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
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

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背景和意义信用卡是一种非常方便的支付工具,可以让人在购物、旅游等方面更加灵活自由。
而对于银行来说,信用卡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金融产品之一。
作为银行推出的信用卡产品之一,牡丹信用卡因其信用额度高、多种用途、服务贴心等特点,已经成为了广大用户的首选。
但是,领用信用卡需要签订合约,这样才能保障用户和银行的权益。
因此,撰写这份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是非常必要的。
本合约的主要目的是明确用户和银行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确保用户的账户安全和资金利益,并通过规范化的合作方式共同推动牡丹信用卡的市场发展。
合约内容根据我行与申请人签订的“牡丹信用卡领取服务合约”,现制定本合约,具体内容如下:一、合约适用范围本合约适用于申请人领取我行牡丹信用卡的服务过程中。
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1.申请人有权根据需要申请牡丹信用卡,并通过渠道途径进行申请。
2.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时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并保证所提交的证件、个人资料及签名等信息真实有效,我行不对其真实性承担任何责任。
3.申请人应当完整阅读我行《信用卡章程》、《信用卡激活须知》、《信用卡服务合约》等卡片内所载明的有关须知、条款等内容,并认真履行其中规定。
4.申请人应当按时还款,并确保信用卡的账户余额不超过信用额度上限。
5.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个人密码等信息,不得将信用卡信息泄露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我行权利和义务1.依据本合约规定为申请人提供信用卡领用服务。
2.对申请人的信息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发放牡丹信用卡。
3.向申请人提供信用卡年费、分期付款、临时额度提升等服务。
4.对于申请人违反本合约规定的行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调整信用额度、暂停或终止信用卡服务等。
四、合约的生效和终止1.合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用户主动注销、卡片过期或被我行终止服务之日终止。
2.本合约约定的终止,不得影响各方之前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提前解除合约的,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约的;–申请人按照《信用卡章程》等有关规定申请注销信用卡账户的;–申请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一、合约条款
1.1 卡片种类
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是这个协议中规定的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的一种。
1.2 预充值
申请此卡需要预充值一定的金额,具体金额在申请时由银行告知。
1.3 卡片年费
此卡片的年费为申请成功即收取,年费具体金额在申请时由银行告知。
1.4 信用额度
银行根据申请者的信用情况和预充值金额来确定此卡的信用额度。
1.5 使用期限
此卡的使用期限为有效期内,具体有效期由银行告知。
二、使用条约
2.1 卡片功能
此卡具有刷卡支付、ATM取款、POS机支付等功能。
2.2 卡片使用
持卡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银行规定使用此卡。
2.3 消费限额
银行会对此卡的消费额度设定限制,涉及到的具体限额信息由银行告知。
2.4 消费事项
如有发现卡片遗失、盗刷等情况,持卡人要及时联系银行进行处理,并配合银行调查。
2.5 卡片过期
如果此卡过期或被收回,持卡人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此卡,并将此卡归还给银行或销毁。
三、合约解释
3.1 协议变更
银行有权在必要时修改协议条款,并向持卡人告知。
3.2 法律责任
持卡人因违反此卡使用条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与银行无关。
3.3 合约终止
此卡合约在以下情况下终止:持卡人申请终止、此卡到期、银行决定终止合约、持卡人违反合约
条款等。
四、签署和生效
此卡领用合约在银行和持卡人签署并按照规定
的流程进行审批后生效。
包头稀土产品交易所交通银行操作流程

包头稀土产品交易所交通银行操作流程包头稀土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2018年12月目录1签约-------------------------------------------------------------------------11.1个人客户----------------------------------------------------------11.1.1网银端签约-----------------------------------------------11.1.2柜面签约--------------------------------------------------71.1.3市场端签约-----------------------------------------------71.2企业客户----------------------------------------------------------7 2出入金操作----------------------------------------------------------------72.1入金操作----------------------------------------------------------82.1.1网银端入金-----------------------------------------------82.1.2市场端入金-----------------------------------------------92.2出金操作---------------------------------------------------------102.2.1网银端出金---------------------------------------------102.2.2市场端出金---------------------------------------------12 3解约-----------------------------------------------------------------------123.1个人客户---------------------------------------------------------123.1.1网银端解约---------------------------------------------123.1.2市场端解约---------------------------------------------133.1.3柜台解约------------------------------------------------133.2企业客户---------------------------------------------------------131签约客户网银签约必须办理网银,且已在稀交所完成注册并取得席位号(即交易账号)。
