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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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摘要】《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是指当合同一方在合同成立后面临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时可以提出不安抗辩,并暂时免除履行责任。

本文通过研究考察了这一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在优点方面,不安抗辩权制度能够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的履行与和谐。

但是不安抗辩权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容易被恶意利用,可能导致合同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增加。

在未来,我们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建立更加严格的制度和规范,以及加强对不安抗辩的审查和监督来解决这些问题。

不安抗辩权制度在维护合同公平和稳定的基础上还需不断完善和调整。

【关键词】引言、介绍、研究目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不足、总结、展望1. 引言1.1 介绍合同是现代社会中广泛应用的一种法律工具,是私人之间自愿约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在《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它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当一方当事人面临无法履行合同的困难时,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

不安抗辩权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合同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本文将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更深入地了解这一制度的实际运作效果,为今后的完善提供借鉴。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通过深入研究这一制度,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其对于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影响,以及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本文将首先分析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包括其在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秩序、促进合同履行等方面的作用。

而后,我们将探讨该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如在法律适用上的局限、执行难度、滥用可能性等问题。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挑战,也可以为日后对该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建议。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的例子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的例子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的例子《话说不安抗辩权》嘿呀,今天咱就来聊聊合同法里那个有点厉害的不安抗辩权。

想象一下啊,有这么两个人,暂且叫他们小李和老张吧。

小李呢,要从老张那里买一大批货物,说好了先给一部分钱,等货物来了再给剩下的。

小李可开心了,满心期待着这些货物能让他大赚一笔。

但是呢,老张这边出了点状况。

老张本来答应得好好的,结果突然之间,他的工厂好像出了些问题,生产进度慢得像蜗牛一样。

小李就开始有点慌了,心里琢磨着:“哎呀,老张这是咋啦?要是货物不能按时到,我不就亏大啦!”这时候,不安抗辩权就像小李的救星一样出现啦!小李就可以跟老张说:“老张啊老张,你看你这情况,我可有点不放心啊,我先不给你剩下的钱啦,等我确定没问题了再说!”嘿,你瞧,这就是不安抗辩权,给了小李一个保障自己的机会。

不安抗辩权啊,就像是在合同的世界里给人吃了一颗定心丸。

它让人们在面对一些不靠谱的情况时,能够有个合理的应对方式。

比如说,如果一方突然经济状况变得很差,或者是出了些什么可能影响履行合同的事情,另一方就能用这个权利来保护自己,避免损失。

其实吧,这就和咱平时生活中差不多。

你比如说,你和朋友约好了一起去做一件事,结果你发现你朋友临时有点状况,可能没法按时赴约,那你是不是也得考虑考虑自己的安排呀?不安抗辩权也是这样,就是为了让大家在合同的世界里不要那么容易被坑啦。

不过呢,这个权利也不是随便乱用的哦。

要是你没点真凭实据就乱用不安抗辩权,那可不行。

就像你不能随便怀疑朋友,然后就取消约会一样,得有合理的理由才行。

总而言之呢,不安抗辩权在合同法里可是个很重要的存在。

它能让人们在签合同的时候更有底气,不用担心被坑得太惨。

老张和小李的例子就是个很好的说明呀,要是没有这个权利,小李估计就得干着急没办法啦。

所以说呀,咱们在签合同的时候得多了解了解这些法律知识,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这样啊,咱在商场上才能更游刃有余,不被那些不怀好意的人给算计咯!哈哈!。

履行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

履行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

2012年第7期/在企业各类经营纠纷中,有不少纠纷是因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履约能力下降,而另一方未及时预见或疏于防范,未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最终造成损失。

因此,企业应在履行合同中,积极、正确地行使不安抗辩权,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

案例分析甲公司与乙公司在2012年2月1日签订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批货物,甲公司应于2012年3月1日前将货物交付铁路托运,乙公司应于2012年4月1日前付款。

