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中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哪些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哪些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指当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困
难或者不可抗力情况时,可以依法主张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履行的抗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不可抗力,当合同的履行受到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不可
抗力因素影响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不可抗力,暂时免除或者延
期履行合同的责任。
2. 相对无效,当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重大瑕疵或
者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的相对无效,从而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3. 违约,当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违约抗辩权,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
约责任。
4. 受让抗辩权,当合同的权利义务受让人主张合同无效时,原
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受让抗辩权,要求对方履行原合同或者承担受
让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主张上述抗辩权,但需要注意的是,抗辩权的主张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且需要及时、合理地通知对方当事人,以免影响合同履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因此,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会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为其定制合适
的合同范本,并就合同履行的抗辩权进行详细的解释和指导,以确
保客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论我国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选择

营状况 严重 恶化 ; 移财 产 、 逃 资金 , 转 抽 以逃 避债 务 ; 失商 丧 业 信誉 ; 有丧 失或 者可 能丧失 履行 债务 能力 的其 他情形 。当 事人 没有确 切证 据 中止 履行 的 , 当承担 违约责 任。第 6 条 应 9 规定 : 当事人依 照本 法第 6 条 的规定 中止履 行 的 , 当立 即 8 应
合 , 可避 免 会 出 现 在 适 用 上 的 重 复 和 混 乱 。 文 将 对 我 国《合 同 法》中不 安 抗 辩 权 与 预 期 违 约 制 度 进 行 分 析 , 讨 不 本 探
我 国《 同法》 合 应作 出的 制度 选择 。
关 键 字 不 安 抗 辩 权 预 期 违 约 合 同法
权 的一 方 在 对 方 不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时 以解 约 权 和 损 害 赔偿 权, 只能 中止 自己 的对 待 给付 。而 预期违 约制度 克服 了不安 抗 辩权 的这 一弊 端 , 对方 未 于合 理 期 限内提 供担 保时 。 在 赋 予 了受 害方解 约权 , 而更 全 面 、 充 分地 维护 预见 到他方 从 更 不 履行 或不能履 行 的一方 当事人 的合 法权益 。
纵怔 横№ 期 到 来 , 之前 因此 , 具有 如 下基 本 特 点 : 是 预 期违 约 行 它 一
为表现 为未来 将不 履行 义务 , 而不 像 实 际违 约那 样 , 表现 为
现 实 的 违 反 义 务 。 二 是 预 期 违 约 侵 害 的 是 期 待 的 债 权 而 不
是 现实 的债权 。 三是 预期违 约是 一种 可能违 约 。 默示预 期 在 违约 中 , 违约 双方不 一定 会承 担违 约 责任 , 对 于实 际违 约 而 则 必然承 担违 约责任 。
论《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为对待
向先履 行方 表示 其将 确定地不再履行合 同义务 ,因此先履行
方 只 能 透过 上 述 外 在 情形 做 出 一 定 程 度 的 主 观 推 测 ,从 而成
就了其 维护 自身利益 的“ 自助 ” 举动。一味解除合 同意味着合 同关 系的结束 , 交易的终结 , 就后履行方带有主观色彩 的推测 而言 , 该救济手段 显然过于激烈和武断。 而不安抗辩权一方面 赋予后履行 方中止履行之权 利 , 确保其现有利益 , 静待对方恢
一
、
预 期 违 约 规 则 与 不 安 抗 辩 权 的 关 系
一
以表 明一方将不履行义务 ,那 么到底什 么样的行为才能表明 方将不履行义务呢?这给实践 中的法律适用 造成了很 大的
英美法 系的预期违约制度 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的关系历来是 争议之所在 ,围绕 二者的联系与 区别 ,众说纷 纭。笔者在此不一一列举 , 试图参考众家学说所长 , 于思辩 中 得出 自己的一点心得 ,即默 示预期违 约与不安抗辩权的 同质
LT l ERAR Y GAL E L RY
文 海 艺 苑
学 科
园 地
论《 同法》 合 上的不安抗辩 权 与预期 违约
刘 坤
( 北京市微 明律 师事务 所 , 北京 10 1 ) 0 0 1
摘 要: 不安抗辩权的本质 , 于赋 予当事人对债务人 缺乏履行能力 的合理主观推 测 , 正是 与给 在 而这
首先 , 明确 第 9 应 4条第 2款以及第 1 8条所规定 的“ 0 一
方明确表示或者以 自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合 同义务 ”足以表 明该方不履行债 务的主观意 图相 当明显 ,乃是 以积极 主动的 姿态表明其将不履行合 同义务 ,而无论其是否具备 客观上履 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其 次 ,还原 不安抗辩 权作为抗辩权之法定类型在大 陆法 体系内的防御性 质。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后履行一方在客 观上 出现财产恶化状况或 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其履行合 同义务之能 力的客观情 形 , 而这些状况 或情形 的出现 , 或是 因后履行一方 主观逃 避债 务的意图所导致( 蓄意转移 财产 、 如 抽逃资金 以逃 避债务 )或是非因上 述恶意逃避债务意 图而 由其他 主客观情 , 形( 如发生生产经 营困难 , 商业信用严 重降低 等 ) 而致 形成难
合同法案例分析——抗辩权

合同法案例分析——抗辩权合同法中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则,同时也规定了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具有的一些特殊权利,其中之一就是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权提出合同无效或者变更的主张,以免遭受不当损失。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具体案例,进一步探讨抗辩权所涉及的法律原则和适用情形。
