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知识点
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

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一、刑法总则的概念和作用刑法总则是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制度的总纲,是刑法体系的基本框架。
刑法总则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要求,是整个刑法体系的理论和制度的基石。
刑法总则对刑法规范的适用和解释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对法院的判断和裁决也具有约束力。
因此,刑法总则是国家刑法的精神支柱和基本遵循,对整个刑法制度的规范和运行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刑法总则的内容刑法总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刑法的任务和原则刑法总则规定了刑法的任务和原则。
刑法的任务是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国家权威、保护人民利益、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和谐。
刑法的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当原则、法无规定不罚原则、犯罪和刑事责任原则、刑罚个别化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不得追溯原则等。
2. 刑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刑法总则规定了刑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包括犯罪的种类和构成、适用时的原则和条件、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保护等。
3. 刑事责任和刑法责任刑法总则规定了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形式、刑法责任的种类和程度、刑事责任的免除和减轻情节等。
4. 刑事法定原则和人权保障刑法总则规定了刑事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和措施。
5. 刑罚和刑罚清单刑法总则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程度、刑罚执行的程序和条件、刑罚的免除和减轻情节等。
三、刑法总则的作用和意义刑法总则是刑法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制度意义。
1. 指导刑法的适用和解释刑法总则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要求,对刑法的适用和解释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2. 约束法院的判断和裁决刑法总则对法院的判断和裁决具有约束力,可以保证刑法的有效适用和公正实施。
3. 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刑法总则规定了刑法的原则和要求,可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刑法总则规定了刑法的任务和原则,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确保社会的安定和发展。
刑法总则大一的知识点

刑法总则大一的知识点一、刑法总则的基本概念刑法总则是指法律界定犯罪及其定罪量刑要件、规定刑罚种类与幅度的法律规定。
其基本概念包括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刑罚种类与幅度等。
二、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犯罪行为要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主要包括行为要素、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1. 行为要素:指的是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物质行为,包括主观行为、客观行为和形式行为。
2. 客观要素:指的是与犯罪相关的客观事实,包括客观方面的结果与因果关系。
3. 主观要素:指的是犯罪人的主观有罪要素,主要包括故意、过失以及主观诈骗成分。
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依法应承担的刑罚或相关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1. 刑事责任的划分:刑事责任可分为主体刑事责任和附带刑事责任,前者是指犯罪人依法应承担的刑罚,后者则是指依附于主体刑事责任而产生的其他法律后果。
2. 刑事责任的减免和免除:刑法允许根据犯罪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刑责减免或免除。
四、刑罚种类与幅度刑罚种类与幅度是指犯罪行为的刑罚形式及其刑度程度。
刑罚种类主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幅度则是指刑罚的轻重程度。
1. 主刑:主刑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情节和法律规定而处以的刑罚。
2. 附加刑:附加刑是指在主刑之外依法附加给犯罪人的法律后果,比如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3. 刑罚幅度:刑罚幅度是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罪责程度而确定的刑罚的轻重程度。
五、其他相关知识点除了上述基本概念外,刑法总则还涉及其他一些重要的内容,包括刑事法律制度、犯罪的处罚原则、辩护权等方面的知识点。
六、总结刑法总则是刑法学的基础,也是刑事法律实践的基石。
掌握刑法总则的基本概念和相关知识点,对于理解和应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深入学习刑法总则,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刑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的知识,为以后的学习和实践奠定牢固的基础。
以上便是关于刑法总则大一的知识点的相关介绍。
刑法总则作为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涉及的概念和原则对于理解刑法制度和犯罪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总则 部分知识点

刑法总则刑法学刑法的目的:保护法益(保护、保障)第一章刑法概说一、解释1、解释效力、主体不同:立法解释(有权)、司法解释(有权)、学理解释(无权,但有意义)2、解释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大、缩小、当然、历史、比较、反对、补正、体系)3、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核心价值:保障人权、限制国家权力形式方面:只能中央立法机关制定,必须成文,禁止溯及既往,禁止有罪类推,禁止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实质方面:明确性,必须合理,禁止不均衡、残酷(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3)罪行相适应原则第二章刑法的适用范围1、空间(1)属地(共同犯罪)(2)属人(普通人:最高刑为3年以下可以不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全部)(3)保护(最低刑为3年以上,双重犯罪)(4)普遍(国际性犯罪,罪犯出现在我国境内。
依据中国刑法)顺序:属地为主,兼顾属人、保护、普遍2、时间3、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仍然可以追究。
已经受刑罚处罚,可以免除或减轻第三章犯罪的客观要件1、犯罪行为(1)分类:作为(不该干的偏干)、不作为(该干的不干)判断步骤:构成犯罪->罪的本质是应该做还是禁止做(2)不作为的条件:有义务、有可能、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义务的来源:法定义务、职业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3)不作为的分类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纯正的不作为犯: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2、因果关系做题步骤:第四章犯罪的主体1、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完全负责已满14周岁--不到16周岁: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行为)司法解释:(1)犯罪中故意杀人行为,14-16定故意杀人罪。
