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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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抗辩权的内容

合同抗辩权的内容

合同抗辩权的内容
合同抗辩权包括三种,分别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2.先履行抗辩权: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3.不安抗辩权: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以上是合同抗辩权的三种类型及具体内容。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并且主要使用于双务合同关系。

其法律依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应果关系。

其中牵连性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发生上的牵连性,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一个合同所产生,双方的权利义务从一开始就互为条件,一方的权利不发生、不成立或无效,另一方的权利也发生同样的效果;二是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和同成立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其义务的履行也要受到影响;三是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如果非应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所发生的危险应有哪一方负担的问题。

既然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经履行或者已提出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那么反之,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可以将自己的履行暂时终止,而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如下作用:第一,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既然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对等的,相互牵连的,则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意味着只享有权力不承担义务这显然与公平的观念背道而驰,至于一方当事人仅部分履行、履行有瑕疵,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绝履行,亦应以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名词解释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名词解释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名词解释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当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以一定的理由向法院主张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从而减轻或解除自己的履行责任。

本文将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进行详细解释。

在合同履行中,当一方不能或不愿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主张抗辩权。

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平公正的原则。

抗辩权是根据合同法、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产生的。

常见的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当合同一方在签订合同时采取欺诈、恐吓、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有意或无意中做出了违反自己利益的承诺时,另一方可以主张欺诈抗辩权。

欺诈抗辩权是对签订合同时的不公平行为进行制约和制裁的工具。

其次,当合同一方在履行合同时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严重影响对方权益,另一方可以主张重大违约抗辩权。

重大违约抗辩权旨在保护合同的平等性和公平性,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平衡。

此外,当合同一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序良俗的规定,另一方可以主张违法抗辩权。

违法抗辩权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法律限制和排斥的手段,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

最后,当合同一方在履行合同时受到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使得履行合同变得不可能或极为困难时,另一方可以主张不可抗力抗辩权。

不可抗力抗辩权是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外部事件进行调整和平衡的手段。

总的来说,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法律权益。

当某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主张相应的抗辩权来减轻或解除其履行责任。

在行使抗辩权时,合同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明晰自身要主张的抗辩权种类,并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以上就是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名词解释。

在实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行使抗辩权,并遵循法律的规定进行合同纠纷的解决。

合同是经济社会活动中的重要合作方式,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可以保障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合同履行抗辩权

合同履行抗辩权

• 延缓的抗辩权:又称为“停止的抗辩权”,是指 使请求权效力延期或使对方请求权于一定期限内 不能行使。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保证人的检索履行抗辩权。 • 抗辩权的作用不在于否认权利的存在,也不在于 变更或者消灭权利,而在于阻止相对人权利的发 生。 。。
•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 同时履行抗辩权, 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 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 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 对待给付以前 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 己给付的权利。 己给付的权利。
•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此两债务间具有 对价关系; • 2、该合同必须属于异时履行; • 3、先履行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 •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 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 ①财产显形减少:“经营状况恶化”和 “转移财产、抽 转移财产、 财产显形减少: 经营状况恶化” 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 ②丧失商业信誉。 丧失商业信誉。 • 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 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 ⑤其它情形

2000年8月10日,喜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雨公司) 与深圳东南经济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签订购销 合同—份。合同约定:喜雨公司供给开发公司国际中级毛 绿豆(含水量2%)3000吨,每吨价格985元,总货款 2955000元,于同年9月20日前交货,并负责办理商检证、 免疫证、产地证、供货证和化验单。需方开发公司在合同 生效后预付22万元定金,8月底付足货款的50%,包括定 金共1477500元,余下货款在货到后付清。合同签订后, 开发公司于2000年8月11日给付合同定金22万元,并在收 到喜雨公司提供的商检、产地等证和河南省经贸委的绿豆 计划外销售批件后,于同年8月25日将合计金额为 1257500元的两张汇票交给喜雨公司。喜雨公司收到定金 及汇票后,于9月13日向需方发出毛绿豆3000吨,并要求 需方收到货物后结清余款。需方开发公司在验货后发现: 毛绿豆的含水量高出合同约定标准4%,无法制浆,所以, 需方以供方履约有瑕疵为由,拒付余款。而喜雨公司则认 为:合同约定需方在“货到后结清余款”,但需方在收货 后迟迟未将余款结清,构成违约,双方遂发生纠纷。。。

23个《民法》考前必背考点总结

23个《民法》考前必背考点总结
合同的效力
1、效力待定合同与例外(民法典第145、171、597条) (1)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无权代理,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能力行为,免责的债务承担 (2)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纯获利益行为有效,中性行为有效 (3)效力待定合同中的权利:追认权,拒绝权;催告权,撤销权) (4)无权处分下的买卖合同:有效 2、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民法典第 147-151 条) (1)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发生在缔约时) (2)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自由;撤销权的行使时间(90 日,1 年,5 年)与行使主体(受害人)。
抵押权
1、抵押权的设立 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设立要件;动产抵押,包括动产浮动抵押,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2、抵押权的效力 ①抵押权的内容:优先受偿,不可占有,处分自由 ②抵押权的保全权: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提前清偿,物上代位 ③抵押权的效力范围:从物,孳息,添附物,新增建筑 3、抵押期间处分抵押物(民法典第406条) (1)转让抵押物:自由转让;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 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双提)。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 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出租抵押物(公示优先,时间优先) 第一,先租赁且移转占有,后抵押,买卖不破租赁; 第二,先抵押,后租赁,买卖可破租赁。 4、超级抵押权 民法典第416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 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1)构成要件 ①动产抵押;②担保的主债权为抵押物的价款;③标的物交付后的十日内;④办理抵押登记 (2)法律后果 留置权>超级抵押权>登记的普通抵押权>未登记的普通抵押权; 留置权>超级抵押权>质押权