银行卡卡收费标准

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准贷记卡领用合约交通银行(下称 甲方 )与太平洋个人准贷记卡(下称 太平洋卡 )主卡申领人(下称 乙方 )和附属卡申领人(下称 丙方 ),就乙方和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太平洋卡,在知悉并愿意共同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准贷记卡章程》(下称 《章程》 )前提下,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约。
乙方和丙方在太平洋卡申请表上签字即视为乙方和丙方已知悉、理解并同意遵守《章程》和本合约。
第一条信息披露和保密一、乙方和丙方应按甲方规定,准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相关信息。
乙方和丙方同意甲方向任何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和查询其财产、资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并保留相关信息和资料。
二、乙方和丙方在申请表中填写的资料如有变更,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住址、职业、收入等,应立即通知甲方。
该等资料变更仅在甲方实际收到更改通知并更改有关记录后生效。
三、甲方应对乙方和丙方申领和使用太平洋卡的所有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乙方和丙方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形除外:1. 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监管规定(下称 适用法律 )强制要求披露的;2. 司法部门、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3. 乙方和丙方同意或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
四、乙方和丙方同意,甲方为开展太平洋卡业务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制作太平洋卡卡片、印制和寄送月结单、对乙方和丙方履行还款义务进行提醒等,将乙方和丙方的相关信息和资料披露给相关第三方外包机构或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五、乙方和丙方授权甲方为审核乙方和丙方申领太平洋卡的申请,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留存和使用乙方和丙方的信用信息,并向该等数据库报送乙方和丙方的信用信息。
第二条太平洋卡的申请与批准甲方根据乙方和丙方的资信状况有权决定是否批准乙方和丙方的领卡申请以及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及担保方式。
如需担保,甲方将与担保人另行签订担保合约。
第三条应付款项一、应付款项为乙方和丙方在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使用太平洋卡的本金、利息和各项费用等。
交通银行单位公务卡领用合约

料)。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资料、资信状况和洗钱风险评级情况等信息决定是否核发单位公务卡,并核定卡片等级、账户信用额度和担保条件等。
(三)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单位公务卡申领关系建立和存续期间,随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乙方在其中的全部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的身份、财产和其他有关信息;甲方有权为审核领卡申请、核定或调整信用额度、开展贷后管理、进行异议处理和清收应还款项等目的,查询、了解、保留和使用上述信息。
(四)单位公务卡账户信用总额度为甲方核发给乙方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的整体最高信用限额,该账户信用总额度仅限于在乙方指定持有单位公务卡的持卡人(即丙方)之间进行额度调整。
单位公务卡账户信用总额度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予以核定。
若乙方申请的账户信用总额度超过适用法律规定总额上限的,应经乙方单位主管部门核准,核准结果应提供给甲方。
乙方可在账户信用总额度内,协商甲方调剂分配各张卡的卡片信用额度。
丙方实际可使用的额度之和应不大于乙方单位公务卡账户信用总额度,并由乙方统一管理。
从乙方的单位公务卡账户信用总额度调整至丙方卡片的信用额度所产生的一切款项由乙方负完全清偿责任。
账户信用总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临时需要时,乙方可向甲方申请临时调额,由甲方予以核定。
乙方应将临时调额有关情况报乙方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临时调额期限届满,单位公务卡账户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
第二条单位公务卡的使用(一)乙方指定丁方代表乙方签署单位公务卡业务相关文件,并代表乙方进行单位公务卡日常使用监督和管理,具体监督和管理职责为:监督和管理单位公务卡持卡人资质、账户总信用额度或卡片信用额度分配与调整;接收乙方名下单位公务卡各类交易短信及电子账单;对单位公务卡账户信用总额度或卡片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办理单位公务卡挂失补卡、人工续卡、重制卡、卡片销卡、财务信息查询、账单日修改、账单预补打、乙方、丙方及丁方信息修改等手续。
xx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doc

xx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重要提示:请您认真阅读合约全文,确保充分知悉和理解本合约的所有内容。
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我行予以说明。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甲方”)与盛京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主卡申请人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请使用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第一条申请一、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且有效,授权甲方将乙方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信用信息,下同)提供给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乙方授权甲方向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了解和查询乙方身份、财产、资信和其他有关情况并打印、保留、使用相关资料,所查得的信息仅用于信用卡申请审核、信用卡担保审核、信用卡贷后风险管理及其他与信用卡相关的事项;无论乙方信用卡是否被批准或是否终止,甲方对乙方有关资料均不予退回但予以保密。
