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如何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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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抵押手续

采矿权抵押手续

探矿权、采矿权抵押是指探矿权、采矿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探矿权、采矿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以探矿权、采矿权作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探矿权、采矿权为抵押物。

在探矿权、采矿权抵押中应注意以下事项:1.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

2.探矿权、采矿权设定抵押,探矿权、采矿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探矿权、采矿权抵押关系解除后20日内,探矿权、采矿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探矿权、采矿权,所得中依法受偿。

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应依法办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4.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采矿权抵押备案登记审批法定依据1、《矿产资源法》2、《担保法》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条)4、《矿产资源实施细则》5、《地质资料管理办法》6、《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7、《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办理程序1、申请人提出申请2、审批大厅接受申请、登记、受理、审查3、主办处室审查申报资料4、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5、审查、复核6、局领导签批7、向申请人发准予备案通知书8、备案登记、发备案意见书申报材料1、抵押备案申请;2、由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3、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抵押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4、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原证明材料;5、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6、在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内的采矿权,由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矿权价值的证明材料7、国有资产部门批准抵押的文件;8、抵押合同;9、采矿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4采矿权抵押担保业务操作及风险揭示

4采矿权抵押担保业务操作及风险揭示

4采矿权抵押担保业务操作及风险揭示采矿权抵押担保业务操作及风险揭示内容提要对于大多数矿业企业的企业而言,矿业项目投资较大,资金回收的周期较长,由于缺乏有效的信用担保措施,导致难以得到贷款,来促进企业的发展本文将从采矿权抵押出发,探讨采矿权抵押的可行性与操作时应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更多的拥有矿权资源的企业可以突破信用担保措施这一瓶颈,促进企业的发展关健词采矿权抵押风险一、开展采矿权抵押贷款担保业务的必要性采矿权是拥有矿权资源的企业除保证担保外能提供最切实可行的抵押担保方式,《担保法》、《物权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采矿权可依法抵押咸阳市矿产资源十分丰富,我公司开展采矿权抵押贷款担保业务,对于解决矿山开采企业资金短缺难题,提高采矿生产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二、采矿权抵押的合法性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国土资源部于XX年x月x日颁布了《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划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明确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以及“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上述矿业权性质归属的划分以及矿业权人权利行使的明确为采矿权抵押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该《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更为采矿权的抵押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然而,《暂行规定》从法律效力的级别上来说仅仅属于部门规章,依据我国民法的“物权法定”原则,矿业权的有关性质界定以及与矿业权有关的担保物权的明确还需要法律这一层面的立法支持但是从实践以及矿业权制度的发展前景来看,随着《物权法》的出台,矿业权抵押的有关规定在法律上可以得以体现三、采矿权抵押的实际操作 1、采矿权抵押应具备的条件依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因此,采矿权抵押时至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采矿权属无争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国有矿山企业在抵押有关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涉及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抵押的,应由矿业权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设定抵押;采矿权原则上不得进行部分抵押;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采矿权价值的确定以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抵押的,必须委托具备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和评估师进行矿业权评估对于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须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对于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须由省级人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的,经省级人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而国家与企业或个人等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按照国家出资的渠道,参照上述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加以确认对于不涉及国家出资的采矿权抵押的,有关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要对其进行价格评估,也没有规定不得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来确定采矿权价值但依据《暂行规定》,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具备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和评估师进行矿业权评估3、采矿权抵押手续的办理依据有关规定,采矿权的抵押采取登记备案制度,采矿权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为采矿权抵押登记的主管部门采矿权人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按照法律以及登记机关的规定,提交文件如下:抵押合同;矿业权许可证;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的证明文件;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证明性文件;涉及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抵押的,须规定提交有关矿业权评估报告,以及相应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涉及国有矿山企业抵押有关采矿权的,须提交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部分主管机关还要求提交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当然,主管机关的不同会导致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不尽相同,甚至有的地方性规章还要求相关权利人在抵押采矿权时,其矿区范围内的采矿设施应当随之抵押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4、抵押权的行使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矿业权的抵押权的行使并没有特别的法律规定,《暂行规定》中只是笼统地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矿业权所得中依法受偿”而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权可以通过对抵押物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来实现,因此对于矿业权抵押权的处置也可以参考这几种形式来进行但需要注意的是《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对采矿权人的资质有特别规定,因此抵押权处置后矿业权的受让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另外,抵押权人在依法处置有关矿业权后,当事人还应依法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四、采矿权抵押的风险以抵押采矿权作为担保方式时,由于采矿权本身的特殊性,抵押权人应当对有关债权实现的风险加以充分的考虑下列几个因素都有可能会影响到抵押权人债权的最终实现:1、矿产品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虽然绝大多数矿产品属于非再生资源,且市场前景看好,但国内市场的供需变化及国际市场的大幅波动都有可能导致矿产品价格的异常变化如果作为采矿权价格评估的主要依据的矿产品价格急剧下降,必将对抵押权人的债权造成巨大的影响2、矿业权人的异常开采由于采矿权抵押仅仅是一种财产权的抵押,因此抵押权人并不能从实际上控制矿业权人的行为如果矿业权人违背有关规律或惯例,对有关矿产进行过度的开采,将从根本上导致采矿权市场价格的下降。

