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资本招商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区投融资体制改革,创新政府投资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领域和产业,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行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各级政府通过对国有企业注资设立的基金不属于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直接安排的财政资金。
各级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等组织形式。
第五条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统筹推进、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严格控制设立数量,合理确定设立规模,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已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的领域,原则上不再安排财政专项资金。
政府出资人不得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的统筹、指导、协调,对基金设立的合理性进行审核,负责研究制定政府投资基金设立的整体规划或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对本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基金的可行性方案进行审核;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管理,进行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基金运作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08•【文号】发改办财金〔2017〕1834号•【施行日期】2017.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18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关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有关精神,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7〕0571号),现就进一步做好基金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在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或区域子系统(统称“登记系统”)予以登记;《办法》施行前设立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当在《办法》施行后两个月内进行登记;对未登记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督促其在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登记;逾期未登记的,将其作为“规避登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规避登记受托管理机构”,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二、请你委梳理汇总所属区域内尚未在登记系统提交登记申请信息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及其受托管理机构名单,自本通知下发起一周内向名单内机构发送信用告知函,并召开信用专题会进行约谈。
约谈后10个工作日仍未登记的,请你委及时将名单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我委将统一将名单内机构列入涉金融失信重点关注名单,并发送给省级地方政府在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一并督促整改。
政府产业基金运作全流程解析解读

政府产业基金运作全流程解析解读一、基本概况(一)基本概念与出资组成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是指有政府出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从2800号文规定理解,政府出资产业基金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有”政府出资,而非全部“由”政府出资,与其出资组成相契合。
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的出资可以(1)全部由政府出资;(2)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3)向符合条件的已有产业投资基金投资。
二是强调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而非公开交易类股票。
三是属于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的细分类型之一,同时也需遵守私募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与要求。
(二)组织形式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的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等。
公司制、合伙制产业基金较为常见,同时随着目前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广泛运用,也有越来越多的产业基金尝试与接受契约制形式。
(三)运作原则与方式政府出资产业基金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原则,同时明确政府出资人不得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产业基金可以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出资适当让利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基金在贯彻产业政策、引导民间投资、稳定经济增长等方面的作用。
二、管理人与托管人(一)基金管理人作为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需要同时满足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完成相应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另一方面还需满足2800号文提出的以下条件:1、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2、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资产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3、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4、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5、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
其中,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要求,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相比稍显严格。
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任务清单

各项优惠政策。
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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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各类培训机构,加强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切实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强化就业服务,积极 为退役军人就业搭建平台,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利用多种媒介及时发布各类创业就业 优惠政策、培训招生、岗位招聘等信息,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更加精准的服务。
市退役军人局 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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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返乡下乡本乡人员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 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办企业。
市农业农村局 市自然资源局
加大退役军人自主就业创业支持力度,利用各地现有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设立退役军人专区,鼓励有条 市退役军人局
22 件的县(市、区)、开发区和单位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并按规定落实 市人社局
市教育局
市科协
引导商业银行回归到服务小微企业等实体的本源,引导金融机构提高风险识别,开展产业链金融、并购贷款 市银监局
44 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科技保险等金融服务模式和产品创新,加大对创新创业企业的金融 人民银行白城中心支行
支持力度。
市金融办
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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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银行创新金融产品,支持返乡农民工、农村青年、农村低收入人群等创业就业,重点服务发展农村电子 人民银行白城中心支行
市税务局 市财政局
第2页
对个人在二级市场买卖新三板股票比照上市公司股票,对差价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确保国家级、省级科 10 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落地见效,激发市场活力 市税务局
。
11
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支持创新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加强对采购单位的政策指导 和监督检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是指2018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文件全文如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
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
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
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
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4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下称“发改委《暂行办法》”)及配套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发改办财金规[2017]571号,下称“《登记指引》”)正式实施。
一、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的界定根据发改委《暂行办法》规定,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有政府出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其中政府出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中央和地方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及其它财政性资金。
发改委《暂行办法》对《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以下简称“财政部210号文”)规定的“政府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进行了拓展,增加了“专项建设基金”作为产业基金的资金来源。
并且,《暂行办法》延续了财政部210号文的相关规定精神,强调政府出资资金是“财政性资金”,因此出资方式应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通过预算进行安排;除预算明确表明系由财政支出通过向特定主体增加资本金方式实现对产业基金出资,否则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国有企业以及集体企业以自有资金对产业基金进行的投资,不应视为政府出资资金。
根据出资主体的性质不同,产业基金的资金来源可分为政府出资和社会资本出资两部分。
而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的政府出资基金,则是《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首次提出“中央财政出资引导设立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融资支持基金……引导和鼓励地方融资平台存量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后,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于PPP项目。
可以预期,产业基金未来将作为对接、投资PPP项目的重要工具。
二、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的监管(一)发改委《暂行办法》与基金业协会的监管框架的结合根据中央编办发布的《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2013年6月后,国家发改委仅负责“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研究制订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标准和规范、出资比例和退出机制”,由证监会具体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备案和监管工作。
贵州省促进产业投资基金加快发展的意见

