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战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定的实施细则最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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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津科发工字[1999]13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津科发工字(1999)139号)一、为促进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津政办发(1999)12号文件及国家科技部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天津市人民政府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天津市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负责。

三、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委托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委员会负责认定。

四、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包括下列九个领域:1.微电子科学与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2.新医药、生物技术及其产品;3.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4.光电子与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5.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6.环境保护与环境生态技术及其产品;7.地球、空间、海洋技术及其产品;8.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9.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市科委将根据国家科技部制定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目录,国内外高新技术发展方向以及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定期发布天津市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目录。

五、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1.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2.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企业的负责人是专业技术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天津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及31个示范工业园区明细

天津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及31个示范工业园区明细

天津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及31个示范工业园区明细天津市,作为中国的重要沿海城市之一,拥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地理位置。

近年来,天津市不断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示范工业园区的建设,为城市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本文将详细介绍天津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及31个示范工业园区的明细。

一、天津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区之一,旨在吸引外资、发展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

该开发区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总占地面积约98平方公里,拥有优越的港口、交通和资源优势。

经过多年的发展,天津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已经成为天津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二、天津市31个示范工业园区天津市共有31个示范工业园区,这些园区分布在不同区域,主要涵盖了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

以下是各示范工业园区的名称和主要特点:1、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包括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等领域。

2、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主要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产业。

3、天津临港经济区:重点发展港口物流、海洋工程、先进制造业等产业。

4、天津中欧先进制造产业园:主要发展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产业。

5、天津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主要发展电子商务、互联网+等新兴产业。

6、天津滨海航空航天产业园:重点发展航空航天、新材料等产业。

7、天津滨海旅游度假区:主要发展旅游休闲、文化创意等产业。

8、天津开发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园:主要发展智能网联汽车、新能源汽车等产业。

9、天津武清开发区:重点发展智能制造、新材料等产业。

10、天津京津冀人工智能产业园:主要发展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兴产业。

.....(此处省略21个园区信息,避免繁琐冗长)以上是天津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及31个示范工业园区的详细介绍。

这些园区在天津市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天津市的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城市现代化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经济技术开发区方案

经济技术开发区方案
(2)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支持企业研发创新,培育核心竞争力。
(3)搭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提供政策、技术、资金等支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4.公共服务优化
(1)完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满足企业和居民需求。
(2)加强经开区环境保护,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打造宜居宜业环境。
(3)提高政务服务效能,简化审批流程,优化营商环境。
-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建立多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
3.绿色发展
-严格执行环保法规,确保新引进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率。
-加强生态建设,提升绿化水平,构建生态廊道。
4.国际合作
-加强与国际知名企业和机构的交流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举办国际性展会和论坛,提升经开区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战略定位
1.产业发展高地: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核心,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2.科技创新中心:构建开放型创新体系,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成为区域科技创新的引领者。
3.生态宜居示范区: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打造环境优美、设施完善、服务优质的生态宜居区。
4.开放合作窗口:发挥区位优势,扩大对外开放,成为国际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
本方案旨在为经开区发展提供全面、科学、可行的指导,具体实施过程中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项目合法合规,为经开区的持续繁荣和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第2篇
经济技术开发区方案
一、前言
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作为区域经济发展的引擎和载体,承担着推动产业升级、引领科技创新、促进就业和提升城市竞争力的重任。本方案旨在结合国家宏观政策和地方实际,为经开区制定一套全面、科学、可行的实施方案,以实现经开区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施意见》(津滨党发〔〕号),实施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步伐,构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型企业孕育和成长高地,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十二五"期间,全区共筹集财政资金将超过亿元,专项用于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其中,区级资金亿元,开发区、保税区和滨海高新区各亿元,塘沽、汉沽和大港管委会共亿元,中新天津生态城、东疆保税港区和中心商务区管委会各亿元,临港经济区、滨海旅游区、北塘经济区、中心渔港和轻纺经济区管委会各亿元。

充分发挥政府资金杠杆放大效应,联动银行、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融资租赁等金融资本共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力度。

(二)进一步落实完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大型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等有关财税政策,增强企业创新积极性。

.企业主要研发人员的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不断扩大初创企业规模.新区设立“科技创业计划”项目,针对科技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高等院校和研究院所科研人员、大型企业管理和技术负责人、高校毕业生以及其他各类科技管理人员等自带项目到新区创业的,重大科技成果入区产业化的,大型企业新设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创立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评审认定的重点项目给予最高万元的资助、一般项目给予最高万元的资助,每年组织次以上“科技创业计划”项目集中申报受理,支持方式包括无偿补助、投资入股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对在新区范围内举行的知名创业大赛,经认定,由区人民政府或有关管委会对赛事活动给予最高万元的补助。

