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29•【字号】宁政发〔2016〕264号•【施行日期】2016.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6〕26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三章投资范围与运作方式第四章风险控制、监督和绩效考核第五章附则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式,市财政出资设立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为规范基金运作管理、提高基金配置效率,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基金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市级财政注资为主、基金运营产生收益等为资金来源成立的,以市场化方式为主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下设“产业发展基金”和“城市建设发展基金”两个基金。
第三条基金运作管理原则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
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四条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基金的管理决策机构,对市政府负责。
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落实市委“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市人大依法审议重大事项程序和市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等规范要求,建立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基金管理方式。
第五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发改委、经信委、建委、科委、财政局、审计局、金融办、商务局、农委、国资委、文资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审定基金使用的原则、方向和投资计划;(二)审议批准基金管理制度和政策;(三)审议批准基金设立、退出、收益处置等相关方案,符合“三重一大”的事项按规定程序报批;(四)对基金的运营管理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五)审议批准基金续期、解散等重大事项;(六)其他应当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3•【字号】宁政发[2005]233号•【施行日期】2005.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5]2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以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项目。
第三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必审制度。
第四条市审计局是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活动。
凡概算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公共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要求审计的投资项目,由市审计局统一扎口进行审计监督。
上述投资额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其他职能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市发改、建设、财政、规划、土地、房产、国资管理、环保、水利、交通、园林、税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条市发改、建设等部门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概算等内容告知市审计部门;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度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市审计部门。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19•【字号】宁政办发〔2019〕57号•【施行日期】2019.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19日市政府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南京实际,制订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依法履行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明确监管重点,精简监管事项,优化部门职能,改进监管方式,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加快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
(二)基本原则1.坚持准确定位。
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要求,科学界定出资人监管职责。
市政府国资委根据授权,代表市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干涉企业依法行使自主经营权。
2.坚持依法监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出资人监管的权责清单,健全监管制度体系,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国有资本运作、提高国有资本回报、维护国有资本安全。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宁政发〔2021〕118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管理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四章绩效管理第五章主体责任第六章监督考核第七章附则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特定领域事业或产业发展、实现特定目标任务,由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其他财政性资金,阶段性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不包括市级各部门用于正常运转以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
中央、省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一)量力而行、有进有出。
持续归并整合、坚持动态调整,充分考虑市区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当前可承受、长期可持续。
(二)集中财力、保障重点。
统筹各类资源,优化支出结构,保障中央、省、市部署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落实。
(三)政策协同、引导激励。
重点聚焦需要政府调节的关键领域,强化财政资金杠杆、激励功能,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提高公共产品供给效率。
(四)强化绩效、规范透明。
树牢“花钱必问效、低效必调整、无效必问责”理念,强化预算执行力和约束力,重点环节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由财政部门组织编制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三条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和监督,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政府性基金预算由政府性基金预算总收入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总支出组成。
第五条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和社保基金预算相衔接。
政府性基金收入可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1 —第六条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第七条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各级政府及部门的政府性基金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八条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预算、预算调整、决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应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在批准后的20日内,由本级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政府性基金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责第十条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政府性基金执收部门、政府性基金使用部门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制度;(二)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及预算调整草案,并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2 —(三)具体组织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四)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执行;(五)编制政府性基金决算草案;(六)批复部门政府性基金预决算;(七)公开本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9〕18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9〕1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全面落实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结合南京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方针的重要举措,是适应新时代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的客观需要,也是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率、控制和化解政府隐性债务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发挥投资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关键作用,也有利于加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统一管理,集中力量办大事,加快补齐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和薄弱环节短板,是顺应转型升级带来的新机遇,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的重要工作举措。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统筹规划和有序推进。
