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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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并且主要使用于双务合同关系。

其法律依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应果关系。

其中牵连性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发生上的牵连性,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一个合同所产生,双方的权利义务从一开始就互为条件,一方的权利不发生、不成立或无效,另一方的权利也发生同样的效果;二是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和同成立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其义务的履行也要受到影响;三是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如果非应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所发生的危险应有哪一方负担的问题。

既然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经履行或者已提出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那么反之,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可以将自己的履行暂时终止,而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如下作用:第一,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既然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对等的,相互牵连的,则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意味着只享有权力不承担义务这显然与公平的观念背道而驰,至于一方当事人仅部分履行、履行有瑕疵,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绝履行,亦应以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

履行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

履行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

2012年第7期/在企业各类经营纠纷中,有不少纠纷是因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履约能力下降,而另一方未及时预见或疏于防范,未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最终造成损失。

因此,企业应在履行合同中,积极、正确地行使不安抗辩权,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

案例分析甲公司与乙公司在2012年2月1日签订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批货物,甲公司应于2012年3月1日前将货物交付铁路托运,乙公司应于2012年4月1日前付款。

2012年3月1日,甲公司到铁路部门办理货物托运手续,不经意看到报纸刊登了乙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经营不善,债主天天逼债,面临绝境。

甲公司大惊,急忙停止办理货物托运手续。

乙公司于2012年3月3日来电催促发货,甲公司立刻回电向对方询问情况,要求对方采取措施,确保按时支付货款,否则暂停发货。

乙公司于2012年3月15日回电,表示本公司已经在20天之前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并获得新的资金注入,公司状况正在改善之中,并提供了银行的保函。

于是甲公司在2012年3月17日将货物托运发出。

在该案中,按照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2012年3月1日前将货物交付铁路托运,但实际上甲公司已暂停发货,直至乙公司提供了保函才发货。

甲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了迟延履行。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要回答这个问题,便涉及不安抗辩权的适用。

甲公司负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乙公司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且甲公司履行义务要先于乙公司。

甲公司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发现乙公司陷入财务危机,甲公司有足够的证据相信,乙公司在其付款义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严重缺乏履行能力。

所以,甲公司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果断暂停发货,这种行为就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虽然甲公司发货时已超过了履行期限,构成了迟延履行,但是甲公司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行使不安抗辩权必然导致先履行义务的中止、履行期限向后迟延的结果,但交货义务并不必然消灭。

在乙公司提供了银行保函后,乙公司的履约能力已有了保障,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事由不存在了,所以应继续履行发货义务。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有什么条件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有什么条件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有什么条件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先履行的一方约定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先履行抗辩权的滥用会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更大,因此并不可以随意使用先履行抗辩权。

更多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有什么条件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有什么条件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顺序。

3、须有先履行合同债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

4、须为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既然先履行抗辩权属于负在后履行义务一方享有的抗辩权,这就使其与不安抗辩权有了明显区别。

不安抗辩权是负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享有的抗辩权,当预期的回报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产生不安抗辩权。

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并不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期限届至,而只要求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方履行期届至。

如果负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期末届至,不产生不安抗辩权,因履行期末届至,他只能暂停履行的准备,而无从停止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的产生和行使,须双方履行期均已届至,但必须一方履行期在前,一方履行期在后。

在先一方未届履行期,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履行,先履行抗辩权无产生的必要,在后履行的一方未届履行期,履行效力尚处于冻结状态,也无产生先履行抗辩权的基础。

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实体条件是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使自己的交换目的不能实现。

在对方履行期届至以前,这种危险只是一种现实的危险,而不是一种现实。

若等现实的危险转化为现实,则已无抗辩的机会和必要了。

先履行抗辩权是对方的违约已成为现实。

若在先履行的一方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则在后履行的一无从产生先履行抗辩权,如果其不依约履行,则构成违约行为。

创立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则更加完善了履行抗辩制度。

三种抗辩权同时存在,即负先履行义务者有不安抗辩权,负同时履行义务者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负后履行义务者有先履行抗辩权。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消灭先履行抗辩权依存于合同的履行效力,不可能永久存续。