案例背景:分析:在这个案例中,甲方可以行使抗辩权来主张合同无效或者变更。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应当基于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否则可以认定合同无效。
在本案例中,乙方违反了约定的服务费用比例,明显偏离了甲方在合同成立时的预期利益,损害了甲方的合法权益,这与平等、公平原则相违背。
因此,甲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此外,在合同法中还规定了抗辩权的其他适用情形,如合同存在重大瑕疵、合同基于欺诈、强迫或者恶意串通等情况下等。
当事人可以基于这些情形主张合同的无效或者变更。
在本案例中,如果甲方能够证明乙方在合同成立时就存在着供应虚假信息,诱使甲方签订合同的情况下,甲方可以基于合同存在欺诈的主张来主张合同无效。
另外,甲方还可以选择行使合同的变更权。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可以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以达到公平和公正的目的。
在本案例中,甲方可以进行合同的重新谈判,并要求乙方退还超收的服务费用或者修改服务费用比例的约定,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论: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当合同违反了平等、公平等基本原则时,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2.当合同基于欺诈、强迫或者恶意串通等恶意行为导致其成立的,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3.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的变更权来协商修改合同的内容,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如合同违约、欺诈、强迫等。
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来行使抗辩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当事人行使抗辩权时需要慎重考虑,确保有充分的证据和依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以免导致不必要的争议和损失。
论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论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当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
一定的困难或者障碍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合同的履行提出抗辩。
抗辩权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保障了当事人在特殊情况下的
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合同的公平和合理履行。
在合同履行中,当一方当事人遇到无法预料的情况,例如不可
抗力因素、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等,导致了合同的履行出现困难
或者不可能性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方当事人可以依法主张抗
辩权,暂时或者部分免除合同的履行责任。
抗辩权的行使需要符合
法律规定,并且需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以便协商解决或者向法
院提起诉讼。
在合同范本中,针对抗辩权的条款应当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何种
情况下可以主张抗辩权,抗辩的方式和程序,以及抗辩权的行使对
合同履行的影响等内容。
合同范本专家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类型和
当事人的需求,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为客户定制合适的抗辩权条款,保障客户在合同履行中的合法权益。
总之,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合同范本
专家应当在合同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抗辩权的规定,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和建议。
抗辩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抗辩权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提出权利主张时,依法可以提出相应的反驳或拒绝履行的权利。
抗辩权的存在,旨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抗辩权的概念、法律规定、类型、行使条件以及法律效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抗辩权的概念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提出权利主张时,依法可以提出相应的反驳或拒绝履行的权利。
抗辩权的存在,旨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抗辩权法律规定的最高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抗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时效抗辩权《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成立之日起三年内行使。
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权利的,其债权消灭。
”(2)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不安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三)丧失商业信誉;……”(4)同时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抗辩权法律规定的又一重要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抗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2)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论《合同法》中的三种抗辩权的异同

() 2 先履行抗辩权 的抗辩事 由是 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未
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 3 不安抗辩权的抗辩事 由是后履行 一方当事人出现 下列情况之一 :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
基础在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在本质上的牵连性, 因此抗辩
权仅适用于双务合同, 而不适用各类单务合同及非真正的
2 关于先履行抗瓣权 ( 合同法) v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 , 6 “ 有先后履行顺
无论何种抗辩权, 目的都在于能平衡 当事人之 间的 其
利益, 维护当事人的权 利; 维护交易次序, 增进 当事人之 间 的协作。 2 适用范围相同 .
