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情况说明”的法律依据分析
刑事案件中“情况说明”的适当定位

刑事案件中“情况说明”的适当定位“情况说明”这一证据材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并广泛运用,很少有人关心和过问它的证据属性。
“情况说明”是否属于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其系7种法定证据形式中的何种证据?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如何判断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其有无存在的必要?如有存在的必要应当以何种形式出现?等等。
为解析上述问题,本文拟通过实证的方法,对其调查分析研究,随机对“情况说明”的实际运用情况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目的在于将必要的“情况说明”这一证据材料纳入证据形式的规范之中,并确立相关的规范要求和证据规则,使“情况说明”的运用不仅具有实践合理性而且具有法理合理性。
一、“情况说明”的基本情况分析本文的“情况说明”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以单位名义就刑事案件中存在或者需要解决的问题提供的工作说明、工作情况、说明等等的总称。
本次调查随机抽取了98件①;刑事案件进行分析,其中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20件,②;一般案件78件,③;涉及某市两级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被抽取的案件均是在公诉阶段。
虽然在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或多或少还会出现新的“情况说明”,但是相对来说其比例较小,基本不会影响实证分析的结果,故本次研究未以考虑。
基本数据分析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情况说明”数量在刑事案件中的分布情况。
全部98件案件,共计170份情况说明,其中每件案件平均就约有1.8份情况说明。
其中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20件,共计情况说明57份,每件案件平均约有3份情况说明;一般案件78件,共计情况说明113份,每件案件平均约有1.4份情况说明。
不难发现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的情况说明高于一般案件。
从情况说明的数量来看,情况说明存在广泛使用的情况,在抽查的98件案件之中每件案件均存在使用情况说明的现象,共有89件案件的情况说明是1~3份,占总数的90.81%,3~6份的案件共有5件,仅占总数的5.10%,6份以上的共有4件,仅占总数的4.08%。
律所写给原告的情况说明的模板范文

律所写给原告的情况说明的模板范文律所写给原告的情况说明的模板范文一、引言在诉讼过程中,律师的第一任务是向法庭提交原告的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是起诉的理由和事实基础的正式陈述,是诉讼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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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背景1.案件概述:请您首先提供案件的概要情况,明确指出原告、被告以及争议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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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实陈述1.事件经过: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详细叙述案件中出现的关键事件,包括相关的人员、地点和具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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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据证明:列举并详细描述原告所拥有的相关证据,以支持原告在诉讼中的主张。
请提供证据的来源和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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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解释为什么这些法律适用于本案。
2.法律解释:根据法律依据,对案件中的争议问题进行分析和解释。
说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评估各自的胜算。
五、诉讼请求1.精确定义:明确列出原告的主张和诉求,并解释原告为什么有权要求这些内容。
2.诉讼请求目标:以具体的方式说明原告希望法庭做出的裁决,并支持这些请求的法律依据和证据。
六、结论在本次情况说明中,我们详细分析了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提供了针对原告争议问题的具体解释和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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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律师,我深知情况说明在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
它是我们向法庭传递原告主张的第一步,决定着我们在诉讼中的立场和策略。
法律专业社会实践报告(通用10篇)

法律专业社会实践报告在生活中,报告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语言要准确、简洁。
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写报告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法律专业社会实践报告,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法律专业社会实践报告篇1第二次来到XX中院了,但感觉跟以前的很不同。
首先,可能是刚刚学完刑事诉讼法的缘故吧,接触到刑庭的卷宗文件的时候有一种“亲切感”,不如上年在执行庭面对文件的一脸茫然。
因为已经是大二的学生了,很多诉讼的程序也都比较熟悉,到哪一步应该做什么也算是心里有数。
