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纠纷风险的防范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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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中的保证与担保权益保护与风险防范

施工中的保证与担保权益保护与风险防范

施工中的保证与担保权益保护与风险防范随着建筑行业的迅速发展,施工工程项目也日益增加。

在施工过程中,保证与担保权益的保护以及风险防范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施工中的保证与担保权益保护以及风险防范的相关问题,并提供一些有效的解决方案。

一、保证与担保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在施工过程中,保证与担保权益的保护对于各方都至关重要。

施工项目涉及众多参与方,包括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

这些参与方都需要确保自身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以避免出现法律纠纷及其他不良后果。

保证与担保权益的保护可以确保交付工程的质量、进度和安全。

对于业主来说,他们需要保证施工单位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而施工单位则需要保证能够按时交付工程,并承担可能发生的风险。

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则需要保证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得到正确的监督和指导,以保证工程质量。

二、权益保护的解决方案1. 建立明确的合同条款为了确保各方权益的保护,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证与担保的条件和责任。

合同中应具体列明工程的质量要求、施工进度和安全要求等,以及各方之间的义务和责任。

此外,合同中还应包含一些保险条款,以减少各方的风险。

2. 认真评估施工单位的资质和信誉在选择施工单位时,业主应认真评估其资质和信誉。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关的施工资质,并有一定的工程施工经验。

此外,业主还可以参考施工单位的业绩和口碑,以确保选择的施工单位具有较好的信誉。

3. 建立第三方监督机构为了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指导,业主可考虑聘请第三方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避免施工风险的发生。

同时,监督机构可以对施工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以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三、风险防范的解决方案1. 做好风险评估和管理在施工前,各方应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

风险评估可以帮助各方识别潜在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和应对措施。

同时,风险管理需要跟进施工过程中的变化,并及时采取调整措施,以保证施工项目的正常进行。

担保的履行过程中如何防范风险

担保的履行过程中如何防范风险

担保的履行过程中如何防范风险在商业活动和金融交易中,担保是一种常见的保障措施,用于降低债权人的风险,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履行。

然而,担保的履行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存在着诸多潜在风险。

如果不能有效地加以防范,不仅可能导致担保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还可能给担保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那么,在担保的履行过程中,我们应该如何防范风险呢?首先,我们需要对担保的类型有清晰的认识。

常见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每种担保方式都有其特点和适用范围,也存在着不同的风险点。

保证担保是指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在保证担保中,需要注意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要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在签订保证担保合同时,必须明确保证方式,避免因约定不明而被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抵押担保中,要注意抵押物的合法性、价值评估的准确性以及抵押登记的完备性。

抵押物必须是法律允许抵押的财产,且其价值应能够充分覆盖债务金额。

同时,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权可能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与抵押担保不同,质押担保需要转移质押物的占有。

在质押担保中,要注意质押物的保管和质权的实现方式。

对于动产质押,要确保质押物的安全和完整;对于权利质押,要注意权利凭证的交付和权利的行使条件。

留置担保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何规避担保中的风险隐患

如何规避担保中的风险隐患

如何规避担保中的风险隐患在经济活动中,担保是一种常见的增信手段,旨在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障。

然而,担保并非毫无风险,若不谨慎对待,可能会给担保人带来沉重的负担。

为了避免陷入不必要的困境,我们需要了解并采取措施规避担保中的风险隐患。

首先,要充分理解担保的性质和责任。

担保意味着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还款或履行义务的责任。

这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承诺,不能掉以轻心。

在决定提供担保之前,务必清楚知道自己可能面临的最大风险,包括债务的金额、还款期限、利息等。

其次,对被担保人要有深入的了解。

了解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能力以及还款意愿至关重要。

如果被担保人信用不佳、财务混乱或者经营不善,那么其违约的风险就会大大增加。

可以通过查阅信用报告、财务报表,了解其过往的债务履行情况,以及与其他合作伙伴的关系等方面来评估被担保人的可靠性。

再者,明确担保的形式和范围。

担保形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一般保证下,只有在债务人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选择担保形式时,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对被担保人的信任程度谨慎决定。

同时,要明确担保的范围,是仅对本金担保,还是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另外,签订担保合同时要仔细审查条款。

合同中的每一个条款都可能影响到担保人的权益和责任。

注意合同中的担保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重要条款。

确保自己清楚明白所有条款的含义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果对某些条款有疑问或不认同,应及时与债权人协商修改。