贵州省促进产业投资基金加快发展的意见为充分发挥产业投资基金对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促进贵州省产业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各类产业投资基金(一)加快发展不同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
支持政府出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探索推进政府投资基金化;支持社会和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吸引境内外金融机构、大型企业在我省设立区域性基金总部、分支机构,支持其在我省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二)加快发展重点领域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
支持发展投资省内铁路、公路、水利、能源、新型城镇化、生态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发展投资省内以大数据为引领的电子信息产业、以大健康为目标的医药养老产业、以绿色有机无公害为标准的现代山地高效农业、以民族和山地为特色的文化旅游业、以节能环保低碳为主导的新型建筑建材业等新兴产业的各类基金;支持发展投资特色优势产业的各类基金;支持发展投资现代服务业的各类基金;支持发展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各类基金;支持发展投资四众(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创新支撑平台建设、“互联网+”等新兴业态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发展投资扶贫以及其他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
(三)加快发展不同生命周期的产业投资基金。
支持设立天使基金,投资处于种子期、成长初期的高新技术企业;支持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创新)企业,推动我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设立成长型投资基金,推动行业龙头企业、有资金实力的企业发起设立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处于成长期的企业;支持设立并购投资基金,推动省内外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联合社会资本、信托机构、大型股权投资机构等发起设立并购投资基金,重点投资处于成熟期或衰退期企业的兼并重组。
二、大力拓宽产业投资基金募资渠道(四)加大社会资本投资力度。
进一步改革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方式,引入市场化的资产管理模式和运作机制,扶持、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产业投资基金,并加大投资力度。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14•【字号】长政办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第三章基金类型第四章基金设立第五章子基金返投要求及认定第六章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第七章考核评价第八章风险防控与监管第九章附则长沙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对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持作用,规范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长沙市政府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政府通过指定的引导基金出资人代表(长沙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投控股)单独出资设立的母基金和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子基金,采用股权投资的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引导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应当以政策效益为首要目标,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乘数效应,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社会经济资源优化配置和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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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管理工作,有效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促进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
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制
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是指有政府(含所属部门、直属机构)直接或委托出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设立的综合性基金(母基金)也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通过互联网访问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网络地址为https://106.39.125.75/)进行登记。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确定的权限范围开展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进行基金材料齐备性核对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并指导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债公司”)开发、运行登记系统,负责对基金信用信息进行登记确认、数据保管和统计分析等。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如实提交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登记所需的相关材料,保证所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登记系统进行统一登记,是加强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不构成对基金资产安全性、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或保证。
第七条登记系统登记信息包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信息、基金股东或合伙人信息、基金托管人信息、投资信息等。
第八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在认缴协议签订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通过登记系统填报。
本指引出台前签订认缴协议的基金,应于指引施行后两个月内完成登记。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基金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采用母子基金模式运作的,统一由母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和变更手续,子基金直接在其母基金登记和变更时填报有关信息,无需另行在登记系统上登记。
母基金可授权相关子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和变更手续。
第九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登记原则上实行穿透填报,基金投资信息需穿透填报至被投项目有关情况;合伙人需填报至个人和公司法人。
第十条采用母子基金模式运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相关子基金具体投资信息可免于登记:
(一)母基金投资子基金的金额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二)母基金投资子基金的金额在子基金规模中占比低于5%;
(三)母基金投资子基金的金额在母基金规模中占比低于5%。
符合豁免登记条件的子基金除具体投资信息外的其他信息仍需登记。
第十一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首次申请登记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确定的权限范围,向发展改革部门书面提交下列材料(附光盘):
(一)基金设立相关批复文件;
(二)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如适用);
(三)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
(四)基金管理协议(如适用);
(五)基金托管协议(可延后补交);
(六)基金管理人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七)基金投资人向基金出资的资金证明文件;
(八)基金管理人公开征选办法及确认文件(如适用);
(九)基金管理人信用信息登记承诺函;
上述材料(一)至(八)项可提交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复印件,第(九)项应提交原件。
第十二条各级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出资额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并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材料齐备性核对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
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超过一定规模的县、市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出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材料齐备性核对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具体规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确定。
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辖区内政府出资额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的基金材料齐备性核对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
核对和审查通过后,发展改革部门在登记系统中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发展改革部门收到书面材料后应进行材料齐备性核对。
登记材料齐备的,发展改革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在登记系统中予以确认,登记系统自动生成相应的基金登记编码;登记材料不齐备的,发展改革部门通过登记系统明确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清单。
第十四条发展改革部门于基金登记确认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
通过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的基金,发展改革部门在登记系统中予以确认;未通过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的基金,发展改革部门通过登记系统出具整改意见告知书,抄告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审查结果将以适当方式体现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和信用评价中。
第十五条中债公司应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保证登记系统的可用性及系统中相关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任何人或单位不得使用或对外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登记系统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并向发展改革部门书面提交变更材料(附光盘):
(一)基金设立相关批复文件发生变化;
(二)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发生变化(如适用);
(三)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发生变化;
(四)基金管理协议发生变化(如适用);
(五)基金托管人或托管协议发生变化;
(六)基金管理人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发生变化;
(七)基金投资人发生变化;
(八)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发生分立或者合并;
(九)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撤销、破产;
(十)可能对基金持续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登记要素变化。
第十七条已登记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依法解散或清盘的,应及时告知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注销基金登记。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登记系统更新下列信息:
(一)基金认缴规模和实缴规模;
(二)设立、参股和退出子基金情况;
(三)新增投资项目或已投项目进展情况;
(四)投资项目退出情况;
(五)投资金融产品情况。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通过登记系统报送投资运作情况,并提交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年度财务报告、年度业务报告和托管报告。
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能够准确反映登记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资产负债和投资收益等情况;年度业务报告能够准确陈述登记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历史沿革、组织管理架构、资本资产状况、经济社会贡献情况、投资运作及典型投资案例等。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信用评价工作。
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惩戒和约束失信行为。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填报相关信用信息数据或未按要求进行信用信息更新的,发展改革部门将提醒改正;情节严重的,发展改革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抄告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
发展改革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中债公司应按照本指引规定制定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操作手册。
第二十二条本指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具体信用评价和信用体系建设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