对创业大赛形成的优秀项目落户新区的,按照“科技创业计划”项目资助标准执行。

.加快做好工商注册优惠政策的兑现落实,放宽名称核准条件、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放宽企业住所权属证明的限制,探索新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资本“零首付”政策,支持新兴产业、新兴业态领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注册。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2.06.28•【字号】津规资详发〔2022〕113号•【施行日期】202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土地资源正文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规〔2022〕6号),助力社会经济发展,现将《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6月28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规〔2022〕6号),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产业发展新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一)规划用地性质。

适用于园区内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含三类工业用地,以下简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不含三类物流仓储用地,以下简称物流仓储用地)和为制造业服务的工程咨询、技术服务等其他商务用地(以下简称其他商务用地)。

本细则中所指园区,是指经国务院、市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复,具有专门管理机构的开发区、高新区,经市政府批复的专项规划和工作方案中确定的工业园、都市产业园,以及市政府批复的新设园区。

(二)产业类别。

适用于产业类别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并符合我市工业布局规划等相关产业布局规划要求的产业。

二、支持政策(一)用地性质合理转换园区内产业类别为非房地产开发经营类的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和其他商务用地,按以下要求开展转换的,视为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不再履行控规修改程序。

关于深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改革,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

关于深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改革,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

关于深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改革,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1.10.07•【文号】•【施行日期】1991.10.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改革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1991年10月7日)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使更多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能力,对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综合国力的提高,实现经济发展的第二步、第三步目标,具有十分重大的战略意义。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战略决策,特作如下决定:一、从一九九一年起,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坚决地、有步骤地推进综合改革改革的目标是根据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促进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在开发区内建立起符合商品经济运行规律,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和国际惯例的体制、机制和环境条件,以最大限度地解放科技生产力,促进经济繁荣昌盛。

企业制度、管理体制、劳动人事制度、社会化支撑服务体系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的改革,都要围绕这个目标来开展。

改革的重点是: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探索如何做到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程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在分配制度方面,如何做到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既能克服平均主义,又能防止两极分化;在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方面,探索将计划与市场两者长处相结合、相辅相成的具体政策、措施和形式。

改革中要充分利用多年来我国科技进步创造的有利条件,认真贯彻国家鼓励开发区发展的各项政策,吸取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成功经验,借鉴国外高技术园区的一些有益做法,努力把开发区建成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基地,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渗透的辐射源,对外开放的窗口,深化改革的试验区和示范区,优化小环境,形成大气候,促进我国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关于促进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落实举措(2020年)

关于促进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落实举措(2020年)一、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一)大力集聚高端创新资源1.积极引进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创新资源,建立新型研发机构,提升自主创新基础能力。

为鼓励高校院所落地,符合条件的高校院所申请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2.支持在滨海高新区建设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市级创新平台,积极争取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创新平台。

3.依托龙头企业新建一批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

4.支持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等机构在信息技术创新应用、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领域组建产业(人才)联盟。

(二)吸引培育一流创新人才5.支持滨海高新区内骨干企业与大学院校共同建立高端人才培养机制,实现定向定点就业、校企共赢。

6.进一步落实好在滨海高新区内企业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申请工作许可的年龄放宽至65岁。

7.滨海高新区内企业邀请的外籍高层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提交符合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引进条件和要求规定的证明材料以及邀请、接待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可申请换发R字(人才)签证,在滨海高新区内企业工作的外国人才,可按规定申办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8.对在国内重点高等学校和我市高等院校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优秀留学生,在滨海高新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可凭市科技局出具的创新创业确认函、高校毕业证书和企业相关材料,申请2至5年有效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

国内知名企业事业单位邀请来津实习的国际知名高校硕士及以上学位在读的外国学生,可凭市科技局出具的实习确认函、境外高校在读证明和实习相关材料,申请有效期不超过180天的私人事务类签证。