(2)犯罪中致人重伤、死亡,14-16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3)犯罪中实施强奸,14-16定强奸罪(4)携带凶器抢夺,14-16定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故意致人重伤、死亡,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5)教唆他人实施以上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到18周岁: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特殊主体(1)只要求实行犯是特殊主体(帮助、教唆可以是一般主体)(2)贪污罪的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以主犯身份定性,国家工作人员是主犯定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是主犯定侵占罪):起主要作用或地位高的、无法判断定贪污单位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勾结(以单位内部人员身份定性)3、单位犯罪(1)法律没规定可以按单位犯罪处理的,只能个人犯罪处理。
《刑法总则》高频必背考点速记(大纲打印版)

《刑法总则》⾼频必背考点速记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成⽂的罪刑法定:规定犯罪及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法机关制定的成⽂的法律,⾏政法规、规章和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事前的罪刑法定:禁⽌不利于⾏为⼈的事后法,⽽有利于⾏为⼈的事后法可以溯及既往严格的罪刑法定:禁⽌不利于⾏为⼈的类推解释确定的罪刑法定:禁⽌绝对的不定期刑与绝对的不定刑,对于刑种和刑度必须有明确规定⼆、实质侧⾯明确性:刑法关于犯罪与刑法的规定应当尽量明确,否则就⽆法实现法律的指引功能,影响公民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合理性: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刑法是规制公民⾏为的最后⼿段,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为规定为犯罪⼈道性:禁⽌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酷刑是对⼈类尊严的⼀种挑战。
罪刑相适应原则⼀、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客观的罪⾏、主观的责任相适应。
⼆、贯彻1、⽴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合理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
2、量刑——结合客观罪⾏和主观责任,合理地量定刑罚。
3、⾏刑—-根据犯罪⼈的⼈⾝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兼及罪质和犯罪情节,进⾏减刑、假释等。
刑法的空间效⼒⼀、属地管辖凡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有特别规定之外,⼀律适⽤我国刑法。
我国领域的范围:(1)领陆、领⽔、领空——固定的领⼟。
(2)旗国主义: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移动的领⼟。
我国船舶或航空器即使在其他国家领域内,也认为在中国领域内。
需要注意的是,“移动的领⼟”只有船舶和航空器,不包括其他。
船舶或航空器是否属于“中国”,应以是否在中国登记注册为准。
⼆、属⼈管辖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适⽤我国刑法。
之所以中国公民在域外犯罪,也适⽤中国刑法,是因为中国⼈在国外,国家有保护他的义务,当然,他也有遵守国家法律的义务。
1、适⽤对象: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
(1)中国公民,包括犯罪时的中国公民,也包括裁判时的中国公民。
例如,甲原本为外国⼈,在外国犯罪后取得我国国籍,仍可适⽤我国刑法处理。
(2)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可以不追究。
刑法总则复习要点

第一章刑法概说刑法的渊源:①,刑法典,即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②,单行刑法,即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③,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刑法的分类: A,按形式分类广义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刑法典与附属刑法。
是关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指刑法典。
普通刑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和效力;﹝刑法典﹞特别刑法: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事项。
﹝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形式刑法:又称纯粹刑法,从名称上便知其为刑法的法律。
实质刑法:又称不纯粹刑法,外形或名称不属于刑法,但内容规定了犯罪与刑法的法律或条款,如附属刑法。
固有刑法:规定既侵害法益又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刑法。
行政刑法:行政法律中的罪刑条款的总称。
B,按性质分类。
权威刑法:以保护国家权威为侧重点,过于限制公民自由。
自由刑法:以保护公民自由为侧重点,重在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
侵害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客观行为及其法益侵害结果。
意志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犯罪人的危险恶意。
行为刑法:以客观的违法行为及结果作为刑罚的根据。
行为人刑法:直接以犯罪人的危险性格作为刑罚的根据。
国内刑法:是适用于一国领域内的刑法。
国际刑法:规定违反国际公法原则的犯罪及制裁的法律。
﹝我国﹞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说明。
解释效力A ,正式的刑法解释主要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B,立法解释:指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即在刑法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
C,司法解释,指国家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解释的态度:严格解释和灵活解释。
解释的方法: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解释的技巧:平义解释、宣言解释、限制解释、扩大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
﹝这一部分太复杂,详情见课本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概念: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刑法总则必背内容

刑法必备内容第一章:绪论
1.刑法的特征(4)
2.刑法的机能(3)
3.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3)
第二章:犯罪概念
1.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三章: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和联系
2.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3.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4.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5.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6.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异同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1.犯罪未遂的概念及特征
2.迷信犯或者愚昧犯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别
3.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征
第五章:共同犯罪
1.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区别
2.共同犯罪中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
第六章:一罪与数罪
1.继续犯的概念及特征
2.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及特征
3.结合犯的概念及特征
4.集合犯的概念及特征
5.连续犯的概念及特征
6.牵连犯的概念及特征
7.吸收犯的概念及特征
第七章: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2.避险过当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1.刑罚的概念及特征
