭宇案始末[1]](https://img.taocdn.com/s3/m/37dab13543323968011c9235.png)
彭宇案始末惟有真相不可调解-----题记“各方更多地是从大局来考虑,可以说感动了双方当事人,唤起了他们对南京这座城市的责任。
双方达成了一个协议。
就经济利益赔偿的部分,双方都做出了较大让步。
由于一审时双方都提出上诉,二审能最终达成和解,的确是很不容易的。
”对于这个本来就没有赢家的官司,和解,也许是个皆大欢喜的结局,尽管,惟一不能和解的是真相。
一锤无法定音2007年9月3日,宣读完一审判决书上最后一个字,法官王浩长舒一口气,敲下法槌,转身离去。
2007年1月4日,66岁的徐寿兰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彭宇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为由,索赔13.6万余元。
然而案件远未像王浩想的那样一锤定音,因为一审判决的结果——彭宇赔偿徐寿兰4.5万元以及判决书的一些措辞,他的骂名一直延续到第二年的春天。
那些天,辱骂和恐吓的电话潮水一般涌向办公室,相形之下,网络上的谩骂只算是浪花。
“那几天我什么事情都干不了,电话也不愿意接了,有的人什么话都不讲,拿起电话就骂人。
”他回忆道。
老太太徐寿兰同样饱受困扰。
摔伤做了手术后,从膝盖到胯部的神经依旧有问题,血栓还会引起肿胀疼通,即使在这座“火炉”城市的炎夏也要用热水袋捂着。
比起病痛更折磨她的是,家里的电话总接到陌生人的语言攻击,儿子潘辉不得不把电话号码换了。
同样深受伤害的当然还有彭宇。
9月3日的一审判决过后,彭宇和妻子在江苏和山东交界的一处僻静之地过了几天与世隔绝的生活,最后决定准备好上诉材料后全力以赴面对媒体:“一审太窝囊了。
”彭宇的生活也被彻底改变。
“今日有老我不敬,他日我老不敬我。
不想因为我的案子,以后人们见到老人跌倒都不愿意去扶了。
”9月10日,彭宇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让他决定上诉的最重要的理由。
这起普通的民事案件及其争议,随着高层关注和激烈的舆论情绪,甚至带到了中共十七大和全国“两会”上——2007年10月,十七大的各省分组讨论中,时任江苏省委书记李源潮就以彭宇案为例,介绍了江苏的“大调解”机制。
江苏女教师监考中去世,别怪孩子们冷血麻木

江苏女教师监考中去世,别怪孩子们冷血麻木今天中午,我跟9岁女儿进行了一番对话。
“考试的时候,可以说话吗?”“不可以。
”“可以随处走动吗?”“不可以。
”“你答对了,这样才是乖孩子。
那么,假如监考的老师突然不舒服,倒在地上,口吐白沫,你该怎么办?”女儿稍作犹豫,然后说:“赶紧去找大人。
”“好,你又答对了。
考试时的确不能说话不能随便走动,但是如果遇到意外情况,当然要去求救。
”“可是爸爸,你为什么要跟我讲这个?”“因为江苏泰州出了一件事情。
”据网传文章,1月14日,是江苏泰州统考的日子。
在泰兴济川中学,一名三十六岁的吴姓女教师在监考中死去,等到交卷结束,才被人发现。
据报道,吴老师被称作学校最美音乐老师。
然而,令人惊讶的是,已经读初中的同学,竟然能在目睹吴老师最后挣扎呻吟中平静地做完题。
此事一出,当然引起舆论狂涛,骂孩子冷血的声音有之,更多的则是质疑中国的教育出问题了,并且将棒子打在了“一切为了分数”的应试教育上。
应试教育有没有问题?当然有问题。
但这件事情却跟应试教育没半毛钱的关系。
这是一个全社会的悲剧,每个人都应该为此负责。
请问,你有没有教育过孩子要乖,要听话,要懂事?你有没有想过:什么叫听话?听谁的话?什么话都要听吗?当孩子们从小到大被父母老师反反复复灌输听话、懂事这些要求时,其实就相当于剥夺了孩子们独立思考的能力。
考试的时候当然不能说话,不能随便走动。
而孩子们已经被训练成懂事、听话的模范了,试问,他们安安静静地做完试卷,哪里错了?他们不是已经按照成人世界的要求做了吗?此时,你们凭什么来指责他们冷血?教育方面一旦出问题,“应试教育”肯定会被拉出来打板子,指责应试教育似乎成了无比政治正确的事。
但是这一次,应试教育真的不能来背这黑锅。
明明是整个社会心理的问题,就不要随便拉个替罪羊出来了。
还是先检讨一下我们成人世界,我们真的需要培养出懂事、听话、不动脑的又一代吗?不要指责孩子,还有另外一个原因。
在同样的处境下一个成年人或许也会做出同样的选择“冷漠”还记得小悦悦事件吗?2011年10月13日,2岁的小悦悦相继被两车碾压,7分钟内,18名路人路过但都视而不见,漠然而去,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引发网友广泛热议。
李锦莲案件法律剖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锦莲案件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冤假错案。
李锦莲,男,原系湖南省长沙市某区人民法院法官,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9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再审,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宣告李锦莲无罪。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证据问题李锦莲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证据问题。
原审判决认定李锦莲杀害了被害人,主要依据是现场勘查、尸体检验、证人证言等证据。
然而,在再审过程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存在严重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现场勘查证据存在瑕疵。
现场勘查过程中,勘查人员未能对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勘查,导致部分关键证据被遗漏。
(2)尸体检验结论存在疑问。
尸体检验结论显示被害人死于机械性窒息,但检验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操作,导致结论可信度降低。