合同履行中的三种抗辩权的异同

合同履行中的三种抗辩权的异同
同不 仅 关 系 到债权 债务 关 系 链 是 否 正 常运 行 , 且 也 是 关 系 到 而 社 会 经 济 能否 持 续 、 康 、 调 发 展 的重 大 问 题 。 因为 没 有 适 健 协 当 、 面的 合 同履 行 , 何 国家 的 经 济 都 不 可 能 正 常 、 速 地 流 全 任 迅 转 与 运行 。
1 4 三 种 抗辩 权 的 法 律 基 础 相 同 。履 行 抗 辩 权 的 法 律 基 . 础在 于 双务 合 同 的牵 连性 。
所 谓 双 务合 同的 牵连 性 是 指 在 双 务 合 同 中 , 方 的权 利 实 一 现 依赖 于另 一方 义 务 的履 行 , 一 方 的权 利 与 另 一 方 的义 务 之 即 间 具有 相互 依 存 、 为 因果 的 关 系 。这 种 牵 连性 主 要表 现 为 : 互 双 务 合 同 中双 方 当 事人 的权 利 义 务 互 为 条 件 ,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不 一 存 在 、 效 或 被 撤 销 , 一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也 不 会存 在 , 会 被 确 无 另 也
合 同履 行 中 的抗 辩权 是 债 务 人 的 自我 保 护 方 法 , 使 债 务 它 人 通 过行 使 抗辩 权 得 以 消 灭 债 的关 系 、 延 缓 合 同 的履 行 。在 或 不 同 的条 件下 可 以 行使 不 同 的抗 辩 权 , 有 三种 : 时履 行 抗 辩 共 同 权、 先履 行 抗 辩权 、 安 履 行抗 辩 权 。在 这 里 笔 者 主要 谈 谈 这 三 不
【 中图 分 类号】 F 1 . : 7 54 【 献 标 识码 】 A 文 : 【 章编 号】 1 7 - 8 0 ( o 9 4 O 8 — 0 文 :63 2 92 0 )一 2 9 3 方 的履 行请 求 。

合同法的抗辩权

合同法的抗辩权

合同法的抗辩权篇一:合同抗辩权合同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合同法第66条、67条、68条分别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合同同时履行,是指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行为。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只有在同一双务合同中才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辨权;(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只有在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同时到期时才可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适当;(4)当事人双方的给付义务是可能履行的义务,倘若对方所负债务已经没有履行的可能,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当事人可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二、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合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当履行的一方履行其义务,如果应当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需满足以下条件: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且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4、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对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约定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保护而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的合同制度。

其目的在于预防情况发生变化而使先履行义务的一方遭受损害,从而达到维护交易的公平。

该制度最初起源于德国民法,对当今世界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及实践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我国1999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统一原《技术合同法》、原《经济合同法》、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的基础上,有机结合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将不安抗辩权确立为一项新的重要的合同履行制度,并确定了几种适用情形,使其进一步深化与完善。

一、不安抗辩权概念的界定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合同都不是立即履行的,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会有一段时间间隔,在这段时间里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会发生变化。

如果应先履行的一方在对方的财产状况已经恶化的情况下还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显然是不公平的。

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大陆法系普遍以不安抗辩权作为保护手段,目的就在于防止合同纠纷,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

不安抗辩权又称拒绝权,传统大陆法系将它定义为:“当事人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

”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我国现行《合同法》第68条和第69条对不安抗辩权作出了如下规定,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种抗辩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民法学中,抗辩权是指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依法拒绝履行其债务或者部分履行债务的权利。

抗辩权是债务人对抗债权人请求权的法律手段,旨在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主要存在三种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以下将分别对这三种抗辩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1.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2. 适用条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即合同双方均负有债务。

(2)双方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3. 例外情况(1)根据交易习惯或者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后履行。

(2)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同时履行。

4. 实际应用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实际应用中,债权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在对方履行债务之前,有权拒绝履行请求。

(2)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履行请求。

(3)在对方履行债务后,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债务。

二、先履行抗辩权1.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 适用条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2)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

(3)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3. 例外情况(1)根据交易习惯或者当事人约定,先履行一方可以在后履行一方履行债务后履行。

(2)先履行一方明确表示可以在后履行一方履行债务后履行。

4. 实际应用在先履行抗辩权的实际应用中,后履行一方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时,有权拒绝履行请求。

(2)在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

合同履行中抗辩权有哪些种类

Doing good deeds is the only truly happy action in lif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合同履行中抗辩权有哪些种类1、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3、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一、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哪些(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四个:(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二)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其成立条件是:(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状态。

在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问题上,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一方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先履行一方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后履行方拒绝履行需要明示。

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

先履行抗辩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 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构成要件