还有,要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

担保相关的法律法规可能会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可能会影响到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担保人应保持对法律动态的关注,及时调整自己的担保行为,以适应新的法律环境。

2021预防担保合同纠纷方法_担保合同

2021预防担保合同纠纷方法_担保合同

预防担保合同纠纷方法防范担保合同欺诈的五项措施。

注意抵押财产的合法性。

应当允许抵押财产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进入民事流转程序。

抵押财产的合法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如抵押财产是否为法律所禁止的流通物,是否为完全不能变现的物品,抵押人是否拥有抵押财产的所有权等。

同时,要追究保证人的身份,防止保证人不依法办事,使保证合同无效。

注意抵押财产的真实性。

抵押财产应为抵押人合法无瑕疵并真正控制和占有的财产。

抵押财产无其他法律负担,此前未设立抵押,抵押价值不超过抵押财产本身价值,抵押财产未设立多次抵押。

考虑抵押财产的流动性。

应当充分考虑抵押财产的变现能力,即使是真实合法的,也会因各种原因降低其变现能力,从而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失。

此外,应充分考虑抵押财产无法变现的可能性,避免出现债权人无法接受财产而无法变现的情况。

此外,应特别注意一些高价值但高度专业化的设备和其他财产。

由于这类房产的高度专业性,一般很难变现,因此这类抵押贷款一般不被接受。

调查担保人的资格。

以保证形式提供担保的,必须认真考察保证人的信用能力和信誉,注意保证人是否是受法律限制的担保主体,避免因担保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导致担保无效的情形。

完成法律规定的手续。

保证合同应当与保证人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规定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在不同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法律没有规定抵押登记的,为防止合同诈骗,可以到当地公证处办理登记手续。

抵押登记的优点是登记后,抵押物可以对抗第三人的要求;在报名考试中可以发现不良迹象,及时防止可能出现的欺诈行为。

其他预防措施。

签订合同前,应通过法律调查手段,通过不同渠道核实被担保财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抵押权人应要求接受的所有抵押财产证明应为原件。

对于金额较大的房地产,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哪些担保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是:1.主体违法: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担保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担保合同常见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担保合同常见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担保合同常见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1. 合同主体资格风险
防范措施:在签订担保合同前,应仔细审查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主体
资格,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担保物权不明确风险
防范措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物的权属、位置、价值等信息,并
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确保担保物权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3. 担保范围不明确风险
防范措施:在合同中详细列明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避免因担保范围不明确而产生争议。

4. 担保期限不明确风险
防范措施:合同中应明确担保期限,包括担保的起始和终止时间,以
及担保期限的延长或缩短条件。

5. 担保责任不明确风险
防范措施:合同中应明确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形式,如连带责任、一般保证责任等,并明确担保人履行责任的条件和程序。

6. 担保合同变更和解除风险
防范措施:合同中应规定担保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确保合同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

7. 担保合同的履行风险
防范措施:合同中应设定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期限和方式,以及违
约责任,促使担保人按时履行担保责任。

8. 担保合同的法律适用风险
防范措施:合同中应明确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包括诉讼或仲裁,以及适用的法律规则。

9. 担保合同的保密风险
防范措施:合同中应包含保密条款,对合同内容、商业秘密等进行保护,防止信息泄露。

10. 担保合同的执行风险
防范措施:合同中应设定担保物的保管和维护责任,以及担保物价值减少时的补充担保措施,确保担保物的价值不因保管不善而减少。

通过上述防范措施,可以有效降低担保合同中的法律风险,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贷款管理中关于保证期间存在的法律误区与风险防范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贷款管理中关于保证期间存在的法律误区与风险防范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贷款管理中关于保证期间存在的法律误区与风险防范李榛2012-7-9 15:42:41 来源:农村金融网 2012年07月05日笔者在资产保全管理工作实践中,发现有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贷款管理方面,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维权意识不够,风险意识不高,导致部份贷款诉讼时效丧失,保证人保证责任不再存在,不良贷款风险难免。

由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将问题梳理如下,并提出个人法律见解,以期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管理有所帮助。

一、在贷款管理中对保证期间存在的法律误期(一)误认为主债权诉讼时效存在,保证期间当然存在笔者发现,有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对逾期贷款的催收管理中,认为只要借款人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或者在一般保证中只要保证人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贷款诉讼时效中断,保证期间当然延续。

