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三种撤销权
合同的撤销、解除及终止

合同的撤销、解除及终止【相关法条】可撤销合同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的解除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最新《合同法》第54条

《合同法》第54条《合同法》第54条【1】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释义】本条是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所谓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2.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相同之处,如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而使合同自始不具有效力,但是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实的合同,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
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时起1年内具有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有选择的权利,他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让合同继续有效,他可以申请变更合同,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是当然的无效,当事人无权进行选择。
合同第三人撤销权

合同第三人撤销权合同第三人撤销权是指当合同当事人未经第三人同意便进行合同订立,第三人可以主张撤销权对该合同进行撤销的一种权利。
合同第三人撤销权是现代法律制度中的一种特殊制度安排,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利益。
本文将就合同第三人撤销权的概念、产生条件、撤销效果和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概念合同第三人撤销权是指当事人在未经第三人同意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导致第三人权益受到损害时,第三人可以向有关法院主张撤销该合同的权利。
在撤销的过程中,第三人可以要求还原被标的物或者补偿损失。
二、产生条件合同第三人撤销权的产生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只有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侵害时,第三人才可以主张撤销权。
例如,在未经第三人同意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订立了房屋出售合同,导致第三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第三人可以主张撤销权。
2. 第三人未予许可。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前应当征得第三人的许可,只有在未经第三人同意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时,第三人才可以主张撤销权。
3.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恶意串通。
如果合同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以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方式订立合同,第三人可以主张撤销权。
三、撤销效果合同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撤销合同和要求还原被标的物或者补偿损失两种。
1. 撤销合同。
第三人可以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与其利益相对抗的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合同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判决撤销该合同。
2. 要求还原被标的物或者补偿损失。
合同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要求还原被标的物或者补偿损失。
对于不动产等无法还原的情况,第三人可以要求合同当事人进行补偿。
四、适用范围合同第三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不动产合同。
如房屋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合同等。
2. 动产合同。
如车辆买卖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等。
3.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侵权行为。
如商业诋毁、误导行为等。
4. 合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恶意串通行为。
合同无效及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可撤销合同与撤销权可撤销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条件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条件是该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撤销权是指当具体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条件的情形下,合同当事人所取得的权利。
但可撤销权是有期限限制的,超过了法定期限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补偿安置协议的无效与可撤销性情形一、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是指合同严重欠缺有效要件,以至于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合同无效,是自始、绝对、当然地无效,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人均可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在符合上述情形任何之一时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合同的撤销与可撤销合同3篇

合同的撤销与可撤销合同3篇合同的撤销是指在合同成立后,由于某种原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要求终止合同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撤销,如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合同权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合同中约定的条件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等。
本文将分为三篇,分别探讨合同的撤销与可撤销合同相关内容。
第一篇:合同的撤销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强的协议,一旦签订就具有强制执行力。
然而,在实际中,一些特殊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能会需要撤销合同。
合同的撤销主要分为自愿放弃权益、协商一致解除和法律规定解除的三种方式。
首先,自愿放弃权益是指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合同所得到的权益。
这种情况下,该当事人需要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声明放弃合同权益。
其次,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合同。
双方需就合同的解除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解除合同。
最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可以约定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如合同中有违约条款,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等。
此外,法律也规定了一些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况,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当然,合同的撤销并非一帆风顺,有时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
例如,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解除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可能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不公平待遇等。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通过诉讼来解决争议。
无论采取什么方式,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解除合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总之,合同的撤销是一种合法的权利,并且在某些情况下是必要的。
当事人可以通过自愿放弃权益、协商一致解除和法律规定解除等方式来终止合同的效力。
然而,在处理合同纠纷时,需要注意法律程序和合同约定,以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篇: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在合同生效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一方当事人的不良情况为由解除合同。
合同撤销的8种情形

合同撤销的8种情形
答: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有以下八种,具体情形为: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7、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8、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及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对合同关系的影响。
撤销权是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可以撤销合同或者请求撤销合同。
本文将从撤销权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条件、行使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特定条件下,依法撤销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对合同关系的影响。
三、撤销权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撤销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①欺诈的;②胁迫的;③重大误解的;④显失公平的。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对撤销权的规定与《合同法》基本一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①欺诈的;②胁迫的;③重大误解的;④显失公平的。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合同法中五种撤销权辨析

三 人 恶 意 时 不 必考 虑 。
、
权利行使条件不 同
( ) 同订立过程 中要 约人 的撤 销权 , 一 合 是指要约人 在发
出的要约到达受要 约人之 后 , 受要 约人发 出承诺 通知之 前 ,
当处分财产 的行为 , 且已经生 效将要严重损 害债权 。主观 并 上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处分财产是无偿行 为, 则无论第
我国《 同法》 合 中规定 了五种撤销权 : 合同订立中的要约 人的 撤销权 ; 效力待定合 同 中的善意 相对人 的撤 销权 ; 可撤销 合 同 中的撤销权 ; 的保全 中债权 人 的撤 销权 ; 与合 同中赠 债 赠
( ) 二 效力待定合同 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 是指 限制民
它 的行使条件是 :.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 或者赠与人的近 亲属 。2 受赠人对 赠与人 有抚养 协议而不 履行 。3 受赠 人 . .
不履行合 同约定的义务 。
二 、 利 性 质 不 同 权
事行为能力人 和无权代 理人 以他人名 义 订立 的两类效力 待
有撤销 自己所发 出的要约 的权利 。它 的行使条件是 : 要约到 达受要约人后 , 要约 人发 出承诺通 知前 , 且撤销 要约的 受 并 通 知在受要约人 发出承诺 通 知前 已经到达 受要约 人。赋予 要约人撤销权贯彻 了民法 中的 当事人意思 自治的原 则, 体现
( ) 五 赠与合 同 中赠与人 的撤 销权 , 指赠 与合 同成立 是 后, 赠与人有基于 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的权利 。按照赠 与
人撤销的依据可分为两类 : 无因撤销权 和有 因撤 销权 。无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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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5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 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该条款中的“一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 诉讼时效当中的中断、中止事由。
合同的保全
《合同法》第74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 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 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 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第48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 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 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 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 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 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 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
《合同法》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 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 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 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不得撤销。
合同法中的三种撤销权
效力待定合同中 合同法中 的三种撤销权
合同的履行:可变更可撤 销合同中
合同的保全:第三人的保 全撤销权
在效力待定的合同中
《合同法》第47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 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 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 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 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 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 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该撤销权消灭。
该条款中的“一年”为诉讼时效,“五 年”为除斥期间。
《合同法解释(一)》第8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 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 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