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撤销权
合同法的撤销权案例

合同法的撤销权案例
那我开始讲一个合同法撤销权的案例啦。
就说有个叫小李的人,他呀,是个特别单纯的小伙子。
有一天,他碰到了一个自称是古董商人的老张。
老张手里拿着一个看起来特别古老的花瓶,跟小李说:“兄弟啊,这个花瓶可是清朝的,价值连城呢,我现在急着用钱,便宜卖给你,只要两万块。
”小李一听,心里想:“哇塞,清朝的花瓶才两万,这不得赚大发了。
”于是,脑子一热就和老张签了买卖合同。
但是呢,小李后来越想越不对劲儿,就找了个懂行的朋友来看看这个花瓶。
他朋友一看就笑了,说:“兄弟,你这被坑惨了,这花瓶就是个现代仿品,顶多值两百块。
”小李当时就气炸了,这老张不是坑人嘛。
这时候呢,合同法里的撤销权就可以派上用场啦。
小李发现自己是因为被老张欺诈了才签的这个合同,他就有权利行使撤销权。
小李就去法院起诉了,说:“法官大人啊,我是被老张骗了才签的合同,这个合同得撤销啊。
”
法院呢,就开始调查这件事。
他们发现老张确实是故意欺骗小李,把一个现代仿品说成清朝的古董。
最后呢,法院就判决支持小李的请求,撤销了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
这就意味着这个合同就像从来没有存在过一样,小李把花瓶还给老张,老张呢,也得把两万块钱还给小李。
从这个案例就能看出来,合同法里的撤销权就像是一把保护消费者或者被欺诈方的宝剑。
要是有人因为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之类的原因签了合同,就可以拿起这把剑,把这个不公平的合同给撤销掉,保护自己的权益。
你看,这合同法的撤销权是不是很有用呢?。
合同撤销权的8种情形

合同撤销权的8种情形
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撤销权的8种情形包括以下情况:
1. 一方以虚假的陈述、隐瞒真相或者恶意串谋的手段,诱导对方订立合同;
2. 合同成立前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3.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或者失去了合同的目的;
4. 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5. 一方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一方履行合同后丧失了继续履行的能力;
6. 根据合同的约定,一方或者双方有权解除合同;
7. 根据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
8. 其他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合同撤销权情形还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以及法律规定来确定,上述情形仅为一般性的总结,具体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合同法撤销权

合同法撤销权一、引言合同法是我国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在合同法中,撤销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纠纷解决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便捷的解决途径。
本文将就合同法中的撤销权进行详细阐述。
二、合同法中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当事人在一定的条件下,根据法律规定有权解除合同并追回已履行的义务。
合同法将撤销权分为合同无效撤销权和合同有效撤销权两种情况。
2.1 合同无效撤销权合同无效撤销权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成立时,由于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公序良俗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追回已履行的义务。
2.2 合同有效撤销权合同有效撤销权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由于合同中的某些原因,使得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回已履行的义务。
合同有效撤销权的行使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满足合同法规定的一定条件。
三、合同法中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以下是常见的几种情况:3.1 欺诈当一方在合同订立时,采取虚假陈述、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导致对方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受骗方有权主张欺诈行为,请求撤销合同。
3.2 胁迫当一方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对方订立合同,迫使方在行使撤销权时,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
3.3 重大误解当一方在合同订立时,由于对合同内容或者相关事实存在重大误解,导致无法正确表达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受误解方有权主张撤销合同。
3.4 不公平当合同中的条款存在明显的不公平,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受损害方有权主张合同无效并请求撤销合同。
四、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可以是口头通知、书面通知或者采取诉讼等方式。
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行使撤销权。
五、撤销权的效力和后果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可以解除合同,并追回已履行的义务。
一旦撤销权行使成功,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当事人可以追回已履行的义务,并恢复到合同成立前的状态。
合同法的撤销权案例

