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例解析

合集下载

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和认定标准的案例分析

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和认定标准的案例分析

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和认定标准的案例分析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

虽然新《婚姻法》作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还是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

本文为大家带来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和认定标准的案例分析,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邵某离婚案邵某某经人介绍与曹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并于 1990 年底登记结婚,婚后生下一女儿。

邵某某在分娩期间因患上结核性腹膜炎,在医院治疗花费 5800 余元。

邵某某因生下的是女儿受到夫家的冷遇,且由于家庭琐事夫妻矛盾加深并不久分居,后邵某某以其生女孩丈夫对其不关心,夫妻又经常吵架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曹某某离婚,曹某某以邵某某生小孩及住院期间有外债 7000 元需要平均负担为条件下才同意离婚,后法院查明夫妻二人共同债务为 3900 元,案件经过一审、二审调节及再审,最终判决邵某某和曹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 3900元由邵某某负责偿还 1300 元,由曹某某负责偿还 2600 元。

二、徐某离婚案2004 年 10 月,余某向信用社贷款 8 万元,加上自己的积蓄,购买了一辆中巴车从事客运。

贷款到期后,经信用社多次催讨,余某偿还了部分本息。

2007年 11 月,当信用社再次向余某讨债时,余某告诉信用社工作人员,他已经与妻子协议离婚,中巴车变卖后折抵女儿的抚养费,债务有他来偿还但他一分钱没有,实在无力偿还贷款。

经过一番调查,信用社了解到余某离婚后仍和妻子杨某居住在一起,余某是假离婚真逃债。

信用社马上采取措施,以余某和其前妻杨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本息 6 万元,并申请诉讼保全,冻结了杨某的 6 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在信用社的贷款用于家庭经营,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遂判决支持了信用社的诉讼请求。

三、巩某离婚案江苏省海安县瞿塘镇村民巩某某(男)与唐某(女)于 2002 年元旦结婚,2004年 3 月 6 日,巩某某向秦某购买蟹苗价值 85000 元,巩因无力支付现款即于当日向秦某出具欠条一份,上载明:“巩某某今欠秦某捌万伍千元整”此后,巩陆续向秦还款 54000 元,但尚欠 31000 元始终未还。

夫妻债务法律新规案例(3篇)

夫妻债务法律新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夫妻债务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规范夫妻债务关系,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我国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债务的新规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对夫妻债务法律新规进行解析。

二、案例介绍甲、乙两人于2018年结婚,婚后甲、乙共同经营一家公司。

2019年,甲因公司经营不善,向丙借款50万元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丙要求甲、乙共同偿还该债务。

甲、乙认为该债务并非共同债务,拒绝偿还。

后丙将甲、乙诉至法院。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乙是否应当共同偿还该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履行家庭义务所负的债务。

那么,甲、乙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呢?四、案例分析1. 甲、乙共同经营公司,借款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因此,甲、乙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甲、乙在借款时未明确约定债务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未对债务性质进行约定的,推定为共同债务。

本案中,甲、乙在借款时未明确约定债务性质,故应推定为共同债务。

3. 甲、乙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中,甲、乙作为夫妻,应当共同偿还该债务。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甲、乙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甲、乙共同偿还丙借款50万元。

六、案例分析及启示本案中,甲、乙虽然共同经营公司,但借款用于偿还公司债务,且未明确约定债务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甲、乙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这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 夫妻在借款时,应明确约定债务性质,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夫妻共债法律责任案例(3篇)

夫妻共债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屡见不鲜。

本文将通过对一个具体的夫妻共债法律责任案例进行解析,探讨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认定标准以及法律责任。

二、案例背景甲、乙两人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

2017年,甲、乙共同向丙借款50万元,用于偿还购房贷款。

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5%。

借款到期后,甲、乙未按约定偿还借款,丙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本案中,甲、乙共同向丙借款,用于偿还购房贷款,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丙作为原告,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甲、乙共同借款的事实。

丙提交了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甲、乙共同借款的事实。

3.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本案中,甲、乙作为夫妻,有共同偿还借款的义务。

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甲、乙应按判决书确定的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

