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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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2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2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2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的针对公民常见疾病以及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方面的服务项目。

第四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以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为主导,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与之合作,形成多部门、多渠道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格局。

第五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应该坚持人民健康至上、预防为主的原则,注重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项目确定和调整第六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确定需要参照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健康需求评估结果,充分考虑公民健康需求和社会需求。

第七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调整应基于科学研究成果、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经过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评估和决策,合理调整服务内容和范围。

第八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调整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和专家意见,提前告知社会,确保调整的科学性、公正性、合理性。

第十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调整应当与医改工作相配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应积极开展合作,推动服务的优化和升级。

第三章项目实施和监督第十一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要符合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确保服务质量、安全和效果。

第十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应当注意预防为主、全员参与的原则,鼓励公民自我保健和自我管理。

第十四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应当科学合理设置服务点、设施和人员配置,确保服务的便捷性和可及性。

第十五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应当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服务项目的认知和参与度。

第十六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质量要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加强改进。

第四章项目评估和奖惩第十七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评估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施情况,制定科学的评估指标和方法。

第十八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评估应当注重定量和定性相结合,以客观、真实的数据为依据,充分考虑服务目标的达成情况。

公共卫生项目管理制度

公共卫生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卫生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公共卫生项目,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卫生监督、卫生应急等领域的项目。

第三条公共卫生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二)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三)注重实效,持续改进;(四)强化责任,严格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公共卫生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卫生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公共卫生项目管理制度;(二)审核项目实施方案;(三)监督项目实施过程;(四)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五)评估项目实施效果。

第六条公共卫生项目管理办公室职责:(一)负责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实施和监督;(二)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目标、内容、进度、责任主体等;(三)组织开展项目培训、宣传和推广;(四)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数据和信息;(五)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估。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七条公共卫生项目申报应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申报单位提出项目申请,填写项目申报书;(二)项目申报书经相关部门审核,报领导小组审批;(三)领导小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确定项目立项。

第八条项目立项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政策;(二)具有明确的目标、内容、进度和预期效果;(三)项目实施方案科学合理,技术可行;(四)项目资金来源明确,保障有力。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监督第九条项目实施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执行,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二)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管理队伍建设;(三)加强项目经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四)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信息报送和沟通协调。

第十条公共卫生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一、引言公共卫生是指通过公共政策、社会行为、专业服务等手段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促进社会公共健康的一系列措施。

为了确保人民的基本卫生需求得到满足,国家实施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制度,并建立了相应的服务流程。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制度1.目标与原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的目标是满足人民对卫生健康的基本需求,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公共健康。

其原则包括公平、可及性、可持续性、综合性和规范性。

2.范围与内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的范围包括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疾病控制和应急救援等方面。

具体内容包括免疫接种、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等。

3.资金与监督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流程1.需求评估根据人口数量、年龄结构以及疾病类型等信息,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需求进行评估。

2.资源配置根据需求评估结果,合理配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确保服务的覆盖面和质量。

3.项目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包括组织实施、目标测量、宣传推广和质量控制等环节。

各级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项目实施的主要承担者。

4.服务评价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进行定期评价,包括用户满意度调查、效果评估和质量检查等。

5.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进行评估,并对绩效不达标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奖惩。

6.改进优化根据评估和绩效管理结果,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改进和优化,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效果。

四、结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的建立,为保障人民的基本卫生需求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同时,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服务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不断改进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推动全民健康水平的提高。

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细节要精确,格式标准,不允许出现任何分析误差及错误。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全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示范
社区卫生院(以下简称社区卫生院)建设和发展,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的有关事项。

二、定义
1.本办法所指的社区卫生院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
照国家规定,在地方各级卫生部门指导、监督下开展临床、护理、药品、
公共卫生、卫生信息等工作的机构。

2.本办法所指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指国家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活动,包括对传染病、职业病、心理疾病、急性传染性病、慢性病等及本地特有
疾病的防治、护理、监测、控制和服务等活动。