2.管制的概念及特征
3.拘役的概念及特征
4.有期徒刑的概念及特征
5.无期徒刑的概念及特征
第九章:量刑
1.量刑情节的概念和特征
2.一般累犯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3.特殊累犯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4.累犯与再犯的区别
5.缓行的概念及适用条件第十一章:刑罚消灭制度1.大赦与特赦的区别。
刑法总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则知识点整理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总则规定,任何人犯罪都要受到平等对待,不论其身份、地位或其他背景。
没有特权的人,也没有特殊的免责权利。
2.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总则规定,犯罪行为应由法律来界定,罪与非罪必须有明确的依据和界定,人们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被追究刑责,并且只能处以法定的处罚。
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刑法规定的刑罚要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相适应,不得过重或者过轻。
4.罪责个别化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刑罚要由个体犯罪者承担,不得扩大到非犯罪者。
5.禁止双重定罪和双重处罚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在同一犯罪行为中,不得两次对同一人定罪或处罚。
6.决心与试行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对被告人犯罪的具有主观故意的认定应当审慎,不能轻易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充分考虑犯罪事实的证据及法律规定的要求。
7.防止滥诉和刑讯逼供的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对无证据或者不足以定罪的案件,不得提起公诉,也不得刑讯逼供。
8.罪刑适用与宽严相济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刑罚应当根据犯罪的轻重进行适用,对于情节较轻的犯罪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情节较重的犯罪可以从重处罚,同时还应当考虑犯罪人的表现、态度以及是否具有悔过表现等因素。
9.最低限度刑罚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可以适用缓刑、免于刑罚或者减轻刑罚,并附加限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a)犯罪人交代了实施犯罪的全部事实,坦白了全部犯罪行为;b)犯罪人能够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c)犯罪人确实悔过自新,有较好的改造表现;d)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较轻。
10.拟制罪和拟制罚原则:刑法总则规定,犯罪和刑罚都必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不存在法律认可的拟制罪或拟制罚。
刑法总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则知识点整理●刑法基础论●概念●定义●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又称为犯罪法或刑罚法。
●形式●刑法典●单行刑法●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在刑法典之外独立的一条)●附属刑法●特征●调整范围的广泛性●调整对象的专门性●刑法制裁的严厉性●刑罚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任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机能●规制机能●通过规范人的行为来维持社会秩序●保护机能●通过惩罚犯罪保护社会●保障机能●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体系●编、章、节、条、款、项●解释●效力●有权解释●立法解释●刑法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司法解释●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条文进行的解释●无权解释●学理解释●有权对刑法进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机构之外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释●方法●文理解释●根据条文字面含义进行解释●论理解释●目的解释●主观解释论●认为刑法解释的目的是阐明立法者立法时的意图●客观解释论●认为刑法解释的目的是发现社会客观需要●折中解释论●兼顾●扩大解释●对法条做出超出字面通常含义的解释●缩小解释●对法条做出小于字面通常含义的解释●当然解释●根据事物的本然之理进行的解释●比较解释●根据中外法条、不同部门法的相关规定等进行比较来解释●历史解释●比较旧法条和新法条来做出解释●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定化●反对事后法●反对类推●禁止绝对不确定的刑罚●明确化●合理化●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效力范围●空间效力●属地原则●在中国境内●任何人犯罪●属人原则●在中国境外●中国人犯罪●保护原则●在中国境外●外国人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普遍管辖原则●国际罪行●签署国际条约●或起诉,或引渡●时间效力●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犯罪论●犯罪概念●定义●形式层面●形式与实质结合●我国刑法的犯罪定义●犯罪观●形式意义●刑罚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应受刑法惩罚的行为●实质意义●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书”的意义●定性且定量●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应受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法惩罚性●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适用刑法法律后果的前提●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构成的意义●犯罪构成理论对我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及刑法理论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的确立犯罪的要件,它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强调依据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地惩罚犯罪●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犯罪客体●概念●犯罪客体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种类●一般客体(整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即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和●同类客体(局部)●是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直接客体(个别)●是指某一类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简单客体(只侵害一个利益)●复杂客体(侵害两个及以上利益)●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犯罪对象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而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利益,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仅是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性要素之一●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定的客体,但是犯罪对象不一定收到犯罪的侵害●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人作用于社会、危害社会的唯一途径)●概念●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危害行为(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素)●是指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人的