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占罪中何谓“拒不交出或退出”应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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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

侵占罪

构成非法占为己有的条件
• 1. 事先合法占有他人财物。
• 2. 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 3. 具有拒不退还的表现。
案例一
(1)甲某预谋通过从租赁公司租赁车辆后卖给第三人的方法骗钱后,甲某与A公 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间甲某按月支付A公司车辆租赁费,一年以后车 辆归甲某所有 ,但在未交完一年费用之前车辆的所有权归 A公司所有。甲某在 支 付 给 A 公 司 二 次 租 赁 费 后 , 将车 辆 占 为 已 有 拒 不 归 还 。
三、占有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负有返还财物的义务。
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形成的 原因和根据(1)
1. 保管关系。在保管合同中, 保管人占有寄存人的财物, 负有妥善保管和依约定返还的义务。 保管关系的建立使寄存人的财物处于保管人的控制之中, 形成财物的代为保管状态。 (仓储合同、保管合同)
2. 委托关系。在委托合同中, 委托人与受托人依约建立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关系, 且 受托人应将处理事务所得收益转归委托人。这种委托关系中, 委托人委托处理的事务内 容是对财物进行支配和处分时, 该财物和支配、处分该财物所得收益就处于受托人的控 制之中。在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财物至受托人将支配财产收益交付给委托人期间, 未被 处分的财物及财物支配处分的收益处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中, 产生财物代为保管状态。
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形成的 原因和根据(3)
7. 运输关系。在货物运输关系中, 承运人为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 必然使托运人的货物置于 承运人的运输工具之中, 在货物未交付给托运人或收货人之前, 货物处于承运人的占有 控制之中, 形成货物的代为保管状态。
注:若运输的货物在托运人押运的情况下, 则货物是由托运人自己保管而非承运人所保 管, 财物非属代为保管的状态; 若承运人利用为他人运输货物的便利条件, 将货物非法占 为己有的, 则应视其如何使财物脱离押运人的控制, 如何将财物居为己有的具体手段而 确定其行为性质。 8. 承揽关系。 在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中, 原材料交付给承揽人在加工定作之 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如果合同解除, 定作人负有返还原材料的义务, 原材料在这一阶 段处于代为保管的状态。(承揽合同) 注:若是加工承揽成果的物品, 已是一种新的物品, 这种物品与交付的原物所有权不同, 所处保管状态不同。承揽人所负义务为交付, 不具有返还性质, 拒不支付属民事违约行 为, 不以侵占罪论。

最新侵占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最新侵占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点击>>最新侵占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一、概念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

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

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

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

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

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

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后者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一般应属于国家所有。

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

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

国家、单位之物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为人如果非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他人遗忘的财物,财物的所有权虽然可能是国家或单位的,但遗忘行为仅是个人行为,其应对遗忘之物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从本质上讲,仍属于遗忘者个人之物。

至于埋藏物,国家和单位一般不会为了隐藏而埋于地,因此,不会存在本罪意义上的埋藏物。

侵占罪立案标准

侵占罪立案标准

侵占罪⽴案标准侵占罪的⽴案标准: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将他⼈的交给⾃⼰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法占为⼰有,数额较⼤,拒不交还的⾏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的交给⾃⼰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本罪在客观⽅⾯表现为将他⼈的交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法占为⼰有,数额较⼤,拒不交还的⾏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段,持有他⼈财物的⾏为。

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

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

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包括未受委托因⽆因管理⽽代为保管他⼈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由其托管的财物,如⽆⾏为能⼒的未成年⼈、精神病⼈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代为保管,⼜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

⾏为⼈如果将财物⾮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是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2)拾捡他⼈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法。

其⼀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法,如盗掘他⼈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将某物埋下⽽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将他⼈的财物⾮法占为⼰有,拒不交还的⾏为。

所谓占为⼰有,是指应当将他⼈交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的财物,以所有⼈⾃居,擅⾃加以处分、使⽤和收益。

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

具有后者这种⾏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

不当得利、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

不当得利、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

不当得利、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刑法》第270条和271条第一款分别规定了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

两罪有很多相同点,二者都是以财物为对象的犯罪,都侵犯了他人财物所有权,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自己原本已持有的他人财物。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也就是民法学上所说的“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三者有一定的相似性,在具体适用时容易出现错误,必须认真加以区分。

本文结合一具体案件对三者的区别作一阐述。

简要案情:刘某与王某分别系某私营公司的会计和出纳。

2006年3月6日,二人一起带着一张面额为55万元的现金支票到某银行储蓄所提款。

由于营业员李某的疏忽,误将55万元当成58万元,当即支付给二人58万元。

二人当场清点后发现多付了3万元,但未告之营业员,就匆忙走出储蓄所。

在回单位的路上,二人一合计,认为这3万元是银行多付的,别人又不知道,不如二人平分,即从多出的3万元现金中各分得1.5万元。

李某在核对当天经手的帐目时发现少了3万元。

经过认真核对和回忆,李某认为很可能是向刘某和王某多付了3万元,即于当晚找到二人说明此事,但二人否认多收了3万元。

李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最后二人承认李某多向他们支付了3万元的事实。

关于刘某和王某的行为,在定性时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二人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不属于犯罪,应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公安机关不应立案侦查;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和王某多收的3万元虽然是在从事本公司的工作时获得的,但该财物并不属于公司的财物,因此,对于二人的行为应认定为侵占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和王某多收的3万元是在他们从事本公司的工作时获得的,应归本公司所有,二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为己有,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人同意第三种观点。

