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三大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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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并且主要使用于双务合同关系。

其法律依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应果关系。

其中牵连性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发生上的牵连性,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一个合同所产生,双方的权利义务从一开始就互为条件,一方的权利不发生、不成立或无效,另一方的权利也发生同样的效果;二是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和同成立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其义务的履行也要受到影响;三是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如果非应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所发生的危险应有哪一方负担的问题。

既然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经履行或者已提出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那么反之,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可以将自己的履行暂时终止,而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如下作用:第一,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既然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对等的,相互牵连的,则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意味着只享有权力不承担义务这显然与公平的观念背道而驰,至于一方当事人仅部分履行、履行有瑕疵,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绝履行,亦应以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名词解释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名词解释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名词解释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当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以一定的理由向法院主张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从而减轻或解除自己的履行责任。

本文将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进行详细解释。

在合同履行中,当一方不能或不愿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主张抗辩权。

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平公正的原则。

抗辩权是根据合同法、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产生的。

常见的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当合同一方在签订合同时采取欺诈、恐吓、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有意或无意中做出了违反自己利益的承诺时,另一方可以主张欺诈抗辩权。

欺诈抗辩权是对签订合同时的不公平行为进行制约和制裁的工具。

其次,当合同一方在履行合同时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严重影响对方权益,另一方可以主张重大违约抗辩权。

重大违约抗辩权旨在保护合同的平等性和公平性,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平衡。

此外,当合同一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序良俗的规定,另一方可以主张违法抗辩权。

违法抗辩权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法律限制和排斥的手段,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

最后,当合同一方在履行合同时受到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使得履行合同变得不可能或极为困难时,另一方可以主张不可抗力抗辩权。

不可抗力抗辩权是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外部事件进行调整和平衡的手段。

总的来说,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法律权益。

当某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主张相应的抗辩权来减轻或解除其履行责任。

在行使抗辩权时,合同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明晰自身要主张的抗辩权种类,并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以上就是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名词解释。

在实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行使抗辩权,并遵循法律的规定进行合同纠纷的解决。

合同是经济社会活动中的重要合作方式,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可以保障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合同履行抗辩权

合同履行抗辩权

• 延缓的抗辩权:又称为“停止的抗辩权”,是指 使请求权效力延期或使对方请求权于一定期限内 不能行使。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保证人的检索履行抗辩权。 • 抗辩权的作用不在于否认权利的存在,也不在于 变更或者消灭权利,而在于阻止相对人权利的发 生。 。。
•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 同时履行抗辩权, 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 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 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 对待给付以前 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 己给付的权利。 己给付的权利。
•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此两债务间具有 对价关系; • 2、该合同必须属于异时履行; • 3、先履行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 •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 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 ①财产显形减少:“经营状况恶化”和 “转移财产、抽 转移财产、 财产显形减少: 经营状况恶化” 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 ②丧失商业信誉。 丧失商业信誉。 • 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 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 ⑤其它情形

2000年8月10日,喜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雨公司) 与深圳东南经济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签订购销 合同—份。合同约定:喜雨公司供给开发公司国际中级毛 绿豆(含水量2%)3000吨,每吨价格985元,总货款 2955000元,于同年9月20日前交货,并负责办理商检证、 免疫证、产地证、供货证和化验单。需方开发公司在合同 生效后预付22万元定金,8月底付足货款的50%,包括定 金共1477500元,余下货款在货到后付清。合同签订后, 开发公司于2000年8月11日给付合同定金22万元,并在收 到喜雨公司提供的商检、产地等证和河南省经贸委的绿豆 计划外销售批件后,于同年8月25日将合计金额为 1257500元的两张汇票交给喜雨公司。喜雨公司收到定金 及汇票后,于9月13日向需方发出毛绿豆3000吨,并要求 需方收到货物后结清余款。需方开发公司在验货后发现: 毛绿豆的含水量高出合同约定标准4%,无法制浆,所以, 需方以供方履约有瑕疵为由,拒付余款。而喜雨公司则认 为:合同约定需方在“货到后结清余款”,但需方在收货 后迟迟未将余款结清,构成违约,双方遂发生纠纷。。。