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危害行为●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作为(积极的行为)●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禁止的行为●不作为(消极的行为)●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条件●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分类●纯正不作为犯(只有不作为一种方式)●不纯正不作为犯(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广义●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事实,包括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刑法规定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包括标准的犯罪构成的结果和派生犯罪构成的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通常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主客观相统一)●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特点●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犯罪主体●概念●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种类●自然人●一般主体●指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法定构成要件的自然人,即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体●特殊主体●指除了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成立条件以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单位●单位犯罪●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处罚(双罚制)●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单位判处罚金●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2周岁●对一切侵犯法益的行为都不刑责●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八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负刑事罪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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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刑法的概念、性质、体系及其解释(一)刑法的概念与分类刑法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可以分为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刑法典就是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等名义发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我国目前的附属刑法一般只是重申刑法典的内容,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无刑法之外的特别规定。
(二)刑法的修改我国在1997年修订了刑法后,截至目前,我国共颁布了七个刑法修正案。
单行刑法必须是对刑法典进行了修改或补充的《决定》,即增加、删除、修改了罪名或法定刑(三)刑法的结构1.从形式上划分刑法从形式上可以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五)刑法的解释按照法律效力,可以将刑法的解释分为三大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需要注意的是学理解释虽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它对于刑事司法乃至刑事立法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按照解释方法,可以将刑法解释分为两大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以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论理解释通常是超出刑法字面含义的,否则就是文理解释了。
因此,要严格限制论理解释。
只有文理解释无法得出结论或者得出的结论明显不合理,甚至荒谬时,才能适用论理解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及要求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最重要的原则,其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预先予以规定——即罪的法定和刑的法定。
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对于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必须依照刑法定罪处罚,不得法外开恩或法外施刑。
西方学者提出,罪刑法定主义有四个派生原则,也就是四个要求。
这就是: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进一步提出明确性原则、严格解释原则、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等。
【注意】请注意对派生原则的限制:(1)不是彻底禁止不定期刑,而是禁止绝对的不定期刑(2)不是禁止一切类推,而是禁止有罪类推;(3)不是禁止一切法律溯及既往,而是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这三个限制说明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与自由,其主要作用是保障人权。
2.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修订的《刑法》第 3 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它是指适用法律平等,而不是指立法平等。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1.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指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它是关于量刑的基本原则。
它的法条原文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其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不仅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而且应当与其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我国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包容了刑事古典学派主张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事近代学派主张的刑罚个别化原则。
刑罚的轻重与罪行相适应,体现的是报应观念,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法益侵害性相适应,也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刑罚的轻重与刑事责任相适应,体现的是预防观念,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这就是刑事近代学派主张的刑罚个别化原则。
2.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三、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适用范围也称为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和在时间上的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2.管辖原则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属人管辖原则和保护管辖原则,并有保留地采用普遍管辖原则。
3.分述表1-1 管辖原则比较从此表可以清晰看出,各管辖原则之间并不冲突。
(1)属地管辖原则:(《刑法》第6条)◆适用条件: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
这是关于空间效力的基本规定。
只要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无论其国籍如何,均受我国刑法的管辖;◆“领域”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领空,我国的航空器和船舶;◆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在国际列车上犯罪的,按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管辖协定管辖。
