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审批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动火审批制度范文(4篇)

安全生产动火审批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安全生产,增强防火意识,规范动火作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范围内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场所、设施、设备等,适用于本单位内部人员以及外来施工队伍等进行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或电火花等形式进行的作业活动。
第二章动火审批流程第四条动火作业必须经过审批程序,严禁擅自进行动火。
第五条动火审批流程包括申请、评审、审批、派工、督导等环节。
第六条动火作业审批单位为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
第七条动火申请人需填写《动火作业审批申请表》,并于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第八条动火审批申请表须包括以下内容:1. 作业单位名称、联系电话;2. 动火地点、时间;3. 动火原因、内容和范围;4. 动火施工人员名单和施工人员的相关证件;5. 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6. 相关的施工设备和器材。
申请表需由动火申请人签字并附上相关的附件。
第九条动火申请表在填写完毕后,交由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评审。
第十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在工作日内对动火申请进行评审,并进行必要的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部门在评审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或需要补充材料,应当及时向动火申请人提出要求。
第十二条如果评审结果为通过,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动火审批,填写《动火作业审批通知书》。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审批通知书需包括以下内容:1. 动火审批单位名称和联系电话;2. 动火时间、地点和范围;3. 动火作业的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4. 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5. 动火作业的监督人员和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动火审批通知书应由动火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及时签字确认,并按照要求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动火作业。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完成后,作业单位应当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备并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安全管理部门对动火作业进行验收,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应当责令作业单位立即整改。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的监督人员应当在动火作业进行过程中随时监督,发现违规行为需及时制止。
动火审批管理制度范文(3篇)

动火审批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确保动火作业安全,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动火作业流程,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单位和场所。
二、动火作业的定义动火作业指使用明火、电熔、电火花等火源进行的作业活动,包括焊接、切割、喷灯、加热、烘烤、点火等。
三、动火审批管理流程1. 申请动火作业单位或个人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提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专责部门递交动火申请。
2. 审批2.1 主管部门或专责部门收到动火申请后,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考察,评估动火作业的风险等级。
2.2 如果动火作业属于高风险作业,需要会同安全主管单位共同审批。
2.3 审批通过后,主管部门或专责部门为申请单位或个人颁发动火作业许可证,并说明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人员、措施等。
3. 动火作业的准备3.1 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作业的准备工作,包括清理现场、检查安全设备、设置防护措施等。
3.2 动火前必须将动火场所和周围环境做好隔离,确保周围没有易燃、易爆的物质。
4. 动火作业的执行4.1 动火人员必须按照动火许可证的要求执行动火作业,严禁违规操作。
4.2 动火人员必须佩戴符合要求的防护装备,保护好自身安全。
4.3 如出现意外情况或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停止作业,做好应急处理,上报主管部门或专责部门。
5. 动火作业的监管和检查5.1 动火作业的监管和检查由主管部门或专责部门负责。
5.2 主管部门或专责部门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的执行情况。
5.3 如发现违反动火许可证的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主管部门或专责部门有权暂停动火作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1. 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动火作业方案,并告知作业人员。
2. 动火现场必须设置灭火器和灭火设备,并有专人负责灭火工作。
3. 动火现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动火引发火灾。
4. 动火现场必须进行有效的通风处理,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5. 动火现场必须设置警戒标识,警示他人注意。
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使用过程中所需的取火、维持火焰或产生火花等的作业活动。
由于动火作业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为了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制度目的和适用范围二、动火作业审批的程序1.提交动火审批申请:动火作业人员应在动火前向相关部门提交动火审批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作业地点、时间、动火方式、作业人员名单等必要信息。
2.审批申请: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包括对作业地点的现场考察、作业人员的资质审核等。
3.发放动火许可证:审批通过后,相关部门将发放动火许可证给作业人员,同时告知作业人员动火作业的注意事项和安全预防措施。
4.动火作业:作业人员在得到动火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上的规定进行动火作业,并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5.动火结束:作业人员在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并完成动火工作的清理和检查。
三、动火作业审批管理的具体要求1.动火作业人员的资质要求: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同时经过相关部门的培训,熟悉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2.作业地点的安全要求:动火作业前,相关部门应对作业地点进行安全评估,确保作业地点符合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3.动火工具和设备的检验及维护:动火工具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存放和使用。
4.动火作业的安全预防措施: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预防措施进行作业,包括佩戴个人防护装备、设置防火防爆措施等。
5.周期性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动火作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纠正。
四、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的责任分工1.监督部门负责对动火作业进行监督和检查。
2.动火作业人员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动火作业,并及时报备和接受监督检查。
3.安全部门负责制定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4.检测部门负责对动火工具和设备进行检验和维护,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动火审批管理制度