着眼于打造创新名城、提升城市首位度,更好实现城市战略定位的要求,强化政府投资服务于全市发展大局的基本功效,由规划谋项目,以计划促建设,紧紧抓住当前我市公共服务领域的薄弱环节和功能短板,在项目建设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财政规划充分衔接平衡的基础上,加强推进年度建设,整体提高政府投资的规划导向性和实施计划性。
二是坚持统一管理和分工负责。
着眼于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着力解决政府投资工作中全市统筹力度不够、行业管理专业优势发挥不足等问题,按照统一计划管理、统一审批流程、统一监管标准、统一信息平台的要求,加强扎口管理,加快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审批和监管等责权配置,增强行业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打造放管结合、统筹高效的政府投资管理模式。
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范文

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能够控制的各级被投资企业(包括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的投资活动。
上市企业的投资事项,按照国家关于证券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其投资管理程序和内容经市国资委同意后可一事一议。
第三条(投资事项)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活动是指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
(一) 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等)。
(二) 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和融资租赁等)。
(三) 金融投资(含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 其它投资。
第四条(市国资委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评审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四)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市属企业职责)(一)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
市属企业必须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投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投资风险控制和投资失误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对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请核准、备案和报告程序。
第六条(监事会职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市国资委外派监事会要纳入日常及年度检查范围并向国资委报告检查情况。
第七条(投资管理的原则)市属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投资活动,以及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省财政厅出资设立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为规范基金运作管理、提高基金配置效率,根据国家、省有关基金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省级财政注资为主、基金运营产生收益等为资金来源成立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运作管理原则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
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四条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并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制。
为提高基金管理和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基金另设监督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
第五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成员包括省发改委、经信委、农委、商务厅、城乡建设厅、科技厅以及省财政厅相关负责同志等。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审议修改《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二)审议基金发展规划;(三)审议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和工作总结;(四)对基金管理绩效目标进行考核监督;(五)其他应当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第六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作为基金管理常设机构,基金管理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事务,包括负责基金的筹资、组建、投资(退出)、风险控制、投后监管、资金监管等事宜。
第七条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形式市场化运营,为确保基金投资运营符合省委省政府战略布局,基金运营管理人提出基金具体投资运营建议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报批后,方可执行投资运营业务等具体经营事项,并代表政府投资基金持有对外投资所形成的股权或资产。
第八条基金监督委员会,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在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及基金参与方推荐财务管理专业人员中选聘产生,对管理委员会负责。
基金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监督基金投资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二)监督基金的使用;(三)参与对基金管理的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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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式,市财政出资设立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为规范基金运作管理、提高基金配置效率,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基金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市级财政注资为主、基金运营产生收益等为资金来源成立的,以市场化方式为主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下设“产业发展基金”和“城市建设发展基金”两个基金。
第三条基金运作管理原则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
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四条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基金的管理决策机构,对市政府负责。
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落实市委“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市人大依法审议重大事项程序和市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等规范要求,建立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基金管理方式。
第五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发改委、经信委、建委、科委、财政局、审计局、金融办、商务局、农委、国资委、文资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审定基金使用的原则、方向和投资计划;(二)审议批准基金管理制度和政策;(三)审议批准基金设立、退出、收益处置等相关方案,符合“三重一大”的事项按规定程序报批;(四)对基金的运营管理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五)审议批准基金续期、解散等重大事项;(六)其他应当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第六条基金可采取母、子基金模式运作。
母基金设立采用公司制形式,由市财政出资分别在南京市紫金投资集团成立产业发展基金公司、南京市城建集团成立城市建设发展基金公司(以下两公司简称“基金公司”),基金公司设立专户,接受市财政出资。
产业发展基金可出资设立直投子基金和合作子基金,其中合作子基金应按照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组建,子基金可择优选用专业合规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
城市建设发展基金可出资设立合作子基金,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的建设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合作,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亦可以直接投资或PPP (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化解和周转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存量债务。
第七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基金综合管理办公室和子基金推进办公室。
为加强子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的管理,可根据产业不同类型和城市建设不同分类,分别设立相应子基金推进办公室。