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同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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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例子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不安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比如,我和某一公司鉴定了一个货物买卖合同,我为卖主,约定货到付款,但是公司突然破产了,我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比如,一般的买卖中,都存在这种情况,就是所谓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

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比如,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和第一个一样,如果我没有交货或者部分交货,公司就可以提出抗辩。

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另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以前,有权拒绝先行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就是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另外,必须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1,双方必须在同一个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三个抗辩权的法律规定(3篇)

三个抗辩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抗辩权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提出异议,以阻止对方请求权行使的权利。

抗辩权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重要权利,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衡民事法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民法典》对抗辩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典型类型。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义务。

这种抗辩权的设立旨在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诚信原则。

1. 适用条件(1)存在双务合同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中既有债权人的请求权,又有债务人的履行义务。

(2)合同中约定了同时履行原则:即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即对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质量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2. 法律效力(1)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义务。

(2)损害赔偿请求权:当事人一方在拒绝履行后,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 例外情况(1)先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先履行合同义务后,对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先履行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履行。

(2)不安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义务。

二、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义务。

这种抗辩权的设立旨在保护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适用条件(1)存在双务合同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中既有债权人的请求权,又有债务人的履行义务。

(2)合同中约定了先履行原则:即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应先履行合同义务。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即对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质量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2. 法律效力(1)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义务。

合同履行中的三种抗辩权的异同

合同履行中的三种抗辩权的异同
同不 仅 关 系 到债权 债务 关 系 链 是 否 正 常运 行 , 且 也 是 关 系 到 而 社 会 经 济 能否 持 续 、 康 、 调 发 展 的重 大 问 题 。 因为 没 有 适 健 协 当 、 面的 合 同履 行 , 何 国家 的 经 济 都 不 可 能 正 常 、 速 地 流 全 任 迅 转 与 运行 。
1 4 三 种 抗辩 权 的 法 律 基 础 相 同 。履 行 抗 辩 权 的 法 律 基 . 础在 于 双务 合 同 的牵 连性 。
所 谓 双 务合 同的 牵连 性 是 指 在 双 务 合 同 中 , 方 的权 利 实 一 现 依赖 于另 一方 义 务 的履 行 , 一 方 的权 利 与 另 一 方 的义 务 之 即 间 具有 相互 依 存 、 为 因果 的 关 系 。这 种 牵 连性 主 要表 现 为 : 互 双 务 合 同 中双 方 当 事人 的权 利 义 务 互 为 条 件 ,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不 一 存 在 、 效 或 被 撤 销 , 一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也 不 会存 在 , 会 被 确 无 另 也
合 同履 行 中 的抗 辩权 是 债 务 人 的 自我 保 护 方 法 , 使 债 务 它 人 通 过行 使 抗辩 权 得 以 消 灭 债 的关 系 、 延 缓 合 同 的履 行 。在 或 不 同 的条 件下 可 以 行使 不 同 的抗 辩 权 , 有 三种 : 时履 行 抗 辩 共 同 权、 先履 行 抗 辩权 、 安 履 行抗 辩 权 。在 这 里 笔 者 主要 谈 谈 这 三 不
【 中图 分 类号】 F 1 . : 7 54 【 献 标 识码 】 A 文 : 【 章编 号】 1 7 - 8 0 ( o 9 4 O 8 — 0 文 :63 2 92 0 )一 2 9 3 方 的履 行请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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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是什么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使当事人的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②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但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条件和限制的。

如无确切证扰证明对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而拒不恢复履行的,不安抗辩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抗辩权的客体是请求权,而且该项请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抗辩权。

(二)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而非攻击性的权利。

只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另一方当事人才可能对此进行抗辩,否则“对抗”就无从谈起。

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德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因双务契约而负担债务者,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者,不在此限。

”《日本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也规定:“双务契约当事人的一方,于相对人履行其债务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是,相对人的债务不在清偿期时,不在此限。

”台湾地区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因契约互负债务者,于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之义务者,不在此限。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从以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在负有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请求履行时,另一方才可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否则就不能行使抗辩权。

再比如时效完成抗辩权,台湾地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可以拒绝给付。

”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的学者建议稿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这里,“义务人可以拒绝给付”,是以“时效期限届满”,权利人请求给付为前提条件。