2019云南选调生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三大抗辩权的对比

2019云南选调生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三大抗辩权的对比

2019云南选调生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三大抗辩权的对比在云南选调生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知识面较广,为了帮助大家更加有效的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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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中三大抗辩权一直是出题人的最爱,在选调生考试中也经常出现,所以大家在备考中一定要将该知识点拿下。

三大抗辩权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三大抗辩权只存在双务合同中,单务合同不存在抗辩权,比如:甲与乙订立代理合同约定,乙无偿为甲购买水果一车,未约定双方履行的顺序。

若乙请求甲预付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甲不能以乙未履行处理事务的义务为由,对乙主张抗辩,因为此合同属于单务合同。

一、三大抗辩权的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双方的债务履行期均已届至,请求履行的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

顺序履行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或者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债务,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后一方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债务,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具有届时不能或不会作出对待给付的情形,如经营恶化,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等,先履行一方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三大抗辩权的对比共同点:都存在双务合同中,即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债务。

不同点:1、履行顺序上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履行先后顺序;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有履行的先后顺序。

2、请求权人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双方均为请求权人;顺序履行抗辩权的请求权人为后履行债务的一方;不安抗辩权的请求权人为先履行债务的一方。

三个抗辩权的法律规定(3篇)

三个抗辩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抗辩权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提出异议,以阻止对方请求权行使的权利。

抗辩权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重要权利,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衡民事法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民法典》对抗辩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典型类型。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义务。

这种抗辩权的设立旨在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诚信原则。

1. 适用条件(1)存在双务合同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中既有债权人的请求权,又有债务人的履行义务。

(2)合同中约定了同时履行原则:即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即对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质量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2. 法律效力(1)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义务。

(2)损害赔偿请求权:当事人一方在拒绝履行后,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 例外情况(1)先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先履行合同义务后,对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先履行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履行。

(2)不安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义务。

二、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义务。

这种抗辩权的设立旨在保护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适用条件(1)存在双务合同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中既有债权人的请求权,又有债务人的履行义务。

(2)合同中约定了先履行原则:即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应先履行合同义务。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即对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质量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2. 法律效力(1)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义务。

合同履行中的三种抗辩权的异同

合同履行中的三种抗辩权的异同
同不 仅 关 系 到债权 债务 关 系 链 是 否 正 常运 行 , 且 也 是 关 系 到 而 社 会 经 济 能否 持 续 、 康 、 调 发 展 的重 大 问 题 。 因为 没 有 适 健 协 当 、 面的 合 同履 行 , 何 国家 的 经 济 都 不 可 能 正 常 、 速 地 流 全 任 迅 转 与 运行 。
1 4 三 种 抗辩 权 的 法 律 基 础 相 同 。履 行 抗 辩 权 的 法 律 基 . 础在 于 双务 合 同 的牵 连性 。
所 谓 双 务合 同的 牵连 性 是 指 在 双 务 合 同 中 , 方 的权 利 实 一 现 依赖 于另 一方 义 务 的履 行 , 一 方 的权 利 与 另 一 方 的义 务 之 即 间 具有 相互 依 存 、 为 因果 的 关 系 。这 种 牵 连性 主 要表 现 为 : 互 双 务 合 同 中双 方 当 事人 的权 利 义 务 互 为 条 件 ,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不 一 存 在 、 效 或 被 撤 销 , 一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也 不 会存 在 , 会 被 确 无 另 也
合 同履 行 中 的抗 辩权 是 债 务 人 的 自我 保 护 方 法 , 使 债 务 它 人 通 过行 使 抗辩 权 得 以 消 灭 债 的关 系 、 延 缓 合 同 的履 行 。在 或 不 同 的条 件下 可 以 行使 不 同 的抗 辩 权 , 有 三种 : 时履 行 抗 辩 共 同 权、 先履 行 抗 辩权 、 安 履 行抗 辩 权 。在 这 里 笔 者 主要 谈 谈 这 三 不
【 中图 分 类号】 F 1 . : 7 54 【 献 标 识码 】 A 文 : 【 章编 号】 1 7 - 8 0 ( o 9 4 O 8 — 0 文 :63 2 92 0 )一 2 9 3 方 的履 行请 求 。