(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两项债务应处于互为对待给付的地位。例如,买卖合同中,卖方负 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负有交付货款的义务。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齐某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即齐某能否要求常某继续履行办理房产证债务?齐某应 否支付常某剩余购房款?
1.齐某不得要求常某继续履行办理房产证债务
非金钱债务,是指除了金钱作为标的的债务之外的债务,这类债务的标的包括金钱以外的物、行为和智力成 果。本案中,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的约定,原告常某履行的是向被告齐某交付出售房屋及办理 房产证两项债务,该债务属于非金钱债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 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但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的除外。 本案原告常某已按照约定及时将出售给被告齐某的房屋交付被告使用,履行了前期给付债务,但该房屋后被开发 商拆迁,被告在拆迁房屋时没有通知原告,以致原告在法律及事实上无法为被告所购买的房屋办理房产证,故被 告依法不能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办理房产证这一债务。
(二)当事人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这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且能够确定债务的先后履行顺序。履行顺序,依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按交易 习惯。例如,甲将A电脑出卖给乙,约定甲于2月1日交货、乙于2月3日付款。依合同约定,当事人的债务有先后 履行顺序,甲应当先履行。如果当事人履行债务无先后顺序,则应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六十六条

第六⼗六条当事⼈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顺序的,应当同时履⾏。

⼀⽅在对⽅履⾏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要求。

⼀⽅在对⽅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

【释义】本条规定了同时履⾏抗辩权。

⼀、同时履⾏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的⼀⽅当事⼈有证据证明另⼀⽅当事⼈在同时履⾏的时间不能履⾏或者不能适当履⾏,到履⾏期时其享有不履⾏或者部分履⾏的权利。

⼆、同时履⾏抗辩权的发⽣条件 同时履⾏抗辩权的发⽣,需具备以下条件: ⼀是需基于同⼀双务合同。

⼆是该合同需由双⽅当事⼈同时履⾏。

同时履⾏指双⽅当事⼈在同⼀时间同时相互对待给付。

双务合同的当事⼈之间可以直接约定双⽅同时履⾏合同,或者不能确⽴谁先履⾏合同,双⽅当事⼈可以同时履⾏。

同时履⾏的情形是不多的。

三是⼀⽅当事⼈有证据证明同时履⾏的对⽅当事⼈不能履⾏合同或者不能适当履⾏合同。

具备上述条件,发⽣同时履⾏抗辩权,即已到履⾏期的⼀⽅当事⼈享有不履⾏或者部分履⾏的权利。

三、同时履⾏抗辩权的适⽤ 同时履⾏抗辩权可适⽤于以下情形: (⼀)⼀⽅当事⼈有证据证明对⽅当事⼈在同时履⾏的时间不能履⾏义务,到同时履⾏的时间该当事⼈享有不履⾏合同的权利。

例如,卖⽅在同时履⾏的⽇期根本⽆法供货,买⽅在同时履⾏的⽇期有权不付款。

(⼆)⼀⽅当事⼈有证据证明对⽅当事⼈在同时履⾏的时间只能部分履⾏,该当事⼈有权就其不能履⾏部分拒绝给付,只为相应给付。

例如⼀万吨⼤⽶的买卖合同,卖⽅只有⼋千吨⼤⽶,尚缺⼆千吨,买⽅应当在同时履⾏⽇期⽀付⼋千吨⼤⽶的价⾦,有权不履⾏⼆千吨⼤⽶的价⾦。

四、同时履⾏抗辩权的效⼒ 同时履⾏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对⽅当事⼈请求权的⾏使,⾮永久的抗辩权。

对⽅当事⼈完全履⾏了合同义务,同时履⾏抗辩权消灭,当事⼈应当履⾏⾃⼰的义务。

当事⼈⾏使同时履⾏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的,迟延履⾏责任由对⽅当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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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
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的规定,平等原 则是指
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 前提下订立合
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 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
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 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
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
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 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
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 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
充分协商,取得 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
上,不得 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
签 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
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的规定,民事
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 订不订
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 由当事人在不
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 充、变更有关内容;
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 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
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 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
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 事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 要根据公平
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 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 人在订
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 他违背诚实信
用的行为。

合同履行抗辩权
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
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在合同履行中会有 哪些抗
辩权?这些抗辩权时在什么条件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履行抗辩权的种类有三种,具 体是:
1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
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

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
、先履行抗辩权

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 的,后
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 合约定的,后
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
、不安履行抗辩权

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但是其有确切的证据证明 对方有
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总之,应对合同履行抗辩权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 备一定
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

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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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如何处理效力待定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合同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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