分析意见:上述分歧实际上涉及到如何区分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的问题。

侵占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探析

侵占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探析
管却并不妥 当和 全面。 在现实生 活中 , 要准确 表述清 楚财产 的归 属状态 , 须 必
明 确 以下 两 个 问题 : 是 财 产 权 利 的 归 属 , 何 人 对 财 产 享 一 即
法实施 至今已长达十余载 , 然而 , 在司法实践 中, 对侵 占罪 的
理解 和认定却依然颇 有争 议。以下是 笔者对 侵 占罪几个 争 议 问题 的整理 与思考 , 希望能对准确理解和认定侵 占罪 有所
对“ 代为保管” 的理解 , 就必 须依 赖 于民法上 对 “ 占有 ” 的理
解 。而在 民法学上 , 占有 ” 将“ 理解为 “ 是对物进 行现实 的控 制和支配 的事 实状态 ” 已是 不争 的事 实。 , 在笔 者看来 , 立 法之所 以使用 “ 为保管 ” 一用 语 , 因为根 据我 国法 律 代 这 是 的规定 , 所有权 的取得方 式必须合 法 , 亦即 只有 依照 法律 的 规定 , 或者基 于所有 权人 的意愿 , 行为人 才能真 正拥 有其所 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 , 否则 , 即便是行 为人基 于所有 权人 的
制。在刑 法上 , 对物权 的侵犯 , 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形 : 一是意
图改变所有 权 , 表现为诈骗 、 盗窃等取得型犯罪 ; 二是 对他人 财物进 行毁灭 、 毁坏 , 如故意毁坏财物罪 、 破坏生产经 营罪等 毁坏 型犯罪 ; 三是侵犯 占有权 , 如挪用公款罪等挪用型犯罪 。 立法设置侵 占罪 的 目的 , 是对公私财产所有权进行保 护。既 然构成侵 占罪以行 为人业 已实际控制他人财物为前提 , 那么
裨益 。

有权利 , 有何 种权 利 ; 享 二是财产本 身的归属 , 即何人实际控 制着财产 。在 民法学上 , 对前 者是用 “ 权” 描述 的 ; 物 来 而对 后者 , 则是 用 “ 占有 ” 描述 的, 来 占有 就 是对 财 产 的实 际控

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

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

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贪污罪)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占罪)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侵占罪)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贪污罪)法条释义:一、概念和构成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性组织,如学校、医院、社团、居(村)委会等。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侵占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侵占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侵占罪。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侵占罪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敲诈勒索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盗窃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侵犯财产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包括侵占委托物(委托物侵占、普通侵占)与侵占脱离占有物(脱离占有物侵占)。

委托物侵占的法益是财物的所有权以及委托关系,侵占脱离占有物的法益是所有权。

(一)普通侵占1.身份犯:行为主体必须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人,或者说是他人财物的占有者。

2.行为对象: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所有的财物。

“代为保管”是指受委托而占有,包括事实上的占有与法律上的占有(无论哪种占有,都要求以委托关系作为前提)。

(1)事实上的占有:只要行为人对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即可,不要求事实上握有该财物。

(2)法律上的占有:行为人没有事实上占有财物,但在法律上对财物具有支配力。

(3)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不能成为委托物侵占的对象。

3.行为内容:变占有为所有(侵占行为)。

(1)侵占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具体表现为将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出卖、赠与、消费、抵偿债务等等。

委托管理现金的情形,只能以不作为方式实施侵占行为(明确表示不予归还)。

(2)“非法占为己有”与“拒不退还”:二者表达的是一个含义,即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