采矿权证抵押登记手续咋办理

采矿权证抵押登记手续咋办理

采矿权可以设立抵押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用采矿权证进行抵押必须持采矿证到发证单位做抵押登记手续。

依照《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办理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抵押备案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采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投资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
4、采矿权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原件);矿山企业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无违法开采行为证明材料;
5、有效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
6、采矿权有偿取得(处置)凭证。

办理程序是行政服务大厅国土资源窗口受理—矿产开发科审核—局领导审定或签发—出具审批结果—行政服务大厅国土资源窗口领取。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收费。

7、采矿权设立抵押时,采矿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采矿许可证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采矿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采矿权人应书面告知登记机关。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所设立的采矿权抵押无效。

8、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采矿权所得中依法受偿。

新的采矿权人应符合法定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应依法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同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9、凡无偿取得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在设置抵押前应依法补交采矿权价款,否则抵押无效。

探矿权抵押

探矿权抵押

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和1998年2月12日公布施行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4条的规定,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的行政审批权限为:(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二)地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

(三)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的行政审批条件为:(一)探矿权设定抵押备案的行政审批条件为: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3、探矿权属无争议;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5、承租人资质条件符合探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要求。

6、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采矿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采矿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六、申请材料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申请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探矿权设定抵押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1、探矿权出租或抵押申请书(原件1份);2、勘查许可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3、探矿权出租或抵押合同书(原件1份);4、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探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5、矿产资源勘查情况报告,附勘查成果有关图件(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6、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缴纳收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7、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定的《抵押合同》或与承租人签订的《出租合同》(原件1份);8、抵押权(承租)人与抵押(出租)人签定的《不动产抵押(出租)清单》(原件1份);9、国家出资勘查形成探矿权的,需提供探矿权评估报告及其备案证明(原件1份);10、抵押权(承租)人工商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二)申请采矿权设定抵押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1、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3、由矿山所在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权属无争议和纠纷的证明(原件1份);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定的《抵押合同》(原件1份);5、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定的《不动产抵押清单》(原件1份);6、借款人与贷款人签定的《借款合同》(原件1份);7、有资质评估单位出具的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其审查意见书和确认文件(原件1份);8、已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等各种规费的证明(复印件1份);9、与企业实际经营范围相符的并在上年度经年审的采矿权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6份)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0、上年度经年审的银行工商营业执照和银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矿山企业股权质押与采矿权抵押分置的内在关系及银行的权利实现

矿山企业股权质押与采矿权抵押分置的内在关系及银行的权利实现

矿山企业股权质押与采矿权抵押分置的内在关系及银行的权利实现一、股权质押及其权利实现(一)作为质押标的物的股权的内涵股权指的是股东基于法定身份享有的共益权和自益权的总称。

自益权指的是股东对权利行使的初衷是自身利益,以财产权为主,具体包括发行新股优先权、企业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以及股利分配请求权等。