2012年3月1日,甲公司到铁路部门办理货物托运手续,不经意看到报纸刊登了乙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经营不善,债主天天逼债,面临绝境。

甲公司大惊,急忙停止办理货物托运手续。

乙公司于2012年3月3日来电催促发货,甲公司立刻回电向对方询问情况,要求对方采取措施,确保按时支付货款,否则暂停发货。

乙公司于2012年3月15日回电,表示本公司已经在20天之前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并获得新的资金注入,公司状况正在改善之中,并提供了银行的保函。

于是甲公司在2012年3月17日将货物托运发出。

在该案中,按照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2012年3月1日前将货物交付铁路托运,但实际上甲公司已暂停发货,直至乙公司提供了保函才发货。

甲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了迟延履行。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要回答这个问题,便涉及不安抗辩权的适用。

甲公司负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乙公司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且甲公司履行义务要先于乙公司。

甲公司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发现乙公司陷入财务危机,甲公司有足够的证据相信,乙公司在其付款义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严重缺乏履行能力。

所以,甲公司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果断暂停发货,这种行为就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虽然甲公司发货时已超过了履行期限,构成了迟延履行,但是甲公司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行使不安抗辩权必然导致先履行义务的中止、履行期限向后迟延的结果,但交货义务并不必然消灭。

在乙公司提供了银行保函后,乙公司的履约能力已有了保障,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事由不存在了,所以应继续履行发货义务。

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范本

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范本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建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制度,构筑了我国合同法完整的抗辩权制度。

特别是不安抗辩权制度同时吸收了预期违约制度和传统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从而成为世界各国相应制度中较为完善的制度。

但正因为该制度同时吸收了两大法系的内容,也造成了立法上的一些矛盾,导致了个别条文之间有冲突。

基于此,本文试对我国合同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评述。

一、不安抗辩权的基本理论所谓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履行请求权的权利。

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先履行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享有的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设立的目的在于公平合理地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赋予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自我救济手段,促进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

根据传统理论,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即双务合同成立后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或对方履行能力减弱(如财产状况虽未恶化,但财产减少,以至于影响合同的履行)。

我国1985年制定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的规定较之更为宽松,仅规定一方当事人有另一方不能履约的证据即可中止自己的履行,至于对方为何不能履行则在所不问。

如可以是对方破产或财产减少,也可以是特定物灭失、情势变更、对方丧失能力或死亡等。

新合同法对此做了较大的修改,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了后履行方不能履行的原因,以此作为不安抗辩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成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须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同属于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当事人互为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是导致对方履行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才有必要产生另一方的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适用分析》范文

《不安抗辩权适用分析》范文

《不安抗辩权适用分析》篇一一、引言不安抗辩权是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作用在于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衡交易双方的风险与利益。

本文将围绕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进行深入分析,从其定义、适用条件、司法实践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不安抗辩权的定义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发现另一方存在难以履行合同义务的迹象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设定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三、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 合同有效成立: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前提是合同已经有效成立。

2. 履行顺序: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应当是在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

3. 对方存在难以履行合同的迹象:如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丧失商业信誉等。

4. 及时通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

四、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分析1. 适用范围:不安抗辩权主要适用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双务合同中。

在这些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是另一方当事人履行的基础,因此存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可能。

2. 适用情形:在对方存在难以履行合同的迹象时,如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这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3.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会依据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进行判断。

如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存在难以履行合同的迹象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行使不安抗辩权,并提交相关证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合同约定、交易习惯等因素,判断是否支持行使不安抗辩权。

五、案例分析以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为例,买方与卖方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一批货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发现卖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且已经转移了部分财产。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摘要: 在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中, 如果合同义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的约定, 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正在履行或者还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时, 如果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已发生不可能届时履行自己义务的恶化状况, 就会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带来严重的忧虑。

为了解除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的忧虑, 鼓励合同履行, 法律上确立了履行抗辩制度。

