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保全

合集下载

履行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

履行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

2012年第7期/在企业各类经营纠纷中,有不少纠纷是因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履约能力下降,而另一方未及时预见或疏于防范,未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最终造成损失。

因此,企业应在履行合同中,积极、正确地行使不安抗辩权,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

案例分析甲公司与乙公司在2012年2月1日签订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批货物,甲公司应于2012年3月1日前将货物交付铁路托运,乙公司应于2012年4月1日前付款。

2012年3月1日,甲公司到铁路部门办理货物托运手续,不经意看到报纸刊登了乙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经营不善,债主天天逼债,面临绝境。

甲公司大惊,急忙停止办理货物托运手续。

乙公司于2012年3月3日来电催促发货,甲公司立刻回电向对方询问情况,要求对方采取措施,确保按时支付货款,否则暂停发货。

乙公司于2012年3月15日回电,表示本公司已经在20天之前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并获得新的资金注入,公司状况正在改善之中,并提供了银行的保函。

于是甲公司在2012年3月17日将货物托运发出。

在该案中,按照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2012年3月1日前将货物交付铁路托运,但实际上甲公司已暂停发货,直至乙公司提供了保函才发货。

甲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了迟延履行。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要回答这个问题,便涉及不安抗辩权的适用。

甲公司负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乙公司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且甲公司履行义务要先于乙公司。

甲公司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发现乙公司陷入财务危机,甲公司有足够的证据相信,乙公司在其付款义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严重缺乏履行能力。

所以,甲公司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果断暂停发货,这种行为就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虽然甲公司发货时已超过了履行期限,构成了迟延履行,但是甲公司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行使不安抗辩权必然导致先履行义务的中止、履行期限向后迟延的结果,但交货义务并不必然消灭。

在乙公司提供了银行保函后,乙公司的履约能力已有了保障,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事由不存在了,所以应继续履行发货义务。

二建施工合同抗辩

二建施工合同抗辩

标题:二建施工合同抗辩权探讨在我国建筑工程领域,施工合同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法律文件,对于维护双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情况导致合同当事人需要行使抗辩权。

本文将围绕二建施工合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抗辩权进行探讨。

一、抗辩权的定义与分类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对方的履行请求提出异议,暂时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抗辩权主要分为三种: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1.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在相对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享有拒绝首先履行义务的抗辩权利。

2. 先履行抗辩权: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负有债务且该债务有明确的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不按约定履行时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

3. 不安抗辩权: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有权暂时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二、二建施工合同抗辩权的适用情形在二建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抗辩权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1. 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或进度款,承包人有权拒绝施工。

2. 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图纸、施工许可证等,承包人有权拒绝施工。

3. 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施工义务,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4. 承包人未按约定质量标准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尾款。

5.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发包人或承包人存在违法行为,对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

三、抗辩权的行使与限制抗辩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当事人行使抗辩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陈述抗辩理由。

对方对抗辩理由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或诉讼解决。

然而,抗辩权的行使并非无限制。

当事人行使抗辩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 抗辩权行使应当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进行。

2. 抗辩权行使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4章合同法3

第4章合同法3
A.安置费给付请求权 B.劳动报酬请求权 C.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D.因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答案: ABCD
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 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丁无权请求撤销。根据规定,因债务人以明显 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本题中,已公司 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撤销
(3)2月21日后,甲公司一直催告乙偿还债务, 但乙到8月底仍未偿还,甲公司亦未采取其他 法律措施。
丁是否有权代位行使甲对乙的债权?
第四,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代位权不是诉讼上的权利, 而是一种实体上的权利
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 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 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 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 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 ,要求其支付50万元。如果甲对丙提起诉讼,法院在下列 何种情形下不应当受理? ()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 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及时 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无权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
情势变更原则
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 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 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抗辩权:用于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权利主张 的一种权利

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同时履行..

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同时履行..

