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招投标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福州市辖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发包:(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二)建筑面积达新版平方米以上;(三)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园林绿化工程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发包:(一)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二)绿化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
私人投资和外商独资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对全市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就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中未规定的内容做出承诺。
禁止招标人以任何方式逼迫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工期定额及省、市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招标工程的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工期。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不得将招标工程的材料设备、装饰装修、弱电、暖通、消防等专业配套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招标人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建筑工程招标法司法解释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本司法解释适用于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纠纷处理。
第三条审理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纠纷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投标当事人有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投诉。
二、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第七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地点、工期等;(三)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四)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五)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六)招标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七)招标项目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八)招标项目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九)招标项目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九条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条招标人不得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三、投标文件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四)资格审查资料;(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四条投标人不得以虚假资料或者不实信息参与投标。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四、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进行。
第十七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招标人应当从投标人或者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房屋建筑工程的承包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七条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已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三)招标人已经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四)招标文件已经编制完成;(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房屋建筑工程的特点和需要,选择下列一种招标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合同条款;(四)工程技术规范;(五)工程量清单;(六)投标文件格式;(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公布招标文件的售价。
第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并向潜在投标人公开。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要求,投标保证金应当不得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金额。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是为了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
第二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招标第四条招标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第五条招标人进行招标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招标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招标备案申请表;(二)项目批准文件;(三)招标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二)合同条款;(三)技术规格、要求和工程量清单;(四)投标文件格式;(五)评标办法;(六)其他应当包含的内容。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投资额;(三)投标截止时间;(四)开标时间和地点;(五)其他应当公告的内容。
第三章投标第八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备与招标项目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资质证书。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申请书;(二)投标保证金;(三)投标报价;(四)施工组织设计;(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指定的地点。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及时进行,开标时应当公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等内容。
第十二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标。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新版《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
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
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

三、自行招标和代理招标 从招标行为实施主体的自主性来看,招标有自行招标和代 理招标两种。 1、自行招标:是招标方独自进行的招标活动。 2、代理招标和代理招标机构:对于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时应用。即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代为办 理招标事宜。代理机构是“ 理招标事宜。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 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B.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 量:、 C.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 方面的专家库
二、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无限制竞争) A.实质: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B.方法: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符 合条件的承包商可不受地域和行业限制自愿申请投标, 经资格审查后在规定时间参加投标竞争; (2)邀请招标(有限竞争性) A.实质: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 法人或组织投标, B.方法:招标单位向预先确定的数家承包单位发出 投标邀请函,就投标工程的内容、工作范围和实施条件 等作出简要说明,被邀投标人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参加 投标, C.要求:邀请的投标人一般在5——10家,且不少 C.要求:邀请的投标人一般在5——10家,且不少 于3家。
第一节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概述
一、《招标投标法》 一、《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1、立法宗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2、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香港、澳门不适用。 3、调整对象:“招标投标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 、调整对象:“招标投标活动” 二、强制招标制度 强制招标,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采购项目,凡是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 必须通过招标进行采购,否则采购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1、强制招标的规模和范围 1)《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 2)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 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 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 三、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原则,首先要求进行招标活动的信息要公开。 (2)公平原则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3)公正原则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都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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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招投标法
建筑施工招投标法?
建筑施工招投标法是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一、建筑施工招投标法的基本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