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大力推进“两个带动”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大力推进“两个带动”的意见川府发〔2012〕3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创新,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和方向。
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
带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带动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简称“两个带动”),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主体的重要职责和历史使命。
为做强做大做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大力推进“两个带动”,促进农业产业化加快发展、提升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排头兵工程(一)打造行业“排头兵”。
鼓励龙头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和改善生产经营管理,促进自主创新,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在我省优势特色产业中,综合企业规模、基地建设、管理水平、带动能力、履行社会责任等因素,选择一批发展潜力较大、行业靠前的国家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集中财政投入、集成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培育成为科技创新型、市场开拓型、行业领先型、特色发展型的全国同行业“排头兵”企业。
(二)鼓励龙头企业集群集约发展。
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引导龙头企业向产业园区集中,推动企业集群集约发展。
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的相关优惠政策,支持龙头企业兼并重组。
通过财政贴息、信贷奖励补助等方式,激励银行加大对龙头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支持。
对符合《四川省大企业大集团营业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的国家及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
二、建设现代农业基地(三)强化龙头企业原料生产基地建设。
支持龙头企业建设核心基地并带动成片基地建设。
着力建设一批区域特色明显、带动力和竞争力强的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大力倡导“大园区+小业主”的基地建设模式。
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强化龙头企业原料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开展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和现代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业等基地项目建设。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农业产业链中处于领先地位,能够带动周边农民增收、提高生产效率和品质的企业。
为了认定和监测农业龙头企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一、认定程序:1.申请阶段:农业龙头企业应向相关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介绍、主要产品和技术、经营情况等。
2.初审阶段: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查验企业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现场考察:初审合格的企业将接受现场考察,相关部门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了解和评估。
4.评审和认定:相关部门将根据现场考察结果和相关指标进行评审,对符合农业龙头企业条件的企业进行认定,并颁发相应的证书和牌匾。
二、认定条件:1.规模和投入:农业龙头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和投入,能够引领产业发展和进行大规模的农产品生产。
2.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农业龙头企业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能够提供创新性的技术和产品,不断引领农业产业的发展。
3.市场影响力:农业龙头企业应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在市场上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4.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应积极推动绿色农业,采取环保措施,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监测管理:1.信息收集:相关部门应建立农业龙头企业信息库,定期收集和更新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生产情况、经营情况、技术创新等。
2.定期评估:对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进行定期评估,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了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政策支持: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推动企业的发展和壮大,提供优惠政策、财务支持和技术支持等。
4.产业引导:相关部门应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发挥带动作用,推动农业产业链的整合和优化,提升农产品的品质和附加值。
5.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农业龙头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按照规定运营,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以上是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一些建议,通过完善认定程序,严格认定条件,做好监测管理工作,可以促进龙头企业的发展,加强农业产业链的整体效益,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林业改革,着力增绿增质增效,建立和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增强龙头企业在林业产业发展中的辐射带动能力和拉动生态建设的作用,提升林业经济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比重,促进绿色发展和绿色惠民,不断提高林业现代化建设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 号)精神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办规字〔2013〕164号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自治区林业龙头企业”)是指以森林资源(含沙生资源)为经营对象,以生态产品或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产业关联度大、科技创新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示范带动作用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规模处于行业前列,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林业企业。
第三条自治区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认定为自治区林业龙头企业的相关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由自治区林业厅牵头,协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农牧业厅、工商局、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自治区林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
日常工作由自治区林业厅负责,重要事项由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以生态产品或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私营企业、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外资企业等。
(二)企业经营产品。
企业生产经营中生态产品或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的60%以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3.10.26•【文号】林改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林改规〔20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内蒙古、吉林、长白山、龙江、伊春森工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创建认定工作,我局对《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认定命名办法》(办改字〔2016〕127号)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办规字〔2013〕16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10月26日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集聚融合,助力林草产业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是指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国家林草局”)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林草产业集中度高,产业规模大,产业链较完整,产品优质,服务优良,管理规范,地理边界清晰,具有重要区域经济地位,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林草产业园区。
第三条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兼顾区域发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创建与认定第四条示范园区采取创建评估的方式予以认定。
产业园区经过创建培育后,依据示范园区基本条件进行评估。
评估合格的,由国家林草局认定为示范园区。
广元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广元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省、市有关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为了加速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两个带动”作用,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辖区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采取有效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企业规模和经营指标达到规定的标准并经中共广元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建立竞争淘汰机制。