这样的感觉特别好,觉得自己学到的知识在实践中有用武之地了。
另一方面也在检测我这个学期的刑诉法和以前的刑法学的效果如何。
不过说来真有点惭愧。
那一次把中级法院的受案范围和指定辩护人的情况混淆了就暴露出我对刑诉法法条的熟悉程度还不够。
中院的受案范围其中一点是“可能判死刑或无期徒刑的”,而指定辩护的情况只是“可能判死刑的”的犯罪嫌疑人才有权利,并不包括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
由于我的误解,差一点将一件案子中那可能判无期的犯罪嫌疑人的指定辩护函发到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去,幸亏发现得早,并得到书记员的提醒。
第二,今年接触司法文书的机会明显比去年要多,而且由于不再是表面的感性认识,我逐渐了解到各种文书的用途性质和填写步骤。
法院工作的最大特点是按部就班,每一项操作都需要依据并留底归档。
这就产生了大量的司法文书,稍有差漏就必须重做或艰难地复查改正。
要知道,文件是清一色的白纸黑字,大小质量也都完全相同,除了逐份查看,并没有别的方法可以尽快找出想要的资料。
一件稍复杂的案件就有堆得像小山似的卷宗,案件的原始材料还比较好办,因为可以对着正卷和副卷的目录表分拣整理。
整理好两大沓就可以装订成册了。
最麻烦的是后续的执行过程的变化,例如罪犯接受教育后悔改表现好,就可能得到减刑或假释。
本着改造为目的,惩罚为手段的宗旨,公安局每次都有大批的减刑假释申请书提请中院批准。
大批的这类情况关乎到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这个基本的人权,中院在审批时候当然不能有一点的松懈。
“情况说明”法律依据及实践路径实证研究

侦查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不规范制作“情况说明”的现象大量存在,通过实证研究,厘清“情况说明”的种类、认准性质和法律依据,关注其实施现状,确立使用规范,不仅有助于证据规则的完整统一,也有助于司法公正公平的实现。
一、“情况说明”的内涵及分类(一)按照“情况说明”证明内容分类可以分为:1、实体法事实的“情况说明”。
是指侦查机关或部门针对犯罪嫌疑人具有的实体法上的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所作的说明,主要包括自首、立功、认罪态度、抓捕经过等。
2、程序法事实的“情况说明”。
是指侦查机关或部门对证据可采性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等进行的说明,主要涉及案件来源、有无刑讯逼供、提取固定证据、勘验检查情况等。
3、证据弥补性的“情况说明”。
是指由于移送到检察院或法院的证据材料存在笼统、模糊等问题,侦查机关主动或者应要求对案卷中特定细节、问题所作的补充说明,如勘验检查笔录粗疏、讯问笔录遗漏、错字、鉴定结论模糊等。
(二)按照“情况说明”的制作阶段分类1、侦查阶段。
“情况说明”的制作主要集中在侦查阶段。
侦查机关对于一些难以按照法定证据形式分类、难以按照规定程序的基本要求收集固定的证据,通常以“情况说明”代替,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证据链衔接的“万能贴膏”。
2、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案件中某些问题或细节在现有案卷中未能明确,会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相关证据或者退回补充侦查。
在侦查机关或部门无法或者觉得没必要重新调查取证时,一般会出具“情况说明”。
3、法庭审理阶段。
合议庭认为需要或辩护人要求明确侦查阶段的某些问题,或者公诉人认为需要调取新的证据时,如侦查机关无法补充相关证据,通常会出具“情况说明”。
除此之外,在二审、复核阶段,也会出现这种情况。
(三)按照情况说明的作用分类1、补充作用。
是指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或者实现证据链的完整对事实及证据内容进行补充说明,实践中这类“情况说明”较多并适用于各阶段。
法律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法律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进行阐述和说明,以便正确适用法律规定来解决具体案件中的疑问和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的法律解释能够帮助法官和律师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维护法治秩序。
首先,法律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
由于法律语言的严谨性和复杂性,许多法律条文可能存在多种解释和理解方式。
如果不对法律进行统一解释,将会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和不确定性,从而影响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因此,通过对法律进行权威的解释,可以为法官和律师提供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保证案件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其次,法律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有助于弥补法律的不足和漏洞。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法律体系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在具体案件中,可能会出现法律条文无法完全适用或存在漏洞的情况。
通过对法律进行合理的解释,可以填补法律的不足,解决具体案件中的困难和疑问,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正义性。
此外,法律解释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助于规范司法活动。
司法是国家权力的行使,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通过对法律进行深入的解释和分析,可以帮助司法人员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定,避免主观臆断和武断行为,确保司法决策的合法性和稳健性。
综上所述,法律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通过对法律进行准确和权威的解释,可以帮助法官和律师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维护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应当得到充分重视和正确运用,以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司法决策的正当性。