9.支持将天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认定权限下放至滨海高新区,给予更多企业急需型人才引进落户自主权。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1991年3月6日国发〔1991〕12号)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近几年,许多地方在一些知识、技术密集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区相继建立起一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关于“继续推进‘火炬’计划的实施,办好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精神,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继一九八八年批准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之后,在各地已建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再选定一批开发区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现通知如下:一、国务院批准经国家科委审定的下列二十一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京浦口高新技术外向型开发区、沈阳市南湖科技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西安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南湖──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哈尔滨高技术开发区、长沙科技开发试验区、福州市科技园区、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科技工业园、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林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高技术开发区、兰州宁卧庄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南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科技工业园、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国际科技工业园分别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特区内,也确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汇总)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一)国务院的有关政策: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之第(五)条关于“开发区管理体制”。

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则上不与所在行政区合并管理或取消管委会建制。

第(六)条关于“规划用地及扩区调区”。

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实行统一管理。

符合条件、确有必要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规定报批;建设用地必须以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承接服务外包业为主,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大规模的商业零售,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

第(七)条关于“土地利用”。

规定: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

要加强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增长、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考核,建立土地利用和规划实施的考核制度。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和供应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单独组织报批,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关于“金融政策”。

规定: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等。

第(九)条关于“支持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

规定:继续实行对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政策,适当增加贷款贴息规模,对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同等的贴息政策;中西部外贸发展专项基金、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可用于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支持工业厂房销售推动高端产业集聚发展的通知(试行)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支持工业厂房销售推动高端产业集聚发展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0•【字号】津住建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支持工业厂房销售推动高端产业集聚发展的通知(试行)津住建发〔2020〕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我市新动能引育五年行动计划,推动高端产业集聚发展,进一步支持各区招商引资,助力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支持我市工业厂房销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及我市京津冀产业转移重点承接平台(以下统称工业园区)范围内,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并按照规划资源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施建设,且主体结构已封顶的新建工业厂房(不包括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项目)的销售及再次转让行为。

二、工业厂房进行销售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及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对相关工业园区产业定位等指标要求。

三、工业厂房可以按幢、层或套进行销售。

本通知印发前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业厂房,最小销售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本通知印发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业厂房,最小销售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00平方米。

四、工业厂房销售对象及再次转让的工业厂房买受人,应当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并符合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对进驻企业的产业类别等要求。

区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对购买本园区内工业厂房的企业严格把关,将购买企业的名称、机构代码证号等基本信息录入本市房屋交易管理系统,已录入管理系统的企业方可网签买卖合同或存量房屋买卖协议。

五、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落实工业厂房建设、企业准入及使用等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各审批环节的监督管理,对出现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买受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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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战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定的实施细则《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实施细则第壹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是执行《规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对《规定》进行解释说明、细则制定、实施推进。

《规定》所涉及的各项扶持和资助的申请由科技发展局统壹受理、认定、审核,且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上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指委)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获得批准后协调落实,且对实施效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第三条政策兑现申请由科技发展局初审,财政局复核,如未超出政策规定且科技发展局和财政局意见壹致的,报分管科技的副主任批准;如突破政策规定或科技发展局和财政局意见不壹致的,报管委会主任批准。

第四条申请享受《规定》各项扶持和资助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须事先经过开发区管委会的相关资格认定且按规定参加年检。

未通过年检以及因故被取消资格称号的,将停止所有相关的扶持和资助。

第五条申请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申请资料是合法、真实、客观的。

如申请者提供虚假文件和情况骗取资助扶持的,开发区管委会有权责令其退仍资助资金,且赔偿经济损失。

该申请者三年内不得再享受《规定》中的任何扶持和资助。

构成违法犯罪的,提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享受《规定》中各项优惠支持的申请者,须和开发区管委会签订资助合同,明确双方对于资助项目的权利和义务。

如有违反,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对于给予申请者的指定用途的扶持和资助,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和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审计。

申请者有义务按照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的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情况,积极配合检查。

如有拒绝配合检查或发现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停止拨付资助且收回已拨付的资助金或仪器设备,该申请者三年内不得再享受《规定》中的任何扶持和资助。

第二章普惠扶持和资助政策第八条《规定》第七条所称的“建设扶持”的额度依据如下因素确定:项目所属技术产业领域、项目的技术水平、项目投资额、用地面积、对开发区的预期贡献等。

建设扶持的额度,按如下方法计算:建设扶持额度=(协议出让价格-P)*购地面积其中,P=120-0.2r上述公式中,r为企业的投资密度(r=注册资本/用地面积,单位为美元/平方米);如计算出P<50,则取P=50。

第九条企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拨地面积)必须不低于0.7;建设项目用地内严禁建造公寓、招待所等商业服务和娱乐设施,以及其他和生产无关的各种服务设施。

