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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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0年市级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0年市级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0年市级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11•【字号】渝发改技[2010]1184号•【施行日期】2010.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0年市级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的通知(渝发改技〔2010〕1184号)有关单位:近年来,按照《重庆“十一五”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重庆市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五年规划》要求,围绕加快建设国家信息产业基地、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推动实施了一大批高技术产业化和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开发项目,全市高技术产业得到较快发展,自主创新基础能力进一步增强,对调整产业结构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持续推动我市自主创新平台建设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今年继续实施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专项重点(一)持续提升自主创新基础能力目前,在信息、生物、新材料、环保、交通等领域已建成一批国家级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为更好地发挥已建成平台的作用,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基础能力,拟对已建成平台改造提升项目,择优进行支持。

(二)推动在建自主创新能力项目建设为推动近两年审批建设的国家级、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创新平台,尽快建成发挥作用,拟对建设条件落实、完成一定投资量、工程形象进度好的在建创新平台项目,择优进行支持。

(三)围绕《重庆国家信息产业基地规划》和《重庆国家生物产业基地规划》,继续支持信息产业、生物产业和高技术服务业等领域建设项目。

二、具体要求自主创新基础能力项目,按照《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渝发改技〔2010〕1137号)要求申报。

高技术产业化化项目的申请,按照《重庆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发改技〔2006〕1297号)要求申报,截止时间为10月18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重庆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专项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重庆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专项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重庆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专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15•【字号】渝发改技〔2008〕831号•【施行日期】2008.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重庆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专项的通知渝发改技〔2008〕831号各有关单位:建设信息、生物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是落实“314”总体部署,实现“加快”和“率先”发展的重要支撑。

为建好两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推动信息、生物两大千亿级产业发展,拟在2008-2012五年间实施市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专项(简称基地发展专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依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定重庆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的批复》(发改高技〔2007〕12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北京等30个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474号)的要求,依据《重庆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总体发展规划》和《重庆信息产业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规划》,按照《重庆市高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我市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专项。

二、专项实施主要目标(一)有利于构建、完善重点产业链。

实施项目处于重点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对上、下游环节的带动作用明显,对产业链的构建和完善有较大促进作用。

(二)有利于产业集聚发展。

实施项目具有较强的辐射和集聚作用,能够促进信息、生物产业百亿级、五百亿级园区建设,提升基地的产业集聚程度和发展水平。

(三)有利于培育行业龙头企业。

实施项目对培育基地亿级、十亿级、百亿级行业龙头企业具有较大促进作用,有利于实现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目标。

(四)有利于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实施项目有利于引导产业提升技术水平,打造西部主要高技术产业基地和创新高地。

(五)有利于产业基地开放发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渝办[2005]16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3.31【实施日期】2005.03.3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2005]16号)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资金(以下简称创业投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资金,指按市政府决定,由市发展改革委、高新区管委会、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共同筹资设立的引导、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创业和发展的投资资金。

第三条首期资金来源:从2005年到2007年,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安排0.6亿元,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每年安排0.5亿元,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安排0.1亿元。

3年合计安排3.6亿元。

第四条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投入的创业投资资金的经营情况不纳入市国资委对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年度经营业绩的考核范围。

第五条建立创业投资资金的科学管理体系和民主决策机制,规范创业投资资金使用行为,减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率。

第二章创业投资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创业投资资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七条创业投资资金的投向应符合政府引导、突出重点、聚集发展的原则。

第八条创业投资资金投资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原则上应在高新区或北部新区高新园内,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同行业、同领域中技术具有领先水平、成熟且已进入产业化发展阶段。

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化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管理,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和《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包括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国际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

根据服务范围,科技企业孵化器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两类。

第三条市科委对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市级科技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功能、目标与业务范围第四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同时要充分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第六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业务范围是:1.信息与咨询服务。

根据入孵企业的需求,为其提供科技、经济、政策法规、技术、市场、人才和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与咨询服务;2.技术服务。

为入孵企业引进先进适用技术,提供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示范及产品检测、中间试验等技术支持服务;3.培训服务。

为入孵企业提供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服务;4.创业服务。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高技术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高技术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高技术项目验收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11.13
•【字号】渝发改技〔2009〕1479号
•【施行日期】2009.1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高技术项目验收工作的通

渝发改技〔2009〕1479号
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发改技〔2006〕297号)有关高技术项目实行验收制度的要求,我委决定今年底清理完成2006年、2007年市级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验收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承担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单位,在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并通过各单项验收的基础上,对项目建设、产品推广销售、财务决算等有关情况编写项目综合验收报告(报告提纲附后),向我委提出综合验收申请,由我委组织专家进行综合验收。

验收报告送我委存档。

二、承担重大产业开发项目的单位,在完成研发任务后,编制项目结题验收报告书
(报告书附后),向我委提出结题验收申请,由我委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函评结题验收。

项目结题报告书报我委存档。

请项目承担单位高度重视,抓紧时间,尽快完善相关工作,按要求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的,请项目承担单位说明情况,并正式报告我委,我们将视情况进行处理。