4.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

”本案中,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和借款。

在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过程中,若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夫妻双方应按比例分担债务。

四、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本案中,甲、乙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甲、乙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丙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

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案例(3篇)

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适用和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介绍原告:张女士,某市居民,已婚被告:李先生,某市居民,已婚案情简介:张女士与李先生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8年,李先生以个人名义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

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0%。

借款到期后,李先生未能按时还款,小额贷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女士与李先生共同偿还借款。

在诉讼过程中,张女士辩称,该借款系李先生个人投资,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不应由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李先生则辩称,借款虽为个人名义,但实际用于家庭生产经营,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本案中,李先生借款虽为个人名义,但实际用于家庭生产经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

因此,判决张女士与李先生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

张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1.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本案中,法院认定李先生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依据了以下两点:(1)借款虽为个人名义,但实际用于家庭生产经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包括: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的债务。

(2)借款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

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包括: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债务具有合法性。

债权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例

债权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例

债权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例一、案例背景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会共同承担一定的债务责任。

然而,有时候债权人可能会将某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就需要我们对相关法律和案例进行深入了解和探讨。

二、案例分析1. 法律规定根据《婚姻法》,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相互支持、勤劳奋斗,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

在一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认定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但是,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规定,比如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或者是为了家庭生活、子女教育等方面产生的债务。

2. 案例分析在一起婚姻关系中,丈夫在未经妻子同意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了一份巨额债务合同。

后来,丈夫无力偿还该债务,债权人要求妻子一起承担债务责任。

此案例引发了关于债权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热议和争议。

3. 法院裁决在上述案例中,法院最终裁定,妻子无需承担丈夫未经同意而产生的债务责任。

法院认为妻子在此过程中并未参与债务行为,且无法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无法要求妻子承担债务责任。

三、深入探讨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债权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非一定有效,需要考虑法律的规定和实际情况。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但并不是所有的债务都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面对类似情况时,我们需要对法律有充分的了解,同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通过以上分析和案例探讨,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债权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规定,而不是所有的债务都可以随意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理性对待债务问题,共同商讨解决办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个人观点:对于债权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我认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实际情况来决定,避免一味地将债务随意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

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不仅需要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协商,也需要依法审理,保障法律的公平和正义,避免一方承担不应承担的债务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案例(3篇)

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3年,张先生因经营一家小企业,向朋友借款30万元,用于扩大经营。

2015年,李女士因治病向银行贷款10万元。

2016年,张先生因经营不善,企业倒闭,无力偿还债务。

2017年,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和李女士共同偿还债务。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先生和李女士是否应共同偿还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然而,在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女士并未离婚,因此需要判断他们是否构成共同债务。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和李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向朋友借款用于经营,李女士向银行贷款用于治病,这些债务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生活,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判决张先生和李女士共同偿还债务。

四、案例分析1.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抚养子女、履行家庭义务所负的债务。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债务;(2)抚养子女所需的债务;(3)履行家庭义务所需的债务;(4)为家庭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

在本案中,张先生向朋友借款用于经营,李女士向银行贷款用于治病,均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

2. 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然而,在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女士并未离婚,因此需要判断他们是否应共同偿还债务。

法院判决张先生和李女士共同偿还债务的理由如下:(1)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债务用于家庭生活,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3)张先生和李女士并未提出证据证明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张先生和李女士应共同偿还债务。

五、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当树立正确的债务观念,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案例(3篇)

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3年,甲因创业需要资金,向乙的朋友丙借款20万元,用于扩大公司规模。

甲承诺在一年内偿还借款,乙对此事并不知情。

2014年,甲的公司经营失败,无力偿还债务。

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乙共同偿还借款。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乙是否应当共同偿还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抚养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维持家庭正常运转所负的债务。

本案中,甲向丙借款用于创业,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乙对此事并不知情。

因此,乙是否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是本案的关键。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向丙借款用于个人创业,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乙对此事并不知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抚养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维持家庭正常运转所负的债务。