如果没有“请求”,那么就没有“拒绝”即抗辩可言。

因此,抗辩权永远都是消极的、被动的,其作用主要在于防御,而不是攻击。

(三)抗辩权的有效行使权是对请求权效力的一种阻却。

它并没有否认相对人的请求权,也没有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

比如不安抗辩权,《德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因双务契约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法国民法典》第一千六百一十三条规定:“如买卖成立后,买卖人陷于破产或处于无清偿能力致使出卖人有丧失价金之虞时,即使出卖人曾同意延期支付,出卖人亦不负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但若出卖人提供到期支付的保证则不在此限。

”《日本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双务契约当事人的一方,于相对人履行其债务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但是,相对人的债务不在清偿期时,不在此限。

”台湾地区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之财产,于订约后显形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如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则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法律规定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相对方的请求权依然存在,只不过其效力暂时受到阻碍。

因此,一旦相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充分的担保,抗辩权立即消灭,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依合同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

同理,对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也只使请求权的效力延期发生。

此外,即使时效抗辩权的行使也只能发生永久阻却对方请求权的效力,而不能直接导致请求权的消灭。

抗辩权的这一特点与诉讼法上的权利未发生抗辩和权利消灭抗辩不同。

权利未发生抗辩主张对方的请求权根本没有发生,权利消灭抗辩则主张对方的请求权虽曾一度发生,只是在以后因清偿等原因而归于消灭。

诉讼法上的这两种抗辩均否认相对方请求权的有效存在。

另外,抗辩权的行使也没有变更或消灭相对方的实体权利。

这一点和形成权有显著的不同。

形成权的权利人可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相对方的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如债权人行使选择权就使对方的权利发生变更,行使撤销权、抵销权、终止权则使对方的权利消灭。

(四)抗辩权是永久性的权利。

法谚有云:“诉权是一时的;抗辩权则是永久的。

”此处的永久性是说抗辩权不单纯依时间的经过而消灭。

这与抗辩权分类中的永久抗辩权的“永久”不是同一概念。

永久抗辩权的“永久”是指抗辩权的效力可以永久的排除对方的请求权。

所以,不但永久抗辩权具有永久性,而且一时抗辩权也具有永久性。

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即是一时抗辩权,如果一方当事人永久不为对待给付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给付时,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永久行使抗辩权,也即此抗辩权不会单纯因时间经过而消灭。

一旦一方当事人已为对待给付,则另一方当事人的抗辩权随即消灭,然而此时抗辩权的消灭是因为该抗辩权的成立要件不存在而消灭,并没有受到时间的影响。

再比如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如果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就可以永久地行使抗辩权予以拒绝。

一旦债权人已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且无效果而向保证人提出请求时,抗辩权消灭,因抗辩权的成立要件不存在。

因此,我们说一时抗辩权也具有永久性。

(五)抗辩权没有被侵害的可能。

抗辩权之外,多了请求权这样一个保护层。

请求权有可能受侵害而消灭,但这时无非是失去了抗辩权产生的一个前提条件,或者说抗辩权已无须再产生,但其本身并没有受到侵害,因为这时本来就没有抗辩权的存在。

一个不存在的东西就不可能受到侵害。

另外,抗辩权的行使永远是及时的,即在请求权人“请求”的同时,抗辩权随即产生,又随即行使完毕,未有侵害得以形成的机会。

可见,抗辩权没有被侵害的可能,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对象。

对抗辩权进行类型上的划分有助于进一步认识抗辩权的含义与特征,在学理上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抗辩权作出不同的分类。

(一)抗辩权按其是否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可以分为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

独立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债权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债权请求权时,有对请求权予以抗辩的权利。

比如时效完成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而从属抗辩权则是指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必须有请求对待给付的债权,此抗辩权只是从属于自己的债权而存在,本质上起担保作用,因而此债权一旦消灭,则其抗辩权也随即消灭。

比如同时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是。

从属抗辩权只是就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的债权而言具有从属性,但就另一方的债权而言则没有从属性。

(二)抗辩权按其行使效力的强弱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

永久抗辩权又叫消灭抗辩权、毁灭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永远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的效力。

在诉讼上表现为可使原告的起诉受到驳回的判决。

比如时效完成抗辩权。

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限内不向义务人积极主张其债权,时效期限届满,即不能再请求强制义务人履行债务;如果权利人提出该请求,则债务人即享有时效完成抗辩权,拒绝权利人的请求,此时权利人虽然仍有债权请求权,但是义务人可以永远地反复地行使抗辩权,而使权利人的债权无法通过行使请求权来实现。

一时抗辩权,又叫延缓抗辩权、延期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暂时地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效力。

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当事人在相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行使抗辩权暂时拒绝相对方的请求。

一旦相对方已为对待给付并提出请求给付时,则一方无同时履行抗辩权,相对方的请求立即发生效力。

不安抗辩权也属于一时抗辩权,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因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显形减少而有难为对待给付之情形时,在他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拒绝他方的请求。

一旦他方已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则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的不安抗辩权立即消灭,他方的请求权立即发生效力。

再比如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可以在主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行使抗辩权拒绝主债权人的请求。

一旦主债权人已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则先诉抗辩权立即消灭,请求权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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