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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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摘要】《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是指当合同一方在合同成立后面临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时可以提出不安抗辩,并暂时免除履行责任。

本文通过研究考察了这一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在优点方面,不安抗辩权制度能够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的履行与和谐。

但是不安抗辩权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容易被恶意利用,可能导致合同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增加。

在未来,我们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建立更加严格的制度和规范,以及加强对不安抗辩的审查和监督来解决这些问题。

不安抗辩权制度在维护合同公平和稳定的基础上还需不断完善和调整。

【关键词】引言、介绍、研究目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不足、总结、展望1. 引言1.1 介绍合同是现代社会中广泛应用的一种法律工具,是私人之间自愿约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在《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它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当一方当事人面临无法履行合同的困难时,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

不安抗辩权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合同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本文将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更深入地了解这一制度的实际运作效果,为今后的完善提供借鉴。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通过深入研究这一制度,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其对于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影响,以及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本文将首先分析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包括其在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秩序、促进合同履行等方面的作用。

而后,我们将探讨该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如在法律适用上的局限、执行难度、滥用可能性等问题。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挑战,也可以为日后对该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建议。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的例子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的例子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的例子《话说不安抗辩权》嘿呀,今天咱就来聊聊合同法里那个有点厉害的不安抗辩权。

想象一下啊,有这么两个人,暂且叫他们小李和老张吧。

小李呢,要从老张那里买一大批货物,说好了先给一部分钱,等货物来了再给剩下的。

小李可开心了,满心期待着这些货物能让他大赚一笔。

但是呢,老张这边出了点状况。

老张本来答应得好好的,结果突然之间,他的工厂好像出了些问题,生产进度慢得像蜗牛一样。

小李就开始有点慌了,心里琢磨着:“哎呀,老张这是咋啦?要是货物不能按时到,我不就亏大啦!”这时候,不安抗辩权就像小李的救星一样出现啦!小李就可以跟老张说:“老张啊老张,你看你这情况,我可有点不放心啊,我先不给你剩下的钱啦,等我确定没问题了再说!”嘿,你瞧,这就是不安抗辩权,给了小李一个保障自己的机会。

不安抗辩权啊,就像是在合同的世界里给人吃了一颗定心丸。

它让人们在面对一些不靠谱的情况时,能够有个合理的应对方式。

比如说,如果一方突然经济状况变得很差,或者是出了些什么可能影响履行合同的事情,另一方就能用这个权利来保护自己,避免损失。

其实吧,这就和咱平时生活中差不多。

你比如说,你和朋友约好了一起去做一件事,结果你发现你朋友临时有点状况,可能没法按时赴约,那你是不是也得考虑考虑自己的安排呀?不安抗辩权也是这样,就是为了让大家在合同的世界里不要那么容易被坑啦。

不过呢,这个权利也不是随便乱用的哦。

要是你没点真凭实据就乱用不安抗辩权,那可不行。

就像你不能随便怀疑朋友,然后就取消约会一样,得有合理的理由才行。

总而言之呢,不安抗辩权在合同法里可是个很重要的存在。

它能让人们在签合同的时候更有底气,不用担心被坑得太惨。

老张和小李的例子就是个很好的说明呀,要是没有这个权利,小李估计就得干着急没办法啦。

所以说呀,咱们在签合同的时候得多了解了解这些法律知识,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这样啊,咱在商场上才能更游刃有余,不被那些不怀好意的人给算计咯!哈哈!。

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范本

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范本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建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制度,构筑了我国合同法完整的抗辩权制度。

特别是不安抗辩权制度同时吸收了预期违约制度和传统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从而成为世界各国相应制度中较为完善的制度。

但正因为该制度同时吸收了两大法系的内容,也造成了立法上的一些矛盾,导致了个别条文之间有冲突。

基于此,本文试对我国合同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评述。

一、不安抗辩权的基本理论所谓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履行请求权的权利。

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先履行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享有的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设立的目的在于公平合理地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赋予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自我救济手段,促进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