刑事案件中情况说明的证据评价及运用

刑事案件中情况说明的证据评价及运用作者:胡萌翟锐锋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05期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情况说明并非法定的证据种类,但在诉讼实践中却大量存在,甚至作为法官的裁判依据出现在判决书中。
情况说明在立法中的缺位与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存在需要我们对其性质、地位、作用及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使用规则进行思考和评价。
一、情况说明的概述(一)情况说明的概念与性质界定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庭审过程中,当侦查行为或侦查程序的合法性成为争议的问题时,虽然法律规定必要时侦查人员应作为证人出庭,但绝大多数侦查人员只是提交书面的说明材料。
[1]此处的“书面说明材料”仅仅是众多“说明材料”的冰山一角。
情况说明在形式上虽“其貌不扬”而不易引起关注,但在内容上可谓丰富而多样:关于排除非法取证的说明,抓获经过说明,对现场勘验笔录的变更说明,不必要鉴定的说明,证据缺失或存在瑕疵的说明,关于自首、坦白、立功的说明等。
甚至在《刑事诉讼法》第48条将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纳入到法定证据种类之前,对于辨认和侦查实验的过程与结果也是以说明材料的形式出现在卷宗之中的。
总而言之,情况说明用单一的形式承载了多样的证明内容。
这些说明材料并没有一个规范的专业术语,而是被概括地称为“情况说明”,有学者将其定义为:“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以单位名义就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解决的问题提供的工作说明、工作情况、说明材料等的总称。
”[2]但该定义认为情况说明是以单位名义提供有失妥当,情况说明在形式上要有侦查机关的公章与侦查人员的签名,是侦查人员根据亲身知识提供的说明。
关于情况说明的性质,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种类以列举的方式进行了规定,而情况说明显然不在其列,自然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而只是证据材料。
但是,情况说明也不属于“非法”证据,因为在我国非法证据是“执法人员及经其授权的人通过侵犯被取证人权利的非法手段所取得的证据”。
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则解析的法律逻辑与推理

01
02
03
04
归纳推理
通过对大量具体案件的分析, 总结出一般性的法律适用规则
。
演绎推理
从一般性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出 发,推导出具体案件的裁判结
果。
类比推理
参考相似案件的裁判结果,对 当前案件进行推理和判断。
设证推理
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通 过间接证据和逻辑推理,对案
件事实进行推断和确认。
04
法律规则的逻辑解析
通过案例分析和模拟法庭等方式进行实践锻炼
1 2
案例分析
选取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理解案例中的法律 问题和争议焦点,运用法律逻辑与推理方法进行 分析和判断。
模拟法庭
参与模拟法庭活动,扮演不同角色进行模拟审判 或辩论,锻炼口头表达、逻辑思维和应变能力。
3
法律实务实习
参加法律实务实习项目,接触实际案件和法律问 题,将所学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中,提高解决实 际问题的能力。
推理是法律逻辑的运用
在法律实践中,通过运用法律逻辑进 行推理,可以得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结 论。
03
司法解释的逻辑分析
司法解释的概念和作用
概念定义
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 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 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 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
作用阐述
司法解释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 导审判实践、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 意义。
司法解释的逻辑结构
前提条件
司法解释的制定必须依据宪法和 法律,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合法
性。
逻辑关联
司法解释针对具体法律条文进行解 释,需要分析法律条文的内涵、外 延、构成要件等,确保解释的准确 性和逻辑性。
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情况说明

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情况说明在司法实践中,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一些特定案件中,涉及到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这种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以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这一主题。
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定义及背景。
有案不移通常指的是对于已经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不会随意改变裁定或判决。
而有案难移则意味着一些特定的案件,由于各种原因,不容易进行调查和审理,导致案件难以移送到法院进行判决。
而以罚代刑,则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对被告人施以罚金等替代刑罚,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刑罚。
这些情况通常会涉及到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接下来,让我们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来探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情况。