在以上情况下即赋予了合同当事人以不安抗辩权。

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 目的在于预防因情况发生变化而使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 避免强制履行, 从而达到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公平。

关键字:不安抗辩权、规定、不足、完善我国1999 年10 月1 日实施的统一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兼采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优点,为加入了WTO 后的中国能保障我国公司、企业法人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对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约定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保护而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的合同履行制度。

所谓不安抗辩权, 又称拒绝权, 是指在双方合同中, 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严重恶化而又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 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 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 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自己的履行。

由此可见,不安抗辩权有留质担保的性质, 在对方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 不安抗辩权即归于消灭。

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在市场经济发达的条件下, 合同不再可能都是一手交钱, 一手交货的同时履行合同。

合同特别是双务合同多是履行的时间有先后顺序的合同, 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不一致, 往往一方先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面后履行。

因此, 如何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制度的设置上显得十分重要。

虽然大陆法系各国普遍规定了不安抗辩制度, 但在不安抗辩权的发生条件等问题上却不尽相同。

不安抗辩权承包合同案例

不安抗辩权承包合同案例

不安抗辩权承包合同案例咱就说有这么个事儿啊。

老张是个工程承包商,和老钱签了个承包合同,负责给老钱盖一栋小楼。

合同里都约定好了,工程分阶段付款,基础工程完工付一部分,主体工程完工再付一部分,最后竣工结算。

老张这边就热火朝天地开始干了。

他先把自己的施工队、设备啥的都拉到了工地,还采购了一大批建筑材料。

老张可是干劲十足啊,想着按照计划顺利完成工程,赚一笔钱呢。

结果呢,基础工程完工的时候,按照合同老钱该付第一笔工程款了。

老张就去找老钱要钱,可这时候他发现老钱有点不对劲。

老钱的公司好像出现了一些经济问题,外面欠了不少债,还有好多债主都跑到公司来要钱了。

老张心里就犯嘀咕了:“这老钱要是没钱给我,我后面的工程还咋干啊?我要是继续干下去,万一到最后他一分钱都拿不出来,我可就赔大了。

”这时候,老张就想到了不安抗辩权。

啥是不安抗辩权呢?简单说就是老张觉得老钱可能没法履行他的付款义务了,他自己就有权利暂停自己的履行义务,先保护自己的利益。

于是,老张就给老钱发了个通知,说:“老钱啊,我看你这公司的情况有点糟糕啊。

我很担心你到时候不能按照合同给我付工程款。

按照法律规定,我现在要行使我的不安抗辩权了,在你能给我一个合理的保证,证明你能按时付钱之前,我得暂停主体工程的施工了。

”老钱收到通知后,心里有点不爽啊。

他觉得老张这是不信任他,就回老张说:“老张啊,你这是干啥呢?我就是暂时有点资金周转问题,肯定能给你钱的,你可不能停工啊。

”但是老张可不敢冒险啊,他说:“老钱,你得理解我啊。

我这一大家子施工队的人都指着这个工程吃饭呢,我要是不管不顾地继续干,最后你给不了钱,我这些人都得喝西北风去。

你要是真有诚意,你可以给我提供个银行保函,或者找个担保人啥的,只要能让我觉得我的钱有保障,我马上就开工。

”老钱这下犯难了,他到处想办法找钱,又和老张商量能不能先少付一点,让老张先开工。

老张呢,考虑到老钱的实际情况,也不想把关系搞得太僵,就说:“行吧,老钱,你先付一部分,但是你得尽快把剩下的钱凑齐,同时你得给我个书面的付款计划。

《不安抗辩权适用分析》范文

《不安抗辩权适用分析》范文

《不安抗辩权适用分析》篇一一、引言不安抗辩权,作为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其存在旨在保护合同一方在对方出现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迹象时,能够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意义和影响。