亭, 先履行一方未 履行的, 舌履行 一方有 权拒绝其履 行要 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驽不符合约定,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
务, 一个是侵权上的债务, 显然不能行 使抗辩权, 此外债务 性质不同, 是不同的合 同关系, 也不能行使抗辩权。
3 权利效力相同 . 此三种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 权。因 此均仅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 内不能行使, 而不能
() 1同时履行抗辩权 : 双方互负债务均 已到清偿期: () 2 先履行抗辩权 : 后履行期限届至时。
章 黎 东
( 兴 县 职 教 中心 , 江 绍 兴 . 1 0 0 绍 浙 32 0 )
摘 要 : 辩 权 是确 保 双 务 合 同 当事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而 得 以 正 确 履 行 合 同, 护 交 易 秩 序 的 一 项 抗 从 维
制 度 。 对 同时履 行 抗 辩 权 、 履 4 & 辩 权 和 不安 抗 辩 权 的 异 同 作 了一 个 初 步 的探 讨 。 先 5 -
三个抗辩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抗辩权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提出异议,以阻止对方请求权行使的权利。
抗辩权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重要权利,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衡民事法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民法典》对抗辩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典型类型。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义务。
这种抗辩权的设立旨在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诚信原则。
1. 适用条件(1)存在双务合同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中既有债权人的请求权,又有债务人的履行义务。
(2)合同中约定了同时履行原则:即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即对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质量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2. 法律效力(1)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义务。
(2)损害赔偿请求权:当事人一方在拒绝履行后,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 例外情况(1)先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先履行合同义务后,对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先履行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履行。
(2)不安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义务。
二、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义务。
这种抗辩权的设立旨在保护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适用条件(1)存在双务合同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中既有债权人的请求权,又有债务人的履行义务。
(2)合同中约定了先履行原则:即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应先履行合同义务。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即对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质量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2. 法律效力(1)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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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前言 (1)二、摘要 (2)三、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作用 (3)(二)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使用范围 (4)(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6)(四)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7)四、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抗辩权 (8)(一)先履行抗辩权的特征 (8)(二)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9)(三)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10)五、双务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 (11)(一)适用不安抗辩权的条件与事由 (12)(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与法律效果 (13)六、结束语 (15)七、参考文献 (16)前言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指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摘要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在合同的履行中具有重要作用。
它们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在不同的合同中,运用各种抗辩权,有助于维护交易秩序,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协作,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本文重点探讨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作用、范围、使用条件,并阐明了不安抗辩权的使用事由以及其行使情况,以期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正确行使抗辩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履行合同抗辩权合法权益诚实信用原则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合同法》第66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并且主要使用于双务合同关系。
其法律依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应果关系。
其中牵连性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发生上的牵连性,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一个合同所产生,双方的权利义务从一开始就互为条件,一方的权利不发生、不成立或无效,另一方的权利也发生同样的效果;二是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和同成立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其义务的履行也要受到影响;三是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如果非应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所发生的危险应有哪一方负担的问题。
既然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经履行或者已提出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那么反之,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可以将自己的履行暂时终止,而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如下作用。
1、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既然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对等的,相互牵连的,则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意味着只享有权力不承担义务这显然与公平的观念背道而驰,至于一方当事人仅提供部分履行、履行有瑕疵,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绝履行,亦应以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
2、维护交易秩序。
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未履行时,可以拒绝履行,这直接关系到双方能否依合同履行义务的问题,因此当事人不能随意行使此种权利。
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问题是一方在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的情况下便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或以各种理由拒绝对方的履行,或同时拒不履行自己的义务等等,这就妨碍了合同的正常履行,严重影响了交易秩序。
因此,需要通过明确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对拒绝履行的权利的行使做出严格的限制。
还要看到,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一方在他方未为履行以前,可以拒绝自己的履行,从而有利于督促对方履行义务,并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
3、增进对方的协作。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与债权人对债务的履行和权利的行使,都负有相互协作的义务。
相互协作不仅有利于债务的正确行使,而且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建立合作关系,进而促进交易的增长。