第四条正在申报和已认定公布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农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和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
二、原则上是县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并正常运行2年以上。
三、企业经营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的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70%以上。
四、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额500万元以上。
五、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年销售收入额1500万元以上,产销率95%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六、企业销售收入利润率10%以上,总资产报酬率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七、企业自有资金充足,优良资产占60%以上。
八、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九、企业不欠员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经营无违章违法乱纪现象,无偷、漏、逃税行为现象。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08•【字号】川委发[2001]31号•【施行日期】2001.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川委发〔2001〕31号二00一年八月八日)农业产业化经营是继家庭承包责任制后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的又一重大创造,是农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的创新。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现实选择,是增加农民收入的突破性举措。
为加速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进程,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跨越式发展目标,现就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出如下意见:一、抓住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着力培育壮大龙头企业(一)采取多种形式培育多种类型的龙头企业。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是要培育扶持、做强做大龙头企业。
要打破所有制、地域、行业界限,国家、集体、民营一起上,谁有能力谁牵头,谁是龙头扶持谁,大力培育壮大龙头企业。
一是鼓励支持城市工商企业参与农业开发,争当“龙头”,大力支持城乡私营、个体等民营企业成为龙头企业;引导以农副产品加工、经营为主的企业,联合组建规模大、实力强的龙头企业集团。
二是通过朋晰产权、资产重组等方式,引导粮食、丝绸、烟草、供销、商业、外贸等部门办的涉农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经营自主权,通过扩建和改造的方式,充分发挥其加工、运销、仓储、营运等实力较强的优势,建设各具特色的龙头企业。
三是加大对外开放力度,瞄准国际市场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将发生的变化,采用合资、合作、独资等多种形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资金和企业,建设一批抢占国际市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外向型龙头企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30•【字号】川府发[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07]48号)为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林产品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现就加快我省林业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认识林业产业是涉及国民经济一、二、三产业的复合型产业体,具有基础性、多样性、生态性、战略性的特点。
大力发展林产业对于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天然绿色林产品的广泛需求,促进广大农民增收致富和区域经济发展,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省是林业资源大省,全省林业用地面积2280万公顷,活立木蓄积16.4亿立方米,分别占全国总量的8%和13.2%,居全国第3位和第2位,具有做大做强林业产业的优势和潜力。
由于林业产业化程度低、技术水平落后、政策不完善、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等原因,全省林业产业发展总体滞后,实力不强。
2006年全省林业产业实现总产值507亿元,不到全国的5%,与森林资源大省地位很不相称。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助农增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富民强省全面小康目标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推进我省林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林业产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我省林业产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确保生态安全的前提下,以助农增收为核心目标,以森林资源培育为基础,以加工利用为龙头,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支撑,积极推进林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引进境内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发展特色优势林业产业,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产品和生态服务的多样化需求,推进林业资源大省向林业经济强省跨越。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标准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标准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在农业产业链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和影响力,能够带动和引领整个产业链发展的企业。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标准的制定对于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提升农业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具备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
这包括先进的农业种植、养殖技术,高效的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以及科学的生产计划和供应链管理。
企业应不断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确保产品安全、环保和可追溯。
其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具备良好的品牌形象和市场影响力。
企业应注重产品包装和营销策略,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提升产品知名度和美誉度。
同时,企业应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拓展销售渠道,提升市场份额,推动农产品品牌化、标准化和差异化发展。
此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可持续发展意识。
企业应关注农民收入和就业,积极参与农村扶贫和农业科技推广,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
同时,企业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绿色农业发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农业产业链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标准的制定应综合考虑企业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品牌形象和市场影响力、社会责任感和可持续发展意识等方面。
只有具备了这些标准,企业才能真正成为农业产业化的龙头,引领整个产业链的发展,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
希望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能够引导更多的企业朝着这个方向努力,共同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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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促进林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扶持工作的通知》(办行字…2005‟35号),国家林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七部门印发的《林业产业政策要点》(林计发…2007‟17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川委发…2001‟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四川省境内以森林资源培育、林产品加工利用、市场流通服务、林业生态旅游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过各种利益机制与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相联系,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高、具有市场竞争优势,并经四川省林业厅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四川省林业厅负责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
成立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被四川省林业厅认定的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坚持企业自愿申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竞争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五个条件:(一)企业规模。