动火审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严格管理和控制动火作业,确保工程施工过程安全,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动火审批管理的范围和对象1. 动火审批管理的适用范围:凡属工地施工动火作业,均适用该制度。
2. 动火审批管理的对象:凡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包括现场工人、施工负责人等。
第三章动火审批管理的基本要求1. 动火审批管理要求相关人员必须了解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动火管理的法规,切实加强动火作业的管理。
2. 动火作业必须进行严格审批,并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且必须配备专职动火监护人员,保障施工过程的安全。
3. 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业的动火作业人员,并制定详细的动火作业计划,报请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
4. 动火作业前,必须对动火作业区域进行周边安全排查,做好相关防护措施,确保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章动火审批管理的流程1. 动火审批流程包括:动火人员的申请,安全部门的审批,现场监测和动火作业过程管理等步骤。
2. 动火作业前,申请人必须提交动火作业申请表,并附上动火施工的相关计划和安全措施。
3. 安全部门根据动火申请表进行审核,批准后将相关信息通知现场监护人员。
4. 动火现场监护人员负责监督动火作业过程,确保施工安全。
第五章动火审批管理的责任分工1. 安全部门负责动火审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相关的动火管理制度,并承担对动火作业安全的监督责任。
2. 施工单位负责配备专业的动火作业人员,并制定详细的动火作业计划,保障施工过程的安全。
3. 现场监护人员负责监督动火作业现场,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安全,并必须定期进行动火现场巡查。
4.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六章动火审批管理的安全措施1. 动火审批管理需要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严格控制动火区域外的人员和车辆进入,避免引发危险。
2. 动火作业前,必须对动火作业区域进行周边安全排查,排除一切安全隐患。
动火审批和动火制度

施工现场动火审批、监护制度
为规范施工现场因动火施工而引发火灾事故,强化对动火的管理控制,根据JGJ59—2011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1. 使用范围:凡是项目内各劳务以及各专业施工队,自开工到竣工周期内因生产需要而进行的动火作业(含明火、电气焊、电渣焊、电加热等),均适用本制度。
2. 动火前由动火单位填写动火审批表,详细填写该表要求的内容。
并由动火负责人和监护人及动火人签字,报项目部安全室批准后方可实施作业。
3. 各劳务及专业施工队接到《动火审批表》后,通知动火人持批复表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实施作业。
批准期限:
(1)根据现场实际,施工进度等常态动火,每栋楼分层分段每更换一次作业区域审批一次。
(2)现场固定加工区定点集中长期动火的每月审批一次。
(3)不固定区域临时动火的每三天审批一次
规定:1、各劳务施工队应按照审批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及动火人实施作业。
如有更换,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否则,予以2000元罚款。
2、动火人必须持证上岗并携带审批表以备查验,动火区域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监护人必须随时观察动火动态不得擅自离开动火区域,如有违反,处以500元罚款。
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或者产生火花的作业活动,包括焊接、气割、切割、打磨、喷灌、点着和熄灭各类火种,以及引线、电焊、电切、喷火等作业。
由于动火作业涉及到明火与易燃物、可燃气体接触,一旦操作不当就会产生火灾事故,因此对动火作业进行专门的审批管理非常重要。
一、审批管理的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任何动火作业活动都必须以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为首要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进行。
2.依法依规原则: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消防法、劳动法等相关规定。
3.有计划性原则:对于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前制定作业计划,明确作业时间、地点、范围和安全措施,并提交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4.有监督性原则:对动火作业进行严格的监督,确保作业活动按照审批的内容执行,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规定的行为。
二、审批管理的程序1.动火作业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要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向审批部门提交申请。
申请中应包含动火作业的作业计划,包括时间、地点、范围等信息,同时还需要说明施工人员的专业资质和操作能力,以及动火作业期间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2.审批部门审查:审批部门接收申请后,应根据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对作业计划的合理性和安全措施的完善性进行评估。
同时还需核实施工人员的专业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结果通知:审批部门在完成审查后,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如果申请通过,则须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发放动火作业许可证;如果不通过,则需明确说明原因,并告知相关改进措施。
4.监督检查:审批部门应定期对动火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作业活动按照审批的内容执行,并发现和处理作业中存在的问题。
同时还需对施工人员的操作情况进行评估,发现操作不当的情况及时予以整改。
5.记录和归档:审批部门需要对每一次动火作业进行记录,包括审批申请、审批结果、监督检查等相关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归档保存,以备查阅和调取。
三、审批管理的注意事项1.审批部门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审查和监督检查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审批工作的科学和公正性。
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制度(5篇)