根据传统理论,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即双务合同成立后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或对方履行能力减弱(如财产状况虽未恶化,但财产减少,以至于影响合同的履行)。

我国1985年制定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的规定较之更为宽松,仅规定一方当事人有另一方不能履约的证据即可中止自己的履行,至于对方为何不能履行则在所不问。

如可以是对方破产或财产减少,也可以是特定物灭失、情势变更、对方丧失能力或死亡等。

新合同法对此做了较大的修改,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了后履行方不能履行的原因,以此作为不安抗辩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成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须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同属于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当事人互为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是导致对方履行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才有必要产生另一方的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案例分析抗辩权

合同法案例分析抗辩权

合同法案例分析抗辩权一、合同背景。

咱今儿个就来说说合同法里的抗辩权这档子事儿。

这抗辩权啊,就像是在一场商业或者生活的交易游戏里,给当事人的一种保护自己的小妙招。

比如说,甲和乙在做买卖呢,甲说我先给你货,你之后再给钱。

乙心里就会想啊,我怎么能保证你给我的货是好的呢?这时候,乙就可能会用到抗辩权啦。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1. 啥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呢?就是说啊,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就像刚刚说的甲和乙的买卖,要是没有约定谁先谁后,甲说乙你先给钱,乙就可以说:“你都还没给我货呢,我为啥要先给钱呀?”这就是乙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啦。

这就好比两个人一起走路,得一起迈步,你不能光让我一个人先走呀。

2. 案例来说话。

有这么个事儿,小李和小张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小李卖一批文具给小张,没说谁先交货谁先付款。

到了交货的日子,小李给小张打电话说:“小张呀,你把钱先转给我,我就给你发货。

”小张就回他:“小李,你这可不对哦,咱们可没说谁先谁后,你不发货我怎么知道你给我的文具是不是我要的呢,你先发货我再给钱。

”小张这里就是很合理地行使了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先履行抗辩权。

1. 先履行抗辩权的含义。

如果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时候,就可以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这就好比你答应先给我做一件事,结果你做的不咋地,那我后面的事就可以不做或者按照我的方式来做啦。

比如说,老王和老赵签了个合同,老王先给老赵盖房子,老赵再给老王工程款。

结果老王盖的房子到处都是毛病,这时候老赵就可以说:“老王啊,你这房子盖成这样可不行,你得先把房子弄好,不然我可不能把工程款都给你。

”这就是老赵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呢。

2. 再看个例子。

小花和小美约定,小花先给小美做一件漂亮的裙子,小美再给小花付做裙子的钱。

小花做好裙子给小美送去的时候,小美发现裙子上有好多线头,而且尺寸也不太对。

小美就对小花说:“小花呀,你看这裙子做成这样,我可不能按照原来的价钱给你钱呢,你得先把这些问题解决了。

论《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论《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为对待
向先履 行方 表示 其将 确定地不再履行合 同义务 ,因此先履行
方 只 能 透过 上 述 外 在 情形 做 出 一 定 程 度 的 主 观 推 测 ,从 而成
就了其 维护 自身利益 的“ 自助 ” 举动。一味解除合 同意味着合 同关 系的结束 , 交易的终结 , 就后履行方带有主观色彩 的推测 而言 , 该救济手段 显然过于激烈和武断。 而不安抗辩权一方面 赋予后履行 方中止履行之权 利 , 确保其现有利益 , 静待对方恢