“拒不退还”只是对“非法占为己有”的强调,或者说只是对认定行为人是否“非法占为己有”的一种补充说明。

法律敎育网(3)“数额较大”一般是指1万元以上。

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犯 罪 对 象来 表 明犯 罪 客 体 的存 在 及 其 特 殊 性 的 , 此 对侵 占 罪 犯 罪 客 体 因 物 品 , 淫 药 、 具 、 书 、 画 、 秽 影 像 作 品也 应 属 于 违 禁 品 , 果 如 淫 淫 淫 淫 如 的研 究首 先要 对 犯 罪 对 象作 进 一 步 认 识 , 关于 对 这 三 个 犯 罪对 象 的具 体 范 畴 的理 解 , 篇 文 章 针 对 一 些 问题 进 行 了探 讨 和 研 究 。 此
侵 的 犯 罪 对 象 占罪
李 晓 燕 ( 河北经贸大学)
摘 要 : 占罪是我 国新刑 法中新增加 的一 项罪名 , 国把侵 占罪定义 为 性 , 是 注 重基 于 事 实 上 的 占有 。至 于 行 为人 自 己犯 罪 所 得 的赃 物 可 侵 我 而 将 代 为保 管 的他 人 财 物 或者 遗 忘 物 , 藏 物 占 为 己 有 , 埋 数额 较 大 , 不 退 还 或 否 作 为侵 占罪 的犯 罪 对 象 问题 , 常 的观 点 认 为 , 为 人 对通 过犯 罪 拒 通 行 者拒 不交 出的行 为。 占罪的增加弥补了 旧刑法中对有关财产犯罪规定 的缺 所 得 的赃 物 的处 置 是直 接 获取 赃 物 犯 罪 的 不法 状 态 的 延续 , 具 可罚 侵 不 憾 与 不足 , 据 法 条 和 概 念 的理 解 , 占罪 的犯 罪 对 象包 括 代 为保 管 的 他 人 根 侵
财 物 、 人 的埋 藏 物 、 人 的遗 忘 物 三种 , 国刑 法 中规 定 一项 罪 名 的 成 立 必 他 他 我 须 具 备 四 个 构 成 要 件 , 中 犯 罪 客 体 是 最 主 要 的 方 面 , 于 刑 法 分则 条 文 是 其 由
性。 14 违 禁 品 所 谓 违 禁 品是 指 国家 不 准 私 自制造 、 售 、 买 、 。 销 购 储

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的量刑标准

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的量刑标准拿别人的东西或者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一、侵占罪的量刑标准:(一)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这边需要补充的是“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二、侵占罪的认定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

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因此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代为保管;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声明:该作品内容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内容整合。

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或网站客服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关于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关于“非法放贷罪”的量刑标准关于非法集资的量刑标准(一)。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侵占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

侵占罪的设立,弥补了我国原有刑法中关于财产犯罪立法的不足,标志着我国《刑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为了正确认定侵占罪,本文拟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对侵占罪的理论与实践作初步探讨。

一、侵占罪的客体要件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说是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主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

这里的“他人”,仅指公民个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单位,不包括国家、国有单位和法人。

财产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对自己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侵占罪中,行为人一般对上述权利都构成了不同程度的侵犯,但最重要的还是侵犯了他人对其财产的处分权。

处分权是所有人对其财物的最基本的权能,对这一基本权能的侵犯,往往会给财产所有人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妨害人们之间经济交往的正常秩序。

《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修改后的《刑法》第 2 条刑法的任务中增加了“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特别规定,在第13条犯罪的定义中也特别增加了“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被认为是犯罪的规定,说明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行为是一种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这是刑法将侵占行为认定为犯罪的基本依据。

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

首先,从本罪的条文表述上来看,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他人”的本意是指相对行为人自己而言的第三人,一般指自然人个人。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还可以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个人合伙等非法人经济组织,而不包括国家、国有单位或法人。

因此,“他人”的财产只能是私有财产而不包括公有财产和集体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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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罪中何谓“拒不交出或退出”应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罪的规定处罚。

”从法律条文的表述来看,拒不交出或推出是构成侵占罪的一个要件,而不是一个犯罪情节。

在非法占有的前提下,要同时符合数额较大和拒不交出或退出这两个要件,才构成侵占罪。

这一规定是符合立法精神和实践需要的。

侵占罪是侵犯财产型犯罪中的一类,从加强财产所有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上看,由于刑法惩罚的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对于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刑法并不是一律将其规定为犯罪予以刑罚惩罚的,而是将其中的严重侵犯财产所有权行为。

显然数额的大小是衡量社会危害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准。

但是侵占罪不同于盗窃、抢夺、诈骗等侵犯财产型犯罪的一个地方在于:行为人最初对财产的占有状态并不违法,要么是基于法律或事实上的授权代管他人财物,要么是在不明物主的情况下对遗忘物和埋藏物予以“捡拾”,关键是之后的“拒不交出或退出”行为而使这种持有状态变成非法,因为这一行为明显地反映了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在数额问题上各地都有了相应的规定,实践中很容易操作,但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拒不交出或退出”问题上,却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

有人认为只要财物所有人向行为人提出退还的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对方的财物而不退还,就可认定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属于拒不退还,应对其以侵占罪定罪。

而有人则认为,“拒不退还”和“不退还”不仅仅是表述上的不同,而是体现了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如前述的情形只能称之为“不退还”,既然要体现“拒不退还”,必然要求有次数或情节的规定上,如多次不退还的或者态度强硬,社会影响很坏的才能上升为犯罪。

这样就出现了因办案人员的认识不同而类似案件不同处理的现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侵占行为中的“拒不退还或交出”应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以便于办案单位掌握,真正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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