(二)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使用范围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是用于双务合同。
在双务合同中,如果一方未履行,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所以同时履行抗辩首先可适用于一方未履行、拒绝履行的情况。
在一方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对方亦可援用抗辩权。
下面具体讨论一下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具体的双务合同和有关债的关系中的使用情况。
1、买卖。
买卖是典型的双务合同。
买受人对于出卖人负有交付价金的义务,出卖人对买受人则负有交付标的物及移转所有权的义务,这些义务都是买卖双方所负有的主要义务,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同时履行这些义务。
如果一方违反的不是主要义务,而是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如忠实、协作等义务,另一方不能在对方已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长期供货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于确定的或不确定的期限内,向他方继续供给一定量的货物,他方应分期支付价金。
此类合同,学者一般也认为其属于双务合同,当事人在某个时期不履行将构成对全部合同的不履行。
一方交付了标的物另一方不支付价金,则交付的一方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继续提供货物。
2、租赁。
各国合同立法对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同时履行有不同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支付租金和修缮房屋都是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因此,一方违反其中的一项义务,另一方可以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但在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时,出租人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取回其已交付的租赁物,因为租赁人只是在租赁关系期满或终止时,才负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不过一方违反了他方不具有对价关系的义务,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如承租人为保养租赁财产曾支付过一定的维修费用,为了要求返还费用而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返还租赁物,显然是不适当的。
因为返还费用和返还租赁物之间不能成立对价关系。
3、承揽。
承揽合同是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则承揽人在完成一定的工作或完成工作的主要部分并向定做方交付了定作物以后,才能获取报酬。
对于定做人来说,他接受定作物的期限,也就是他支付报酬或价款期限。
如果承揽人没有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则定做人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报酬或价款。
如果承揽方交付的定作物或完成工作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而定做人不同意利用的,应有承揽方负责修整或调换。
若经过修整或调换以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并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或报酬。
4、可分之债。
可分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为多数人,而债的给付内容可以分割。
在学理上一般认为,可分之债如果由一个双务合同而产生,则债务人对其可分割的债务的履行与债权人的对待履行之间形成对价关系,各个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与各个债权人的债权亦可相互对立。
因此,各债权人可以就各个独立部分的债务不履行,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5、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有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之债。
连带之债也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6、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如果订约当事人并不为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了第三人利益设立合同,这种合同就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如托运人和收货人不一致时,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的合同就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中,如果一方未履行,则另一方可以拒绝向第三人做出履行。
7、原债务的变形。
因一方违约,使双方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债务,称为原债务的变形。
此种情况亦可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如甲有A物与乙的B物互易,因甲的过失致A物灭失,甲因付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乙对甲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甲对乙的给付B物的请求权之间,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8、相互间的返还义务。
除了一些双务合同以外,一些虽非由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双方应互负的相互返还义务,在实质上具有牵连关系的,应准许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如当事人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相互返还义务,在法律上因其与双务合同当事人所负担的相互返还义务极为相似,所以一方不履行返还义务,另一方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应付的返还义务。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要件。
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发生的前提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
首先,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是根据一个合同产生的。
如果双方的债务基于两个甚至多个合同产生,即使双方在事实上具有密切联系也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其次,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所谓互负债务,是指双方所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或连带关系。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是双方对待给付的交换关系的反映,旨在使双方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双方享有的债权同时实现。
所以只有在双方债务同时到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必须是有效的。
如果原告向被告请求支付价金,而被告主张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已被撤销,或债务业已被抵消或免除从而表明债务实际上不存在,原告并不享有请求权,那么被告在此情况下已不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而是主张自己无履行的义务。
因此债务的存在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前提。
另一方面,尽管双方所负的债务是存在的,但如果双方债务未同时到期,也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
原告向被告履行债务是,原告自己已负有的与对方债务有牵连关系的债务未履行,被告因此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债务。
如果原告已履行债务,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
不过,原告未履行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之间若无对价关系,则被告不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如果原告按照债务的本旨履行了债务,则债务的对立或牵连状态已经消灭,同时履行抗辩问题也就不再产生了。
然而,原告若已构成迟延履行或部分履行、瑕疵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则被告能否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我们认为,仅仅提出履行,并不意味着原告已做出履行,更何况在提出履行后,也会发生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问题。
既然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也会使被告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那么仅提出履行也应使被告有权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否则被告可能根本得不到对方的相对履行,或者所得到的给付与合同规定完全不符,则被告将会遭受不利后果,这对于他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的机能在于一方拒绝履行可迫使他方履行合同。
这样可促使双方同时履行其债务。
但是同时履行是以能够履行为前提的。
如果一方已履行,而另一方因过错不能履行其所负的债务(如标的物已经遭到毁损或灭失等),则只能使用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补救,而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的问题。
如果因不可抗力发生履行不能,则双方当事人将被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