共益权指的是股东参与企业监控、经营和决策等过程享有的选择管理者、重大决策参与以及表决权等权利。

而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此时共益权已丧失实际意义,股东享有的权益融合为一个整体的自益权。

所以部分学者指出,若是对自益权与共益权传统分类方式进行应用,还不如将其分为事务参与权和财产性权利。

也有一些学者主张股权主要涵盖了人身非财产权和财产权两部分。

[1]以上述对股权分类的分析为基础,有人表示,股权质押仅针对自益权来说,也就是说是针对财产权而言的。

[2]从根本上来说,股权是公司的股东依法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投资于公司的行为,从而获得的相应的经济利益及民事权利。

股东向公司投资的根本目的是获利,公司成立股东会作为权力机构,股权的归属和份额决定了企业法人的控制权。

而股东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进行投资,其最终目的是实现财富利润最大化。

企业经营是股东获利的来源,不过公司利益并不能自己创造,而是由经营者经营来获取,股东也并不直接对企业进行管理。

由于目标差异,股东和公司经营者之间有时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

经营者的目的是创造更多的财富,以获取较高的报酬,因此会尽量规避股价风险,股东则希望以最低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益,此时,经营者有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牺牲股东利益。

而要协调这一冲突,就需要在公司内设置一些保障股东权益的权利,如股东基于股权直接从公司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与事务管理参与权,即财产性权利是目的,管理权是手段。

股权的两种权利的目标不受其表现形式的影响,均为获取经济利益,所以,二者势必要结合形成统一性的内在权利,达成财产性权利这一目的要以管理权为手段提供保证,目的和手段权利融合产生股权。

探矿权抵押合同

探矿权抵押合同

探矿权抵押合同抵押人:XXX,以下简称甲方抵押权人:XXX,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就甲方拥有的探矿权证抵押一事,经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抵押物抵押物为甲方名下拥有的探矿权证,编号为:XXXXXX。

二、抵押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三、抵押物的用途甲方应仅将该探矿权证用于合法的探矿作业,不得挪作他用。

四、抵押物的保管和维修该探矿权证由乙方保管,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件。

如出现故障或损坏需维修时,应由乙方负责维修,甲方协助。

五、探矿权证使用的管理和监管该探矿权证只能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

在抵押期间,甲方必须将其仅用于相关的探矿作业及手续办理,乙方有权监督其使用情况。

同时乙方应将探矿权证复印一份交甲方保管,以作留存。

六、抵押物的处置如甲方不能按时偿还借款,乙方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即申请办理探矿权证的他项权利证书,将该探矿权证过户到乙方名下。

过户所需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如甲方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追偿。

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本合同。

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

九、附则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不成及通过起诉方式解决。

抵押人(甲方):XXX(公章)抵押权人(乙方):XXX(公章)法定代表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盖章)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注意事项:在签订探矿权抵押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抵押物及抵押物的保管、维修、处置等内容。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颁布部门国土资源部颁布日期 1999年3月30日实施日期 1999年3月3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对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出让、转让评估和评估结果的确认,必须遵守本办法。

对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需进行转让评估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是指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或转让方委托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一定的方法对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价估算的行为。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法定权力灭失后,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也可以重新设置、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形式,依法转移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以探矿权、采矿权设定抵押的,应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在抵押实现时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并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评估结果依法确认。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原国有企业无偿占有的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因企业合并、分立、重组需变更民事主体而又未改变国有独资性质的,可以不进行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评估,但需依法办理主体变更手续。

采矿权抵押担保管理实施细则及办法两篇

采矿权抵押担保管理实施细则及办法两篇

采矿权抵押担保管理实施细则及办法两篇篇一:采矿权抵押担保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采矿权抵押担保管理,适应金融市场需要,加强风险管理,保障和促进业务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采矿权抵押信贷业务是指以采矿权作为抵押在XX银行办理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第四条在选择担保财产时,应优先选择风险可控性好的担保财产。

接受采矿权抵押应审慎。

第二章业务对象和条件第五条采矿权抵押信贷业务项下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原则上须为同一主体。