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例子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不安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比如,我和某一公司鉴定了一个货物买卖合同,我为卖主,约定货到付款,但是公司突然破产了,我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比如,一般的买卖中,都存在这种情况,就是所谓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

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比如,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和第一个一样,如果我没有交货或者部分交货,公司就可以提出抗辩。

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另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以前,有权拒绝先行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就是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另外,必须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1,双方必须在同一个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合同履行中的三种抗辩权的异同

合同履行中的三种抗辩权的异同
同不 仅 关 系 到债权 债务 关 系 链 是 否 正 常运 行 , 且 也 是 关 系 到 而 社 会 经 济 能否 持 续 、 康 、 调 发 展 的重 大 问 题 。 因为 没 有 适 健 协 当 、 面的 合 同履 行 , 何 国家 的 经 济 都 不 可 能 正 常 、 速 地 流 全 任 迅 转 与 运行 。
1 4 三 种 抗辩 权 的 法 律 基 础 相 同 。履 行 抗 辩 权 的 法 律 基 . 础在 于 双务 合 同 的牵 连性 。
所 谓 双 务合 同的 牵连 性 是 指 在 双 务 合 同 中 , 方 的权 利 实 一 现 依赖 于另 一方 义 务 的履 行 , 一 方 的权 利 与 另 一 方 的义 务 之 即 间 具有 相互 依 存 、 为 因果 的 关 系 。这 种 牵 连性 主 要表 现 为 : 互 双 务 合 同 中双 方 当 事人 的权 利 义 务 互 为 条 件 ,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不 一 存 在 、 效 或 被 撤 销 , 一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也 不 会存 在 , 会 被 确 无 另 也
合 同履 行 中 的抗 辩权 是 债 务 人 的 自我 保 护 方 法 , 使 债 务 它 人 通 过行 使 抗辩 权 得 以 消 灭 债 的关 系 、 延 缓 合 同 的履 行 。在 或 不 同 的条 件下 可 以 行使 不 同 的抗 辩 权 , 有 三种 : 时履 行 抗 辩 共 同 权、 先履 行 抗 辩权 、 安 履 行抗 辩 权 。在 这 里 笔 者 主要 谈 谈 这 三 不
【 中图 分 类号】 F 1 . : 7 54 【 献 标 识码 】 A 文 : 【 章编 号】 1 7 - 8 0 ( o 9 4 O 8 — 0 文 :63 2 92 0 )一 2 9 3 方 的履 行请 求 。

同时履行抗辩权论文

同时履行抗辩权论文

浅议同时履行抗辩权【摘要】履行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中新确立的一项重要抗辩权,在平时生活中得到广泛适用及好评。

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应用于双务合同,在合同顺利履行,保证交易安全,提高效率,增强相互信任这些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本文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解析,适用条件,与相关制度的联系与区别等角度进行阐述,并对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意见。

【关键词】概念解析;适用条件;联系与区别;重大影响;建议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出台了《合同法》。

在最近这些年的社会生活与经济生活中,《合同法》发挥了它重要的作用。

而《合同法》第66条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是将大陆法系的抗辩制度引入并与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立法创新。

这对规范当事人履行合同及维护其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虽然在法条中规定仅寥寥数字。

但是,这依然难以否认,同时履行抗辩制度是新《合同法》的一大亮点。

本文结合学界的通说及平时学习,发表一些浅薄的观点。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概念解析对一个制度的深入探究,首先要从这个制度本身着手,所以本文先从其概念着手进行研究。

首先,同时履行抗辩权见于德国民法典第320条规定:“因双务契约而负担债务者,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者,不在此限。

”我国新《合同法》就是借鉴了德国法的定义。

从德国法及我国《合同法》第66条我们可以了解,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义务履行,又称为履行合同抗辩权。

”同时履行中“同时”之理解。

同时履行,看似是一个时间的概念。

即法律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同一时间点完成互相之间存在的义务。

但是从常识上来说,这又是不可能完成的,所以同时履行就必有它的深层含义及要求。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设立,并不是浅显的追求合同履行时间上的一致性,而是为了规避风险,保证对方的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主要取决于双务合同的关联性。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是我们经常听说和使用的两种种合同类型,但是很多朋友并不了解他们的含义和类型,接下来我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以下就是我为您介绍的有关“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的相关法律知识。