1.国家财政投入的补助资金;
2.省级有关部门、市级政府投入的资金;
3.地方财政投入的专款;
4.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资金;
5.社区卫生院自筹的资金;
6.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四、经费使用
1.社区卫生院要合理使用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建设和发展的活动,比如:
(1)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院的公共。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制定和监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 施计划和政策。
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负责协调和组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地 方的具体实施工作。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执行团队要求
1 专业知识
2 团队合作
3 责任心
成员需要具备相关的医 学、卫生和管理知识背 景。
成员需要具备良好的团 队合作和沟通能力。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监督与评估包括定期检查、质量控制、绩效评价和 用户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手段,以确保项目的顺利执行和效果达标。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 理
欢迎来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的世界!本演示将介绍该项目的重要性、 目标、分类、实施机构、执行流程和监督评估等信息。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概述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为了提供国民群众基本卫生服务而设立的一项工作计划。它涵盖预防、治疗和 管理各种常见疾病,以及促进健康生活方式的宣传和教育。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分类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对象和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儿童保健、孕产妇 保健、老年人保健和慢性病管理等不同分类。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范围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范围覆盖了全国各地的乡村、城市和社区,旨在为 所有符合条件的国民提供均等、全面的卫生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机构
成员需要对公共卫生工 作具备高度责任心和使 命感。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执行流程
1
规划和准备制定项目计划、组来自执行团队和筹备实施和监督
2
相关资源。
按照项目计划,执行各项服务和控制
措施,并进行项目监督和评估。
3
总结和改进
总结项目经验、评价项目效果,并提 出改进意见。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监督 与评估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湖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开展,加强对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建立分工明确、功能互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公共卫生资源配置,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妇女儿童保健、老年人保健、计划免疫、精神卫生、计划生育指导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完善湖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山东省、聊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由基层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各基层医疗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管理第三条为辖区内常住居民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人、精神病人为重点服务人群,开展妇女保健指导、儿童保健指导、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新生儿访视、计划免疫接种、老年人保健和老年人家庭访视、残疾人康复指导和家庭访视、慢性病人康复指导、预防保健、重性精神病人的管理、随访、康复指导等。

第四条各村卫生室设立健康教育宣传栏,宣传栏的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宣传公共卫生服务的各种内容,每年至少更换6次宣传栏内容。

开展健康知识讲座等健康教育活动,配合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各种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包括组织居民、场地的设置、仪器设备的使用、宣传资料的发放等)。

第五条做好各种传染病防治措施的落实和防治宣传,特别是当前政府高度重视的麻疹和脊灰传染病,要求100%的儿童及时接种麻疹疫苗和脊灰疫苗,出现1例麻疹直接吊销卫生室的卫生执业许可证和个人的乡村医生资格证,并追究乡村医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传染病例和疑似病例,及时进行隔离、消毒,做好各种防护措施。

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农村居民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规划、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应遵循公平、效率、可持续的原则,确保服务的普及性和均等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三章服务内容与标准第七条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三)慢性病管理;(四)妇幼保健;(五)老年保健;(六)精神卫生服务;(七)应急医疗救援。

第八条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确保服务质量。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第九条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频次和服务标准。

第十条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是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主要实施机构,应按照规定开展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监督机制,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二条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助等,应专款专用,严格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人员培训与考核第十四条加强对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实施定期考核制度,对服务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作为职称晋升和工资分配的依据。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规定执行。

深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深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深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市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针对影响市民健康的主要问题,面向全体市民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录确定。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区卫生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市、区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按照各自职能履行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业务指导、质量控制、统计分析和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服务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遴选的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提供。

第五条【服务人群】本市常住人口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二章定点服务机构管理第六条【基本条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请成为定点服务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开展相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场地、人员、设备、资质等条件;(二)遵守国家、广东省、本市有关医疗卫生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三)承诺严格遵守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有关规定,建立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必备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组织。

社会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建立资金监管账户。

第七条【遴选原则】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总量控制、鼓励竞争,以及与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通过综合评估,从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优遴选定点服务机构及定点服务内容。

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优先选择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定点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能满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要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择优选择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定点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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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提高居建档、疾病预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促进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科学、合理、有序、有效的开展,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中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意见》及市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领导与实施,并纳入县政府综合目标考核。