我们需要了解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和具体案例。
在很多情况下,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情况往往涉及到一些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和法律问题的繁琐性。
一些经济犯罪案件由于涉及到国际贸易、跨境资金流动等问题,往往会导致案件的调查和审理难以进行。
而一些环境污染案件由于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和证据获取难度大等问题,也会造成案件难以移送到法院进行判决。
而以罚代刑的情况则较为常见于一些非暴力犯罪案件中,由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案件的特殊情况,法院会决定对其施以罚金等替代刑罚。
我们需要对这些情况进行总结和回顾性的分析,以便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这一主题。
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其背后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思考。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既要坚持依法审理,保证司法公正,又要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灵活运用法律,合理处理案件。
尤其是在以罚代刑的情况下,需要我们更加重视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刑罚,实现刑法的目的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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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情况说明”的法律依据分析
【摘要】刑事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大量制作、不规范使用“情况说明”的现象广泛存在,认清“情况说明”的性质、现状和法律依据,在新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正式施行后,正确对待和准确使用“情况说明”,明晰实践路径,确立相关的规范要求和证据规则,使证据规则更加完整和统一,司法实践更加规范和公正。
【关键词】情况说明;法律依据;实践路径
侦查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不规范制作“情况说明”的现象大量存在,通过实证研究,厘清“情况说明”种类、认准性质和法律依据、关注现状和危害、确立规范和路径,不仅有助于证据规则完整统一,也有助于司法公正公平。
一、“情况说明”的属性及法律依据
(一)“情况说明”不具有法律属性
不论是旧刑事诉讼法还是新刑事诉讼法,都没有明确规定“情况说明”作为证据的一类。
“情况说明”一方面并非直接来源于案件,而是事后的补充证明,另一方面附带了侦查人员大量的主观信息。
而且“情况说明”是由侦查人员和单位自己出具的,也就是说,没有依照法定程序或方法收集,并且,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将这样的材料当成判定取证是否合法的“证据”,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不仅毫无益处,反而为非法证据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1]
(二)有选择性地将“情况说明”划入法定证据种类
目前广泛使用的“情况说明”可以作以下处理:与案件没有相关性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排除;其它“情况说明”应当归入相关证据形式并完善其内容和形式。
大多数“情况说明”仅仅是证据材料而不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能成为刑事证据的情况证明大多数应归入证人证言,少数可归入视听资料;其他“情况说明”属于普通的说明,没有证明作用,仅仅是对案件中某些细节和问题加以说明,以帮助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承办人全面了解案情和侦查过程。
[2]
(三)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情况说明”法律属性定位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侦查机关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进行“作出说明”、“补正或解释”、“进行说明”,这就使得在实践中广泛使用的“情况说明”虽然不属于法定证据的种类,但是真正有了法律依据。
值得关注的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的“情况说明”,与新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要求的“情况说明”大相径庭。
实践中的“情况说明”多为对证据证明力和证据链衔接上的补充、说明,存在大量制作、不规范使用的现象,而新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规范下的“作出说明”、“补正或解释”、“进行说明”等虽然为书写“情况说明”提供了依据,但是这是一种对非法实物证据出现疑问,采取裁量排除的一种方式,明确规定了启动程序、对象、危害程度、补正方式和形式要件要求等。
二、“情况说明”存在的问题及危害
(一)“情况说明”存在的问题分析
1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
“情况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不仅在侦查阶段大量使用,在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阶段,也大量使用,“情况说明”已经成为刑事案件的“标配”。
如:w检察院在2012年3-9月份的234件刑事案件中共计518份“情况说明”,其中218个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16个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367份,检察院出具“情况说明”18份,每个刑事案件平均拥有221份“情况说明”,而每份“情况说明”又具有多个说明事项。
2称谓和出具的主体不规范
称谓上不规范,有的称谓为:“工作说明”、“工作情况”,有的则为“说明”、“关于…的情况说明”等等,不仅不同案件使用的称谓不规范,甚至在同一案件的多份“情况说明”称谓上也不规范;出具主体上不规范,如:关于自首、立功、抓获经过等“情况说明”,以公安机关刑侦支队、派出所出具较多,而鉴定结论、勘验检察笔录等证据进一步完善、补充的“情况说明”,则通常由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价鉴定中心等出具。