(3)证人证言存在矛盾。
部分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且与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等证据存在明显冲突。
2. 侦查程序问题李锦莲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刑讯逼供。
侦查人员对李锦莲进行了长时间的刑讯逼供,导致其被迫承认犯罪事实。
(2)非法取证。
侦查人员采取非法手段获取了部分证据,如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非法搜查获取的物品等。
(3)程序违法。
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未依法进行搜查、扣押、鉴定等。
三、法律剖析1. 证据规则李锦莲案件充分体现了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证据规则是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审理的基础,包括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关联性等方面。
在本案中,原审判决未能充分审查证据,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再审过程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证据,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宣告李锦莲无罪。
2. 侦查程序侦查程序是司法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李锦莲案件暴露出侦查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如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程序违法等。
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15岁少女致死亲生女婴6年后获刑两年

15岁少女致死亲生女婴6年后获刑两年作者:佚名来源:《百姓生活》2015年第02期6年前,在江苏常州某浴场做洗衣工的15岁少女小丽,凌晨在厕所产下女婴后,竟然亲手将她从6楼窗口抛下。
6年后的2014年3月18日,已经是两个孩子母亲的小丽,被常州市新北区法院以故意杀人罪获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事发6年前2007年12月10日中午,常州市某浴场一名工作人员从窗户往楼下看的时候,发现二楼平顶房上有具婴儿的遗体。
警方到场调查。
浴场保洁中心一位工作人员怀疑,婴儿可能是刚来浴场上班一个星期的洗衣工小丽生的。
这位工作人员说,小丽来的时候身体很胖,工作服都穿不上;事发后她到宿舍,发现小丽脸色苍白,躺在床上说自己生病了要请假。
很快,警方锁定了小丽。
小丽的交代让所有人都很惊讶,女婴是小丽刚生下来后,被她从6楼扔下去的。
当时小丽只有15周岁,来常州这家浴场打工之前,她在一家服装厂打工。
而当时小丽的母亲也在该浴场保洁部打工。
事发前一天晚上10点多钟,小丽就和母亲一起上床睡觉。
这个时候,小丽隐约觉得肚子痛。
到了凌晨2点多,小丽意识到孩子要生了,于是起身到了厕所。
一个多小时后,孩子出生了。
孩子微弱的哭声让小丽惊慌不已,她不知如何是好,于是便走到厕所窗前,把孩子从窗口扔了出去。
15岁女孩的怀孕经历2007年案发后,小丽被警方控制。
后因为她是未成年人且处于哺乳期,被取保候审。
但之后小丽未能按规定接受司法机关传唤,于2008年12月被网上追逃。
2011年,小丽被警方抓获时已经结婚生子,再次因为处于哺乳期被取保候审。
2013年10月,小丽被常州警方刑拘。
在2014年3月18日的庭审中,检察机关指出,经鉴定,被扔到楼下的女婴系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
小丽也承认,孩子在被扔到窗外前有微弱的哭声。
那个孩子的父亲是谁?小丽的说法很模糊。
她说在服装厂打工时,一次和朋友出去玩,后来喝醉了,结果醒来“发现被他强奸了”。
小丽非常害怕,之后也没再和对方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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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女教师勒死学生被判死缓因怀疑同事
散布其隐私
常州女教师勒死学生被判死缓因怀疑同事散布其隐私
去年12月份,金坛市一名学生在校园内遇害,嫌犯是一名女教师吴某。
昨天下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金坛女教师吴某勒死学生案一审宣判,吴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与被害人小元的母亲马女士(化名)系同事关系。
两人系多年同学、同事,关系一直很好。
2009年下半年,吴某因猜疑马女士散布其个人隐私,而产生报复马女士的念头。
2012年12月12日8时许,吴某利用其他美术老师外出参加活动之机,以辅导画画为名,将小元诱骗至已布置好的学校美术室内,趁小元画画时,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扼勒其颈部,将其勒死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小元系遭他人扼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常法宣刘国庆)
原标题:常州女教师勒死学生被判死缓因怀疑同事散布其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