合同法的撤销权案例话说老张啊,那可是个老实巴交的人。
有一天,他遇到了一个自称是“投资大师”的小李。
小李跟老张说:“老张啊,我这儿有个超级棒的投资项目,投进去十万块,不出半年就能翻一番。
”老张一听,心里就痒痒了,毕竟谁不想多赚点钱呢。
于是,老张和小李签了一份投资合同。
老张把自己辛辛苦苦攒的十万块钱交给了小李。
可是过了一段时间,老张发现这个所谓的投资项目根本就不靠谱。
小李把钱拿去不知道干啥了,根本没有什么投资的动静。
老张心里那个气啊,就像吃了苍蝇一样难受。
这时候啊,老张就有了撤销权。
为啥呢?因为他是被小李忽悠了才签的这个合同。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一方是因为欺诈才签订的合同,那被欺诈的一方就有权利撤销这个合同。
小李对老张说的那些天花乱坠的投资回报,其实就是欺诈行为。
老张就去找小李,说:“你这小子,骗我签了合同,我要撤销这个合同,把我的十万块钱拿回来。
”小李还耍赖,说:“签了合同就得按照合同来,哪有说撤销就撤销的。
”老张可不吃他这套,他去咨询了律师。
律师告诉他:“老张啊,你这个情况完全符合撤销权的条件。
你只要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这个合同,法院肯定会支持你的。
”老张就听了律师的话,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啊,发现小李确实存在欺诈行为,就判决撤销老张和小李之间的投资合同,让小李把十万块钱还给老张。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要是被人忽悠着签了合同,可别傻愣愣地认栽,合同法的撤销权就是保护我们这些老实人的。
小王是个急性子,有一天他在逛街的时候,看到一家手机店在搞促销活动。
店员热情地拉着他说:“帅哥,我们这款手机超级划算,原价五千块,现在只要三千块,而且功能超级强大,比市面上那些同价位的手机好多了。
”小王一听,脑子一热,就和手机店签了购买合同,当场付了三千块钱,拿着手机就走了。
可是等他回到家,仔细一研究这个手机,发现这个手机根本就不值三千块。
很多功能都很鸡肋,而且运行速度还很慢。
小王觉得自己上当了,他就想把这个手机退掉,拿回自己的钱。
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可撤销的合同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撤销权合同:撤销权合同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了一方有权撤销合同的条款,当事人依据约定行使该权利时,合同即被撤销。
2. 违约撤销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或者履行义务,使合同目的无法达到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即进行违约撤销。
3. 效力撤销合同:本原则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因当事人一方的虚假陈述、威胁、贿赂、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等原因,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撤销合同。
4. 无效撤销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合同出现了无效情形,对方当事人有权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
5. 撤销通知合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自通知之日起生效。
注:具体可撤销的合同类型还会受到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限制。
合同撤销权