第十条企业和研发机构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向建设发展局提出建设扶持申请,建设发展局按规定时限核准后壹个月内支付(壹般建设项目壹次性支付,分期建设项目分期支付)。

第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给予房租补贴时,具体的补贴标准参照如下因素确定:1.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2.对填补开发区技术空白和产业链空白的贡献;3.运营情况、成长情况和对开发区经济贡献情况;4.所租用的研发和生产厂房面积大小;5.开发区房租水平及实际的合同房租价格。

补贴标准壹般不超过合同房租价格的80%。

房租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五年,累计补贴额壹般不超过60万元。

第十二条科技发展局对给予每壹家企业和机构的房租补贴的标准、面积和年限进行逐年核准。

房租补贴壹般每半年发放壹次。

第十三条申请《规定》第二章所提的房租、基础设施贴费等项扶持的企业和机构,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3.各项相关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金缴纳发票;基础设施贴费缴纳发票等。

第三章高新技术企业第十四条《规定》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开发区内注册运营,经开发区管委会正式认定且颁发《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小规模初创型科技企业。

第十五条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将根据国家科技部等部门最新公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等文件,且结合开发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且定期更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目录》,作为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十六条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为:1.具有明确的X公司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组织、措施和方法;2.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壹般不超过俩年;3.研究开发及生产的技术及产品应属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目录》的范围;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高新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之上。

高新技术性收入是指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得收入;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预期的自主知识产权,且有较强的持续自主创新能力;6.大专之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之上;7.有和其研究开发和生产运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每年研发费用支出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8.年人均销售收入或预期年人均销售收入达到15万元之上,年人均利税达到3万元之上,销售利税率或预期的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9.X公司属于小型企业。

小型企业的标准为:职工人数200人及以下,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下。

上述标准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制定。

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发生变化,上述标准可能随之调整。

第十七条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研发(R&D)费用”是指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的经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新产品设计费;(2)工艺规程制定费;(3)研发设备调整维护费;(4)研发用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5)技术图书资料费;(6)中间试验费;(7)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和培训费;(8)研究设备的折旧费;(9)和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10)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第十八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申请时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1.《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X公司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表;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及高新技术性收入、利税和研发费用支出等科目(当年新成立的X公司提供到申请认定时的审计报告);5.产品技术标准、质量性能测试报告,软件企业需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及测试报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提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6.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7.查新报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以及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8.企业大专之上学历科技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十九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为:1.企业将申报手续准备齐全后,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且将初审结果告知企业。

2.初审合格后,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评审,且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3.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开发区科技发展局上报开发区高指委批准,且颁发《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未能通过评审的企业如有异议,能够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条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年检淘汰制,年检标准和认定标准相同。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报送《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年检表》、《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经工商管理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对逾期不参加年检连或连续俩年内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认定和年检中弄虚作假的,壹经发现,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运营范围、合且、分立、转让或迁移的,须到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申报备案且重新认定。

第二十二条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企业开始营业年度起五年内,比照其经确认的高新技术产品所缴纳的增值税、以及经合同认定登记的高新技术性收入所缴纳的营业税对开发区的贡献,给予100%的财政扶持;自开始盈利年度起五年内,比照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开发区的贡献,给予100%的财政扶持。

第二十三条申请财政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于每年通过年检后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2.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享受营业税财政扶持政策的,仍须提供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申请认定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须到国家或天津市相关机构进行认定和年检,经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确认且上报开发区高指委批准后,颁发《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享受相应政策。

第二十五条对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认定年度起,比照其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所缴纳的增值税、经合同认定登记的高新技术性收入所缴纳的营业税对开发区的贡献,前五年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后五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自开始盈利年度起,比照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开发区的贡献,前五年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后五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

第二十六条对软件企业获得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或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模型)二级至五级认证的,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25万元和35万元的壹次性、不重复资助。

对于已获得天津相应市财政支持的软件企业认证项目,开发区不再给予重复资助。

第二十七条申请认证资助的软件企业,应当在认证实施之前持以下材料到开发区科技发展局进行事先备案: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和有资质的认证评审机构签订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在认证通过后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资助申请: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2.通过评审的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认证评审收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4.软件企业认定年检证明。

第二十八条对于新药产业化资助,具体的资助标准根据下列条件确定:1.新药的创新水平和类别;2.新药对填补开发区和天津市技术、产品和产业链空白的贡献;3.新药产业化项目的投资规模(不得低于2000万元);4.新药产业化项目预期的产值及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5.新药产业化项目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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