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停车泊位施划标准

停车泊位施划标准
停车泊位的施划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停车泊位的尺寸:根据车型大小确定停车位标准尺寸。
大车位长米,宽米,适合中大型车辆停放。
小型车位的尺寸有平衡停车位、倾斜停车位和垂直停车位三种类型,长度分别为6米、6米和5米或相等,宽度均为米。
2. 停车泊位的颜色和标识:一般采用白色或黄色线条施划,白色泊位一般用于临时停车,黄色泊位用于固定停车。
黄线框车位中,若黄线是实线,则表示是特殊车辆(如消防车等)专用车位,不允许其他车辆停放;若黄线是虚线,则允许临时停放车辆但不允许长时间停放。
3. 停车泊位的设计:机动车道内停车泊位采用T字型设计,泊位内设计箭头,箭头方向为行车方向。
机动车道外(人行步道、硬化道路)停车泊位采用边框设计,泊位内设计箭头,箭头方向为规定停车方向。
4. 停车泊位的线宽:一般线宽为10厘米。
5. 停车位的设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包括在交叉路口、出入口等处设置。
总的来说,这些标准旨在提供清晰的指示和规则,以便司机和行人可以轻松理解和遵守。
具体的标准和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因此在特定地点设置停车位之前,建议查询当地的法律和法规。
北京市建筑物机动车配建停车位标准-提供规划委通则

附:《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注:1、不适用于文保区和平房区,处于文保区和平房区内居住项目的配建停车位规模,可结合具体情况,单独论证研究。
2、旧城地区(除文保区和平房区)建筑物配建指标不应超出表1中规定的上限值,其他地区配建停车场不得低于表1规定的下限值,且一般不高于规定下限值的20%;若按照高于规定下限值20%以上建设配建停车场的,应开展停车方面论证工作,并对社会开放使用。
3、销售类保障性住房包括两限房和经济适用房;租赁类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房和廉租房,其中廉租房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可结合项目实际条件下浮30%-50%。
此外,回迁安置房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参考商品房或者销售类保障性住房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4、居住类建筑物配建车位中包含每户0.1个访客车位。
5、地上居民停车场(库)应满足《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距离要求,与邻近的住宅保持适当距离,避免干扰居民生活。
6、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地面停车率(小汽车地面单层停车位与居住户数地比率)按不大于10%控制。
7、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居住类建筑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90%。
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米。
8、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车位。
9、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90%。
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场净空不得低于3.8米。
10、综合性建筑应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并求和,多功能、综合性的建筑、配建停车场泊位的数量可考虑停车设施的共享,按各单项标准总和的80%计算。
11、市政府审批的重点功能区,当规划平均容积率大于2.0时,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建可按照上一级别分区管理。
南通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

南通市是一座美丽的城市,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车辆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南通市政府制定了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以解决停车难题。
一、南通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的意义南通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城市交通秩序,缓解停车难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机动车数量也在迅速增加,停车位严重不足已成为城市交通的一大难题。
南通政府制定了相应的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以解决停车位不足的问题,缓解交通拥堵。
二、南通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的相关规定根据南通市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 住宅小区停车位标准:根据住宅小区的建筑面积和居住人口数量,规定了相应的停车位配建标准。
一般情况下,每栋住宅楼至少应配备相应数量的停车位,以满足居民停车的需求。
2. 商业综合体停车位标准:商业综合体是城市中交通流量较大的区域,停车位需求量很大。
南通市政府规定了商业综合体停车位的配建标准,以确保商业综合体周边的交通秩序畅通。
3. 办公楼停车位标准:办公楼停车位配建标准主要是针对企业办公楼的停车需求制定的,制定合理的停车位标准可以有效解决办公楼周边的停车问题,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
三、南通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实施效果南通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实施,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停车难问题。
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随着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的落实,城市停车位供给得到了有效增加,停车难的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
南通市政府也不断完善相关配套设施,鼓励市民减少汽车使用,多步行或者采用公共交通,从根本上解决了停车位不足的问题。
四、对南通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名写手,我对南通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制定持支持态度。
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制定相应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对缓解交通问题具有积极的作用。
《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附表一: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注:
(1)停车场机动车位用地面积均按当量小型汽车的停车位数计算,地面停车位不少25平方米/位,地下停车位不少于30平方米/位;停车场非机动车位用地面积计算按地面停车位不少于1.2平方米/位,地下停车位不少于1.5平方米/位。
(2)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即居住区内居民的地面停车位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3)学生接送停车位应在学校总平内考虑,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单独设置,不应开设在学校围墙内部,必须满足学校的有关安全规定。
(4)苦难企业职工及住房项目配套机动车停车位酌情考虑不少于0.5车位/户。
(5)单独设置的餐饮娱乐、批发市场应在普通商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适当上浮。
附表二:非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注:
停车场非机动车位用地面积计算按地面停车位不少于1.2平方米/位,地下停车位不少于1.5平方米/位。
附表三:其他车型折合成小型车的车位或者自行车的车位的车位换算值。
南通停车配建标准

