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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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

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

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根据《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号)、《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加强继续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闽人发[]号)和《关于印发<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榕人专[]号)等文件精神,申报高、中级职务的人员任现职以来年月之前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学时(天)年月之后每年累计应不少于学时(天)。

继续教育的时间统一以“学时”为计算单位,每45分钟为一学时,每天以学时为标准换算,其中社会实践换算继续教育学时的标准另定(见下文第“十”点)。

可直接冲抵学时的学习项目如下:一、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和第二作者,均按学时。

三人以上合作的,第一作者占%,其余的由其他作者均分。

二、学历学位教育每学年学时可折算为当年的继续教育学时。

三、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出国培训外语考试:学时。

四、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学时。

五、教育管理岗前培训:学时。

六、普通话培训测试:学时。

七、短期培训、参加学术研讨会、参加单位计划安排的新技术,新知识,新信息,系列讲座等按结业证或培训(会议)通知上的学时,无注明学时的一天按学时计算。

(证书上要能体现培训起止时间)八、著作、教材、译文、考察报告等.个人或合作出版专著、教材,按作者完成的内容,每字折算学时。

.译文,按发表译文每汉字折算学时。

.出国考察报告,专题调研报告,每字折算学时。

九、成果、专利.获得以下各等级奖的主要完成人须提供获奖证书,可按完成学时计算。

省、部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地、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省直厅(局)级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参照执行。

.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权的专利项目,按以下标准计算学时:发明专利学时/项,实用新型专利学时/项,外观设计专利学时/项。

.同时获得成果奖及专利的项目,或同一成果多层次获奖,按高的一方计算学时。

其他学习项目,可以按照每分钟为一学时,每天以学时为标准换算。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规定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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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规定精选文档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制度,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升队伍能力水平,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拓展提升。

第三条??推行“评价+培养”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模式,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完善本行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机制,将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作为申报必备条件,继续教育情况纳入评审指标体系。

第四条??鼓励用人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将继续教育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聘期考核、执业注册、业绩考核等进行衔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全省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总体要求推进。

第六条??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

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一般公需科目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协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进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

第七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在继续教育内容、学时数量和登记标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对各地进行指导服务。

第三章??学时要求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部分学时须通过专项知识考试取得。

第九条??专业科目学习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明确学习内容、途径,以及学时数量、登记标准,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构建专业技术人员终身学习体系,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认定和管理(以下简称学时认定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逐级审核的工作机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学时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专业科目学时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学时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行信息化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及继续教育机构应通过〃继续教育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认定、核定等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机构,是指符合《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第七条按照天数计算继续教育学时的,可以按每45分钟1个学时、每天8学时计算,不足一天的,按照实际学时进行计算。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核定学时:(一)参加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以面授、远程教育等方式开展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考核合格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学时。

(二)参加国家级、省级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举办的各类专业能力提升培训项目,考核合格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舟山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大力发展继续教育事业,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促进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第三条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制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可认定相应学时。

纳入学时制管理的继续教育活动,是指人力社保部门或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培训项目,也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科研项目、发表著作、获得发明和外观专利,以及通过自学、在职教育和参加考试取得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职业资格等活动。

登记项目包括主办单位、学习形式、学习成绩、学习时间和学习内容等。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公需课程学时、专业课程学时和其他学时组成。

(一)公需课程学时按下列方法认定:参加市人力社保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学习,每门课程经考试合格可认定24个学时。

(二)专业课程学时按下列方法认定:1、参加人力社保部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完成研修内容的,可认定36个学时;参加省人力社保厅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完成研修内容的,可认定24个学时。

2、参加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进修的,按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学时数认定,在国(境)外参加的可按实际培训、进修时间每天12学时认定,全年累计不超过60学时。

3、参加学术研讨活动的,按照学术研讨时间每天6学时折算。

在研讨大会作学术报告的,另加12学时;提供书面交流文章的,另加6学时。

4、参与科研项目、取得专利、发表论文(译文)和著作(译作)的,完成每项课题、每篇论文(译文)、每万字著作(译作)和取得每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可认定12个学时,全年累计不超过36个学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5.08.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5年8月13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充分适应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需求,国家设立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以下是针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一、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在本领域的知识和技能水平,不断适应科技和社会的发展变化。

2. 原则:自愿参加、因岗派遣、分类管理、综合评价。

二、参加范围和对象1. 参加范围:所有从事或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分行业和部门。

2. 参加对象:具备相应学历和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继续教育的人员。

三、学时和学分要求1. 学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应每年参加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具体学时要求由所在单位根据岗位要求进行规定。

2. 学分要求:学习结束后,根据所获得的学习成绩和考试成绩,按照一定的学分制度进行评价。

四、培训内容和方式1. 培训内容: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以提高技术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

包括但不限于学术讲座、实践操作、案例分析、研讨会等形式。

2. 培训方式:培训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进行,可以由专业教育机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主办,也可以由个人自主选择学习方式。

五、评价和认证1. 继续教育学习结束后,通过考试或评价的方式对学习成果进行评价,确认学分并颁发相应证书。

2. 学分和证书应在继续教育学习结束后及时登记,并纳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六、政策保障和激励措施1. 政策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纳入评职称和职业发展的重要考核指标,对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在晋升、薪酬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2. 激励措施:对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授予先进个人表彰、学术成果鉴定等荣誉,并提供相应奖励。

