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三大履行抗辩权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并且主要使用于双务合同关系。
其法律依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应果关系。
其中牵连性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发生上的牵连性,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一个合同所产生,双方的权利义务从一开始就互为条件,一方的权利不发生、不成立或无效,另一方的权利也发生同样的效果;二是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和同成立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其义务的履行也要受到影响;三是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如果非应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所发生的危险应有哪一方负担的问题。
既然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经履行或者已提出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那么反之,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可以将自己的履行暂时终止,而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如下作用:第一,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既然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对等的,相互牵连的,则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意味着只享有权力不承担义务这显然与公平的观念背道而驰,至于一方当事人仅部分履行、履行有瑕疵,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绝履行,亦应以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
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3. 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 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但若提供适当担保 时,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不会受到损害,故不 得行使不安抗辩权;只有在未提供适当担保, 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成立不安 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 并负有举证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 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 务。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对抗辩权人是 一种保护手段,消除自己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履 行的风险;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及时履行、提供 担保等压力,所以它们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 就其防患于未然这点来讲,作用较违约责任还 积极,比债的担保亦不逊色。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概述 1、界定: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 顺序的情况下,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 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3)这里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 但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 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它同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 连关系,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4)双方互负的债务应具有对价关系。该对 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等值,只要双方当事人主 观上认为等值,即可。
同时履行抗辩权
2. 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如果一方 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行抗 辩权制度管辖,而让位于不安抗辩权。 3. 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原告向 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 履行,否则,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 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
(四) 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1. 迟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关于迟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间的关 系,存在两种对立的学说。 第一种学说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本身 即足排除迟延责任。对此,有人从抗辩权排除 债务之届期的角度加以论证,有人以下述理由 加以阐释:因有抗辩权之存在,迟延履行系非 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条款如下: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以下简称“甲方”)联系方式:(以下简称“甲方联系方式”)乙方:(以下简称“乙方”)联系方式:(以下简称“乙方联系方式”)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是一家(自然人/法人),有权签署此合同并对其实施监督。
甲方应按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如发生违约情况,甲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是一家(自然人/法人),有权签署此合同并对其实施监督。
乙方应按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如发生违约情况,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详细说明双方履行义务的方式)4.本合同履行的期限为(期限),截止日期为(日期)。
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完毕的义务,甲方应继续履行;若逾期未履行,甲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本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详细说明各方违约的后果)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本合同的签署、履行和终止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2.若任何法律或者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或效力,双方应协商解决,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服务、设备、技术支持等,确保乙方顺利履行合同义务。
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并确保合同履行的顺利实施。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本合同一经双方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
若双方对该合同的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则修改后的条款应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任何一方未履行时,不可采取单方解除的方式,而应尽力协商解决争议。
3.如发生合同争议,应首先尽力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则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以上是本合同的抗辩权条款。
本合同条款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且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并理解了全文的内容,双方将共同遵守合同约定,严格执行,共同维护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合同履行的顺利实施。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制度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制度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制度主题一:双务合同的概念与特点1. 双务合同的定义双务合同,又称为合同对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履行一个主合同而订立的担保合同。
主合同的债务人为被担保人,保证人为担保人,主合同债权人为受益人,而保证债务人为被担保人。
担保人是基于对担保债务人的担保而对受益人具有直接的债权。
双务合同是一种独特的合同模式,它对于保证合同的效力、保证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都具有自身的特点。
2. 双务合同的特点双务合同具有两重债务关系:一方面是主合同债务人和主合同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另一方面是保证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债权关系。
这种合同模式下,保证合同和主合同是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的,保证人对主合同的履行负有担保责任。
双务合同是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的,是在主合同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担保合同关系。
3. 双务合同的意义双务合同的设立对于保证债务人灵活地履行主合同提供了保障,同时也给担保债务人带来了责任和义务。
在商业交易中,双务合同有助于提高合同的履行可靠性,减少合同履行风险,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对于双务合同的制度和实践应该更加重视和研究。
主题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制度1. 抗辩权的概念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在受到主张人主张权利时,可以提出抗辩事由以阻止主张权利的行使。
在双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担保人具有抗辩权,可以针对受益人主张的权利提出相应的抗辩事由。
2. 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在双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担保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出相应的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无效、主合同内容发生了变更、主合同履行不完全等情形。
只有在符合抗辩事由的情况下,担保人才能针对受益人的主张提出抗辩,以阻止主张权利的行使。
3. 抗辩权的意义和作用抗辩权的设立有利于保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受益人过度主张权利,保护担保人免受不当索赔。
担保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提出合理的抗辩事由,在受益人主张权利时进行抗辩,有效地维护了自身的权益。
三个抗辩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抗辩权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提出异议,以阻止对方请求权行使的权利。