(二)误认为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保证期间中断,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大多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员认为,即使保证期间届满后,只要保证人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提供的不良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的担保人处签字或盖章,保证期间中断,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三)误认为在贷款合同中约定,直到贷款本息还清为止,就能确保贷款无风险多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员往往喜欢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约定“直到贷款本息还清为止”等内容的约定,用以约束借款人、担保人责任,认为能确保贷款无风险。

二、风险防范措施(一)准确理解和掌握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法律概念按照《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等对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明确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准确理解和掌握两者之间的法律概念,对于更好的适用法律,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维护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合法权益十分重要。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界限,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不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的,期间届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被免除。

担保法律法规风险防范措施

担保法律法规风险防范措施

担保法律法规风险防范措施担保是指一方(担保人)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责任的一种行为。

在商业和金融交易中,担保是常见的风险管理手段。

然而,担保行为也存在一定的法律法规风险,需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担保法律法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担保法律法规风险概述担保法律法规风险指的是在担保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违规风险。

担保活动与合同法、公司法、保证法等多个领域的法律法规相关联,一旦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忽视或违反,可能给担保当事人带来损失。

担保法律法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适用风险:不同类型的担保活动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如果当事人对适用的法律法规不了解或误解,就有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产生风险。

2.担保合同风险:担保行为通常需要通过担保合同来明确各方的权责。

如果担保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被认定为违约行为。

3.担保法律风险:担保活动受到保证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多个法律法规的影响,如果当事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熟悉或理解不准确,就有可能无法正确行使或履行担保义务。

二、为了防范担保法律法规风险,各方应采取以下措施:1.了解适用的法律法规:在进行担保活动之前,各方应充分了解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保证法、合同法、公司法等。

可以通过请教律师、查阅相关法律文献或咨询监管机构等途径来获取法律法规的准确信息。

2.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在进行担保活动时,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担保行为合法有效。

对于可能存在的法律法规疑问,可以请教专业人士或咨询法律顾问。

3.明确担保合同内容:担保合同是担保活动的核心文件,各方应在签订合同之前,充分讨论并明确合同中各项内容,尤其是担保责任的范围、期限、方式等,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4.审慎选择担保方式: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多种形式,各方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担保方式,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同担保方式的规定,以避免违反法律法规导致的风险。

担保的履行过程中如何应对纠纷

担保的履行过程中如何应对纠纷

担保的履行过程中如何应对纠纷在经济活动中,担保作为一种常见的增信手段,被广泛应用于借贷、合同履行等领域。

然而,担保的履行并非总是一帆风顺,纠纷时有发生。

当面临这些纠纷时,如何妥善应对,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担保的类型和性质。

常见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不同的担保方式在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中存在差异,了解这些差异是应对纠纷的基础。

在保证担保中,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取决于保证的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担保中,抵押物的范围、登记手续以及抵押权的实现方式等都可能引发纠纷。

例如,抵押物是否合法、是否办理了有效的抵押登记,以及在实现抵押权时如何评估抵押物的价值等。

质押担保则涉及到质物的交付、保管以及质权的实现等问题。

留置担保通常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运输等,留置权的行使条件和范围也需要明确。

定金担保中,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当担保纠纷出现时,第一步要做的是冷静分析纠纷的性质和原因。

是因为债务人违约导致无法履行债务,还是担保合同本身存在瑕疵?或者是在担保履行过程中出现了误解或操作不当?在收集证据方面,务必做到全面、细致。

这包括担保合同、主合同、相关的交易记录、沟通记录、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证明等。

证据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充足的证据能够帮助我们在纠纷解决中占据有利地位。

沟通协商是解决担保纠纷的常见方式。

在纠纷初期,各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不仅能够节省时间和成本,还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

但在协商过程中,要保持理性和坚定,明确自己的底线和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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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纠纷风险的防范化解王树茂一、风险提示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分别规定了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及效力。

虽法有明文规定,但保证期间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带来的风险仍很多。

诸如:案例一:该案保证人乙、丙应否担责?1996年6月6日,甲在某信用社借款13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乙为甲的保证人,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同时,丙也为甲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方式。

乙、丙均未约定保证期限。

借款到期后,信用社于1997年6月1日向甲、乙、丙主张权利未果,于1997年7月1日向某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让甲承担偿还13万元借款本息的直接责任。

乙、丙对甲借款13万元的本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该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已在上诉期间内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甲起诉时已超过法定保证期间,本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乙的上诉理由成立,应当免除乙的保证责任,据此对一审判决依法进行了改判。

案例二: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签字是否承担责任?2001年6月6日,某市华丰商业银行(下称华丰银行)和甲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由华丰银行贷给甲公司300万元,贷款期限为6个月。