二、乙方必须通过甲方认可的正规渠道办理信用卡,若乙方明知受理人非甲方认可渠道的工作人员或非法中介,而将资料交给他人办理信用卡从而造成银行资金损失的,则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三、乙方授权甲方基于提供信用卡相关服务或为追索未清偿欠款的目的,向信用卡联名合作方、国内外信用卡联合组织、甲方合作的催收机构、甲方合作的服务及外包机构等第三方提供乙方个人信息;乙方了解并知悉,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因上述授权而获取乙方个人信息;甲方承诺对乙方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四、乙方同意甲方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箱或对账单信函等方式向乙方提供信用卡业务相关的功能信息及营销信息等服务。
五、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信用卡申请,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担保。
主卡申请人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负清偿责任,附属卡申请人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甲方按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约定的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
交通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服务收费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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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免费服务项目:
注:如对服务收费存在疑问,请拨打客服热线400-800-9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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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交通银行关于贯彻银监会
规范贷款行为“七不准”规定的通告
一、不得以贷转存。
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得存贷挂钩。
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得以贷收费。
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得浮利分费。
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贷搭售。
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得一浮到顶。
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得转嫁成本。
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请广大客户予以监督。
若有疑问或投诉,敬请垂询交通银行各营业网点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559。
附录2:
附录3:。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向社会提供消费信用和支付结算服务,保护信用卡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下称适用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太平洋信用卡(下称信用卡)是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下称发卡机构)发行的,允许持卡人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使用,具有消费信贷、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
信用卡按是否提供免息还款期待遇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按发行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账户币种分为单币种卡(含人民币卡和外币卡)和多币种卡。
第三条发卡机构开展信用卡业务,以及申请人/持卡人申领和使用信用卡,应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申领条件和手续第四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还款保障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申领个人卡主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达到发卡机构规定年龄的子女,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申领附属卡。
第五条凡注册于中国境内的法人单位,可凭开户许可证、指定申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申领单位卡。
第六条个人或单位申领信用卡须遵守账户实名制规定,如实提供申请资料,并与发卡机构签订信用卡领用合约(下称《领用合约》)。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资信状况和洗钱风险评级情况等信息有权决定是否核发信用卡,并核定卡片等级、信用额度和担保条件等。
第三章信用卡使用和账户管理第七条信用卡归发卡机构所有,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或交由他人使用。
信用卡仅限用于个人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但公务卡还可用于预算单位的差旅、办公采购等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
外币卡和多币种卡在境外仅限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经常项目下的消费支付,不得用于其他交易的支付。
第八条持卡人可按发卡机构的规定,在其指定或银行卡组织联网的银行营业网点、机具设备和特约商户等使用信用卡消费、还款、预借现金(含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下同)和溢缴款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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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重要提示:请您认真阅读本合约全文,尤其是以加粗字体显示的条款,确保充分知悉和理解本合约的所有内容。
