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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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最新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最新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地区除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4类。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7)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7)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2016年5月26日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局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第七条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局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1.申请条件:申请人需具备法定经营资格、有良好商业信誉、具备相关经营设施、人员和技术条件等。

3.审批程序:由烟草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签发烟草专卖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1.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到期前需申请续期。

2.续期条件:申请人需在证件有效期内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规范,并提供相关经营情况的报告。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1.变更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人需提前30天向烟草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包括经营范围、经营名称、经营场所等。

2.注销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人需提前60天向烟草管理部门提交注销申请,包括企业解散、经营场所关闭等情况。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经营要求1.经营范围: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人只能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烟草专卖。

2.经营行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人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明零售价、禁止销售给未成年人、禁止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

3.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人需定期向烟草管理部门提供经营情况报告。

五、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和处罚1.烟草管理部门有权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需及时整改。

2.对于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人违法违规行为,烟草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

3.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烟草管理部门有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

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细则,能够更好地规范烟草专卖市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能够加强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人的监督和管理,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变更内容新旧对比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变更内容新旧对比
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局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删除这一条。
第十四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条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场所应当公示下列内容: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
(二)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
(四)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
(七)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二、 流 程
申请人到当地烟草专卖管理所提交 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 烟草专卖管理所工作人员 告知申请人提供所需材料
注1
申请人提交材料,填写申请表
申请材料齐全,符 合法定形式,专卖 管理所作出《烟草 专卖行政许可受理 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专 卖管理所当面或在 5 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 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 内容
第十四条 申请新办零售类许可证,应当提交 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 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专卖机关内部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行为的合法性 二是制定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合法性 三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行为的公示情况 四是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对零售户监督检查情况 五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案卷评查工作等
依职权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的处理措施
撤回
取消
撤销
注销
收回
1、撤回
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 法规、规章修改、废止,同时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目录
概述
办理 流程
监督管理 与 法律责任
一、 概 述
什么是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是国家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特定的 单位和公民从事有关烟草专卖品的 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证明文书。
烟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特 种 烟 草 专 卖 经 营 企 业 许 可 证
种类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八)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课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课件

申请材料清单
列出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所需的所有材料,并解释每个材 料的必要性和获取方式,以帮助申请人准备齐全的申请材 料。
违规经营行为警示
强调违规经营行为的严重后果,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并提供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积极举报违规经营行为。
实际案例分析
1 2 3
案例一
某申请人在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时,因材料不齐 全导致申请被驳回。分析原因并提供改进建议, 帮助申请人顺利完成申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 办法课件
目录
CONTENTS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概述 •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与管理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中的常见问
题与解答
01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 理办法概述
办法的制定背景与目的
背景
为了加强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专卖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是指由烟草专卖管理部门颁发 的,允许企业或个人从事烟草
专卖业务的证明文件。
烟草专卖业务
是指烟草制品的生产、批发、 零售等活动。
申领人
是指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 业或个人。
审批机关
是指负责审批烟草专卖许可证 的烟草专卖管理部门。
02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申请与审批
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
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具备法定资格的企业或个规定,确保烟草 专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办法的适用范围
01
适用于所有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 企业和个人,包括烟草生产、批 发、零售等环节。
02
适用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领、 审批、变更、注销等全过程。
相关定义和术语解释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定(2号令)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定(2号令)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定(2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业条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制度。

未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和经营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简称五种烟草专卖品。

第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以下四类:(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核发第六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核发放。

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用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用的资金;(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四)适应烟草行业企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五)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领取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坟卖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发证。

第九条烟草集团公司内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需要单独申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由其所在烟草集团公司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发证。

在许可证企业名称一栏中填写烟草集团公司名称,同时注明生产单位名称。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方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方法随着社会的进展和经济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和消费本领也在不断提高。

烟草作为一种流通性极强的药品、消费品和财政收入来源,对于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和社会进展起到了紧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烟草专卖行业的健康进展,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实施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方法》。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定义和种类1、烟草专卖许可证是指国家相关部门授权特定单位或个人,以销售烟草制品为重要经营范围的企业获得的证件,是从事烟草经营活动的凭证。

2、依据烟草经营类型的不同,烟草专卖许可证可分为零售商许可证、批发商许可证和港口、机场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条件1、申请人必需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或者自然人,拥有完整的民事权利和行为本领,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税款。

2、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经营的烟草制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2)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卫生等要求,取得相关的证明;(3)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证件的情况下,拟开展烟草销售业务。

3、对于需要申请批发商许可证的企业,还需要充足以下条件:(1)在取得批发经营资格和商品进货的情况下,能够开展批发业务;(2)拟申请的烟草产品销售面积不得小于规定标准。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和颁发程序1、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烟草专卖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审批。

包括:(1)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表;(2)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3)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4)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房产证明等;(5)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和信用证明。

3、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烟草专卖许可证。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年度审核1、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到期前应当进行审查和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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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最新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最新完整版2017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地区除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类。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

第十一条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实施前应当公布。

第十六条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第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需公示的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场所应当公示下列内容:(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二)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三)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四)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七)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八)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第二十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章审批与发放第二十四条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二)中、小学校周围;(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应当公开,允许和方便公众查阅。

第二十八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使用第二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

第三十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持证企业因企业类型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申请或者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建立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考评机制。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生产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可以查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第四十二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

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拒绝变更登记的,应当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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