表1 南通市建筑物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注:1、A区(限制供应区)为南通老城区,即孩儿巷路、钟秀路、工农路和虹桥路围合的区域;唐闸旧城区,东至公园路,南至兴隆街,西至大生路,北至棉机路;通州旧城区,东至通掘公路,南至金沙横河,西至竖石河,北至运盐河;B区(平衡供应区)为通吕运河、海港引河、长江围合区域,A区除外;C区(宽松发展区)为A、B区除外的中心城区其余区域;市区其他地区可参照C类区标准实施。
2、养老服务设施和综合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除菜市场外)停车
参照“单元式住宅”停车。
3、生产研发建筑的停车配建标准,可参照办公建筑执行。
4、对表中没有明确、特殊类型建筑建议采用交通影响评价与分析进行确定。
表3 机动车特殊停车位配建指标
注:1.出租车车位、巴士车位应设置为港湾式上落客车位形式;巴士车位、装卸车位应尽量在地面充分设置;
2.游览场所、交通枢纽和其他有条件的建筑物,应根据实际需求尽可能设置1个以上装卸车车位和一定数量的出租车车位。
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配建标准

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改善我市静态交通环境,促进动静态交通平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根据本市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本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划分为三类分区:A区:湘江以东、三一大道以南、二环线以西、以北所围合的区域;B区:A区以外,西二环、北二环、星沙联络道、京港澳高速北段、浏阳河以西、南三环、坪塘大道所围合区域,以及枫林路以南、西三环以东的梅溪湖区域;C区:长沙市规划区范围内除A、B区以外的市区范围。
图1? 分区图第四条本标准所称的建设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场(库)是指提供本建设工程机动车车辆停放的场所或车库,其设计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新建建筑物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应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场(库)。
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可不单独配建停车场(库)。
第六条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规则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场(库),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七条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的地上空间设置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
公共绿地和城市支路的地下空间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设置地下停车库。
第八条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该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以内。
情况特殊的,可设置在项目用地周围200米本单位用地范围以内且不跨城市主、次干道(特大型公共建筑除外),各地块(按城市主次干道划分)停车位配建原则上应分别满足停车场(库)配建指标要求。
机动车停配建标准

临安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1 总则1.0.1为加强我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
1.0.3本标准在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上,根据我市的机动车停车需求特点,进一步完善了建筑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
1.0.4 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的配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2 术语2.0.1城市建筑工程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泛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2.0.2 公共建筑public building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业建筑等。
2.0.3 配建停车设施accessory parking facilities指在各类建筑或设施附属建设,为与之相关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设施。
2.0.4 基地出入口entrance/exit of bases指为各类建筑工程建设用地上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的连接口。
2.0.5交通影响分析traffic impact analysis指通过研究城市开发项目与交通需求增长之间的关系,分析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的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而确定保持服务水平不下降的对策或修改方案,实施补偿政策,以减少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负荷的影响。
3 一般规定3.0.1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按第4章表中规定的指标建设机动车停车位。
原建筑已有机动车停车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者,应在改、扩建规划设计时按规定的标准配置。
机动车停配建标准

临安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1 总则1.0.1为加强我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
1.0.3本标准在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上,根据我市的机动车停车需求特点,进一步完善了建筑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
1.0.4 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的配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2 术语2.0.1城市建筑工程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泛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2.0.2 公共建筑public building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业建筑等。
2.0.3 配建停车设施accessory parking facilities指在各类建筑或设施附属建设,为与之相关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设施。
2.0.4 基地出入口entrance/exit of bases指为各类建筑工程建设用地上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的连接口。
2.0.5交通影响分析traffic impact analysis指通过研究城市开发项目与交通需求增长之间的关系,分析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的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而确定保持服务水平不下降的对策或修改方案,实施补偿政策,以减少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负荷的影响。
3 一般规定3.0.1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按第4章表中规定的指标建设机动车停车位。
原建筑已有机动车停车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者,应在改、扩建规划设计时按规定的标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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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注:
(1)表中标注*的建筑类型为特殊类型建筑;
(2)住宅S建≤100 m2的户型,二类区、三类区按1个车位/户计算,一类区按0.8个车位/户计算;
(3)建筑物附属配套餐饮娱乐设施不按混合建筑车位折减;
(4)大型体育场馆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座位数的体育设施,小型体育场馆是指基本无座位数的体育设施;
(5)养老院、康复中心停车位指标参照疗养院停车位指标执行;
(6)文中的“设计年度最高聚集人数”采用该汽车站、火车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数值;“远期高峰小时旅客”采用该轨道线路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数值;
(7)不在附表1中的建筑物类别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可后,可开展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适宜的配建停车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