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所以,并不是都由我国法院管辖。
(2)属人管辖原则:(《刑法》第7条)◆适用条件: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的,无论罪行轻重,一律适用本法;◆一般公民在国外犯罪的,适用本法,但按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3)保护管辖原则:(《刑法》第8条)◆适用条件:外国人在外国对我国国家和人民犯罪的;◆必须在犯罪地也属于犯罪;◆必须属于按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
4.普遍管辖原则:(《刑法》第9条)◆适用条件: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如贩毒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实施恐怖活动罪等;◆既是权力,也是义务。
只要这样的犯罪嫌疑人出现在我国领域内,我国就应当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其结果是或起诉或引渡。
如果在我国起诉,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我国刑法实行的也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1)只适用于未决犯,即判决或裁定尚未确定的。
不得根据新法更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2)从旧兼从轻。
以适用行为时的法律为原则,只有在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新法所规定的刑罚更轻时,才适用新法。
(3)犯罪行为延续到新法生效后的,适用新法。
第二章犯罪构成理论概述二、犯罪的概念(一)犯罪的概念犯罪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违反刑法规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它具有三个特征:1.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
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2.刑事违法性。
犯罪必须是我国刑法所明文禁止的具体行为。
3.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受刑罚惩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二)犯罪的分类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分类。
自然犯是指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如盗窃、抢劫、故意杀人等。
法定犯是指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如虚报注册资本罪、内幕交易罪等。
“法定犯”的意思是说“(本来不是犯罪)因为法律的规定而成为犯罪”。
亲告罪与非亲告罪也是相对比较重要的一种分类。
亲告罪是指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刑法》第98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我国刑法规定的亲告罪有5种:(1)诽谤罪、侮辱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侵占罪。
除了侵占罪,其他罪都是相对亲告罪,即在情节特别严重时,如致人重伤、死亡时,就变成非亲告罪(由检察机关公诉),只有侵占罪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亲告罪。
【注意】遗弃罪不是亲告罪。
三、犯罪构成理论概说(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这一概念说明犯罪构成具有下列特征:(1)犯罪构成具有法定性。
(2)犯罪构成具有主客观统一性。
(3)犯罪构成是一个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诸要件组成的系统。
其各要件之间不是凌乱无序的,而是彼此之间有着密切联系的。
(二)犯罪构成的意义(1)它为区分罪与非罪提供了法律标准。
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仅仅取决于它是否符合犯罪构成。
(2)它为区分此罪与彼罪提供了法律标准。
不同的犯罪之所以不同,就在于它们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
(3)它为区分一罪与数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犯罪构成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性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单独的既遂犯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总则性条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加以修正而就共犯、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2.普通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普通的犯罪构成,又称独立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法益侵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普通的犯罪构成中衍生出来的犯罪构成,它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两种情况。
3.封闭的犯罪构成与开放的犯罪构成:封闭的犯罪构成,也称完结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完整地规定了所有要件的犯罪构成。
开放的犯罪构成,也称待补充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仅规定了部分要件,其他要件需要法官在适用时进行补充的犯罪构成。
4.简单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根据犯罪构成的内部对构成要件状况的不同要求,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单一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
单一的犯罪构成,又称单纯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均属于单一的犯罪构成。
例如一个犯罪主体在一种罪过支配下,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损害一个犯罪客体,构成一个犯罪的犯罪构成。
复杂的犯罪构成,又称混合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并非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
四、犯罪构成体系根据通说,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由四要件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五、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的层次按照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的不同层次,可以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按照具体犯罪行为侵犯法益数量的多少,可以将犯罪的直接客体区分为单一客体和复杂客体。
表2-1 犯罪客体的分类可以看到:这三类客体之间具有包容关系:一般客体包括同类客体,同类客体包括直接客体。
我国刑法根据同类客体的不同,将所有的犯罪分为十大类,这就是分则的十章。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不同。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作用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主体或者物质表现。
(1)犯罪客体是一切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对象则只是部分犯罪的构成要件。
例如偷越国边境罪就没有具体的犯罪对象,但它仍然侵害了刑法保护的合法利益;(2)犯罪对象不能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客体才能决定犯罪的性质;(3)在犯罪中,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损害,犯罪客体则一定会受到损害;(4)犯罪与犯罪对象之间不具有一一对应关系,相同的犯罪可能具有不同的犯罪对象,相同的犯罪对象也可能构成不同的犯罪;但相同的犯罪客体则意味着行为的性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