预 期 违 约 规 则 与 不 安 抗 辩 权 的 关 系

以表 明一方将不履行义务 ,那 么到底什 么样的行为才能表明 方将不履行义务呢?这给实践 中的法律适用 造成了很 大的
英美法 系的预期违约制度 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的关系历来是 争议之所在 ,围绕 二者的联系与 区别 ,众说纷 纭。笔者在此不一一列举 , 试图参考众家学说所长 , 于思辩 中 得出 自己的一点心得 ,即默 示预期违 约与不安抗辩权的 同质
LT l ERAR Y GAL E L RY
文 海 艺 苑
学 科
园 地
论《 同法》 合 上的不安抗辩 权 与预期 违约
刘 坤
( 北京市微 明律 师事务 所 , 北京 10 1 ) 0 0 1
摘 要: 不安抗辩权的本质 , 于赋 予当事人对债务人 缺乏履行能力 的合理主观推 测 , 正是 与给 在 而这
首先 , 明确 第 9 应 4条第 2款以及第 1 8条所规定 的“ 0 一
方明确表示或者以 自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合 同义务 ”足以表 明该方不履行债 务的主观意 图相 当明显 ,乃是 以积极 主动的 姿态表明其将不履行合 同义务 ,而无论其是否具备 客观上履 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其 次 ,还原 不安抗辩 权作为抗辩权之法定类型在大 陆法 体系内的防御性 质。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后履行一方在客 观上 出现财产恶化状况或 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其履行合 同义务之能 力的客观情 形 , 而这些状况 或情形 的出现 , 或是 因后履行一方 主观逃 避债 务的意图所导致( 蓄意转移 财产 、 如 抽逃资金 以逃 避债务 )或是非因上 述恶意逃避债务意 图而 由其他 主客观情 , 形( 如发生生产经 营困难 , 商业信用严 重降低 等 ) 而致 形成难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摘要: 在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中, 如果合同义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的约定, 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正在履行或者还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时, 如果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已发生不可能届时履行自己义务的恶化状况, 就会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带来严重的忧虑。

为了解除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的忧虑, 鼓励合同履行, 法律上确立了履行抗辩制度。

在以上情况下即赋予了合同当事人以不安抗辩权。

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 目的在于预防因情况发生变化而使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 避免强制履行, 从而达到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公平。

关键字:不安抗辩权、规定、不足、完善我国1999 年10 月1 日实施的统一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兼采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优点,为加入了WTO 后的中国能保障我国公司、企业法人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对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约定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保护而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的合同履行制度。

所谓不安抗辩权, 又称拒绝权, 是指在双方合同中, 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严重恶化而又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 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 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 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自己的履行。

由此可见,不安抗辩权有留质担保的性质, 在对方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 不安抗辩权即归于消灭。

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在市场经济发达的条件下, 合同不再可能都是一手交钱, 一手交货的同时履行合同。

合同特别是双务合同多是履行的时间有先后顺序的合同, 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不一致, 往往一方先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面后履行。

因此, 如何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制度的设置上显得十分重要。

虽然大陆法系各国普遍规定了不安抗辩制度, 但在不安抗辩权的发生条件等问题上却不尽相同。

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同时履行..

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同时履行..

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例子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不安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比如,我和某一公司鉴定了一个货物买卖合同,我为卖主,约定货到付款,但是公司突然破产了,我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比如,一般的买卖中,都存在这种情况,就是所谓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

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比如,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和第一个一样,如果我没有交货或者部分交货,公司就可以提出抗辩。

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另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以前,有权拒绝先行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就是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另外,必须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1,双方必须在同一个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浅析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浅析
1 不 安 抗 辩 权 的 含 义

行使 不安抗辩 权 的一个重要 条件是 后履行方 有丧 失履
行 能 力 的可 能 , 如果后履 行方 有能 力履行 债务 , 则 先 履 行 方
不能够行使不安 抗辩权 来 中止合 同。以下是 三种 关于 后履 行方丧失履行能力 的判断标准 。