[3]
3内容具有随意性
既存在实体法事实的“情况说明”,说明在侦查过程所具有的实体法上的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又有
程序法事实的“情况说明”,说明在侦查过程中所获取的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害。
还有大量由于存在笼统、模糊、遗漏等质量问题,侦查机关自动或者应要求而做的“情况说明”。
甚至有的侦查机关不说明犯罪嫌疑人的具体归案情况,只是表示犯罪嫌疑人有或者没有主动投案因而属于或不属于自首;有的“情况说明”不说明具体事实,只给出结论;有的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或者一审、二审过程中针对同一个问题出具了两份截然不同的情况说明。
[4]
4采纳不严谨
由于实践中广泛存在“情况说明”,既包括实体法的“情况说明”,又包括程序法的“情况说明”,还有一些弥补性的“情况说明”。
法院对于“情况说明”所证实的内容是否属实、程序是否违法,如何举证、质证,是否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采纳的方式、方法不统一,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由于个人对于上述“证据”的认知不统一、有无统一要求,无规范可循,因而存在对“情况说明”的不规范、不严谨采纳,甚至任意采纳,凭个人意志和经验采纳,也不排除选择性采纳。
(二)“情况说明”的危害性分析
1破坏证据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作为刑事案件中的定罪量刑的证据,必须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情况说明”作为实践中常用的一类证明方式,在“身份不
明”的情况下,已经被广泛使用,甚至被滥用,这种带有侦查人员主观臆想特征的“证据”已经严重地破坏了证据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2为徇私枉法提供了空间
实践中,侦查机关出具“情况说明”,在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出庭宣读“情况说明”的只能是公诉人,而这份“情况说明”只要符合签名加盖公章的形式要件,就能够作为公安机关取证合法性的“证据”,这样无法开展质证活动,实际上是变相地剥夺了辩方进行质证的权利。
3充当非法证据的合法化的“转化器”
对于一份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特别是侦查机关关于取证过程中程序合法的“情况说明”,仅用寥寥数语,通过这样一种表面合法的方法把一个严格规范侦查行为的法定程序给代替了。
事实上,即便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程序合法,程序合法的外衣下也并不能证明在具体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实体本身的合法性,而公安机关一旦出具“情况说明”就可能把像把两个原本没有关联的证据粘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一种形式上完整的证据链。
[5]
三、“情况说明”实践路径
(一)认真梳理,捋顺证据
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是一个依靠证据不断揭示案件事实的过程,人对于案件的记忆和表述都有客观或主观的不可靠性,通过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之间会存在一定的差异甚至相左之处。
在复杂的现实面前和证据不能悉数以法定证据规范获取的情况下,侦
查人员为了还原案件事实,必然出现“情况说明”等“实践产物”。
因而,对于侦查机关书写有“工作说明”、“工作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字样的证明材料,不应当一概地认为不符合证据种类的说明材料,一味地拒绝采纳,而应当严格、细致审查,做到明察秋毫、抽丝剥离,捋顺隐藏在“工作说明”、“工作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字样下的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依法规范使用。
(二)严格限制、依法使用
实践中,大量存在“情况说明”并不利用侦办案件的规范化、法制化,也不利于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严格依法办事。
因而,有必要严格限制在司法实践中使用“情况说明”代替法定证据,尽可能最少地书写“情况说明”,除非有必要或者在实践中只能通过出具“情况说明”的方式才能固定证据、移送证据等。
“情况说明”的使用是一种严格条件下、针对特定证据种类,必须达到一定危害程度才使用,而不是“万金油”、“万能贴膏”,不加限制、无规范地使用。
(三)认真核查、强化监督
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多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办案人员、询问在场人员及证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调取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调取、查询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及相关材料、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要严格依法监督法庭对于可以依法划入证据种类的“情况说明”的采纳情况,防止由于举证、质证,采纳的方式、方法并不统一,不
同法院、不同法官由于个人对“情况说明”认知不统一、要求不统一下不规范、不严谨采纳,甚至任意采纳的情形。
参考文献:
[1]王丹“情况说明”的证据越位—对,第七条第三款的检讨>[j]人大研究,2011(06):38
[2]夏瑜,周东生刑事案件‘情况说明’的证据属性[n]3版检察日报,2011-07-05
[3]w检察院在2012年3-9月份的234件刑事案件中共计518份情况说明中,以“某某公安局预审支队”名义出具的75份,以“某某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名义出具的102份,以“某某检察院反贪局”名义出具的18份,其中以电脑打印字体签名的189份,以电脑打印仿真字体签名的123份,手写签名116份,无签名90份,还有少数只有1位干警签名的说明[ebol]
[4]吴杨泽规范刑事案件中的情况说明[j]人民检察,2010(14):78
[5]对于“另案处理”类“情况说明”,已经引起了中央高度重视,采取了专项治理行动,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