按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类别不同,其总资产规模、生产规模、近3年平均销售额均应高于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并居本市(州)同行业前列。
1.种植和养殖类企业(1)木竹种植类。
培育木竹原料林基地的企业,总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木竹原料林基地种植面积10000亩以上。
(2)经济林种植类。
培育木本粮油、木本药材、森林蔬菜等经济林基地的企业,总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种植面积3000亩以上。
(3)林木种苗(花卉)种植类。
培育木本苗木、花卉的企业,总资产800万元以上;基地面积500亩以上,近3年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
具有较强的新、优、特品种开发能力和良种选育繁殖能力。
(4)林下种植养殖类。
利用林地资源开展林下种植和养殖的企业,总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种植规模达到2000亩以上,养殖家禽1万只以上或养殖家畜1000头以上。
能提供不少于100人的就业机会。
(5)野生动植物人工繁育利用类。
企业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能够提供或带动不少于100人的就业机会。
通过公司自营或“公司+基地+农户”、“订单与合作”方式,建设基地面积2000亩,种群数量2000只以上,其中雁鸭等种群数量10000只以上。
2.林产加工类企业(1)木竹材加工类。
以木竹材为原料的人造板和家具加工企业,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
人造板生产企业需在本省范围内,通过企业自营或“公司+基地+农户”、“订单林业”、“合作造林”等形式,定向建设原料林基地10000亩以上。
(2)竹(木)制浆造纸类。
以竹(木)材为原料的制浆造纸类企业,固定资产在50000万元以上,年设计生产能力5万吨以上(不含5万吨),近3年年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上。
生产企业需在本省范围内,通过企业自营或“公司+基地+农户”、“订单林业”、“合作造林”等形式,定向建设原料林基地10000亩以上。
(3)森林食品加工类。
以森林蔬菜、特色果品、调味品为主的加工企业,总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
通过企业自营或“公司+基地+农户”、“订单林业”、“合作造林”等形式,定向建设森林食品基地5000亩以上,能够提供或带动不少于100人就业。
(4)木本油料类。
以生产木本食用油为主的企业,总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
通过企业自营或“公司+基地+农户”、“订单林业”、“合作造林”等形式,定向建设木本油料基地3000亩以上,能够提供或带动不少于100人就业。
(5)林化林药类。
以生产林化、林药类产品的企业,总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
通过企业自营或“公司+基地+农户”、“订单林业”、“合作造林”等形式,定向建设原料基地2000亩以上,能够提供或带动不少于100人就业,具有较好的产业发展潜力。
3.林业生态旅游类企业。
以森林生态旅游和湿地生态旅游为主业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国有森工企业及乡村生态旅游经营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经营面积10000亩以上,年接待游客量达10万人次以上,年旅游总收入3000万元以上,能提供或带动300人以上就业机会。
4.林产品市场和流通类企业(1)林产品市场类。
以林产品批发、销售为主的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
(2)林产品流通类。
以林产品运销为主的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在8000万元以上。
5.林业科技创新类企业。
以技术进步,科技创新为主的涉林企业,拥有发明专利,总资产500万元以上,近3年年销售收入年均增长30%以上,产品技术含量居省内领先水平或产品为高附加值创新型产品。
(二)产品竞争力。
企业产品必须有注册商标(种植和养殖类企业除外),并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要求。
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在省内同行业居领先水平,企业产品年产销率达90%以上。
(三)企业盈利能力。
企业的销售利润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个百分点以上,并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5%。
(四)信用等级。
企业应守法和诚信经营,无偷税漏税、无乱砍滥伐,不拖欠工资,不拖欠社会保险金,不拖欠林地租金或农户红利。
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五)可持续发展能力。
林产品加工企业应有产品研发机构和质量检测条件,能及时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机制和新模式,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第三章申报材料和程序第七条申报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审核表(附件1)。
2.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附件2)。
3.企业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经营内容、生产经营状况、原料来源、原料基地建设和效益情况;带动农民增收情况;产品质量及节能减排情况;发展方向,建设目标等。
4.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及年检情况。
5.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完税证明。
6.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金融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7.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8.其他材料。
专利、成果证书,食品、药品合格证,高新技术产品、原产地保护、绿色(有机)食品等认定证明等。
第八条申报程序:1.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在本地注册的林业企业进行申报,并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和申报材料以县(市、区)政府文件报送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和申报资格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3.省林业厅直属企业直接向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申报材料。
第四章认定第九条领导小组负责组建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对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并按企业类别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组的初审意见,提出审定意见。
第十一条对领导小组审定的拟认定企业在四川林业厅网站公示七天,如无异议,由领导小组认定,四川省林业厅发文公布,并为企业授牌、发证。
第五章运行管理第十二条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两年一次的动态管理制度,做到有进有出、优保劣汰。
领导小组采用定期上报运行情况和实地调查等方法,及时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
第十三条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填报《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附件2)。
1月份填报上年度全年数据,7月份填报上半年数据。
经县(市、区)、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领导小组及时组织专家组对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基本信息数据、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监测评价意见,反馈给企业,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林业厅将取消其资格,并收回牌匾和证书,该企业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认定。
(一)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和监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拒绝监测或不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
(四)生产经营中存在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环保事故或乱砍滥伐、偷税漏税、拖欠农民费用和工资行为或经营不善已破产、被兼并的。
第十六条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如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认定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市、区)、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领导小组予以更名认定。
第六章扶持政策第十八条经省林业厅认定公布的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先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扶持政策。
(一)优先享受国家和省贷款贴息政策。
(二)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级林业造林补贴、良种补贴、森林保险、农业综合开发等有关扶持政策。
(三)优先向金融机构、社会推介,争取金融贷款、社会资金的支持。
(四)优先向发改、经信、科技等有关部门推荐,享受技改、科研等有关扶持政策。
(五)优先取得林业技改扩能及新上项目等加工许可。
(六)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先支持其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为减轻企业负担,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认定和运行管理中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14年4月30日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附件1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审核表单位:万元填表说明:1、本表由企业填写,市、县级林业部门审核。
2、产业类别是指种植和养殖、林产品加工、林业生态旅游、林产品市场流通和林业科技创新。
3、销售利润率=利润总额/ 营业收入×100%,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带动能力是指吸引、带动农户或林业专合组织的数量等。
附件2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单位:万元填表说明:1、本表由企业填报,县(市、区)林业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