是在合 同签订 的过程 中, 合同双方都 是以全 面履 行合
般而 言 , 合 同的先履 行方承担 较大风 险。合同 的后 履
同为 目的的, 可以认为 在合 同签订 时 , 合 同双 方是 具备履行 能力的 。在合同签订之后 , 有证据证 明后履行 方的履行合 同 能力 明显下 降, 对 于合 同 的全面履 行形成 了威胁 , 并且这 种 能力下降 的现象发 生在合 同成立 之后 , 在 这种情 况下 , 先 腹
行方 由于财 产情 况恶化等主客观 因素 , 可能导致 合同债 务不 能够继续履行 , 这会给合 同的先履行 方造成损 失。不安抗 辩 权 正是基于这种 情况 而对 先履 行方 提供 的权 利保 护 。如 果 有证据证 明后履行方 不能够履行合 同约定 的债务 , 先履行 方
行方可 以使用不安抗辩权 中止合 同以规避风 险。 二是《 合 同法》 中的最基 本原 则之一是 公平原 则 。合 同
可 以单方面 中止 自身的履行 , 以待其恢复 履约能 力或提供 担
保, 如果 后履行方不能在合 理的期限 内恢 复履约 能力或提 供 相应担保 , 则先履行一方 可进 一步解除合 同。
2 不 安 抗 辩 权 的 适 用 范 围
不安抗辩权是对 先履 行责任方 的权 益保护 , 如 果滥用 不 安抗辩权 , 会 对合 同另一 方 的合法 权利 造成损 害 , 影 响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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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移到其它地方或者将自己对企业的投资抽回, 主观故意造成其财产的减少, 具有明显的将不履行义务的恶意。3. 丧失商业信誉。当事人双方义务的履行, 其最重要的因素取决于其财产状况, 但其商业信誉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若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商业行为上已经给其他人留下了失去诚实信用的感觉, 即其商业信誉程度严重下降, 在这种情况下, 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4.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 第四,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有确切的证据。建立不安抗辩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欺诈, 保护交易的安全, 保护同实物中, 为了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 防止一方任意借口另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中止履行自己应先履行的义务, 导致交易的不安全, 影响合同的权威性。一方在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时, 必须列举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确切证据, 即必须能够证明对方已经丧失履约能力, 并证明对方有丧失履约能力的可能性。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
摘要: 在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中, 如果合同义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的约定, 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正在履行或者还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时, 如果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已发生不可能届时履行自己义务的恶化状况, 就会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带来严重的忧虑。为了解除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的忧虑, 鼓励合同履行, 法律上确立了履行抗辩制度。在以上情况下即赋予了合同当事人以不安抗辩权。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 目的在于预防因情况发生变化而使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 避免强制履行, 从而达到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公平。
第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应履行通知义务。一方当事人以不安抗辩权为由不履行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 不是终止履行, 而是中止履行合同义务。中止履行的最终结果是: 恢复履行, 或解除合同, 或承担违约责任。因此,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将决定和理由及时通知对方, 并且应给予对方解释、提供担保或解除履行危机状况的期限。否则,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将承担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当的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8 条的规定, 借鉴以上关于不安抗辩权构成要件的观点,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有效的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因为双务合同的债务具有双务性, 一方的权利即是另一方义务; 另一方的权利也就是一方的义务, 这样, 一方履行义务而对方不履行义务致使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如系义务合同, 对方本无给付对价的义务, 故无不安之虞;有效的双务合同, 也只有有效的合同, 才受法律的保护, 才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合同无效, 该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均不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 就没有任何基础和依据。
我国1999 年10 月1 日实施的统一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 兼采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优点, 在该法第68 条规定: /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 第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第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以逃避债务; 第三, 丧失商业信誉; 第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 第60 条规定: /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中止履行的,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 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这一制度的确立表明了/ 我国合同制度与西方发达国家以及国际商务合同贸易规则的接轨。同时, 为加入了WTO 后的中国能保障我国公司、企业法人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四, 具体而明确规定了先履行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后,法律虽然赋予其合同解除权, 但为了保护另一方的利益, 解除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 1. 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 2. 对方在合同的期限内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
