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出台指导意见鼓励民间资本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

发改外资[2012]1905号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外事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各地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检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外汇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主题词: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意见通知附件: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当前我国正处于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 号),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引导民营企业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推进形成我国民间资本参与国际合作竞争的新优势,推动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大力加强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一)加强规划指导和统筹协调。
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结合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的指导意见,引导民营企业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境外投资。
加强跨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进行专题研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重大问题。
(二)做好境外投资的投向引导。
国资发产权〔2012〕80号 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2〕80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精神,积极引导和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我们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精神,为了积1/3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极推动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坚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深入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
二、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转变发展方式。
三、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对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和相关规定,遵循市场规律,尊重企业意愿,平等保护各类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时,应当通过产权市场、媒体和互联网广泛发布拟引入民间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
五、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引入民间投资,应当优先引入业绩优秀、信誉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标追求的民间投资主体。
六、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
国务院出台鼓励民间投资“新36条”

国务院出台鼓励民间投资“新36条”发布时间: 2010-05-17 来源:《证券日报》发表于:国家煤炭工业网中国政府网昨日授权发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36条。
《意见》指出,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
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
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
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
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
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
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
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六大领域: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同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新36条”发布后,国家发改委还将出台作为指导性文件,细化拓宽民间投资的操作。
其后,央行和银监会将制定相关金融政策;财政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工信部将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有关部委将合力扫清拓宽民间投资道路上的障碍。
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
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
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
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
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
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
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
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社会事业领域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
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
金融服务领域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
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12.25•【文号】财建〔2015〕1062号•【施行日期】2015.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各级财政探索政府投资基金等市场化方式支持产业,有效引导了社会资本投向,促进了企业和产业发展,但也存在投向分散、运作不规范、指导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关于“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创新融资方式,带动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等精神,规范有序推进相关工作,根据《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现就财政资金注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及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规范有序运用政府投资基金方式推动重点产业发展,发挥财政资金带动社会投资、培育市场需求、促进企业创业成长等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总体要求。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协调好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和多种所有制资本相互促进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坚持市场化运作,规范有序推进,推动解决产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资金、市场、技术等瓶颈制约。
(三)基本原则。
——聚焦重点产业。
区分产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明确特定政策目标,在准确定位的基础上确定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和支持产业发展的政府投资基金设立方案,解决好产业发展的瓶颈制约。
——坚持市场化运作。
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场通行做法明确工作机制,遵循市场规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同时注重充分发挥社会资本作用。
在确保有效监督指导的同时,基金机构设置尽可能精简,提高效率。
中国保监会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三)加强政策宣传。保险监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媒体和官方网站进行政策发布,分步骤、有计划地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以便民营企业准确了解政策导向。保险机构要对引入民间资本的重大成果进行宣传,树立民营企业的良好形象,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的良好社会环境。
(十四)畅通沟通联系渠道。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要确定支持民间投资的联系工作部门,积极为民间投资提供服务,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要建立高效便捷的信息反馈机制,便于民营企业及时反馈投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切实解决好民营企业的实际困难,确保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九)支持民营保险企业提高资产管理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保险企业发起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提高资金运用专业化水平。鼓励民营保险企业在安全稳健的原则下,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多种类配置资产,提高投资收益。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简化审批程序,支持民营保险企业拓宽投资渠道,提升资产管理能力。
四、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供优质保险服务
(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保险中介机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不断完善保险中介市场格局。支持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大型保险代理公司,稳步提高承接保险销售职能的能力,为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更广阔的平台。积极推动具有主营业务优势的民营企业设立和发展专属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销售公司,促进保险中介业务的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目录国发〔2010〕13号权威解读编辑本段国发〔2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一、背景分析民间投资作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创造就业、促进消费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目前我国民间投资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投资主体单一、投资领域狭窄、投资风险偏大等。
因此,为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需要提出一些对策和措施。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一)建立健全政策环境1.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创业投资热情。
2.完善金融体系,为民间投资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和金融服务。
3.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民间投资者的法律信心。
(二)拓宽投资领域1.放宽对民间投资进入重点领域的限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高技术产业、现代农业、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2.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更多民间投资项目,吸引民间资本参与。
(三)加强投资主体培育1.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提高投资主体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识别能力。
2.支持民营企业家的创新创业,鼓励他们开展民间投资,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支持和激励政策。
3.增加民间投资者的交流和合作机会,促进合作共赢。
(四)加强风险防范和监管1.建立风险投资基金,为民间投资提供风险防范和补充资金。
2.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评估和监管,研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降低投资风险。
3.建立健全退出机制,提高投资者的退出效益。
三、预期效果通过上述措施,将有助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国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推动创新创业和就业,提高民众的收入水平。