在国土部门同意办理抵押备案(登记)、当地司法支持的前提下,借款人与抵押人可以不是同一主体,但必须同在湖北辖内且互为母子关系或上下游关系。

第六条以采矿权抵押的,采矿所使用的生产设施一并抵押。

第七条接受采矿权抵押,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定;(二)采矿权可自由转让、可设定抵押、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三)矿种为发生安全事故风险程度较低的矿种;(四)有可靠的地质资料,矿产品位高、经济价值大,未来可采储量丰富;(五)采矿权人有多年开采经验、开采技术成熟、管理水平高;(六)借款到期日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且离采矿许可证期满之日不短于三个月;(七)客户主要投资人或实际控制人承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八)企业已办理或承诺在用款前办妥安全事故保险、财产保险、矿工人身保险等各项保险。

保险期限不短于信贷业务合同履行期限或承诺到期后续保;其中财产保险应以XX银行为第一受益人。

第八条办理采矿权抵押业务的借款人除必须符合XX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及相应的单项信贷业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年销售额不低于8000万元;(二)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三)安全制度健全、安全设施设备完备、安全管理及从业人员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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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如何抵押?
探矿权、采矿权抵押是指探矿权、采矿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探矿权、采矿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以探矿权、采矿权作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探矿权、采矿权为抵押物。

在探矿权、采矿权抵押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

2.探矿权、采矿权设定抵押,探矿权、采矿权人应持抵
押合同和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探矿权、采矿权抵押关系解除后20日内,探矿权、采矿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探矿权、采矿权,所得中依法受偿。

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应依法办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4.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采矿权抵押备案登记审批
法定依据
1、《矿产资源法》
2、《担保法》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条)
4、《矿产资源实施细则》
5、《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6、《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7、《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审批大厅接受申请、登记、受理、审查
3、主办处室审查申报资料
4、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5、审查、复核
6、局领导签批
7、向申请人发准予备案通知书
8、备案登记、发备案意见书
申报材料
1、抵押备案申请;
2、由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3、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抵押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
4、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原证明材料;
5、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6、在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内的采矿权,由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矿权价值的证明材料
7、国有资产部门批准抵押的文件;
8、抵押合同;
9、采矿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4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无
采矿权抵押权如何才能实现
案例:某矿山企业,2003年为盘活资金以该企业铜矿采矿权为抵押向银行贷款,由于
银行是第一次办理此类抵押物贷款,因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审查,后银行在审查采矿许可证时发现该采矿权已经被出租给另一家企业开采,故拒绝了该企业的贷款申请。

一年后,该企业又以同一采矿权为抵押向另一家银行贷款,并声明该采矿权出租期满,出租合同已经解除,银行经审查发现该企业声明属实,按规定为其办理了贷款。

2005年,矿山企业因经营不善无力按时还款,银行在准备实现抵押权前向当地国土资
源管理部门咨询时发现受让采矿权方必须具有相关条件和资质,对如何实现抵押权产生了疑问,现提出以下问题。

1、采矿权能否抵押,在抵押时,有何特别要求?已经出租的采矿权能否设置抵押权。

2、银行如何才能实现抵押权。

分析:2000年10月3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55条规定:“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
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以矿业权作为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矿业权为抵押物”。

由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矿业权,即探矿权、采矿权是可以抵押的。

在探矿权、采矿权抵押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必须符合《担保法》相关规定,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采矿权属无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

(三)探矿权、采矿权设定抵押,探矿权、采矿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探矿权、采矿权抵押关系解除后20日内,探矿权、采矿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四)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该企业第一次申请抵押贷款时,银行以采矿权被出租而拒绝贷款的理由是正确的,《暂行规定》第50条明确规定: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出售、合资、合作、上市和设定抵押。

采矿权设置抵押权后实现抵押权时确实面临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那就是采矿权受让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采矿权抵押权实现实际上就是一个采矿权转让的行为,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这个条件中就包括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以及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等。

这对于专营金融业务的银行来说显然是不符合条件的,银行不能直接成为采矿权的受让人,只能是在申请实现抵押权时委托法院或其他拍卖单位对采矿权进行处置,转让给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主体后,从处置的采矿权所得中依法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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