欢迎大家阅读。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是什么依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一)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相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承担合同义务,并且双方的义务具有对应关系,一方的义务就是对方的权利,反之亦然。

从另一个角度说,双务合同也就是当事人双方互享债权的合同。

双务合同是合同的主要形态,合同法所规定的多数合同均为双务合同。

(二)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一方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则相反。

单务合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只有单方承担义务的情况,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返还借用物的义务,出借人不负合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一方承担合同的主要义务,另一方只承担附属义务,双方的义务不存在对待给付关系。

例如,合同法允许赠与附义务,但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与对方的附属义务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因而赠与合同仍属于单务合同。

二、区分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1)是否适用合同履行抗辩权。

合同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以合同双方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为前提,因而只有双务合同中存在合同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不适用这一规则。

(2)风险负担不同。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如果一方当事人由于可以免责的事由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发生风险负担问题,其具体标准因合同类型的不同而异,有交付主义、合理分担主义、债务人主义等规则;而在单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义务,风险一律由债务人负担,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复杂问题。

合同法-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合同的履行

第二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概述 (一)抗辩与抗辩权: 抗辩: 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 要求对方给付时,该对方当事人为拒绝给 付所提出的对抗或异议。
17岁已工作之乙,于2000年3月1日,接到古董 商甲寄的瓷器价目表,当即选中价值5千元的清代 花瓶一个,于3月4日函复表示购买,并要求甲于3 月15日送货,该信于3月6日到达甲处。乙于3月5日 改变主意,致函甲表示撤回前函,于3月8日到达。 甲于3月7日回信接受,该信于3月9日到达乙。乙于 3月12日从朋友处得知甲之瓷器是仿制品,但碍于 情面未立即对甲作任何表示。甲于3月15日送该花 瓶给乙时,发现乙已于3月14日迁往外地,未能交 付。甲回程途中,遇车祸致该花瓶灭失。2002年4 月1日,甲偶然得知乙之住处,当即向其请求支付 价金5千元。 问:乙有无付款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履行 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
诚信原则的体现
情事变更原则
A公司与B公司(同在某城市)于2000年3月1 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于合同签订 日支付预付款30万元,B公司于2000年8月1日交货, A公司在接受货物后立即支付其余货款,价格执行 政府指导价。5月1日因业务需要B公司迁到另一城 市。8月1日A公司要求B公司交货时,发现其已迁 往外地,于是A公司急忙用电报通知B公司交货。 当时的政府指导价为每吨3万元。B公司回电称: 由于合同没有规定履行地,依合同法T62应为B公 司所在地,因此请A公司还来B公司所在地收货或 者委托B公司代办托运手续。A公司回电称:合同 的履行地应为签订合同时B公司所在地,若为B公 司现在所在地,因此而增加的费用应由B公司承担。 成讼。这时政府指导价为每吨2万元。
实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的合 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在合同生效的10天内 向乙公司支付50%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 付款后3日内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货验收 后即结清余款。合同生效后,甲公司按约定 支付了50%的预付款,乙公司于收款后的第 二天即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经验收发现木 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便立即通知乙公司, 并拒绝支付余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016AQ4) (二)先履行抗辩权(2011年案例分析题)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例题·2011年案例分析题(节选)】2006年7月10日,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以500万元的价格向乙购买一套精装修住房。当日,甲支付了40万元定金,乙将房屋交付给甲。双方约定:甲应于8月1日前付清余款;乙应在收到余款后两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 8月1日,甲向乙支付余款时直接扣除60万元,仅付400万元,同时要求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乙收到上述款项后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经协商,甲于8月20日再向乙支付30万元,同日,乙将房屋过户至甲的名下。 【问题】甲于2006年8月1日向乙支付400万元房款后,乙是否有权拒绝为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说明理由。 【答案】乙有权拒绝。根据规定,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在本案例中,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事先约定“乙在收到余款后2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于甲在支付余款时直接扣除60万元不合法,应视为甲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清余款,因此,乙有权拒绝为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三)不安抗辩权(2017AQ3、Q4)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017AQ3)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依照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2017AQ4) 【提示】中止履行的一方不得直接解除合同。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例题1·2017年单选题】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支付货款一周后乙交付货物。甲未在约定日期付款,却请求乙交货。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甲的请求,乙可行使的抗辩权是( )。 