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合集下载

股利税差别化、现金分红与代理问题——基于财税[2012]85号文件的研究

股利税差别化、现金分红与代理问题——基于财税[2012]85号文件的研究

股利税差别化、现金分红与代理问题——基于财税[2012]85
号文件的研究
贾凡胜;吴昱;廉柯赟
【期刊名称】《南开管理评论》
【年(卷),期】2016(19)1
【摘要】本文以《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颁布为"自然实验",研究资本市场对股利税调整的反应以及股利税调整对公司治理问题的影响.研究发现,政策颁布期间资本市场有显著为正的市场反应;相对而言,现金分红水平预期提升较大的公司市场反应显著较好;高管持股比例越高,公司累计超额收益率越高;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公司累计超额收益率越低.这些结果表明,《通知》将提高现金分红的预期水平,从而缓解高管与股东间的委托代理问题,但却加剧了大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代理问题.本文的研究不仅丰富了分红与代理问题的文献,也为中国股利税改革提供了借鉴.
【总页数】13页(P142-154)
【作者】贾凡胜;吴昱;廉柯赟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经济与管理研究院;西南财经大学经济与管理研究院;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市姑苏区分行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企业公益股权捐赠业务的财税处理——基于财税[2016]45号文件 [J], 骆剑华
2.对研发用固定资产用途改变业务财税处理的探讨——基于财税[2014]75号等文件 [J], 骆剑华
3.高管持股、现金股利与代理成本——基于2015年差别化股利税政策的实证检验[J], 刘爱明;周娟
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研究——基于《财税[2015]41号文件》 [J], 梁莹;
5.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研究——基于《财税[2015]41号文件》 [J], 梁莹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股票分红税收政策】 股票分红是怎么回事

【股票分红税收政策】 股票分红是怎么回事

【股票分红税收政策】股票分红是怎么回事股份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态出现以后,很快为资本主义国家广泛利用,成为资本主义国家企业组织的重要形式之一,那么,股票分红税率是多少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股票分红税收政策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股票分红税收政策一、个人分红1、个人股东分红要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外籍个人从外企分红不缴个人所得税⑴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⑵对外籍个人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分红也不征税。

⑶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分红1、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红不缴企业所得税⑴居民企业从投资期超过12个月的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和红利是免企业所得税的。

⑵居民企业从投资未足12个月的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和红利是不能够免企业所得税的,应该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⑶2008年以前,居民企业之间的税后利润分配,如果存在非定期减免税造成的税率差,则要按税率差补税。

但在2008年以后,即使企业分配的税后利润是属于2008年以前的,也可以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免税,不需要按税率差补税2、非居民企业分红要缴企业所得税按照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案例】甲公司由5个自然人投资组建,投资比例每人各占20%.公司共有员工50人,2009年实际支付工资600000元。

5位股东均在企业任职,每人每月工资2000元。

假若2009年甲公司预计将实现税前会计利润600000元,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税后利润全部按投资比例分配,没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上市公司发放股利会计处理及税务研究

上市公司发放股利会计处理及税务研究

上市公司发放股利会计处理及税务问题研究一、会计处理发放股票股利:不影响净资产1、企业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宣告分配股票股利时,不做任何账务处理2、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做账务处理:借: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贷:股本假设公司原来股本为1亿股,当年每股收益1元,每股市价为10元,现公司每股送一股的比例实施,则该事实完成后企业实际价值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总股本增加到2亿股,也就是说转增股本后的两股相当于此前的一股所代表的企业价值,每股盈利变为0.5元,其市价应相应除权,调整为5元。

这样,除权前后企业的市价总值不变,都为10亿元。

如果企业不是决定转增股本,而是决定将每股收益1元全部作为现金股利派发,那么实施送红利之后,每股实际价值将减少1元,应当对其市价除息,相应调整为9元。

对市场估值的影响: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对股价的影响:在短时间内股票价格会下跌,因为会除权。