附件:1.重庆市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综合验收报告提纲
2.重庆市高技术产业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结题报告书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渝发改规范〔2021〕16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区县(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重庆市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2021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四章项目支持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六章附则重庆市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更好发挥财政引导作用,集聚建设若干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实施一批重大创新平台能力提升项目,根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发改高技〔2014〕2545号)、《中共重庆市委关于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21〕12号)、《重庆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渝府办发〔2021〕4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项目是指符合国家战略部署和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瞄准本领域本行业科技进步前沿方向,成果能够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为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重要支撑的项目。

主要包括:(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含列入国家规划布局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国家指导的市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批准建设的国家实验室项目;(二)重大创新平台能力提升项目,是指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外,市委市政府研究部署的支撑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大创新平台能力提升项目。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高新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高新区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经济发展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

建设管理局、财务局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

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称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项目确定第六条经济发展局会同财务局及相关部门根据高新区中长期规划、社会经济发展及招商引资需要按程序在年初编制和年中调整《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下达执行。

高新区当年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从《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产生,新增项目需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决定。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高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二)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由项目单位根据《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提供申请报告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立项申请送经济发展局提出审核意见,根据需要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转报。

《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以外的项目,以及与《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相比,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或总投资规模增加的项目,立项申请时需附管委会相关会议纪要。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科学化、觃范化管理,贯彻落实《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觃定,制定本办法。

第事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仸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幵给予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由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高技术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高技术项目,参照国家有关觃定管理。

市级贡政性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高技术项目管理,按市政府有关觃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技术项目,包拪高技术产业化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高技术项目。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高技术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补助(简称“补贴资1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事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财,(一)研究提出重庆市高技术产业发展觃划和有关专项觃划,(事)研究提出年度实施的重点高技术产业专项,(三)初审和申报国家高技术项目,(四)组织评审市级高技术项目,批复市级高技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五)编制和下达年度重庆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六)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七)组织协调本市高技术项目实施工作,负财国家高技术项目和市级高技术项目的综合验收及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财,(一)负财辖区内企业投资高技术项目的备案、区县政府投资高技术项目的审批、项目核准报告申报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事)协助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推进辖区内高技术项目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推进高技术项目的单项验收和后评估工作,(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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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是指在区县、园区特定区域内,以一批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链完整且关联度大、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骨干企业和与之相配套的中小企业为主导,依托资源、区位、产业、产品、人才、平台、技术等比较优势和重大项目,集聚形成产业分工明确、协作配套紧密的专业化产业集聚区。

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必须确定一个国家鼓励和重庆支持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产业发展方向符合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三条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要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为目标,着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努力推动产学研结合和创新要素优化配置,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集群化发展,服务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要坚持创新驱动,把自主创新贯穿建设发展的各个环节,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培育现代产业体系。

要坚持深化改革,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创新政策扶持模式。

要坚持共同发展,强化聚集、辐射、带动功能。

要坚持扩大开放,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和市场影响力。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六条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一)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高度重视,已制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和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

(二)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已组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三)具有良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基础,综合实力应处于市内领先地位,主导产业及关联产值在30亿元以上。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少于10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20家。

(四)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优势,创新要素集聚,市级以上研发机构(含市级)不少于5家、市级以上科技服务机构(含市级)不少于5家,建立了科技研发、成果转化、
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普及等公共服务平台。

(五)具有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初步形成市场机制作用下的核心主导企业与配套中小企业联系密切、分工协作的合理格局,以及较为完整的上下游产业链条。

拥有当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骨干企业5家以上,与之相关联的中小企业10家以上。

已成立促进产业集群创新发展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组织。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各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认定条件,编制《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申报书》《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发展规划》等申报材料。

第八条各区县、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初审后,向市科技局推荐上报。

第九条市科技局坚持高标准、高水平,体现引领性、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每年市科技局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1-2个。

全市涉及相同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不重复认定。

市科技局受理申报材料后,组织开展申报材料审查、专家可行性论证和实地考察等。

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1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按照有关审批程序予以认定,并授予“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牌匾。

第四章管理机制
第十条市科技局归口管理和协调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科技政策、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规划、认定,并对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发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综合配套改革;
(三)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激励政策,支持培育和引进科技型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人才(团队)等创新主体,支持建立企业内设研发机构、开展产业技术研发、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强先进技术应用示范、促进军民融合发展、推动创新创业、强化科学普及等;
(四)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处负责归口管理日常业务工作,负责受理和承办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申报、审批工作,审定区域范围和面积。

第十一条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是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领导机关,是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申报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把握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发展方向,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发展规划,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综合改
革,对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发展重大问题;
(二)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制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高质量发展的地方性激励政策;
(三)建立有利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管理体制和动员各有关部门,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四)负责组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县、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区县、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对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发展方向、规划、计划和政策法规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决策和领导;
(三)协助和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支持培育和引进科技型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人才(团队)等创新主体,支持建立企业内设研发机构、开展产业技术研发、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强先进技术应用示范、促进军民融合发展、推动创新创业、强化科学普及等;
(四)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申报受理、推荐上报、跟踪服务等。

第十三条建立市区(县、园区)科技部门联动机制,整合市区(县、园区)的财力、人力、平台、资源等优势,
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创新发展,力争构建特色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第十四条实行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定期报送制度,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每半年报送一次发展情况及统计表,由市科技局组织统计、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公示。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每两年对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进行考核。

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并加大支持力度;对考核不合格的,将要求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取消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名称与资格并通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重庆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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