以上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通过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有助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专业技术人员也应以自觉主动的态度参加继续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摘要:一、继续教育学时的重要性二、我国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政策概述三、专业技术人才如何满足学时要求四、继续教育对个人职业发展的意义五、提高继续教育质量的建议正文:一、继续教育学时的重要性继续教育学时是衡量专业技术人才职业技能提升、知识更新和职业素质培养的重要指标。

在当今社会,知识更新速度不断加快,专业技术人才需要不断充实自己的知识储备和技能水平,以适应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

而继续教育学时正是衡量这一过程中所学成果的关键因素。

二、我国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政策概述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人才的继续教育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定。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我国专业技术人才每年应参加不少于9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专业课学时不得少于总学时的2/3。

同时,学时有效期为三年,过期需重新学习。

三、专业技术人才如何满足学时要求1.主动学习:专业技术人才应主动关注行业动态、政策法规和前沿技术,积极参加各类线上线下培训、研讨会、讲座等活动,自主学习相关知识。

2.选择正规渠道:参加继续教育时,应选择具有资质、信誉良好的教育培训机构,确保学时有效。

3.多样化学习:结合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学习方式,如面授、网络课程、实践操作等,提高学习效果。

4.做好学时登记:及时将学习成果、学时等信息登记在继续教育档案中,以便核查。

四、继续教育对个人职业发展的意义1.提升职业技能:继续教育有助于专业技术人才掌握新技能、新技术,提高自身职业竞争力。

2.丰富知识储备:继续教育使专业技术人才紧跟行业发展趋势,扩大知识面,为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提供有力支持。

3.提高综合素质:继续教育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的沟通、协作、创新等能力,助力个人全面发展。

4.满足岗位需求:继续教育学时是许多岗位的任职资格之一,学时达标有助于求职和晋升。

五、提高继续教育质量的建议1.政府部门:完善继续教育政策体系,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提高继续教育质量。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继续教育是实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根据国家有关高等职业教育的规定、山东省人社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以及青岛市关于实施《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有关意见,结合学院“十三五”规划教师发展工作实际,为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对象1.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学院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2.本办法中继续教育的实施对象是指学院全体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化管理,全体专业技术人员每学年应完成不少于20学分的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培训学分和自学学分各不少于5学分,阅读学分不少于2学分。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第四条继续教育学分的计算标准、方法和计算依据继续教育学分是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数量和质量而设定的计算单位,主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类培训、自学进修和阅读指导等继续教育的完成情况进行折算,其计算方法按以下规定并实施登记制度。

(一)培训进修类学分1.学院内部培训。

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各类讲座、学术交流论坛和工作坊等培训的计分标准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讲座、学术交流论坛和工作坊培训的每2次登记1学分;参加二级院部和职能部门组织的讲座、学术交流论坛和工作坊等培训的每4次登记1学分;参加学院举办的专题研修班以实际发生的学时折算学分。

计算标准为:一天折算1个学分,同一培训项目计算最多不超过4学分。

2.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专题讲座、研讨会、学术交流、高级研修班和技术操作示范等培训项目,按实际学时计算学分(其中各种辅导性应试培训按实际学时折半计算学分),按照实际学习天数计算总学时和折算学分,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为依据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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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事厅文件
黔人通【】290号
关于下发《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部门,全省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人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通知
贵州省人事厅办公室 12月18日印发共印600份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
管理办法(试行)
为不断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和实际效果,推进继续教育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根据《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学时授予与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时要求
1月起,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制,继续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活动,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每年为72学时,5年内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每年为32学时,5年内累计不少于160学时。

二、学时授予标准
(一)经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各部门、单位、行业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各种培训、进修等继续教育活动,经考核、考试合格,均按课程或内容规定的学时数计算;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不计算学时。

(二)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或进修,按实际学习学时计算。

(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研、设计、管理工作的获奖成果或正式发表的论文、出版论著、译著等,均可折算为继续教育学时。

(以下分值均是独立完成时的分值,若是合作完成的,需按其每人工作量比例分计学时)。

县(处)级成果计3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3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2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10学时);地(厅)级成果计4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4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3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20学时);省(部)级成果计7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7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6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50学时);国家级成果计8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8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7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60学时)。

学术、技术论文在系统内交流刊物发表的计20学时;在刊型内部资料上发表出版的计30学时;在国内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计40学时;在国内公开的核心刊物(北图、SCI收录)上发表的计60学时。

第二作者在以上基础上扣减10学时。

参编公开出版的论著、译著、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不足5万字的计30学时、5万字以上不足10万字的计40学时、10万字以上的计50学时,专著计120学时。

(四)单位举办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新技术推广等,主讲人每次按所授课时数两倍折算学时,参加人员按实际听课时数,凭组织单位开具的证明折算学时。

(五)参加国家或省组织的高级研修班,凭结业证书,每次计算40学时。

(六)出国留学、出国讲学、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进修访问,时间在一个月内的计40学时;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的计
60学时;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计70学时;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计80学时;四个月以上至半年计100学时;半年以上至一年计120学时;一年以上的,每超过一个月增计10学时。

(七)在任职年限内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的,凭其所读院校的考试合格成绩单或证明,每门合格课程计10学时。

继续教育对象在完成规定学时的同时,单位不得剥夺参加与本岗位相关的外派等学习培训的权利。

三、学时登记和考核
(一)全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对象统一使用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由继续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教育的凭证。

(二)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时证明,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

(三)各行业管理部门每年应将继续教育对象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时数进行核实统计,并作为年度考核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的必备条件之一。

四、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发放和管理
(一)《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二)行业管理部门分级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对象学时审核工作,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验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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