第三条县卫生局对全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协调有关项目执行单位具体实施。

第四条县疾控中心承担全县预防接种、传染病报告和处理、健康教育、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等技术管理与指导工作。

第五条县人民医院承担全县居民建立健康档案、65岁以上的老年人体检、老年人健康管理等技术管理与指导工作。

第六条县妇幼保健院承担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等技术管理与指导工作。

第七条区中心卫生院、县医院承担全县重性精神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技术管理与指导工作。

第八条各乡镇公卫办和村卫生室承担本乡镇辖区内区域基本功卫生服务项目工作。

县人民医院负责县城城区内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并接受县疾控中心、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的业务技术指导。

第九条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乡镇、部门、服务单位及个人给于表彰奖励。

第二章项目任务第十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1、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人等人群为重点,在自愿的基础上,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包括居民基本信息,健康状况及卫生服务记录。

2、对于35岁以上的居民慢性病人的健康档案内容每年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65岁以上老年人每两年至少更新一次,并记录每次诊疗的内容与结果,达到动态管理。

3、针对居民健康问题进行卫生干预健康指导,消除健康危害。

第十一条传染病登记、报告和处理1、认真执行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严格按照传染病分类报告方式与时限报告传染病。

2、做好传染病人处置、疫源地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

3、开展结核病和艾滋病患者的宣传、卫生干预、指导服务以及非住院病人的转诊、督导、治疗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预防接种1、掌握辖区0-7岁儿童人口基础资料,对辖区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进行管理。

2、在辖区内居住的婴儿出生后或迁入一个月内建卡、建证。

各种免疫接种工作报表、档案填写完整,数字准确,上报及时,对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

3、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做好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补种、应急接种和强化疫苗等免疫规划工作。

4、发生疑似异常反应应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

5、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和相关病例流行学调查分析。

6、接种门诊建设规范,冷链设备正常运转,测温记录及时准确。

生物制品购进渠道正常,出入库记录完整。

第十三条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1、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实行门诊首诊测血压制度。

2、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提供4次以上的面对面随访。

询问病情、监测血压、鉴别合并症,观察指导用药和饮食。

进行针对性健康教育和生活方式指导。

3、每年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做出病情与治疗评估,实行分类干预。

4、高血压患者随访检查结果和治疗干预措施录入高血压病专项管理档案。

(二)糖尿病患者管理1、建立糖尿病专项管理档案。

2、对确诊的糖尿病患者,每年随访不少于4次。

询问病情监测血糖、鉴别合并症,观察指导用药和饮食,进行针对性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

3、每年对糖尿病患者进行一次较全面的健康检查,做出病情与治疗评估,实行分类干预。

4、糖尿病患者随访检查结果和治疗干预措施记录糖尿病专项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孕产妇健康管理1、开展婚前、孕前期、孕早期妇女保健。

为辖区内婚前期、孕前期妇女提供咨询与指导,为孕早期妇女建立保健手册,开展至少5次学期保健服务。

2、为孕产妇提供2次产后家庭访视和产后保健、营养、心理康复、家庭护理、母乳喂养以及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咨询与指导。

3、开展死亡入户调查。

第十五条儿童健康管理1、建立0-36月龄儿童保健手册,对每名新生儿家庭访视2次,进行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宣传指导,对新生儿进行健康检查。

2、开展婴幼儿健康管理,36月岭内儿童家庭随访服务不得少于8次,其中:1岁以内至少4次,第2年和第3年每年至少2次。

对儿童生长发育、辅食添加等营养及护理的咨询指导,常见病预防、五官保健、心理发育、意外伤害的预防指导:对贫血、佝偻病、肺炎‘腹泻等疾病进行预防、治疗和对体弱儿童建立专案管理及时随访和健康行为指导。

3、定期对5岁以下儿童进行生存现状调查,对出生后的高危儿童在1年内随访3次,对每例围产儿死因入户调查。

4、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建立出生缺陷监测底册,从出生到1岁发现出生缺陷进行登记和建档管理。

第十六条老年人健康管理1、对65岁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建立统一、规范的健康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2、向老年人提供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和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

3、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管理、整理、添加健康档案和随访干预。

第十七条 65岁以上老年人体检1、每两年对辖区满65岁老年人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和干预。