本案中,甲的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法院判决甲承担偿还责任,乙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乙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主要基于以下几点:1. 债务产生的时间:甲向丙借款的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乙对此事并不知情,说明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2. 债务的性质:甲向丙借款用于个人创业,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抚养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维持家庭正常运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 债务的知情程度:乙对甲的借款并不知情,说明乙并未参与债务的形成过程。

五、法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确认债务的性质: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关注债务产生的时间、用途、知情程度等因素。

2. 举证责任: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非债务人一方应提供证据证明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3. 合理维权:当夫妻一方对外承担债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真实案例夫妻债务(3篇)

法律真实案例夫妻债务(3篇)

第1篇在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屡见不鲜。

本文将以一起真实的夫妻债务纠纷案例为基础,分析相关法律问题,以期对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一、案例背景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5年,李某因生意亏损,向朋友王某借款3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和维持日常生活。

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借款借给了李某。

2016年,李某因经营不善,导致债务无法偿还,王某遂将李某和张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

二、争议焦点1. 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 张某是否应当与李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以下事实成立:1. 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且用于维持日常生活和偿还债务,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

2. 张某在借款时对李某的借款行为知情,且未提出反对意见,视为对债务的默认。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和张某共同偿还王某的借款。

四、法律分析1.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在本案中,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

2. 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李某的妻子,在借款时知情且未提出反对意见,应视为对债务的默认,因此应与李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3. 夫妻共同债务的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追偿,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也可以要求其中一方偿还。

在本案中,王某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李某和张某共同偿还借款。

五、启示1. 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应加强沟通,共同承担家庭债务,避免因债务纠纷导致家庭矛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例解析
案由:
董老板夫妇有一片稀有金属矿产的经营权,在P2P大热时期,借款五百万用于P2P经营,后因资金链断裂无法还款夫妻二人遭到起诉,在一审未应诉,二审败诉后委托我背水一战。

临危受命
一日突接电话,对方的声音充满了悲戚,但仍谦和有礼,想必是位受到过高等教育的女子。

她说:“王律师,您一定要帮帮我,我已经走投无路。

”说着就哽咽起来。

我劝慰董夫人别着急,慢慢讲。

听罢案情,我沉吟许久,在一审缺席二审败诉的前提下,想通过再审翻案着实不易,也怪不得董老板夫妇会放弃先前委托的律师找到我。

头脑风暴
放下电话,我跟助手们开了个会,商讨案情。

我的思路是通过再审申请迫使对方主动提出和解,再审仅为手段,目的是达成有利的和解。

助手却说,目前我方处于劣势,对方的和解条件必然十分苛刻,不如釜底抽薪全力再审。

我笑着摇摇头,告诉他们和解的几个原因:一来当事人经过两审现已筋疲力尽,再审继续拖延令人身心俱疲;二来再审有一定风险,可能再次作出不利判决。

我想到可将借款定义为非夫妻共同债务,原判决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事实不清,若向检方提出抗诉,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再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仍有希望改判。

同时抗诉申请能给对方施加压力,若对方能主动提出和解,最终和解条件就会对我方极为有利。

我一方面着手检索夫妻共同债务
的法律依据,着手搜寻该笔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请求起草再审申请书;另一方面未雨绸缪,拟定和解协议。

吟诗作对
抵达和解现场后,对方态度之强硬令人咋舌,甚至还朗诵了一段自己创作的打油诗:“赖账不还已三春,骗人鬼话三货轮。

厚颜无耻竟上诉,真是天下大奇闻。

”申请执行人作诗赞美法官早有耳闻,但作诗批判被执行人确实闻所未闻,董老板夫妇听罢也只能苦笑。

眼看气氛进入冰点,我重申本案争议焦点,并出示了对账单、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借款仅用于公司经营,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重新将和解节奏从情感宣泄拉回事实认定。

最终对方认同了我方拟定的和解协议,按夫妻共同财产执行,以放弃一半追偿金额为最终结果。

要点提示:、
本案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重中之重,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一
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方若能在再审中举证证明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方即使胜诉也难以执行到款项,也正因此促成了和解的顺利达成。