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我行予以说明。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方)与申领人(下称乙方,包括主卡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在同意共同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下称适用法律),以及《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下称《章程》)的前提下,就申领和使用太平洋个人贷记卡或准贷记卡(下称信用卡)事宜达成本合约。
第一条信用卡申领和信用额度管理(一)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准确、完整、真实地提交信用卡申请信息和证明资料(下称申请资料)。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资料、资信状况和洗钱风险评级情况等信息决定是否核发信用卡,并核定卡片等级、信用额度和担保条件等。
(二)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信用卡申领关系建立和存续期间,随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乙方在其中的全部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的身份、财产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职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拥有机动车、房地产或金融资产等信息);甲方有权为审核领卡申请、核定或调整信用额度、开展贷后管理、进行异议处理和清收应还款项等目的,查询、了解、保留和使用上述信息。
(三)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乙方主卡持卡人可为符合条件的其他自然人申领最多三张附属卡。
主卡持卡人应保证附属卡的申领得到附属卡持卡人的授权,并督促附属卡持卡人遵守《章程》、本合约及甲方的各项规定。
主卡及其所有附属卡的信用额度共享。
甲方有权自行或依主卡持卡人申请对附属卡的使用设定限制。
(四)多币种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在其各币种账户间共享。
信用卡核发后,甲方将至少每年一次对乙方的信用额度进行评估,并有权随时根据乙方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乙方亦可申请调整信用额度,调整与否及幅度由甲方决定。
信用额度调整一经甲方作出即生效,甲方将通过对账单、手机信息或其他方式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如不接受信用额度调升,可要求甲方恢复。
除甲方有适用法律认定的过错外,乙方不得以未经同意或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甲方就信用额度调整承担责任。
(五)甲方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乙方另行授予或在信用额度内划定专门用于分期付款、预借现金(含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下同)等用途的授信额度。
该等授信额度适用本合约项下关于信用额度的任何约定和甲方另行发布的各项规则。
第二条信用卡的使用(一)信用卡的所有权归甲方,仅限乙方本人使用。
(二)乙方收到卡函后,应及时了解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和指定的账单日,认真阅读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按甲方规定的方式激活信用卡,并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资料相同的姓名;乙方在用卡时如需签名确认,应使用此签名。
(三)乙方可在甲方认可的银行营业网点、机具设备和特约商户等使用信用卡。
乙方使用信用卡消费、还款、预借现金和溢缴款领回时,应遵守适用法律,以及甲方、收单机构和银行卡组织的相关规定。
乙方同意,甲方可按适用法律或风险管理需要,对乙方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或柜面等渠道的信用卡消费、预借现金和溢缴款领回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并可适时对该限制或限额进行调整。
乙方有权在甲方对各渠道办理预借现金业务所设定的每卡每日限额内,通过甲方认可的方式自行调整该限额。
甲方有权调整各渠道办理预借现金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在不违反适用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应提前在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内,乙方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本业务;若公告期满后乙方仍选择使用本业务的,则视为其同意接受并遵守调整后的限额规定。
乙方办理人民币或外币取现(含预借现金及溢缴款领回,下同),除受限于甲方核定的用于预借现金的授信额度、每卡每日限额和其他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适用法律和银行卡组织的限额和规定。
(四)乙方应使用相应的密码或验证要素确认交易。
1.凡按甲方规定及依乙方选择需使用密码(含手机动态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取现、在特定范围内的刷卡消费等,以密码进行交易确认。
2.凡因交易性质或习惯,并按甲方规定或依乙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邮购、商旅和其他电话、传真或网络等非面对面交易,以及IC信用卡电子现金(下称电子现金)脱机消费等,按甲方规定分别以磁条或芯片信息,乙方签名,卡号、有效期、校验码等卡面信息,乙方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无论完整或片段)中的一项或多项(下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并由乙方承担交易款项。
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或甲方核验乙方签名,按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尽管有上述约定,若乙方未以上述方式确认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由特约商户主动发起的在银行卡组织规定范围内超出预授权金额的交易,以及按交易地法律和惯例产生的税金、小费和货币汇兑费用等),或交易确认有瑕疵,经甲方查证有相关书面资料、电话录音、电子数据等证明交易真实存在且经乙方明示或默示认可,或者乙方虽不认可但对交易发生有过错的,乙方不得以未按约定确认交易、交易确认有瑕疵等为由拒绝承担交易款项。
(五)乙方同意,在其使用信用卡消费(预借现金和溢缴款领回除外)发生可用信用额度不足时,甲方可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及用卡情况,为乙方自动免费开通一定额度内的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但乙方有权取消本服务。