第八条基金综合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作为母基金管理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基金综合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一)根据市委、市政府产业发展和城市建设工作部署,拟定基金管理年度工作计划;(二)负责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提请召开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拟定议事事项;(三)负责贯彻落实基金管理委员会各项决议;(四)制定基金管理制度和操作管理细则;(五)对子基金设立、退出、收益处置、管理人等重大事项建议方案进行初审;(六)确定基金托管银行,对基金专户资金进行管理;(七)综合监督考核基金投资进展情况,对基金公司日常运营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八)制定基金投资收益分配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九条子基金推进办公室的设置和职责:(一)产业发展子基金推进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产业发展子基金推进办公室主要职责:1.提出子基金设立、退出、收益处置等重大事项的建议方案,经基金综合管理办公室初审后,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2.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可参与对子基金相关事项进行协调、指导、监管;3.根据需要推荐子基金管理人;4.参与拟定合作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拟定直投子基金的操作细则并组织实施;5.监管子基金运行情况,维护政府出资的权益;6.执行、落实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报子基金经营情况。
(二)城市建设发展子基金推进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建委主要负责人兼任。
城市建设发展子基金推进办公室主要职责:1.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发展规划,设立基金项目备选库,做好子基金投资项目的汇总工作;2.提出子基金设立、退出、收益处置、管理人等重大事项的建议方案,经基金综合管理办公室初审后,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3.将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投资项目纳入年度城建计划统筹管理,动态监管和考核基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4.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可参与对子基金相关事项的协调、指导、监管;5.监管子基金运行情况,维护政府出资的权益;6.执行、落实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报子基金经营情况。
第十条基金公司代表基金持有对外投资所形成的股权或资产。
基金公司的管理者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执行基金管理委员会决议,按照基金管理的相关制度做好基金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依法对基金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市经信委、建委、科委等部门对基金实行行业监管。
基金公司有关重大事项,出资人和相关部门应及时提请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
市级新设产业领域投资基金直接纳入产业发展基金公司统一管理,新设城市建设方面的基金可纳入城市建设发展基金公司管理,已有相关基金可根据情况逐步纳入对应基金公司管理。
第三章投资范围与运作方式产业发展基金第十二条基金主要投资于我市范围内的项目和企业,重点支持我市生产制造、现代服务、科技创新、文化创意、现代农业等领域转型升级、创新创业发展的产业项目,以及对具备一定前瞻性、投资大、回报期长、外部效应明显、风险较高的新兴产业领域进行引导性投资。
第十三条直投子基金重点投向符合我市确立产业培育方向的早中期项目,由子基金推进办公室拟定操作细则,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基金公司直接办理项目出资并持有股权。
直投子基金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一般不超过30%,且不做第一大股东。
第十四条合作子基金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由母基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或参股;争取中央和省资金(基金)、吸引区政府、园区管理机构、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设立子基金。
合作子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母基金对合作子基金出资额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实际募资额的30%,且一般不做第一大股东。
第十五条合作子基金须在南京市内注册,并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下列事项:(一)投资南京市内企业(包括总部在南京的市外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市、区(园区)实际出资额的2倍;(二)政府投资基金参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三)设立满3年后,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政府投资基金可以适时退出。
第十六条子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
子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母基金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子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可以在收回本金的基础上,约定对其他投资方给予一定让利。
子基金参照基金行业的普遍性约定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对管理团队作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政府出资从合作子基金和直投项目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政府出资退出价格的依据。
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第十八条城市建设发展基金设立的目的是支持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主要投向改善民生的城市道路、市政设施等重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领域。
市建委负责将基金投资建设运营的项目纳入年度城建计划。
市发改委负责将年度城建计划整体纳入市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九条母基金主要用于对子基金的出资,亦可以直接投资、代表政府出资参与PPP (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化解和周转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存量债务。
子基金重点投资方向为具备一定市场化运作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关于债务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子基金对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运作模式。
(一)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类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市场化运作。
(二)子基金推进办公室负责提出子基金项目投资方案,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按照规定审批流程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三)母基金按照政府投资计划项目向子基金出资,与社会资本合作。
(四)基金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回报机制,通过项目相关资源的经营收益以及政府补贴或购买服务付费等方式为社会投资人提供项目存续期内的投资回报。
(五)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为所投资项目与社会资本的合作期限。
项目实施前应当明确资金平衡方案,为子基金退出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十一条在与社会资本合作时,基金可用作政府方出资,包括市本级及项目实施主体(包括各相关区、园区及市级平台)的出资,但不改变项目资金平衡方案中市本级及项目实施主体等各方的出资责任。
第四章风险控制、监督和绩效考核第二十二条基金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投资领域投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二)从事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三条直投子基金项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终止合作并选择退出,违约责任由违约企业承担。
(一)未按本办法要求、投资协议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二)合作协议签订后,其它投资方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出资的;第二十四条合作子基金应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母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一)未按本办法要求、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二)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三)子基金设立一年以上,未开展投资业务的;(四)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子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项目风险管理体系,对项目的内部控制、工作流程等进行规范。
投资项目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的尽职调查报告报子基金推进办公室和基金公司。
第二十六条子基金管理人应按季度及时向子基金推进办公室和基金公司提供准确、完整的有关经营情况信息。
第二十七条基金综合管理办公室会同各子基金推进办公室在每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年度管理工作报告及下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八条基金综合管理办公室制定投资基金绩效考核制度和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对政府投资基金实施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考评,绩效评价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