甲公司提供了保证人乙公司,乙公司与华丰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双方约定保证期间为3个月,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签订后,华丰银行依约履行了贷款义务。

贷款到期后,华丰银行于20O2年6月6日向甲公司和乙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其主要内容为“甲公司于2001年6月6日在我行贷款300万元,已逾期,请贵公司在接到此通知后30天内积极还款。

”甲公司在借款人处签字,乙公司在保证人处签字。

2003年6月6日、2004年3月6日,华丰银行分别发出上述内容的催款通知书,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

华丰银行在催款无望的情况下,于2004年8月6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偿还300万元借款本息,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风险提示上述案例中,案例一因保证人乙、丙的保证方式不同,保证期间的作用也就不同,导致了乙免除保证责任;案例二是华丰银行在超过保证期间后给借款人、保证人发出催款通知书,保证人甲公司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效力如何,直接涉及保证人甲公司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当然,对华丰银行的影响也就更大。

贷款人金融机构的风险,都是因为保证期间惹的祸。

因此,作为金融机构必须全面了解掌握保证期间,化不利为有利,防范化解因保证期间带来的风险。

二、法理研究(一)保证期间的含义及法律性质所谓保证期间,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人对履行期届满的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保证人只在规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超过了保证期间,即使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根据保证方式不同可分为一般保证期间和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分为约定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6个月法定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如何?保证期间在性质上应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除斥期间。

所谓除斥期间,指权利人享有某种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经过,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它来自于实体法,消灭的是实体上的权利。

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保证之债随之消灭。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断、中止和延长,这是与诉讼时效期间的一个重要区别。

从《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来看,正是把保证期间的性质定性为除斥期间。

(二)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下文简称一般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保证合同约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履行期届满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在一般保证期间内,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除《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三种情况外,债权人不得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对债务人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段,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

但在实践中,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间没有作出约定的情况比较常见,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的规定,只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一律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当然,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不能以本条款的规定改变当事人就保证期间所作的约定。

在金融实践中,经常遇到如下两种情况:一是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与债权人、债务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债务的期限相同。

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债务人约定保证人在被保证人债务履行完毕后,才视为保证终止,即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为止。

我们认为,上述两种情形对保证期间的约定,均不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担保法解释》实施以后,应当严格按照该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即“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在保证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明确约定,或没有约定,按法定6个月,此时,保证期间的效力,表现为积极效力的方面,即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表现为消极效力的方面,即在保证期间内发生一定的事实,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因保证期间届满而被免除。

保证期间消极效力的发生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一定时间的经过,即保证期间届满。

二是法定事由的发生,即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若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则不能免除。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的规定,保证期间中断是指在保证期间进行之中,因为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以往经过的保证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保证期间的作用结束,重新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中断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发生在保证期间内;二是法定事由的发生,即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保证期间中断的效果,《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三)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下文简称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是指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保证合同约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对履行期届满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约定期间或法定期间内),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是连带责任保证特点所决定的。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对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在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内,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没有履行债务的,因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债权人直接向保证人行使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权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1、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债务。

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

若债务人已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债务,则不会发生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

2、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行使请求权。

即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权人必须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依照法定6个月的保证期间内行使其对保证人的请求权。

3、债权人的请求权限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

即债权人只能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对债权人超出保证人保证范围的请求,保证人有权拒绝,法律也不予支持。

在保证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形下,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的效力也表现为两个方面:(1)若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因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而不得无故拒绝,这是保证期间效力的积极方面;(2)若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是保证期间的消极效力方面。

保证期间的消极效力的发生也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一定时间的经过;二是法定事由的发生。

即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定6个月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中断与一般保证期间的中断是不同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有三:一是提起诉讼;二是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三是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三种情形均适用于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中断。

从《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比来看,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中断不仅包括诉讼或申请仲裁,而且还包括要求和同意履行义务。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之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自主张权利之日起按2年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四)保证期间的起算保证期间的起算,《担保法》明确规定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该起算点是明确的,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起算点一样。

对于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的,或对主债务履行期约定不明的,《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主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主债务的履行期,如何确定保证期间,前提是首先确定主债务的履行期。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及《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均规定,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是,法律要求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该“必要的准备时间”称为“宽限期”。

债权人提出合理的宽限期使本来不明确的主债务履行期得以确定,从而也使得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得以确定。

分期履行的债务,保证期间自最后一笔债务到期日起算,而非按照分期债务各笔到期日分别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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