(六)乙方与特约商户、办理取现业务的机构、联名信用卡(含与第三方合作的认同卡、主题卡等,下同)的合作方(下称联名合作方)或其他相关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纠纷各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产生的应还款项。
(七)乙方经甲方许可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积分交易和兑换、刷卡金、电子现金或其他特殊业务,应遵守甲方另行发布的各项规则。
第三条对账与还款(一)应还款项为乙方在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使用信用卡的本金、透支利息、违约金和费用等。
乙方主卡持卡人应对主卡及其所有附属卡产生的全部应还款项承担偿还责任;乙方附属卡持卡人仅对本人附属卡产生的应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主卡或附属卡持卡人在本合约项下的还款义务不受乙方内部约定或纠纷的影响。
(二)甲方将按与乙方约定的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手机信息或官方微信等电子渠道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但当期无新增交易或账户无变动的情形除外。
乙方如在账单日后的合理时间内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通过客服热线、电子银行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账务情况。
乙方不得以未收到或延迟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偿还应还款项。
(三)如乙方对交易有疑问,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异议;乙方提出异议后,应按甲方要求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并配合甲方进行调查;在调查期间,除甲方另行同意外,乙方仍应按时向甲方偿还因异议交易而产生的应还款项。
(四)如乙方的应还款项在任何时候累计超过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偿还上述超出信用额度部分的款项。
(五)乙方应及时通过甲方许可的渠道,以现金存入或合法款项转账等方式向甲方偿还全部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并确保还款在到期还款日或最后还款日前到账,否则即构成逾期还款,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透支利息、违约金和其他法律责任,其信用记录亦将受影响。
(六)使用包含外币账户的信用卡产生的外币透支,乙方可用自有外汇资金偿还,亦可向甲方申请以人民币购汇直接偿还(适用法律禁止的交易除外),但购汇金额不得超过届时尚未清偿的外币透支额。
(七)乙方的还款将按如下顺序冲还应还款项:1.正常或90天(含)内的逾期账户:贷记卡按透支利息、费用、预借现金、分期付款、消费的款项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后当期的对账单顺序冲还,往期和当期的各类款项均冲还完毕后,再按上述款项顺序冲还未出对账单的应还款项;准贷记卡按透支利息、预借现金、消费(含费用)的款项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再当期、最后未出的对账单顺序冲还。
2.90天以上的逾期账户:贷记卡按预借现金、分期付款、消费、费用、透支利息的款项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再当期、最后未出的对账单顺序冲还;准贷记卡先按预借现金、消费(含费用)的款项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再当期、最后未出的对账单顺序冲还,各期的预借现金和消费(含费用)均冲还完毕后,再按上述对账单顺序冲还透支利息。
3.甲方有权不时按适用法律或因风险管理需要细化或调整上述应还款项冲还顺序。
(八)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律师通过电话、信函、手机信息、电子邮件、上门面访、公告或司法途径,向乙方催缴应还款项。
(九)如乙方未按时偿还任何到期应还款项,乙方授权甲方随时扣划乙方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包括在乙方的多张主卡间或多币种卡的各币种账户间进行资金抵销)。
扣划后,甲方应将相关扣划结果以手机信息或信函等方式通知乙方。
如扣划所得资金与需偿还的应还款项币种不一致,甲方有权按扣划时甲方公布的汇率结售汇后折抵清偿。
第四条利息和费用(一)贷记卡的利息和费用1.甲方不对乙方贷记卡内的资金(含电子现金)计付存款利息。
2.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乙方除预借现金外的交易自交易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的期间为免息还款期,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额偿还对账单记载的应还款项的,无需支付除预借现金外交易的透支利息(下称免息还款期待遇)。
乙方贷记卡具体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3.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乙方如在到期还款日前不能全额偿还应还款项,可以选择按对账单记载的最低还款额还款(下称最低还款额待遇)。
但若乙方未能在当期账单周期记载的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根据下列标准按账单周期向乙方收取当期违约金:(1)乙方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不超过200元(含)人民币或20(含)美元,则甲方有权按照10元人民币或1美元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2)乙方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超过200元(不含)人民币或20(不含)美元,则甲方有权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金额的5%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若乙方未按本合约约定按期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则甲方有权将该笔违约金持续计入乙方后续生成的对账单中直至乙方全额支付完毕。
最低还款额由10%一般消费余额、10%预借现金余额、利息余额、分期余额、其他应付费用余额及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组成。
4.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将按规定利率计收从交易记账日至还款记账日的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1)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偿还应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甲方将对除预借现金外的全部透支交易额(包括已偿还部分)计收透支利息;(2)乙方预借现金的,甲方将对全部预借现金交易额计收透支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