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从某种程度上说, 行使不安抗辩权所依据的是一种判断和推测, 是基于对现实的判断的分析而得出的结论, 即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掌握了确切的证据后, 认为对方当事人已经丧失了履行义务的能力, 基于以上判断而中止履行合同中本已约定先履行的义务。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8 条的规定不难看出, 本条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因此, 这就给当事人、司法实践带来了难以操作、难以把握、使不安抗辩制度难以实现其应有的制度价值。在商业交易中, 当事人常常运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对于不安抗辩权却很少使用, 甚至不知道如何运用不安抗辩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在行使比比皆是抗辩权时必须有确切的证据, 这就要求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不仅要对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的现状有所了解, 而且还要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履约能力的变化、财产状况的变化作出一个基本准确的预测。法律对不安抗辩权规定的主观性, 使不安抗辩制度流于形式, 起不到其应有的作用。为了使不安抗辩权得以有效的行使,达到防范债权流失或使债权得以实现, 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对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约定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保护而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的合同履行制度。所谓不安抗辩权, 又称拒绝权, 是指在双方合同中, 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严重恶化而又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 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 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 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自己的履行。由此可见,不安抗辩权有留质担保的性质, 在对方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 不安抗辩权即归于消灭。
不安抗辩制度起源于德国法, 德国民法典6第321条规定: / 因双务合同而负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人, 在合同订立后另一方的财产发生明显减少, 并由此危机对待给付的请求权时, 可以在对待给付履行前或在对待给付提供担保前, 拒绝其负担的给付。法国民法典第1613 条规定: 即使出卖人同意延期支付价金, 但如买卖成立以后, 买受人破产或者无支付能力, 使出卖人面临丧失价金之危险时, 出卖人亦不再付交付标的物之义务,但如买受人提供到期支付价金的担保, 不在此限。另外, 大陆法系其它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 如5意大利民法典第1461 条规定: 如果相对方的资产状况发生变化, 使应获得的对待给付面临明显的危险, 则任何缔约一方得暂时停止其应当进行的给付履行, 但已给予相应担保的情况除外, 台湾民法第1052 条也规定, 当事人之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 如他方之财产于订约后显形减少, 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 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 得拒绝自己之给付。
第一, 具体而明确地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依据。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根据不仅包括后履行合同一方财产状况恶化、财产显形减少, 而且包括丧失商业信誉在内的所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体现了对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更为得力的保护。使不安抗辩制度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 更有利于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 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 丧失了履行义务的能力。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如当事人一方由于经营管理不善,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面临破产, 或因情势变更等因素而造成了严重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使当事人遭受重大的财产损失等, 这些因素足以说明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财产显形减少, 从而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这时指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以逃避债务为目的,
第三,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有恢复履行的义务。当对方当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恢复了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适当的担保, 如果对方当事人再次要求先履行义务一方按原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先履行义务一方应及时恢复履行。若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 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否则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 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双方当事人只有对履行合同义务的先后顺序有约定或者按交易习惯应该有先后顺序, 先于给付一方才可能享有不安抗辩权, 一般来说, 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没有特别约定, 合同应同时履行, 而不安抗辩权则是在不同时履行的情况下发生的, 而且这种不同时履行必须由当事人的事先约定,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同时履行义务或对履行先后并没有约定, 合同双方当事人则只能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而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条件下, 合同不再可能都是一手交钱, 一手交货的同时履行合同。合同特别是双务合同多是履行的时间有先后顺序的合同, 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不一致, 往往一方先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面后履行。因此, 如何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制度的设置上显得十分重要。虽然大陆法系各国普遍规定了不安抗辩制度, 但在不安抗辩权的发生条件等问题上却不尽相同。第一种观点, 基于法国民法典第1613 条和德国民法典第321条的规定,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 不安抗辩权的发生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其一, 须在双务合同成立后对方发生财产状况的恶化; 其二, 须对方财产显著减少有难为给付之虞。第二种观点, 从合同法第68 条的规定认为,不安抗辩权的发生只要符合一个条件即可, 这就是合同法第68 条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条件。第三种观点认为, 不安抗辩权的发生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其一,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付债务; 其二, 双方当事人对债务付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有抗辩权; 其三, 双方当事人中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下降, 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其四, 不能对待给付一方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须出现在合同订立之后。
第二, 具体而明确地规定了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法定情形。合同法对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情形作了列举式的规定, 以便于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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