下附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12月30日出生,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1957年2月4日出生,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1960年3月1日出生,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董某,男,汉族,
生,
董夫人对王某、赵某诉董某和董夫人民间借贷一案甲市 A 区人
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和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不服,
根 据《民事诉法》第200条第(一)、(二)、(六)和(十)项的规定, 特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 撤销民终15887号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董夫人对董某 的债务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2、 判决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王某、赵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董夫人有新的证据证明董某向王某的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 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王某借给董某的款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董某如下账户,招 商银行524011xxxxxXXXX (以下简称招行xxxx )共计三笔,分别为 2013年1月18日30万和40万,2013年3月5日120万和2013年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
:董夫人,女,1967年
:王某,男,汉族, :赵某,女,汉族, 1977年9月30日出
5月20日75万;2013年7月30日汇入湖北银行18090010980000xxxx (以下简称湖北银行xxxx)一笔,200万;2013年7月31日汇入中国银行55606025xxxx (以下简称中行xxxx)共计一笔,50万。

上述三个银行账户均用于董某投资的公司使用,王某借给董某的钱均是用于公司经营。

分析招行xxxx的流水可看出,该卡的交易对手是董某和董夫人夫妻以外的第三人,没有从这些账户转过一分钱给董夫人。

公司客户有湖北B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北B)、甲市C有限公司、D有限公司和E有限公司等等。

其中王某于2013年3月5日付给董某的120万元,当天即从该账户转给了湖北B公司。

此后,从董某招行xxxx多次转款给湖北B公司,比如2013年9月10日转账100万元、同年12月23日转账150万元和2014年5月6日转账120 万元等等。

董某湖北银行xxxx账户的交易也是用于公司经营,交易对手客户,除了前述公司以外,还有F有限公司、G有限公司、H有限责任公司、I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而且,这些交易都是数万甚至是数十万的往来,非家庭日常水电、物业及其他生活开支。

通过董某中国银行账户621660760000070xxxx(以下简称中行xxxx)和刘联平中国银行尾号为xxxx的账户向王某还款100余万元。

该账户也是公司经营使用,所还款的来源是公司经营收入。

这些银行流水和公司的证明,证实董某从王某处的借款是用于公司经营,而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原判决认定董某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原判决认定董某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推定,而非基于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作出的。

首先,董某告诉王某所借款项是用于投资经营的,王某对此非常清楚。

王某在与董某交往过程知道董某是生意人,投资了很多产业。

王某在庭
审中及其向法院提交的材料中多处体现其知道出借的款项是给董某用于投资经营。

比如,一审判决书第二页第2-3行记载“被告又称其有几座金、银铜矿山,价值过十几个亿”;二审卷宗第30页赵某提交给法院的《关于对“董某民事上诉状”的说明》中记载“他…… 买豪车、装修房子,搞投资”;二审卷宗中《王某、赵某补充诉讼材料》第34页中记载“已经又贷200万借给别人投资了”、第36页记载“这一年他装修了几处办公场所:①深圳大中华,很豪华,我们要账去了几次。

②广州以他孩子命名的公司。

③上海的公司”。

但是,
原审法院对这些证据视而不见。

其次,王某借给董某的515万元是在2013年1月18日至7月31 日期间借出,从常理判断,在不到半年时间,如此大额的借款,不可能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第三,董某在二审中否认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见二审案件第26页倒数第4-6行)。

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
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之规定,只有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才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及有错必纠的原则,原判决应当予以纠正,否则原判决结
果对董夫人明显不公
四、原审董夫人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
一审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邮寄的传票及其他诉讼材料及2017 年7月
10日邮寄的判决书均不是董夫人签字(见一审卷宗第57-59 页,快递单号分别为EY51xxxx301CN、10056xxxx0392 和
EY5xxxx0329)。

二审法院的开庭传票董夫人也未签收(见二审卷宗第64
页快递单号为10296xxxx4892)。

综上,原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而且程序违法,请求再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二O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附:王义良律师联系方式:
所在律所: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林路48号理想公馆2806。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