二、不安抗辩权的定义及法律依据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在发现对方出现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时,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以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该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文件中均有明确规定。

其核心在于,当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存在无法履行合同的风险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三、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不安抗辩权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必须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且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是明确的。

其次,必须有一方当事人出现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这种可能性的存在需要有确切的证据支持。

最后,采取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应当是合理的,且必须及时通知对方。

四、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场景及案例分析不安抗辩权在多种场景下均可适用。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在支付货款前发现卖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等情形,可能会影响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此外,在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中也均可适用。

案例分析:某建筑公司与一家材料供应商签订了购销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筑公司发现材料供应商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且存在转移财产的迹象。

于是,建筑公司决定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支付货款并要求材料供应商提供担保。

经过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了新的协议,保障了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影响及建议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对合同双方均有一定的影响。

对于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对方的担忧,以维护合同的继续履行。

对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其必须合理行使权利,避免滥用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针对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我们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应加强合同管理,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为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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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江苏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毕业论文题目:论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专业方向:姓名:刘娟学号:081130127指导教师:教学点:宿迁电大2010 年 01 月 29 日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毕业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任何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

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签名:刘娟日期:2010.1.29目录[本文的中心论点] 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合同履行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合同纠纷,合同欺诈,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结合国内学者的观点以及我国合同法实践,对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概念、立法渊源、以及与预期违约制度立法上的重叠与冲突等重要问题作出了一定的分析探讨,客观评价了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并针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立法不足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序论 (6)[主要内容] 现代社会,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契约自由越来越呼吁诚实信用原则的强化,但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违约还是不可避免的,违约责任也是合同法不可缺少的内容。

完善的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顺利履行的有力保证,是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立法者的一个重要任务。

我国合同法为了全面贯彻民法的基本原则,平衡经济利益,防范合同风险,保障交易安全,批判地借鉴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以预防因情况变化导致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

但该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相关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甚至造成了与预期违约制度适用上的冲突。

本文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拟就我国不安抗辩权的立法不足等重要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予以完善,以使人们可以更好的理解和适用之,避免单方履行义务的不公平后果发生,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趋于公平合理,从而有利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维护公平的社会经济秩序。

一、不安抗辩权概要 (6)(一)不安抗辩权 (6)(二)不安抗辩权的立法渊源 (7)二、对我国合同法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评析 (8)(一)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成功之处 (8)1. 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规定得更加具体、宽泛 (8)2. 进一步完善了不安抗辩权的救济方式 (9)3. 有效防止了不安抗辩权的滥用 (9)4. 制度设计既保护了先履行方的履行权益,也充分照顾了后履行方的期限利益 (9)(二)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不足之处 (10)1. 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规定的冲突 (10)2. 对先履行方的举证责任要求过于苛刻 (11)3. 对不安抗辩权的某些规定比较模糊、不明确 (12)三、完善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立法建议 (12)(一)消除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之间的冲突 (12)1. 协调第68条第2款与第94条和第108条的适用 (13)2. 通过司法解释,消除第68条第4款与第94条第2款的矛盾 (14)(二)适当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 (15)(三)合理界定“适当担保”并明确提供担保的期限 (15)(四)对先履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履行期限作出明确规定 (16)结论 (16)[主要内容] 我国合同法在借鉴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极大丰富了我国民法理论,具有一定的成功之处。

但是该制度的不足之处仍然客观存在,为此,笔者建议在今后应通过修订《合同法》或者进行司法解释,以消除其矛盾和不足,理顺各种法律关系,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认真梳理整合,以便于司法操作,从而不断完善我国不安抗辩权理论,以进一步指导司法实践。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刘娟[摘要] 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合同履行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合同纠纷,合同欺诈,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结合国内学者的观点以及我国合同法实践,对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概念、立法渊源、以及与预期违约制度立法上的重叠与冲突等重要问题作出了一定的分析探讨,客观评价了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并针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立法不足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合同法不安抗辩权立法不足立法建议现代社会,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契约自由越来越呼吁诚实信用原则的强化,但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违约还是不可避免的,违约责任也是合同法不可缺少的内容。