合同撤销权合同撤销权是指当事人因某种原因需要撤销合同,终止合同效力的一种权利。
合同撤销权是合同法赋予当事人的一种特殊权利,它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回复双方合同关系变动前的状态。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可以是单方面的,也可以是协商一致的。
在签订合同后的某个时间点,因为某些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合同双方之间的协商一致,或者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合同。
一、合同撤销的法律依据合同撤销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民法总则》。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撤销权的约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合同实施存在重大障碍;(二)当事人请求撤销并经对方同意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
二、合同撤销的条件1. 关于撤销请求的提出,合同法规定一方请求撤销合同,应当依法给予。
双方对于合同撤销应当达成一致意见,一方提出撤销请求并经对方同意或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方可撤销合同。
如果一方提出撤销请求,对方不同意,并且没有法院判决确认,撤销请求不能得到满足。
2. 了解合同实施中具体的重大障碍。
在提出撤销请求的时候,应当充分了解合同的具体情况。
如果合同的实施中出现了重大障碍,阻碍了合同的正常履行,当事人才有权利提出撤销请求。
合同的重大障碍怎样理解呢?合同的重大障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合同的对象被侵占、损坏或者灭失,不能再依照约定的方式执行;(二)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当初意愿;(三)重大隐瞒或者欺诈;(四)当事人事先的约定并未予兑现,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
三、合同撤销的效力一旦合同撤销,合同双方应当按照撤销的效力予以返还。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合同撤销后,应当返还各方根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合同撤销不影响各方对违反合同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换言之,合同撤销后,合同双方应当将彼此根据合同取得的财产进行返还。
例如,A出售房屋给B,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合同撤销权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因特定原因要求撤销合同的权利。
在我
国《合同法》中规定了合同撤销的条件和程序,但是在一定的情况下,合同撤销权可能会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
除斥期间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当事人不能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期间。
在我国
《合同法》中规定了除斥期间的相关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合同的稳定性和预期的合同履行。
除斥期间的设立是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
首先,合同一旦成立,就会产生一
定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可以随意行使撤销权,将会给合同的稳定性带来不确定因素,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其次,除斥期间的设立也可以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滥用合同撤销权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在行使合同撤销权时,需要注意除斥期间的限制。
一般
来说,当事人在发现合同存在瑕疵或者违法情形时,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而不是等到除斥期间结束后再行使。
否则,一旦超过除斥期间,将会丧失合同撤销的权利,导致无法撤销合同。
除斥期间的设立既是对当事人行为的一种限制,也是对合同稳定性的一种维护。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了解除斥期间的相关规定,避免因为不了解法律规定而导致合同撤销权的丧失。
同时,合同的履行也需要遵守合同法的规定,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撤销权及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对合同关系的影响。
撤销权是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可以撤销合同或者请求撤销合同。
本文将从撤销权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条件、行使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特定条件下,依法撤销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对合同关系的影响。
三、撤销权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撤销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①欺诈的;②胁迫的;③重大误解的;④显失公平的。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对撤销权的规定与《合同法》基本一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①欺诈的;②胁迫的;③重大误解的;④显失公平的。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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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合同法,撤销权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篇一:正确理解和运用合同法中规定的几种撤销权正确理解和运用《合同法》中规定的几种撤销权一、第四十七条【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本条第二款除了规定相对人有催告权外,还规定了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这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未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在此类合同中,仅有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而没有相对人的撤销权,那么,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认前,就不能根据自己的利益来进行选择,只能被动地依赖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或者否认,这对相对人是很不公平的。
设立相对人的撤销权,正是为了使相对人与法定代理人能有同等的机会来处理这类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
但是相对人撤销这类合同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1.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对于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2.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
所谓“善意”,这里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时并不知道或者也不可能知道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倘若相对人明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仍然与对方签订合同,那么相对人就没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3.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应当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构成对此类合同的撤销。
二、第四十八条【效力待定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与第四十七条的第二款一样,本条的第二款也规定了合同的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所谓催告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合同。
催告权的行使一般具有以下要件:(l )要求被代理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为1 个月;(2)催告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3)催告的意思必须是向被代理人作出。
根据本条的规定,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后一个月内未作表示的,则视为拒绝追认。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在本人追认之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为了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本条还规定,合同的相对人还享有撤销权。
这里的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合同之前,可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被代理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l )必须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认之前作出,如果被代理人已经对合同作出追认了,那么合同产生了效力,合同相对人就不能撤销其意思表示了。
(2)相对人在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是善意的,也即是,相对人在订立时,并不知道对方是无权代理人。
如果明知对方是无权代理人而仍与对方签订合同,那么相对人就无权撤销其意思表示。
(3)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4 7条、48条均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追认的意思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订立时起生效,如果未经追认,在一月内未答复合同相对人的,合同相对人具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只是应当以通知的方式进行。
无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介入。
本条是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l )此类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不同,它并非因为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可撤销,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和处分能力而造成的。
(2)这类合同可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承认而生效,这种承认表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的合同是符合权利人利益的。
(3)有利于促成更多交易,也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
因为相对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的合同,总是希望合同有效,并且通过有效合同的履行使自己获得期待的利益,因此,通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使效力待定合同生效,而不是简单地宣告这种合同无效,是符合相对人利益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这种合同一旦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具有法律效力,在没有经过追认前,该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并没有实际生效。
所谓追认,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确无误地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这种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合同的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应当为合同的相对人所了解,才能产生效力。
特别指出的有两点:(1)法定代理人以行动自愿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可视为法定代理人对合同的追认;(2)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必须是无条件的,法定代理人不得对合同的追认附加任何条件,除非合同相对人的同意。
三、第五十四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所谓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对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必须要注意以下三点:1.可撤销合同中,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主要是误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中,则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2.撤销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
3.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并非一定要求撤销合同,他也可以要求对合同进行变更。
本条规定了三种可撤销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
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注意:《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已规定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的问题,这和本条对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最大的区别是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
损害国家利益的,涉及社会公共秩序,大陆法系一般规定为无效。
如果未损害国家利益,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自主决定该合同有效或者撤销。
适用可撤销合同制度,已经能够充分保护受损害方的利益,也能适应订立合同时各种复杂的情况。
第五十四条本条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
第五十五条规定了除斥期间为一年,或者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放弃撤销权。
四、《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中【债权人的撤销权】。
在合是指同中,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转让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立法目的就是维护债权人的债权利益,是债的保全制度中的典型方式。
撤销权中主要针对的对象行为之一就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其财产。
这里所称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评判标准一般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或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
如果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由于撤销权是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因此,应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依据证明债务人的转让价格是不合理的低价。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相反面就是“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如果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债权人是否可以依据撤销权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之诉呢?《合同法》解释(二)中规定,针对债务人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的,债权人也可以提请人民法院撤销。
并且解释(二)对“明显不合理的高价”也作了明确规定:对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即视为不合理的高价。
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应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自债务人的行为(低价或高价转让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即消灭。
五、《合同法》第186条【任意撤销权】。
本条是对赠与人撤销权的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义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条赋予赠与人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撤销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法律赋予赠与人撤销权的原因是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无偿行为。
在赠与合同已经成立的情况下,也允许赠与人因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
本法将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加强了对受赠人的保护和对赠与人的约束。
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过于苛刻,也有失公允。
对赠与人的撤销权应作如下理解:(1)撤销赠与是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只有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无需承担相应的对价。
根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赠与人也应当享有与其义务相适应的权利,故本法规定了赠与人对赠与人享有撤销权,而没有规定受赠人撤销合同的权利。
(2)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人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则只有在办理完相应的手续后,财产权利才能转移给受赠人。
(3)赠与人撤销赠与后,无须再履行合同的义务,即不必再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这是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
但是,如果对赠与人的撤销权不加以限制,会导致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会对财产的稳定性产生影响,对社会道德也会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合同法》对赠与人的撤销权做出了如下限制:(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在一般情况下,赠与的财产权利已经转移的,赠与合同已经履行。
如果在此情况下仍然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受赠人显然不公,而且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