股票股利在会计上属于公司的收益分配,是一种股利分配形式。

股票股利是公司通过增发股票支付的股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红股”。

这是中国股票市场上常见的股利分配方式,包括股票发行和股票转换。

还有一种方法是支付现金,直接打款到股民们的账户。

股票股利的优势1.节省公司现金2.降低企业每股市场进行价格,促进我国股票交易和流通。

3.当公司未来要发行新股时,可以降低发行价格,有利于吸引投资者。

4.传递公司作为未来经济发展研究前景的好信息,增强投资者信心。

5.股票分红后,股票的市场价格会降低,可能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购买低价股票,股东人数会增加,降低被恶意控股的可能性。

送股的依据来自中国公司企业每年的税后利润,公司有盈余的情况下才能给股东进行分红。

用红股分红的形式,实际上是把本应分配给公司股东的现金留在公司发展,与公司非分红分红没有本质区别。

因为虽然此举增加了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但公司的总股本也增加了。

如果公司的利润没有变化,每股净资产将减少,因此股东持有的资产总额将保持不变。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 220-540=-320元
2020/4/5
2020/4/5
我是股东
• 上交所"我是股东"活 动介绍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
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止股权
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
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
2020/4/5
• 四、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 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 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 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 得税。
• 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 号文件和财税[2019]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2020/4/5
要点:
• 1、股息红利:现金红利 ,红股 。红股扣 税是按股票面值,股票面值为一股一元。
• 2、股息分红所得交税 1年以上5%,1个月 以上10%,一 个月以下20%。(持股 一年以下,先扣5%,交易时再补扣)
• 3、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 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 票视为先转让。
2020/4/5
•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 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 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 (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 202应0/4/5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
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财税[2005]102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5.06.13
【实施日期】2005.06.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
1 / 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问题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问题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问题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22〕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又于近日出台《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0号,以下简称“税总80号公告”),就相关税收征管的政策予以了明确。

那么,至此对于资本公积等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也就更为清晰了。

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规定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应税所得。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财税〔2022〕116号文件规定:从202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鉴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不同企业的股东取得“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政策,为便于纳税人知晓相关规定,财税〔2022〕116号文件和税总80号公告依法再次明确“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统一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于转增股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相关征管事项予以了明细列示:(一)个人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简称“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转增的股本,不适用分期纳税政策,而继续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二)个人取得非“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并符合财税〔2022〕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汇总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汇总

个税所得税减免政策代码目录序号减免项目名称政策名称减免性质代码1其他地区地震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050116012其他自然灾害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050116053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050117094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050118015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050118026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050118047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050127108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050136109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0501361110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0501361211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0509990112对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0510290413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0512990814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0512999915三板市场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16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17拆迁补偿款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18储蓄存款利息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19低保家庭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20地方政府债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利息免税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21见义勇为奖金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25号22平潭台湾居民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23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24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25体彩中奖1万元以下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26发票中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27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28外籍个人出差补贴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29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30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31外籍个人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32举报、协查违法犯罪奖金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33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34工伤保险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35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36横琴、香港、澳门居民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3号37奖学金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 4〕39号38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39个人出租房屋减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40拆迁补偿款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41前海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5号42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43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4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45证券资金利息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46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号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47青奥会、亚青会、东亚会税收优惠《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号48亚沙会税收优惠《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号49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奖所得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51远洋运输船员伙食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号52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53符合条件的外交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54保险赔款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 8号55符合条件的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56省级、部委、军级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57税收协定减免股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0513540158税收协定减免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0513550159税收协定减免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0513560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免双重征税安排60税收协定减免财产收益所得个人所得税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0513570161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个人所得税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含税收条款的其他类协定等05139901。

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78号

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7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9-7-12现就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三、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票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票数。

四、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本公告所称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二)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七)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九)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十)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十一)其他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

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三、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份数。

四、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五、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所称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持有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股票;
(十)上市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一)上市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二)其他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

七、本通知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股票;
(二)协议转让股票;
(三)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四)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五)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六)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七)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八)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八、本通知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九、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上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十、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在本通知实施之日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
2012年11月16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