A.不安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不履行抗辩权 D.先履行抗辩权 【答案】D 【解析】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甲)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乙)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例题2·2012年单选题】甲、乙双方签订一份煤炭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煤炭1000吨,甲于4月1日向乙支付全部煤款,乙于收到煤款半个月后装车发煤。3月31日,甲调查发现,乙的煤炭经营许可证将于4月15日到期,目前煤炭库存仅剩700余吨,且正加紧将库存煤炭发往别处。甲遂决定暂不向乙付款,并于4月1日将暂不付款的决定及理由通知了乙。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无权暂不付款,因为在乙的履行期届至之前,无法确知乙将来是否会违约 B.甲无权暂不付款,因为甲若怀疑乙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应先通知乙提供担保,只有在乙不能提供担保时,甲方可中止履行己方义务 C.甲有权暂不付款,因为甲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D.甲有权暂不付款,因为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答案】D 【解析】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甲)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乙)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例题3·2006年案例分析题(节选)】2006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 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 【问题】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在本案例中,乙公司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因此,乙公司不能以不安抗辩权为由暂停发货。 【例题4·2017年案例分析题(节选)】甲公司与自行车生产商丁公司正式签署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丁公司为甲公司提供A型号自行车1000辆,总价100万元,甲公司应于4月9日、4月20日分别支付价款50万元,丁公司应于4月16日、4月27日分别交付A型号自行车500辆。” 4月9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第一期自行车价款50万元。4月16日,丁公司交付A型号自行车500辆。4月20日,丁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第二期自行车价款50万元。甲公司调查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没有能力履行合同,遂告知丁暂不履行合同并要求丁在15天内提供具有足够履约能力的保证。丁公司未予理会。 5月6日,丁公司发函告知甲公司:如果再不付款,将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违约。甲公司收到函件后,了解到丁公司经营状况继续恶化,便通知丁公司解除未交付的500辆自行车买卖合同。 【问题】甲公司是否有权就未交付的自行车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有权就未交付的自行车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既未恢复履行能力又未提供履约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在甲公司告知丁暂不履行合同并要求丁在15日内提供具有足够履约能力的保证后,丁公司未予理会且经营状况继续恶化,故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回顾与总结】

三、合同的保全 (一)债权人代位权 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2009年案例分析题) 【提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提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如果债务人仅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催促次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没有就此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仍然构成懈怠。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提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3.代位权诉讼 (1)债权人:原告 (2)次债务人:被告 (3)债务人:诉讼上的第三人 (4)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原告就被告原则。 (5)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提示】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不因提起代位权诉讼而受损害。 (6)代位权诉讼的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5.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提示】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例题·2015年单选题】甲对乙的债务清偿期已届满却未履行,乙欲就甲对他人享有的债权提起代位权诉讼,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享有的下列债权中,乙可代位行使的是( )。 A.抚恤金请求权 B.劳动报酬请求权 C.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D.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 【答案】D 【解析】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故A、B、C选项错误。 【回顾与总结】

(二)债权人撤销权 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提示1】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提示2】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不以受让人知情为行使撤销权之条件;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要求受让人知情作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提示3】“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提示】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3.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提示】此处“5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4.撤销权诉讼 (1)债权人:原告 (2)债务人:被告 (3)受益人或者受让人:诉讼上的第三人 (4)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6.债权人合同法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提示】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利。 【回顾与总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