2、每两年负责进行一次辖区内65岁以上居民健康管理和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疾病治疗及用药状况调查和健康咨询。

第十八条健康教育1、针对城乡主要健康问题,明确健康教育重点对象、主要内容及适宜方式,做好日常宣传、咨询,制定年度健康教育计划,年终各总结。

2、通过县乡村三级宣传、入户访谈等方式,围绕《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技能(试行)》郑重对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0—36月龄儿童家长等重点人群以及重点疾病高危人群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为重点人群发放不少于12种内容的印刷资料和不少6种的影像资料。

3、定制到辖区内中小学、托幼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重点场所开展健康知识讲座。

各乡镇、有关单位每年至少举办12次,村卫生室至少举办6次,并有完整记录。

4、利用各种健康日(如:全国预防接种日免疫接种、世界精神卫生日、世界艾滋病日、世界无烟日、全国高血压和全国糖尿病)等主题宣传日开展活动,开展健康宣传、咨询活动每年不少于6次,并有完整记录。

5、指导城乡居民纠正不利于身心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乡镇、有关单位至少设置2个,村卫生室设置1个,每季度更换内容,并有完整记录。

(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距地面1.5—1.6米高)帮助居民逐步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第十九条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1、建立统一规范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档案和防止网络。

2、对纳入健康管理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随访不得少于4次。

每年至少进行1次健康体检。

3、开展精神疾病防治健康宣传和知识普及,实施卫生干预及康复指导。

第十二条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结核病、艾滋病、地方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为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农村改水改厕,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第三章人员配备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居民的服务需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是指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乡镇公卫办2万人口以内的乡镇配置专职人员不得少于3名,2万人口以上的乡镇配置专职人员不得少于5名。

县人民医院成立公卫办,组建城区居民服务队,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

其他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置。

村卫生室至少有一名取得乡村医生证书或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从业。

第二十二条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乡镇公卫办、县人民医院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岗位管理、绩效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实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自查、抽查与考核相结合的定期考核制度。

第二十四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公共卫生技术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和事故,确保服务安全。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第四章服务对象第二十六条项目服务对象:县域内居住的所有城乡居民。

地二十七条经费拨付单位: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单位,包括乡镇公卫办、村卫生室及县级有关公共卫生服务单位。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八条自2011年起,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为25元。

第二十九条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公共卫生资金拨付实行“按人口总额预付+按服务人数绩效考核拨付”方式。

拨付程序为:县财政局在资金到位后预拨资金总额的30%,用于项目的实施,中期按考核结果拨付资金的40%。

其余30%资金按年终考核结果分档次拨付。

未开展公共服务的卫生机构不予拨付资金。

第三十一条成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管县长任组长,卫生、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组成负责开展专项监督,保证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足额投入到位,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三十二条建立民主监督制度。

进行居民满意度评价,将居民对公共卫生服务的综合满意度作为服务质量考核的重要依据,各项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第六章考核标准、方法第三十三条考核标准1、按照公共卫生服务性质、内容、数量,将其划分为89类198个考核指标,总分值500分,其中:县级公共卫生机构31类103个考核指标,分值200分;乡镇公卫办37类60个考核指标,分值200分;村卫生室21类35个考核指标,分值100分。

2、依据绩效考核总得分,系统运算得分率(考核得分÷项目总分值),核算为100分,将结果划分为优秀(90%以上)、良好(<90%≧80%)、合格(<80%≧70%)、不合格(<70%)四类。

3、根据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能力和卫生资源的可及性,定期研究调整考核内容和考核价值。

第三十四条绩效评价1、绩效考核实行“倒查、普查、抽查三结合”的模式,每年的7月份和翌年1月份,由县卫生局绩效考核评价工作组,按照绩效考核细则规定的内容、指标、考核要求,通过资料核对、现场观察、走访座谈、询问调查等进行综合考评。

2、县卫生局组织人员对各单位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有问题的地方进行复查。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经费支付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县卫生局对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精神卫生等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各公共卫生服务单位建设公共卫生服务监督检查管理机制及绩效考核办法,定期对辖区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督导检查,发现我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县卫生局报告检查和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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