第四讲 合同的抗辩

第四讲 合同的抗辩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合同法(第四讲)第1页 第四讲 合同的抗辩考点:三大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一、同时履行抗辩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顺序履行抗辩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总结:考法:抗辩权与其他制度竞合?【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预付款一万元,甲公司加工服装1,000套,3月10日交货,乙公司3月15日支付余款九万元。

3月10日,甲公司仅加工服装900套,乙公司此时因濒临破产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履行合同。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3-10)A.因乙公司已支付预付款,甲公司无权中止履行合同B.乙公司有权以甲公司仅交付900套服装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货款C.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已不可能履行合同为由,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因乙公司丧失履行能力,甲公司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答疑编号506255040101]【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本题中,甲、乙两公司签订的是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是双务合同,甲公司负有先履行义务,乙公司负有后履行义务。

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后履行义务人乙公司明确表示因濒临破产无力履行合同,构成预期违约。

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故A 错误,C 正确。

民法典三大抗辩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

民法典三大抗辩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

民法典三⼤抗辩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民法典是现今⼤数⼈都会接触⽐较多的,但是对于民法典⾥⾯所涉及的相关名词,我相信很多⼈都不是⾮常清楚,⽽且概念也⾮常模糊,对于民法典⾥⾯所提出的三⼤抗辩法是什么呢,下⾯店铺⼩编就为⼤家说明⼀下民法典三⼤抗辩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

民法典三⼤抗辩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同时履⾏抗辩权的定义是指在没有规定履⾏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在当事⼈另⼀⽅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同时履⾏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须有同⼀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同时履⾏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它适⽤于双务合同,⽽不适⽤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

可主张同时履⾏抗辩的,系基于同⼀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

如果双⽅当事⼈的债务不是基于同⼀双务合同⽽发⽣,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抗辩权。

因此,成⽴同时履⾏抗辩权,必须有双⽅当事⼈基于同⼀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要件。

这⾥的债务,⾸先应为主给付义务。

在从给付义务的履⾏与合同⽬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也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产⽣同时履⾏抗辩权。

双⽅互负的债务应具有对价关系。

该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等值,只要双⽅当事⼈主观上认为等值即可。

(2)须双⽅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同时履⾏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当事⼈所负的债务同时履⾏,所以,只有双⽅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使同时履⾏抗辩权。

如果⼀⽅当事⼈负有先履⾏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抗辩权制度管辖,⽽让位于不安抗辩权或先履⾏抗辩权。

(3)须对⽅未履⾏债务或未提出履⾏债务原告向被告请求履⾏债务时,须⾃⼰已为履⾏或提出履⾏,否则,被告可⾏使同时履⾏抗辩权,拒绝履⾏⾃⼰的债务。

不过,原告未履⾏的债务或未提出履⾏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对价关系时,被告仍不得主张同时履⾏抗辩权。

原告的履⾏不适当时,被告可⾏使同时履⾏抗辩权,但在原告已为部分履⾏,依其情形,被告拒绝履⾏⾃⼰的债务违背诚实信⽤原则时,不得主张同时履⾏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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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三大抗辩权
▲(1)合同履行应遵循什么原则?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解除时生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具体请看下文:
①全面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

当事人一方在履行中对合同约定义务的任何一个环节的违反,都是违反了全面履行原则。

②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是什么?
在全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使当事人的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②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③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

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条件和限制的。

如无确切证扰证明对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而拒不恢复履行的,不安抗辩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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