抗辩权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重要权利,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衡民事法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民法典》对抗辩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典型类型。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义务。
这种抗辩权的设立旨在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诚信原则。
1. 适用条件(1)存在双务合同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中既有债权人的请求权,又有债务人的履行义务。
(2)合同中约定了同时履行原则:即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即对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质量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2. 法律效力(1)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义务。
(2)损害赔偿请求权:当事人一方在拒绝履行后,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 例外情况(1)先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先履行合同义务后,对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先履行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履行。
(2)不安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义务。
二、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义务。
这种抗辩权的设立旨在保护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适用条件(1)存在双务合同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中既有债权人的请求权,又有债务人的履行义务。
(2)合同中约定了先履行原则:即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应先履行合同义务。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即对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质量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2. 法律效力(1)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义务。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之分析及比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之分析及比较一、概述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产生和行使都是基于一个共同的前提,即双务合同的存在,三者呈现以下共同特征:首先,从发生原因来看,三者都是由于在双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抗辩事由。
尽管三者的具体构成要件有很大差别,但其起因都是有符合法定的行使抗辩权的条件存在。
其次,作为抗辩权三者的性质一致。
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可分为永久的抗辩权和一时的抗辩权。
前者可使请求权的行使永被排除,在诉讼上可使原告受驳回的判决,如消灭时效抗辩权;后者并非永久拒绝相对人的请求,仅能使请求权一时不能行使。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就属于一时的抗辩权,它的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履行债务,并不消灭债的履行效力。
当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其债务。
第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和功能上的牵连性。
所谓发生上的牵连性是指一方的给付于对方的对待给付在发生上互相牵连,即一方的给付义务不发生时,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也不发生。
先履行抗辩权正反映了这种发生上的牵连性,因为在合同中规定了履行的先后顺序就在法律上产生一种顺序上的因果关系,先给付一方的给付义务不发生时,后给付一方可行使抗辩权延缓对待给付,请示对方先履行义务;所谓功能上的或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负给付与对方当事人所负对待给付互为前提,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对方原则上亦可不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正是基于此种牵连性而存在;所谓存续上的牵连性是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债务人免给付义务,债权人亦免对待义务。
对于不安抗辩权,我认为它的存在与双务合同的发生上的牵连性和存续上的牵连性都有联系,应该分情况考虑:不安抗辩权是在有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后给付一方履约能力严重恶化,有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债权时由先给付一方享有的抗辩权。
民法典三大抗辩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

民法典三⼤抗辩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民法典是现今⼤数⼈都会接触⽐较多的,但是对于民法典⾥⾯所涉及的相关名词,我相信很多⼈都不是⾮常清楚,⽽且概念也⾮常模糊,对于民法典⾥⾯所提出的三⼤抗辩法是什么呢,下⾯店铺⼩编就为⼤家说明⼀下民法典三⼤抗辩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
民法典三⼤抗辩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同时履⾏抗辩权的定义是指在没有规定履⾏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在当事⼈另⼀⽅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同时履⾏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须有同⼀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同时履⾏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它适⽤于双务合同,⽽不适⽤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
可主张同时履⾏抗辩的,系基于同⼀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
如果双⽅当事⼈的债务不是基于同⼀双务合同⽽发⽣,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抗辩权。
因此,成⽴同时履⾏抗辩权,必须有双⽅当事⼈基于同⼀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要件。
这⾥的债务,⾸先应为主给付义务。
在从给付义务的履⾏与合同⽬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也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产⽣同时履⾏抗辩权。
双⽅互负的债务应具有对价关系。
该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等值,只要双⽅当事⼈主观上认为等值即可。
(2)须双⽅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同时履⾏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当事⼈所负的债务同时履⾏,所以,只有双⽅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使同时履⾏抗辩权。
如果⼀⽅当事⼈负有先履⾏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抗辩权制度管辖,⽽让位于不安抗辩权或先履⾏抗辩权。
(3)须对⽅未履⾏债务或未提出履⾏债务原告向被告请求履⾏债务时,须⾃⼰已为履⾏或提出履⾏,否则,被告可⾏使同时履⾏抗辩权,拒绝履⾏⾃⼰的债务。
不过,原告未履⾏的债务或未提出履⾏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对价关系时,被告仍不得主张同时履⾏抗辩权。
原告的履⾏不适当时,被告可⾏使同时履⾏抗辩权,但在原告已为部分履⾏,依其情形,被告拒绝履⾏⾃⼰的债务违背诚实信⽤原则时,不得主张同时履⾏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抗辩权有哪些种类

Doing good deeds is the only truly happy action in lif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合同履行中抗辩权有哪些种类1、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3、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一、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哪些(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四个:(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二)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其成立条件是:(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状态。
在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问题上,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一方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先履行一方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后履行方拒绝履行需要明示。
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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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主体:后履行方,又称后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须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构成要件
须双方明确约定先后履行顺序
须先履行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法律效力
后履行方有权中止履行 先履行方采取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时,后履行方恢复履行
权利主体:先履行方
须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பைடு நூலகம்
构成要件
须双方明确约定先后履行顺序
须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先履行方有权中止履行:后履行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方应恢复履行
法律效力
先履行方有权解除合同:后履行方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时
后履行方主张违约责任:先履行方无确切证据中止履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时性抗辩或者延期性抗辩 相应的抗辩 对抗的是主给付义务
第一步,判断是否约定先后履行顺序
若未约定,则双方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若约定,则进行第二步
第二步,判断权利主体
先履行方享有的必然是不安抗辩权 后履行方享有的必然是顺序履行抗辩权
民法大帅思维导图之双务合同三大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三大履行抗辩权
权利类型
三大特征 分析思路
同时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权利主体:先履行方+后履行方
须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构成要件
须双方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或约定同时履行
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且对方有履行能力但却未履行债务
法律效力:双方均有权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