四、总结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只有激发民间投资的热情和活力,才能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因此,各级政府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和政策,为民间投资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推动我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同时,民间投资者也应该加强自身的创新能力和风险意识,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为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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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出台指导意见鼓励民间资本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附意见全文】2014-12-20全国投融资服务中心国务院出台指导意见鼓励民间资本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附意见全文】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扩大有效投资,国务院再出鼓励社会投资“组合拳”。
11月26日,《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发布,以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潜力,促进调结构、补短板、惠民生。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甫一出台,各种解读评论纷至沓来。
由于即将进入年底,最新经济数据即将发布,有观点认为,《意见》主要目的是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情况下,通过发挥民间资本对投资的拉动作用,实现全年增长目标。
应该说,这种分析并非全无道理,但仔细梳理《意见》提出的39项具体内容可以发现,该政策目标显然并非仅限于此,而是在解除行业过度管制、满足社会服务需求、矫正金融供给体系等方面都有明确而具体的要求。
若相关政策能得到实质性推进,其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意义,将远甚于短期“稳增长”效果。
首先,此次《意见》涵盖的“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包括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农业水利、基础设施等,整体上属于服务行业特别是公共服务行业范畴。
这些年,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和居民收入提高,人们对环境保护、交通出行、教育医疗、文化旅游等都提出了更高要求。
但是,上述领域的服务产品供给明显滞后于城市发展速度,不仅导致一些城市出现交通拥堵、空气污染、看病难等城市病,拉低了百姓的民生福利感受,还造成我国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不足、整体结构失衡。
因此,通过鼓励社会投资等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向社会提供更便利的交通出行、更优质的教育医疗、更清新的空气环境、更丰富的教育娱乐,既是政府积极回应民生需求的应有之义,也是推动中国经济从过度依赖投资、外贸动力转向更加依靠服务需求支撑的改革举措。
其次,要实现上述服务产品提供的更加多元、优质、有效,一个必要条件便是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充分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有效参与。
我国服务领域之所以面临有效供给不足,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服务行业普遍存在政府过度管制。
比如电信、石油、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原本可以更多发挥市场力量提供服务,但由于行政保护、行业封闭等原因,社会资源难以充分进入,更无法形成公平有效的竞争。
因此,解除对这些行业的不当政策管制,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加大投资力度、推动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将会明显提升这些行业的资源分配效率,改善国民经济的运转效率和民生水平。
因此,《意见》围绕上述领域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吸引民间资本进入的办法。
可以预料,有关部门下一步应会在《意见》内容基础上制定出具体可以操作的办法。
希望这些措施能够更加具体明确、加快出台。
再次,限制我国服务业发展的另一重要原因,是投融资渠道不够顺畅合理。
表现在:一方面,在城镇化速度加速发展时期,公共服务资金投入完全依靠政府财力,必然导致一些地方政府财政吃紧,债务率过快上升。
这就需要在政府财政收入和政府融资之外,开辟新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发挥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的力量。
另一方面,目前无论政府融资还是社会资本融资,主要还是通过银行借贷这一传统模式。
但这种既有的金融体系要求融资企业资金周转率高、投资回报风险低、必须有大量抵押品等。
这些要求建立在传统工业生产模式之上,却与服务业特点大相径庭。
因此,此次《意见》在“鼓励社会投资”的同时,特别强调“创新投融资机制”,就是考虑到要实现上述行业发展,必须建立一套与传统银行体系具有不同风险收益考量,包括信贷、政策性金融、债权股权、创投基金等在内的多层次多样式融资模式。
总之,只有打破不当政策管制,又提供创新金融支持,实现“两翼齐飞”,社会资本才能实现“既进得去、又进的好”。
全文如下: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薄弱环节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
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切实降低准入门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调结构、补短板,服务国家生产力布局,促进重点领域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
(二)基本原则。
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创造平等投资机会;创新投资运营机制,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发挥引导带动作用;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二、创新生态环保投资运营机制(三)深化林业管理体制改革。
推进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森林经营和采伐管理制度,开展森林科学经营。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稳定林权承包关系,放活林地经营权,鼓励林权依法规范流转。
鼓励荒山荒地造林和退耕还林林地林权依法流转。
减免林权流转税费,有效降低流转成本。
(四)推进生态建设主体多元化。
在严格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林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生态建设项目。
对社会资本利用荒山荒地进行植树造林的,在保障生态效益、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生态产业。
(五)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
在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等领域,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过委托治理服务、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由排污企业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的治污减排服务,提高污染治理的产业化、专业化程度。
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
建立重点行业第三方治污企业推荐制度。
(六)积极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减排和排污权交易。
加快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加快在国内试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探索森林碳汇交易,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者参与碳配额交易,通过金融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调整不同经济主体利益,有效促进环保和节能减排。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农业和水利工程(七)培育农业、水利工程多元化投资主体。
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
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资产由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
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具有一定收益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
社会资本愿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要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
(八)保障农业、水利工程投资合理收益。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和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的,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可以依法获取供水水费等经营收益;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政府可对工程建设投资、维修养护和管护经费等给予适当补助,并落实优惠政策。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设施、重大水利工程等,可依法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九)通过水权制度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加快建立水权制度,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允许各地通过水权交易满足新增合理用水需求。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投资建设等方式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
(十)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
深入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进一步促进农业节水。
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变化及社会承受能力等适时调整,推行两部制水利工程水价和丰枯季节水价。
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
四、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十一)改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
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事业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转变。
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实行规模化经营,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推进市县、乡镇和村级污水收集和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和运营。
(十二)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政府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经营者。
政府可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将已经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转交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
(十三)加强县城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把有条件的县城和重点镇发展为中小城市,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能力。
选择若干具有产业基础、特色资源和区位优势的县城和重点镇推行试点,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引入市场机制的政策支持力度。
(十四)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价格机制。
加快改进市政基础设施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使经营者能够获得合理收益。
实行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企业运营进行合理补偿。
五、改革完善交通投融资机制(十五)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
用好铁路发展基金平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扩大基金规模。
充分利用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政策,以开发收益支持铁路发展。
按照市场化方向,不断完善铁路运价形成机制。
向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放开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的所有权、经营权。
按照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保障投资者权益,推进蒙西至华中、长春至西巴彦花铁路等引进民间资本的示范项目实施。
鼓励按照“多式衔接、立体开发、功能融合、节约集约”的原则,对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车辆段上盖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十六)完善公路投融资模式。
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多元筹资的公路投融资模式,完善收费公路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筹措建设和维护资金。
逐步建立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统筹发展机制,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十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运、民航基础设施建设。
探索发展“航电结合”等投融资模式,按相关政策给予投资补助,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航电枢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