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制度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事审批手续,最后将办事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____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____个动火点使用,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____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____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____份存查。
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部门存查。
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在____个工作日内有效。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在本周工作日内有效。
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化工生产区域夜间、节假日动火升级管理。
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由企业分管领导终审批准签字,一级动火作业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终审批准签字,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申请部门(车间)负责人终审批准签字,动火地点生产岗位班长验票签字(生产与动火作业协调)。
二、动火作业分类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贮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____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动火审批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动火审批管理制度范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分类与等级第二条动火作业根据其危险程度和工作环境进行分类,并分为三个等级。
第三章动火审批管理的程序第三条动火作业需经过审批程序才能进行,包括申请、审批、监督等环节。
第四章动火审批管理的职责和权限第四条动火审批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岗位,各岗位需承担相应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章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第五条动火作业需采取一系列的安全措施,包括教育培训、防火设施等。
第六章动火作业事故的应急处理第六条动火作业事故发生时,应依据应急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和报告。
第七章动火作业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七条动火作业管理需进行定期的监督与检查,以确保安全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八章动火作业管理的评估与改进第八条动火作业管理需进行评估和改进,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施工、服务等过程中进行焊接、切割、热处理、点火等工作,以及其他可能导致火灾的操作。
第三条动火作业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动火作业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并遵守企业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分类与等级第二条动火作业根据其危险程度和工作环境进行分类,并分为三个等级。
第三条第一等级动火作业是指危险系数较低,作业区域相对封闭,火源控制较容易的动火作业。
第四条第二等级动火作业是指危险系数适中,作业区域较大,火源控制相对困难的动火作业。
第五条第三等级动火作业是指危险系数较高,作业区域广泛,火源控制非常困难的动火作业。
第六条动火作业的等级由动火作业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三章动火审批管理的程序第三条动火作业需经过审批程序才能进行,包括申请、审批、监督等环节。
第八条动火作业的申请应由作业单位的负责人或授权人员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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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审批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二、用火范围
在公司区域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烧、烤、煨管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
三、用火管理
用火管理实行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火作业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
四、用火级别划分
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一、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
(一)、一级用火:
1、有易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装置、罐区和仓库等;
2、易燃可燃物品及有毒物质装卸区等;
3、输送易燃、可燃液体的管线。
4、节假日期间对影响生产装置运行必须进行的用火。
5、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时到次日8时之间的用火要作为一级用火处理。
(二)、二级用火:
1、从易燃、易爆或系统拆除的容器、管线,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化验合格;
2、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及循环水系统;
3、其它临时用火。
(三)、固定用火:
在公司内没有危险的区域,设立固定动火点一处,为公司办公室前,固定动火点要设立标志,相关部门要严格管理,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督检查。
五、用火作业的审批
1、一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主管提出申请,由安环科组织有关人员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然后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分管厂长审查批准后,由安环科负责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报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站批准后,方可发放动火作业票,准许用火。
否则严禁用火。
2、二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车间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认真检查确认,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填写动火作业票,经安环科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报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站批准后,方可准许用火。
3、固定用火的审批。
固定用火区的设定由安环科根据动火所需提出申请,报主管厂长进行审查并报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站批准后方可。
用火区域设置不得在涉及易燃有毒介质区域内,安全距离应大于30M,并设置明显标志。
六、承包商用火管理
承包商在用火管理范围内进行用火作业,均按一级用火作业处理。
审批手续为:由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向安环科提出申请,工程项目主管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经安环科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发放用火作业许可证,准许用火。
七、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
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分日常用火和大检修期间用火,日常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大检修期间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用火点每年由公司安环科检查认定一次。
八、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1、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2、装置进行大、中检修时,要将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全部送至装置外的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若中间罐不具备倒空条件,必须采取可靠措施予以隔离。
3、进入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有关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4、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5、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6、节假日期间的用火,按一级用火办理。
九、动火分析
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动火分析人应对分析结果负责。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专职安全员或当班班经理负责提出。
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4、用火化验分析标准:可燃气休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具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具小于0.2%为合格。
5、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动火时间超过4小时,需重新取样分析。
十、用火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安环科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标准的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严肃处理。
十一、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1、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3、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十一、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用火监护人的资格:用火监护人必须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监护人的职责: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3、用火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十二、用火范围及监护范围
1、一级、二级用火,限1处l张用火作业许可证,1人以上监护;
2、检修期间的二级用火,限1处1张用火作业许可证,1名监护人可同时监护同一区域、同一作业面,直线距离不大于15米以内的用火,但最多不超过3处。
十三、动火用电
生产装置区域、要害部位及罐区维修的临时用电,用电管理部门应根据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为其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要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十四、用火作业许可证
1、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由;第三联监护人持有,监火时随身携带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第四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车间或岗位;
2、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不需要填写的栏目,一律用“/”表示;
3、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档。
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保科存档。
4、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