完善的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顺利履行的有力保证,是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立法者的一个重要任务。

[1]我国合同法为了全面贯彻民法的基本原则,平衡经济利益,防范合同风险,保障交易安全,批判地借鉴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以预防因情况变化导致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

但该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相关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甚至造成了与预期违约制度适用上的冲突。

本文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拟就我国不安抗辩权的立法不足等重要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予以完善,以使人们可以更好的理解和适用之,避免单方履行义务的不公平后果发生,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趋于公平合理,从而有利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维护公平的社会经济秩序。

一、不安抗辩权概要(一)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属于抗辩权的一种,具有一时抗辩的性质,并属于间接地保障债权的一种手段。

”[2]传统大陆法将它定义为:“当事人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

”[3]可见,按照传统大陆法的观点,“不安抗辩权发生的要件,一是须于缔约后对方财产状况恶化,二是对方财产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

” [4]在我国,也有许多学者根据我国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的概念进行了探讨研究,观点基本趋于一致。

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债务异时履行的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则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担保之前,有权暂时中止债务的履行。

[5]“在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不安抗辩权即归于消灭。

”[6](二)不安抗辩权的立法渊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双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均非同时进行,且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多不一致,此即所谓异时履行。

”[7]“当事人一方应向对方先为给付,若对方于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危及先为给付一方的债权利益时,如仍强迫应先为给付一方履行其债务,则有悖于公平原则。

”[6]“如何保护先为给付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设计法律制度所必须考虑的问题。

”[4]因此,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实践中普遍设立不安抗辩权作为保护手段,目的在于公平合理地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赋予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自我救济手段,促进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

不安抗辩权是随着传统民法体系的建立而产生的,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都有不安抗辩权制度。

其中《法国民法典》第1613条规定:“如买卖成立后,受买人陷于破产或处于无清偿能力致使出卖人有丧失价金之虞时,即使出卖人曾同意延期支付,出卖人亦不负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但若买受人提供到期支付的保证,则不在此限。

”《德国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我国台湾地区《台湾民法典》第265条规定:“当事人之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之财产于订约后显形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如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

”此外,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也均有类似的规定。

可见,同属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也不尽相同,“法国侧重保护卖方利益,规定只对买卖合同的出卖人适用,采取支付不能主义,而德国和台湾地区民法典的规定则不限于买卖合同,只要是双务合同即可适用。

”[8] 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但是有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相对应。

《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第2-609条之1及4)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71条)等亦有与之相当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在吸收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对大陆法系确立的大不安抗辩权制度作了部分改造,于《合同法》第68条及第69条对不安抗辩权作了专门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防范合同欺诈。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对我国合同法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评析我国合同法在保留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精华的同时,还吸收借鉴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因素,建立了一个相对先进并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一)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成功之处1. 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规定得更加具体、宽泛按照传统大陆法理论,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仅局限于“相对人财产显著减少,有难为给付之虞”的情况,对商业信誉的丧失,技术机密的泄露以及其它诸多原因都没有具体的表述,但这些都可能造成相对人履约能力的丧失。

可见,此条件过于僵化,已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

我国合同法突破了这个限制,《合同法》第68条规定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包括四种,即: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这就把各种有可能有害于合同履行的行为、危害交易秩序的情况都包括到相对人丧失履约能力的判定标准当中,大大拓宽了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为合同的先履行方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护。

2. 进一步完善了不安抗辩权的救济方式在大陆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中,仅仅规定了权利人可以中止向对方给付,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的权利,待对方提供了充分的履约担保后继续履行合同。

但是倘若对方不提供履约担保,则权利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后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许多国家的法律对此规定得并不明确,这种对救济方式的不明确规定将直接导致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周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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